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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宣讲辅导报告(党课参考)(2024年)

时间:2024-03-28 14:00:10 党课下载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宣讲辅导报告(党课参考)(2024年),供大家参考。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宣讲辅导报告(党课参考)(2024年)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宣讲辅导报告(党课参考)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宣讲辅导报告

(党课参考)

  同志们:

  202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织宣讲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习理解,围绕“三个讲一讲”进行领学。

  一、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A总*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A总*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20D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二是严明*治纪律和*治规矩。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治纪律。此次《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20D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治纪律和*治规矩。在*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治纪律;
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治攀附、结交*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严明*治纪律,带动*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

  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党*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新时代以来,党*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根据新情况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二、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编、章不变,新增16条,修改76条。

  (一)关于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中。

  第二条指导思想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

  第三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2.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中。

  第十条中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调整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中将“应当建议党外*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调整为“应当建议党外*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增加“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增加“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织处理的,党*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织处理”。

  3.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

  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中增加“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内容;

  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4.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

  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将“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单位)给予处分后”;

  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监察机*”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内容。

  5.第五章其他规定中。

  第四十条增加“谈话函询”情形;

  第四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将计算经济损失明确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二)关于第二编分则

  1.第六章对违反*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报刊、书籍”“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治攀附”内容;

  第五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搞投机钻营,结交*治骗子或者被*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增加“贯彻党*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党和国家大*,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增加“在*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内容;

  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分别增加“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内容;

  第六十八条增加“理论”内容;

  第六十九条增加“要求其限期改正”内容;

  第七十条增加“个人搞迷信活动”内容;

  第七十六条增加“严重后果”内容;

  2.第七章对违反*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八十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党*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增加“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内容,将“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调整为“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织调整;
(二)以*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将“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细化为“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加“称号”内容;

  第八十八条将处分主体明确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九十一条增加“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容;

  3.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九十四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

  第九十七、九十八、一百零二条将“消费卡”明确为“消费卡(券)”,并在九十八条中增加“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内容;

  第九十九条中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细化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一百条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一百零三条将“活动”调整为“行为”,将“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

  第一百零四条增加“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将原有特定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条款删掉“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变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增加“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为新增内容,即:“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将一些具体情形概括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范围更大;

  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人群;

  第一百一十三条将“高消费娱乐”调整为“娱乐”;

  第一百一十四条将“奖金”调整为“福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创建示范活动”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等情形;

  4.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将“扶贫领域”调整为“兴村振兴领域”;

  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社会救助”情形;

  删除原有的第一百一十七条;

  5.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三十条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调整为“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调整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增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这是首次将机构编制纪律列入其中;

  第一百三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W和*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形,将“被依法判处刑罚后”调整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

  第一百三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出逃”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为新增内容,即:“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将“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删掉变为全体党员的处分条款,其中一百四十一条将“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情节较轻的”,一百四十二条将“*府奖励表彰”调整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一百四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五十条增加“铺张浪费”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调整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论”。

  (三)关于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将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24年1月1日。

  (四)关于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需要把握的问题

  1.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2.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3.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

  4.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

  三、讲一讲贯彻《条例》的基本要求

  《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其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坚决执行。中共*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要主动抬高*治站位,抓好深入系统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纪观念,切实做到知纪守纪、自觉维护纪律。

  一要深入抓好学习。各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W(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通过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方式,引导各级*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全面掌握,严格贯彻执行,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调阅笔记、视频抽查等方式,督促各级认真学习传达,并将学习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考核、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学习不实、执行不力的,要按规定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

  三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W(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各级纪W(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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