申请奖学金的条件7篇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请奖学金的条件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 国家奖学金 ”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国家助学金 ” 评审工作办法为做好我校国家“三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简称)的评审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设立的,奖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奖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国家“三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评审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 80 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 1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 80 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30%,不具备申请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参加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赢得荣誉。参加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3、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存在一定困难;
2.学习刻苦努力,学生评定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 30%,学年平均分不低于 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3.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单亲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的家庭经济来源子女、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存在一定困难;
2.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单亲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的家庭经济来源子女、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无故欠缴学费;
2.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会议、学习、各项集体活动;
3.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等;
4.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
6.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过违纪处分;
7.有其它违纪行为,受过违纪处分。
第三条国家“三金”名额和奖助金额
1.国家“三金”奖助名额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为:一档助学金每人每年 4000 元、二档助学金每人每年 3000 元、三档助学金每人每年 2000 元(按政策调整而变化)。
第四条国家“三金”的申请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 9 月-10 月初接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 9 月-10 月中旬接受申请。
(二)国家“三金”评审依据
1.国家奖学金评审依据为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请人须提供上学年成绩证明及综合素质证明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依据为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请人须提供上学年成绩证明、综合素质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3.国家助学金评审依据为:一年级新生主要依据其家庭经济情况,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同时结合其上一学年学习情况和综合表现。一年级申请人须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提供其上学年成绩证明、综合表现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4.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求评定学年不能有不及格课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评定的,不及格课程在 1科以上 3 科以下,须所在学院主要领导审批;3 科以上(含3 科)的须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经学校领导批准。首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不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资格。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
校设立的胡述兆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对已获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其中的一项。
第五条国家“三金”的评审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的评审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
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老师、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 7 人),负责本班人选的民主评议和推荐。
(二)二级学院评审结束后,应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奖助评审(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学工处)。
(三)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审条件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校级评审会,评审结果全校张榜公示五天。最终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 XX 省教育厅。
(四)国家奖学金奖学金由校级评审会组织评审会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会评审,国家助学金由
班级组织民主评议。
第六条国家“三金”的评审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督促;
(四)要加强对获奖(助)学生教育引导,充分发挥获奖(助)学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国家“三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于每学年分上、下学期两部分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二: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 一、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几条规定:(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四)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本专科在校学生;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2013-2014-1、 2013-2014-2 两个学期加权平均成绩均在 75 分以上(系统显示成绩为 60 分以上)
, 在校表现优秀;
(六)
生活俭朴,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贫困生认定标准确定贫困学生, 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优秀的学生。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 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 600 元/月的学生, 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 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且月生活费低于 400 元的学生, 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 来自“老、 少、 边、 穷” 地区的农村学生;
2、 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 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6、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三)、 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且月生活费低于 300 元的学生, 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 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 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 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5、 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6、 来自“老、 少、 边、 穷” 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时间安排 (一)、 10 月 13 日到 10 月 15 日中午 12:
00 点:
班级审核阶段 1、 申请人向各班级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 书面申请书、 贫困证明、 成绩单到本班辅导员处。
书面申请书后一定要留下本人学号、 姓名、 片区班级、 联系方式。
贫困证明复印件即可, 原则上要求贫困证明为 2014 年开具。
装订顺序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审批表(重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书面申请书、 贫困证明,成绩单。
2、 10 月 15 日, 辅导员牵头, 由各班的班委和学生代表(写了申请的同学不可以参加评议小组, 每个小组的人数要在 5-7 名)
组成民主评议小组, 根据评定标准对本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筛选。
把筛选出的申请人信息制成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 同时完善《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并且于 12 日晚 8:
00 点之前提交到辅导员处。
3、 10 月 16 日, 由片区书记牵头对提交上来的名单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以片区为单位汇总名单(包括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 纸质材料), 于 17 日上午12:
00 之前交至吴非老师处(1-501)。
(三)、 10 月 17 日—10 月 19 日:
名单公示阶段。
公示拟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公示期间, 如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以手写形式送至 501 办公室, 或拨打吴非老师电话 18328751385 进行反映。
反映需本人亲自告知, 不接受匿名信、 匿名电话举报。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试行)
片区
班级
姓名
学号
联系电话
