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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7篇

时间:2022-08-31 20:45:08 工作总结 来源:网友投稿

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7篇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总结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习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根本指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7篇,供大家参考。

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7篇

篇一: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流通环节专项检查总结 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以习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根本指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 GSP)等相关法规要求,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市市监局《XX 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X 市监办[2021]X 号)文件要求,区市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我区实际,区局组织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整治措施、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推进。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1、以城乡结合部、宏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的零售药店和单体药店为零售环节重点检查对象,一是药品购销渠道,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重点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

 药学技术人员)以及是否在岗执业;三是处方药销售情况,对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太累激素等;四是“四类药品”销售情况,检查药店是否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四类药品”的销售监测并及时报送信息。

 2、以私立医院、个体诊所、门诊部、卫生院、卫生院和托幼、养老、流浪救助机构卫生室等药品使用单位为使用环节重点检查对象,一是使用药品来源渠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外购药品冒充中药饮片使用等行为;二是使用药品质量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假药或过期药品、配备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是否超过法定要求等行为,三是使用药品的储存管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在检查工作中区局工作人员共检查药品零售企业 46 家次,药品使用单位 9 家次,立案 4 例,结案 4 例,罚没金额合计 2万余元,较好的整顿了辖区药品流通秩序,对各种违法经营使用药品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区局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

 工作人员宣传教育药品流通领域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使用药品的自觉性,激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积极性,为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篇二: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药品流通使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调研总结报告汇编

 药品流通使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药品流通使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近日,我市某乡镇发生一起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私自勾结流窜药贩非法倒卖人用狂犬疫苗事件,现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药品 GSP 相关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排查类似安全隐患,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应严格执行药品 GPS 要求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明确药品流通使用专项监督抽查重点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我区药品流通使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查对象零售药店、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高校医务室。

 二、任务安排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并填写《药品流通使用专项监督检查记录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指导、检查结果的汇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专项工作的总结、上报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各监管对象有无采购、销售或使用疫苗的行为。

 (二)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做到在职在岗不得挂名;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不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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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药品 GSP 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的有关证件和销售凭证,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四)严厉查处出租转让柜台和过票走账的违法违规行为。药品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驻零售药店或者代销产品。非零售药店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药店内销售药品并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五)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和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不得参与销售虚假广告产品。

 四、工作要求各市场监管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应高度重视此项监督检查工作,立即着手进行检查,排除类似隐患。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假劣药品,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法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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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调研总结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调研总结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调研总结报告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调研总结报告 柘荣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年成立以来,在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上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和心血,对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环节上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对某些医疗机构出现的一些不规范使用药品及对药品质量管理上的疏漏仍然感到不容乐观。在这里根据这次调研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结合我局在这几年的对本县医疗机构的执法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管理办法作一个总结分析。

 一、柘荣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监管的情况和方法

 (一)从加强岗位培训入手,提高人员素质。

 我局在狠抓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把事前的培训帮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分批分层次组织法律法规和药学业务知识培训,进行指导。同时采取有效方式认真督促医疗机构自身开展药剂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药学专业水平,为规范药品管理提供有力的人员保证,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从规范购药渠道入手,保证药品质量。

 为从源头上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我局“三管齐下”,一是要求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营销人员和供货企业资质审验,做到“三查五对”(即查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对身份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印章、授权范围),签订配送质量保证协议,把好进药第一关;二是加强药品营销人员管理,通过建立信誉档案、强化信用管理措施,督促医药企业严格依法聘用营销人员,严格实行对营销人员的审查考核和业务培训;三是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打击无证经营药品、非法渠道购药等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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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统一管理“软件”。

 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没有明确的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我局在出台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软件”,即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资料记录等统一做了细化,督促医疗机构统一制作各项制度并统一上墙明示,统一对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统一做好各种资料收集和质量记录,使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上做到合乎规定,有章可循。

 (四)从创建“规范药房”入手,加强诚信自律。

 为加强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我局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规模不同,专门制定了《柘荣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标准》,分县级、乡(镇)卫生院、社会医疗机构和城乡个体诊所三级制定相应的条款,符合要求的按照得分情况评为“规范药房”。“规范药房”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将根据监督检查和管理情况可升级或降级,对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记录在案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检查次数,对屡教不改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从而充分地调动了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地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五)从密切部门配合入手,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成了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并成立了联合检查指导小组,加强指导;二是建立互通信息制度,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医疗机构涉药违法案件和检查情况,加强部门信息沟通,从而增强了部门沟通和药品监督执法工作透明度,也使医疗机构更加重视药品管理,提高了守法遵规的自觉性。

 二、目前柘荣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于病患者相对集中,用药人群大,在用药品种、数量上相对较大,是人民群众药品使用最直接、最广泛的窗口,因此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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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通过这几年多的监督管理实践,我们感觉到,医疗机构在监督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⒈进药渠道不规范。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各级医疗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进货渠道混乱的问题。虽然药监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责令其改正,并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但他们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使得药监部门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

 ⒉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观念淡薄,对《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其次专业知识匮乏,由于某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品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忽视,导致了药品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相对低下,从而造成在药品使用管理上的效率低下。

 ⒊药房、药库药品管理差。与药品经营企业相比,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在卫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调研总结报告 生条件、场地、设施等方面都相对较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灰尘较大,拆零药品较乱,没有药房及药库管理制度,中西药品没有分开,药房、药库设施缺乏,基本上没有防尘、防鼠、防潮、隔热等设施,并且在药品验收制度的实行方面也明显存在不足。尤其在村级卫生所,依然还存在过期药品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二)我县在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在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等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如药品研究领域有、,药品生产领域有,药品经营销售环节有等,这些规范都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要求制定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只有符合并通过这些规范的严格认证,才具有合法从业的资格,这些环节抓监管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是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却遇到了一些违法行为无法追究的情形。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状况令人担忧,对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已经远远落在了药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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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产和经营等环节的后头。在现阶段,我国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⒈欠完备、全面 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仅限于规定而规定,没有相应的约束条款,或只有禁则而无罚则,即规定了应当怎么做,却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致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中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威慑。而这些行为却无形之中对百姓的健康和生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

 合法票据、购进验收有记录是医疗机构依法购进药品的依据和凭证,在《药品管理法》中虽作了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罚则,而这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重要。

 ⒉欠前后规定的一致性 《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参照什么质量管理规范才能获得认证许可并没有做出象、那样的明确规定,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八十三条关于药品认证含义中却提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这样的描述,显然没有做到法律与法规的统一。

 ⒊对药品使用从业人员业务学习缺乏硬性要求 我国目前实施的执业药师制度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由于、认证必须配备的硬性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因没有相应的质量规范,该制度很难得到医院的重视,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不学习照样工作,无危机感,这就很难保证百姓用药安全,更不能正确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了。

 三、对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设想和对策

 (一)、完善补充现有法律法规 ⒈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需对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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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须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药品。《药品使用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医疗机构药剂科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库、药房、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使用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剂科是否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⒉制订《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必须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可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时除对药库、药房软硬件做出规定外,应考虑急诊室、防疫室、中药炮制室、病区药房、化验室、煎药室的药品管理问题。

 (二)、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可实行“扣分制”管理。

 “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是药监部门工作方针,为把这一工作方针运用到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管上,建议可借鉴交警部门对驾驶员扣分的作法,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实行“扣分制”管理。这一管理模式主要包括: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制订一个扣分的标准,即扣分的内容,这一内容不宜过多、过细,但必须量化,有操作性,如 ⒈药械从正规渠道购进分 ⒉建立药械购进、验收、登记分 ⒊药械购进、使用帐目清楚分 ⒋使用正规药品、器械分 ⒌特殊药品管理规范分 ⒍依法对药品、器械进行管理分 根据上述内容及分值,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医疗机构药品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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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到的内容,则此项分数全扣,当一次检查扣分达分以下,且行为较轻的,则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外,必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如全年累计扣分达分以上,则该单位必须停业整顿,同时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发放了《药品使用许可证》,同时予以吊销。

篇三: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销售专项检查情况的总结

 根据(x)食药监函[2012]69 号《关于开展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药品分类销售行为,我局于 2012年 7 月 20 日至 2012 年 8 月 20 日在全县开展了处方药销售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接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在检查同时积极宣传,正确引导,警示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带来的严重后果,要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做到:一要依法经营,处方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二要诚信经营,不得夸大、虚假宣传药品疗效;三要不断提高营业员的素质,加强学习药品知识,掌握不规范用药的危害,药品不良反应,以便于全面准确地给顾客介绍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规范用药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问题,故开展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专项检查并对工作做出以下总结。