班级民主评议参考内容 在校情况 参考内容 家庭情况 参考内容 获奖情况 是否获国家、省奖学金或其它奖励 ★ 家乡 遭受灾害情况 是否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 学习情况 有无挂科记录 地区、 民族情况 来自“老、 少、 边、 穷” 地区的农村 ★ 助学贷款情况 是否申请助学贷款
★ 救助情况 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或低保户者
★ 校内消费情况 是否 80%时间在校内就餐 (以饭卡为准)
家庭人口数目 家庭人口总数超过 6 人(包括 6人)
或低于 2 人(包括 2 人)
家庭债务情况 是否有严重的家庭负债 ★ 家庭残疾情况 自己或家人带重大残疾且无劳动能力 ★ 高档物品使用情况 是否购买数码相机、 MP4 等高档电子消费品(专业要求除外)
家中求学人数 家中有 2 人(包括 2 人)
以上求学 ★ 个人消费情况 是否在外租房住宿、经常请客吃饭, 是否生活简朴 父母工作情况 父母均无工作或下岗者 ★ 出行交通 是否乘坐飞机、 乘火车卧铺 家人身体情况 家人或自己有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如:
车祸、 工伤等留下病症
★ 行为情况 是否有抽烟、 酗酒、 赌博等不良习惯, 寝室是否脏乱, 是否经常购买修饰佩带品 精神情况 精神面貌是否积极向上, 自强不息 勤工助学情况 是否有长期工作、 岗位或兼职 生活费情况 月生活费是否低于 250、 300、400 元 违纪、 违规情况 是否经常迟到、 旷课, 是否有违返校纪、 校规、 法律和受到相关处分的记录 其 他 其他特殊经济困难情况 备注:
"★"表示有相关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黑色字体表示需着重考虑 附件(1)
学习成绩单
附表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 城镇
B、 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 习 等 情 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是□; 否□ 必修课
门, 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 排名:
/
(名次/总人数)获 奖 情 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级 (专业)
推
荐 意
见
推荐人:
行政职务:
年
月
日
院 (系)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经评审, 并在_________________范围内公示
天, 无异议, 现报请同意该同学获得
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公
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贾志超 性别 男 出身年月 1991.10 民族 汉 身份证号码 513902199110301636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家庭人均年收入
500 元 楼栋寝室号 0431 学号 41103140 专业 农村区域发展班级(支部)
2011 级 31 班 在校联系电话 18608034476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家住贫穷农村地区, 父母长期在家务农, 收入微薄; 奶奶年事已高, 身体多病, 常年吃药, 医药费用高昂; 我读大学期间, 基本上没有任何收入, 学费和生活费 开支负担重。
特此申请。
学生签字: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家庭经济困难 □ C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认定决定 片区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 本院(片区)
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勤工助学中心意见
经学生所在片区提请, 本中心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篇三: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教办〔2022〕24 号)各区县教体局、直属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
为支持鼓励普通高中在校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成为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结合我市高中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11 日
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普通高中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用于奖励
普通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在校生,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中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奖学金共分三个奖励等级,分设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 6000 元、4000 元和3000 元。各等级名额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条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方面有突出表现;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
(二)综合素质要求。在道德风尚、学习成绩、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上成绩和奖励的获得时间均在上一学年周期内。同等条件下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获奖。
“表现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校评选时可适当考虑进步幅度)。
3.在中学生各类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学生参加全国性竞赛活动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的奖励,或者省级竞赛活动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的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参与人员。上述全国性竞赛活
动参照每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省级竞赛活动参照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同类型、教育部门举办的正式活动均可。学校应视不同活动的举办级别及实际进行考量。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获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6.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奖学金的名额原则上按照学校在校生总人数的 1%-1.5%进行分配。
第八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每年 8 月 31 日前将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年级。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资
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学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同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普通高中学校将当年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为获奖学生颁发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为各学校事业收入(民办学校为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资金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奖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对受奖学生予以通报表扬,并举行奖学金发放仪式,通过资助育人,鼓励先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附件
济南市普通高中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
(
学年)
学校: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年月
学籍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发证日期
申请 理由 (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理由 (100 字)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 意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 等高中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篇四: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助学金申请条件援疆助学金申请表
填表说明:
1、援疆助学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系对口支援省市援疆资金安排,请各高校协助填写相关内容。此表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局长期保存。
2、此表为申请援疆助学金必备表格,所有申请学生都必须用黑色碳素笔认真填写,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3、申请学生和各方签字人必须保证签署内容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2
援疆助学金申请表
1、援疆助学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系对口支援省市援疆资金安排,请各高校协助填写相关内容。此表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局长期保存。
2、此表为申请援疆助学金必备表格,所有申请学生都必须用黑色碳素笔认真填写,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3、申请学生和各方签字人必须保证签署内容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
学年援疆助学金申请表
-1-
填表说明:1.援疆助学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系对口支援省市援疆资金安排,请各高校协助填写相关内容。此表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长期保存。2.此表为申请援疆助学金必备表格,所有申请学生都必须用黑色碳素笔认真填写,确保内容准确无误。3.申请学生和各方签字人必须保证签署内容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
篇五: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1 - 医药奖学金评选办法 医药公司为支持医药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积极进取,激发学生努力学习医药知识和投身医药事业的热情,为青年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学习环境,20**年起在我校设立“医药奖学金”。为保证医药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评选办法。第一条 参评对象 医药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药学、中药学、药学(医药营销)、市场营销和医药营销五个专业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生,获得双惟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医药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心公益,品行端正,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热爱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积极进取,追求卓越,专业思想基础牢固,学习成绩良好,学年成绩总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名列前 25%,考试考核各科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三)具有奉献精神、组织能力强、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在职学生干部,在考试考核各科成绩无不及格情况下,条件可放宽至学年成绩总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名列前 30%。