  二、强化监管、严肃处理

  截止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 165 人次,执法车辆 38

 车次,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 72 家。检查的重点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和专有标识情况;二是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配备和在岗情况,以及处方审核制度落实情况;三是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情况;四是对已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品种的检查。

 (一)药品零售企业禁止超 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禁止出租、出借柜台和《药品经营 许可证》;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必须正常在岗;

 (二)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药品,必须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和业务人员的资料、证件和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 的采购记录和供货方档案;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方制 度。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 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应当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 个最小包装;

 (四)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严格中药饮片管理,不得以 中药材代替中药饮片;

 (五)药品零售企业应执行药品陈列规定,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经营冷藏、阴凉储存药品的,必须配备冷

 藏、 阴凉储存设备;应执行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非药品应设 置专区并与药品区域物理隔离(药品经营区域面积应符合许

 (六)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功能应覆盖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经营环节,打印销售凭证 能显示销售药品基本信息;零售连锁门店与总部计算机系统 应联通;

 (八)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当整洁、明亮、卫生,店堂内不得张贴、发放违法广告宣传。

 本次整治重点放在全县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药品零售企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群众举报多和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 企业,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首先要求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督 促药品零售企业对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 整治方案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确实不按规定进行改 正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做到“三结合”:专项整治期间,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与 GSP 认证相结合,与规范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健全常态 监管机制相结合,确保整治工作 取得实效,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 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局从 2015 月上旬至 5 月下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药品生 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就此次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按照市局部署要求,我局及时将整治内容通知了辖区各药品零售企业,要求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上报自查报告。

 1.药品流通领域重点整治挂靠经营、超范围或者超方式、超期限经营等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非法渠道 购进药品以及不按 GSP 经营药品行为。

 2.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整治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和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未按质量管理规范经营等行为。

 业人员的资质等方面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解决药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辖区内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有两家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有*家(含零售连锁)。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零 售企业在购进环节已基本规范,索票索证基本达到 100%。

 特别在中药 饮片购进方面的改变最为明显,无单位、无红印章的手工票已基本绝迹,饮片包装也较以前更加符合要求;检查中也 发现有个别供货企业供货时存在票据未及时到的情况,如寿 阳县王守梅诊所、张如平诊所购进药品时票与货不同步,货 到票不到,对此我们共立案三起,结案三起。从根本上制止 了从非法渠道进货现象的再次发生。

 在非药品冒充药品方

 面,检查中发现通过近年来药监部门的查处和经营者的自律等措施,零售企业经营的非药品包括 保健食品、保健品等包装基本规范,过度宣传疗效的产品大 为减少,也有部分企业认为,有的产品的确不好判断。

 在处方药销售方面,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方面处方收集困难,另一方面销售登记时大部分顾客不愿意留电话或 姓名,个别经营者认为处方药销售登记意义不大,销售记录 不全难避免。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有个别的企 业认识不到位,存在或者没有集中摆放、或者没有限量销售、 或者没有醒目提示等问题。针对这方面问题,我们一方面及 时与企业进行了沟通,明确工作要求,经营者也认识到不足,正在采取措施积极补救,。

 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方面,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个别二类医疗器械属超范围经营,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医疗器械备案 登记证》的经营范围不明及不会辨认是哪一类医疗器械等造 成的,对此,我们现场对经营者不明确的方面加强了培训和 指导,防止再次发生超范围经营情况。

 三、狠抓落实,确保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落实针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我局认真对照药品经营法 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认真学习,仔细研究,查找问题, 排查隐患,重点对销售假药、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

 全、不凭 处方销售处方药、不按 GSP 经营药品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切实加强对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 制剂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核实药品购进验收情况和销售流 向,使药品在可控的渠道内流通、严防流失,切实规范含麻 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 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

 此次整治行动,全县药品经营使用企业均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自查中发 现存在的管理缺陷、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针对各药品经营 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逐家 指导,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日常管理和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上多下功夫,切实排查隐患。同时,明确药品经营者为药品安 全第一责任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与管理,确保药品 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自觉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 业得到了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群众消费药品信心明显增强。但从自查自纠报告和专项检查情况来 看,全县药品经营企业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单体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填写不全,药品管理不规范等不良行为的存在;二是存在不凭处 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三是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

 中不 能给消费者出具相应的销售凭证;四是个别药品零售企业对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药品摆放不规范,未完全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五是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药品保 管中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潮等措施。

 综上所述,我县的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要求和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我们决心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在下步工作中,虚心 学习,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 机结合起来,继续巩固我县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成果进一 步提高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安全责任意识和和诚信自律意识,为营造更加放心安全的药品消费环境而努力奋斗。

 2009年以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认真 组织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构建了“地 方政府负总则,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两年来,我们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为载 体,形成部门合力,加大药械抽验频次,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提高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企业安全责 任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经营秩序显著好转, 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满意度显著提升。现将我县药品专项 整治以来的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府重视,组织健全。为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县药品安全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

 群 众用药安全,根据上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署,结合我县实 际,召开了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2010 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州政发[2010]1 号)文件,成立了药品安全专项 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药监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办公 室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管机制,加大药品打假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专项整治办公室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工作方法、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在 实际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

 两年来,我们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为载体,多措并举,根据上级部署和辖区实际,我们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 合的办法,全面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两年来,我 局共出动执法车辆 500 余台次,出动执法人员 2000 余人次, 共检查涉药单位 2100 家次就,检查药品 12000 种次,发现 假劣药品 5 批次,一般程序立案 22 起,其中假劣药品立案 5 起,办理简易案件 196 起,受理举报 16 起,均得到落实, 罚没款共计 20 余万元。

 深入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宣传方案,实施企业自查、监管部门督查、群众宣传三位一体 工作方式。首先是通过媒体、发放资料等形式在群众中进行 广为宣传,让消费者明白什么是药品与非药品,如何鉴别药 品与非药品等知识。

 其次是召开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参加 的整治工作动员会,明确整治时间、整治步骤、整治效果, 10 要求各企业务必做好涉嫌产品自查下架退货工作。形成自查 共识意见,让企业自我发现问题,自我纠 正问题。最后在自查基础上,我们组织力量对全县 104 药品零售企业、200 多家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食证字“甘草片” 等共有 40 多个取得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在整治中被下架停 售。同时积极部署,就前期掌握的全县药品经营企业“非药 品”购销情况,组织“回头看”检查,对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 保健用品、未标 示文号产品等“非药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购进渠道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防止检查过后出现反弹现象。

 近年来,由于我县缺乏有资质的医用氧供应企业,外地企业又不愿跨县配送等,本地医用氧采购渠道不规范的问题一 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2010 年我们采取措施,有效破解了医 用氧监管难题,消除安全隐患。

 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进行医用氧的使用情况检查。未发现有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行为,但存在医用氧采购渠道 不正规,管理不统一,验收记录无或不全等一些行为。

 同时, 主动性地进行沟通协调。为彻底实落实医用氧的管理措施, 建立医用氧的长效管理机制,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我们主 动对接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用氧供应企业,牵线搭桥,使 医用氧的购进渠道合法化,使用安全化。

 初步解决我县各医 11 疗机构医用氧未归入药品管理,从无证的各气体公司采购医 用氧的行为,切实杜绝了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行为的发生。

 此次整治查处了一家无证经营医用氧的企业,给予该企业 3000 元罚款的处罚。

 月起,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两次药品购销渠道合法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以药品购销票据 的合法性、购进销售企业合法性审核、从肇州地区以外企业 购进药品合法性审核情况、物流凭证审验和退货药品管理情 况四项内容为重点。两次专项检查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 768 人次,检查药品批发企业 2 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1 企业 104 家,行政处罚 起,罚没款 13000 元,下达药械 监管建议书 5 根据省市关于认真做好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 检查,在 2010 月初下发了加强麻黄碱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7 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检查建立了一套含麻黄碱复方 12 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经营,检 查中没有发现“挂靠”、“走票”的行为。

 批发企业能对购进和 销售客户索取资质进行资质审核,并对客户资质证明材料予 以留存并建有客户档案。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能开具合法 票据,对销售票据也能按规定进行保存。批发企业对含麻黄碱 复方制剂的验收、采购、销售工作能指定专人负责,对含麻 黄碱类复方制剂严

 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 并能进行药品流向 跟踪。

 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要求企业采购能从合法的 公司...