- 2 - (四)英语水平较高,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同等条件下,六级通过者优先。
(五)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有疾病者例外)。
第三条 奖励额度与标准 本奖学金设立期限为三年(暂定),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九月份进行评审,每年奖励 15 名,其中一等奖 1 个,奖励金额 10000 元;二等奖 4 个,奖励金额 5000 元;三等奖 10 个,奖励金额 3000 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江西中医药大学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构成。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报本学院学生党总支办公室。
(二)学院初评,确定复评推荐名单。相关学院学生党总支办公室组织开展初评工作,根据初评情况排定名次,形成复评推荐名单,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随申请书一并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复评,确定终评推荐名单。医药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复评,形成终评推荐名单。
- 3 - (四)复评名单公示,确定获奖名单。复评结果在学校公共场所和学工网公示 5 天,无异议后提交医药有限公司核准终评,确定获奖名单。
(五)学校召开颁奖大会,邀请医药有限公司领导来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条 获医药奖学金的学生,其获奖荣誉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获奖学生在申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六: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1 - 大学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学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学校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同步进行,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困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指导制定评审办法,审定获奖建议名单。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校励
- 2 - 志奖学金评议推荐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寝室长、其他学生代表构成,评议成员总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30%。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七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0 元。
第八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注册困难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表现突出。评选时必修课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含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参照各学院困难生人数,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
- 3 -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学校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各学院、班级开展学校励志奖学金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符合学校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大学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上一学年业绩材料(含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奖励证书、成果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班级推荐。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测评,测评重点围绕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项指标,按照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成绩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加权后总分进行排名,择优推荐,确定推荐名单,在全班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将民主评议报告、推荐名单、个人申请及相关业绩材料一并上报本学院。
(一)评定指标: 学校励志奖学金实行综合考评计算办法,包括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成绩“C”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Z”两项指标,两项指标均实行百分制。
(二)综合素质重点考查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专利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的表现,参照《大学本专科生学校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评审细则(试行)》执行。(见附件)
(三)综合考评计算办法:总分=C*70%+Z*30%
- 4 - 其中,专业必修课平均分成绩 C= 第十三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各班级民主评议报告、推荐名单及业绩材料,初步确定获得学校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集体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天,无异议后将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初审推荐名单及业绩清单、公示记录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初审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学校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集中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师生对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学生银行卡方式一次性统一发放。获奖学生同时获得学校统一印
- 5 - 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严把资格、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确保学校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获奖学生思想政治、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和消费。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资助档案建设,按照学校资助档案建设要求,及时整理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纳入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学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纪违法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大学本专科生学校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评审细则(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七: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1 - 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 2022 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核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
第四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2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评定学年内学业成绩在专业班级排名前列,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七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全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 10%(含 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
- 3 -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 4 -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照各学院专业、班级、学生人数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条 个人申请。学院、班级开展国家奖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上一学年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及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研等方面获奖证书或成果证明。
第十一条
学院初评。学院资助工作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综合考量、比较参评学生业绩,择优推荐,初步确定获奖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及学生业绩清单、公示记录等。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公示及上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各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
- 5 - 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申诉。师生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资助工作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工作小组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的方式统一发放,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严把资格,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择优推荐,做到好中选优,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要加强获奖学生思想政治、励志感恩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业绩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
- 6 - 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XX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