篇四: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总结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县局药品监管科:

 根据蓝食药监发【2014】106 号文件精神,我所立即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我所此次监督检查的开展是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县局《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对辖区 内 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逐 一 一检查。

 通过此次监督 检 检查,我辖区内药品经营 企 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 (一)责任意识不强,放 松 松了认证后药品质 量 量管理。部分药品经营企 业 业通过认证后,就 认 认为企业已达到标准,放 松松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没 没有认识到药品质量与百 姓 姓生命安全、企业发展之 间 间的重要性,没有紧紧围 绕 绕“硬件是基础,人员是 关 关键,软件是保证”这一运作理念发展企业 , ,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 问 问题,纠正和解决不够及 时 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 , ,综合实力提高不快,这 都 都是由于企业领导责任意 识 识不强,放松了认 证 证后对企业的管理。

 ( 二 二)意识淡漠,各

 项质量 管 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一是 硬 硬件设施方面:药品经营 企 企业后续投入资金较少, 经 经营的品种与现有的货柜 , ,货架,陈列展示柜不相 适 适应;柜组标示不全,标 示 示脱落现象较为普遍。二 是 是软件方面:个别药品经 营 营企业软件资料残缺不全 ,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力 力度不够,记录不完整; 供 供货方的许可证复印件, 质 质量合同收集不全,员工 档 档案,培训档案,健康档 案案杂乱,不齐不全的现象 普 普遍存在。三是药品销售 方 方面:处方药销售记录不 齐 齐全;法律法规信息和质 量 量信息收集不齐全,对国 家 家药品法律法规和质量信 息 息了解不多。这些现象和 行行为都是质量意识淡漠, 各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 力 力的表现。

 我所将在 总 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 上 上,通过日常监督检查, 进 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 力 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

 。以监督检查为契机,打 牢 牢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切 实 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 通 通过监督检查,全面、准 确 确掌握辖区内企业情况, 完完善日常监管档案。

 本 次 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 员 员 9 人次,执法车辆 3 台 次 次,共检查药品经营单位 6 6 家。检查中未发现辖区 内 内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 违 违规现象。

 * *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篇五: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21 年药械化执法监管工作总结 一、深化零售药店日常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一方面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并合理安排零售药店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药品流通领域 GSP 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完善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措施。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走票”经营以及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执业药师在岗履职问题;是否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否实行“四专”管理,是否凭身份证进行销售并登记;药品购进渠道和票据问题;药品供货企业资质审核问题;购销存数据上传情况;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截至目前,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 XX 余家,立案 X 起,处罚款 X 万余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XX 余份。

 另一方面,认真做好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申请、项目变更和换证工作。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XX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换证认证工作的通知”(X 药监药品经营〔2019〕X 号)等的要求,做好企业许可提交材料行的初审工作。今年,辖区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10 家;完成换发证 150 余家。

 二、按要求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流通领域专项检查。

 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新冠病毒疫苗流通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流通领域专项检查工作。我县有疾控机构 1 家,疫苗接种单位 20家,我县新冠病毒疫苗均由 XX 市疾控中心配送至 XX 县疾控中心,由 XX 县疾控中心配送至各疫苗接种点。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次 200 余人次,对疾控中心及接种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面达 100%。

 重点检查县疾控中心新冠病毒疫苗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留存了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是否建立了出入库登记记录,是否建立了温度监测记录,疫苗核发单的数量和疫苗入库的数量是否相符,疫苗入库和出库是否扫码上传至XX 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等内容。经查,我县疾控中心新冠病毒疫苗储存符合说明书要求,留存了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建立了出入库登记记录,疫苗核发单的数量和疫苗入库的数量相符,疫苗入库和出库均扫码上传至 XX 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是否按要求留存了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疫苗入库数量和疾控中心配送数量是否相符,疫苗储存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是否建立了疫苗温度监测记录,接种信息是否按规定扫码上传至 XX 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破损疫苗是否按规定登记和销毁,是否有非法截

 留、藏匿和夹带外流的可疑线索等内容。经查,各接种单位均按要求留存了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疫苗入库数量和疾控中心配送数量相符,疫苗储存符合说明书要求,接种信息按规定扫码上传至 XX 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实现了疫苗最小包装可追溯、可核查,报损疫苗均按要求登记,疫苗接种后的包装及说明书均统一收集。检查中发现个别卫生院报损疫苗未记录、或自行处理、或将报损疫苗交给疾控中心后无相关交接记录、个别医院将疫苗外包装当做普通生活垃圾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已经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三、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我县无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有 3 家: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县中医院。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识要求等。经查,各使用单位使用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均为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购销渠道合法,储存条件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识要求。

 四、疫情期间,督促零售药店认真做好“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销售的监测。为有效落实省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疗退热止咳等药品销售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疫苗质量监管和“四类药品”登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创新工

 作模式,传统的手工登记并利用金博智慧监管平台信息登记报告系统,高效管理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的销售登记工作,充分发挥药店前沿“哨点”作用。工作人员每天在微信工作群督促各药店按要求做好“四类药品”的销售登记,汇总辖区内的“四类药品”销售情况,汇总报告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 XX 疫情形势严峻以来,我局按要求禁止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五、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通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保障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已立案查处 10 余起,罚款计 10 万余元。

 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及药物滥用监测上报工作。根据市局年初下达的任务数(其中药品不良反应 490 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30 例,化妆品不良反应 35 例,药物滥用 55 例),合理制定工作计划,要求辖区内医疗机构、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按工作计划开展各项监测工作。日常工作中,通过电话、微信工作群、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各相关单位上报情况,并阶段性地通报各单位完成情况。目前,各项工作上报情况正常,确保年

 底前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深入化妆品市场开展安全整治。首先,扎实推进婴童化妆品的整治活动。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自 4 月 15 日起,对全县母婴专卖店、大型商场等婴童化妆品店进行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 40 余人次,检查婴童化妆品专卖店 20 余家。大型商场 4 家,责令整改 2 家,有效的保障了辖区内婴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其次,积极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活动。根据省市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卫健部门,对全县 4 家医疗美容行业使用的药械及化妆品,从购进到销售全方面的进行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 20人次,发放各类医美宣传册 100 余份,责令整改 1 家,进一步规范了医疗美容行业的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篇六: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流通领域整治工作报告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总队:

  根据 XX 年全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动员暨稽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全州实际,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工作,促进了药品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整治方案。

 我局高度重视药品安全这一民生问题,按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曲梅任组长,副局长邹治平任副组长的“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州 XX 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县局并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在政府层面,继续把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检查考核;建立保障机制,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县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辖区内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药品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在部门层面,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监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为保

 证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州局先后派出三个工作组对我州 18 个县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根据我州的工作方案,我州的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如下:

 (一)查缴各类“回收药品”广告牌、查处非法回收药品行为。

 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周边、集贸市场、车站为巡视和检查重点地区,对辖区内是否有“回收药品”广告牌,是否存在非法回收药品行为进行了市场检查。到目前为止我州未发现非法回收药品行为。

 (二)开展农村安全用药专项监督检查。

 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部门出动执法人员 627 人次重点对零售药店、乡镇(村)卫生院(所、室)使用药品的质量、采购渠道进行了认真排查,立案 19 件,结案 7 件。涉案金额 0.6 万元,没收物品货值 0.29 万元,罚没款 1.15 万元。并认真查清了药品的来源渠道,切实保障了农村用药安全。

 (三)开展打击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以及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专项整治活动。

 共出动执法人员 532 人次,执法车辆 58 台次,通过查看票据,抽查实物是否与票据相符等方法认真检查了药品批发企业 3 个零售连锁门店 316 户,检查县级医疗机构 58 家。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放宣传资料 1700 余份;抽查药械 130 余个品种。对使用过期不合格器械医疗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21 家,立案 12 件,结案 4 件。涉案金额 0.12 万元,没收物品货值 0.08 万元,罚没款 5.31 万元。

 (四)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挂靠”、“走票”、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1.对辖区内是否能够提供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证照等;供货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是否与所生产、经营的药品相符;药品销售人员是否持有相关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合法身份证明;证照和授权委托书是否过期失效进行了专项检查。

 2.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是否按 GSP 的相关规定经营药品;是否超范围经营等进行了专项检查。

 (五)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检查。

 加强对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药品广告监测工作。对辖区内是否有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组织协调工商部门和邮政等部门,对辖区内的 7 家快递公司进行摸底调查,对快递公司进行药品知识的宣传,探索建立与邮政、快递公司的长效监管机制,堵塞假药通过邮寄、快递等渠道销售的漏洞。

 (六)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检查。

 对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销售和使用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情况进行了市场监督检查。详细检查了中药饮片、中药材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进发票,抽查了部分实物与票是否相符。

 (七)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

 加强与各类媒体的沟通联系,以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

 宣传活动,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普及和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知法守法、诚信经营。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通过专项整治药品市场秩序,我州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使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药品质量明显提高,药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健全药品监管的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联合办案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四种工作机制。但工作还存在不足的地方,离上级政府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愿借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之机,继续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保障全州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尽职尽责。

 精选药品生产整治工作方案( (共 共 5 5 篇) )

 第一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区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知》要求,结合我区药品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多月的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药品、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集中行动,使全区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保健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二、工作分工 药品科负责牵头拟定行动方案,提供企业名单,汇总检查情况;法规科负责提供执法依据和政策解读;局办公室负责宣传策划、车辆保障等日常事务工作等。

 下设三个检查组 一组(保化科、法规科):负责对西片(奔牛、湟里、邹区、嘉泽)和牛塘等 5 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二组(药品科):负责对东片(洛阳、横林、郑陆、遥观、横山桥)和湖塘等 6 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三组(稽查科):负责对南片(前黄、礼嘉、雪堰、南夏墅、西湖、高新区北区)6 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XX 年 6 月 10 日):大力宣传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提高知晓率和参与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顿(XX 年 6 月 11 日至 8 月 31 日):认真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集中检查巩固阶段(XX 年 9 月 1 日-9 月 15 日)。对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监管对象,应加强监督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总结和评估阶段(XX 年 9 月 16 日-9 月 30 日)。集中检查结束后,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

 四、检查要求 (一)检查内容 (1)药品进货情况,关注是否有从非法渠道进货情况、资质档案是否齐全; (2)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情况,关注注射剂、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等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是否按规定销售; (3)是否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行为; (4)购进票据索取情况,关注票、实物是否相符,票据和记录的真实性; (5)零售药店是否按说明书要求陈列阴凉、冷藏药品; (6)远程监控数据传输和票据打印机使用情况。

 (二)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结合药师远程指纹考勤系统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发现药学技术人员无法到岗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发现不到岗的由稽查立案查处);对发现的兼职药学技术人员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在区域内担任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

 (2)处方药销售必须有处方留存或登记,有药学技术人员审方调配,无处方销售注射剂、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按照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给予 1000 元的处罚)。

 (3)对药品验收台帐不全,远程监控数据上传不正常的按照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4)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的以及销售药品未按规定留存销售凭证的,按照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5)要求零售药店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店堂温度,冷藏药品按规定储存,对于受温度影响敏感的阴凉保管药品(如栓剂、烫伤膏药等乳膏剂)夏季需要在 20℃以下的设备或场所保存。对于零售药店店堂温度超过 30℃不采取调节措施和不按说明书要求陈列阴凉、冷藏药品

 的,按照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6)药品零售企业票据打印机不正常使用、不及时出具销售凭证的,按照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处罚(第一次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给予 500 元行政处罚)。

 (7)对于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及时依照相关法规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建立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由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教育,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顿行动的意义和目的。要广泛发动药品经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行动,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宣传监管职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

 姑息迁就。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精神,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打击“四非”行为、拒绝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为总体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监督检验、突击检查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内容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严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

 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如遇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如遇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

篇七: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环节监管 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药品运输、储存、销售和消费环节监管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开展:

 一、开展药品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行动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出台了全县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分局监管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布置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重点加强疫苗使用单位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经营企业监管。

 三是开展大排查大检查。组织人员对县疾控中心和全县XX 个疫苗接种点、X 个仅接种新生儿疫苗接种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对辖区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检查。

 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我局及时转发了国家局和省市局的文件精神,组织分局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专项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分局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将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传达到每一个监管人员,并指导分局开展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一是开展注册执业药师情况排查。对全县所有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全县共有 X 家执业药师注册证到期、XX 家未注册。其中 XX 药房有限公司法人 X 某(执业药师)涉嫌一证两用,后 XX 药房有限公司主动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注册证到期或未注册的企业,我局均下发了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企业进行注册。目前,还有 X 家药店没有完成执业药师,停业 X 家,被立案查处 X 家。

 二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目前,全县 XXX家药店均开展了自查。

 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 QQ 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动,让企业知晓,并积极支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4 月初,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布了我县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回头看”。组织人员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进行再次整治。目前,已经检查 32 家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一是联合县卫生健康委,对去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下达今年任务。

 二是定期进行通报。每月对全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到各级医疗机构和分局,督促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今年以来,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 410 篇。及时对上报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审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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