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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6篇

时间:2022-09-11 17: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6篇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管理制度 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1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6篇

篇一: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监察管理制度

 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工程项目 监督管理实施( 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物资采购、 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 . . . . . . . . . . . 12 废旧物资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修旧利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车辆外委维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 . 25

 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管理制度

 1青海五彩碱业有限责任公司 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基础管理, 有效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 预防、保障、 促进作用, 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三友集团《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结合公司项目 建设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 依法管理的效率、 效果、 效益的监察。

 通过效能监察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 不断改进管理, 实现观念更新, 工作创新, 作风一新,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及管理效能。

 保障出资人权益的同时, 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开展目 的是发现公司管理缺陷, 堵塞管理漏洞, 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和自 我完善, 提高公司效能; 是管理的再管理,是监督的再监督, 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是党风廉政建设与 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和“标本兼治” 的原则, 坚持教育与预防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奖励与处罚相结合、 廉政与勤政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 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提出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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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议, 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堵塞漏洞, 从而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

 第五条

 效能监察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纪检监察部门一项重要职能。

 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监察对象应当自 觉地、 主动地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 内容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公司项目 、 单位、 部门和管理人员 。

 第七条

 效能监察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 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包括“人、 财、 物” 的各个方面和“产、 供、 销” 的每个环节。

 第八条

 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公司党政工作部署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尽职尽责, 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与公司党政保持一致; 有无贯彻执行不力, 虚以应付, 敷衍了事, 消极抵制, 拖着不办的现象; 有无搞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各行其是的行为。

 第九条

 对经营管理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 经营活动是否合法, 经营目 标是否实现。

 在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中是否执行了 资质资信调查制度、 合同审签制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对设备、 物资的采购和管理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采购设备、 物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 招投标, 设备、 物资的入库、 验收、 保管、 领用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 是否有规避招标或超计划采购造成大量积压的现象, 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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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备和废旧物资处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公司产品的销售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销售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债权的形成及回收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有无内外勾结、 损公肥私、 侵占企业利益现象。

 第十二条

 对重点工程、 技改项目 、 新建和改建工程等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投资项目 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是否按招标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进行了 招投标,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及工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施工质量、 进度实施了 有效管理和监督, 是否对竣工工程进行了 严格的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对企业改制、 破产重组、 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过程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改革方案的制定、 资产评估、 资产重组、政策性破产、 人员 分流安置等能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操作,防止资产流失, 维护企业稳定。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是否落实, 相关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职工安全教育、 培训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对工资奖金( 含各种单项奖励)

 分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工资政策, 工资奖金分配是否公开、 公正, 是否存在截留工资、 奖金和侵占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在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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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干部工作中是否坚持了 规定的原则和标准; 是否经过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有无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问题。

 第十七条

 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健全了 职代会制度, 落实了 职代会各项职权; 是否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依法鉴定、 管理、 兑现集体合同; 是否健全和实施了 厂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对上级统一安排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重点监察, 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监察结果。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程序、 方法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 效能监察实施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 事中跟踪性监察和事后调查改进性监察。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为:

 选题立项, 制定计划; 查清问题, 找出原因; 落实责任, 严格奖惩; 提出建议, 改进管理。

 (一) 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 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提出立项建议, 填写立项报告。

 经领导批准后立项,通知被监察单位, 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 查清问题。

 纪检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立项项目 进行效能监察, 通过查阅账目 、 记录、 文件、 制度和找有关人员 了 解情况, 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 落实责任。

 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 要分清责任, 找出直接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 按照责任大小和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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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四) 提出建议。

 对发现的问题, 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监察建议书》, 经领导批准后, 向监察对象下达《监察决定书》。

 监察对象在接到《监察决定书》 15 日 内, 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 在 10 日 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经纪检监察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报领导同意后, 以书面形式告知监察对象, 监察对象必须执行, 并报执行结果。

 (五) 写出终结报告。

 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后, 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督促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措施, 写出终结报告, 经领导审批后, 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立项的依据、 查明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责任、 处理意见, 整改管理的措施等。

 (六) 立卷归档。

 卷内材料包括:

 效能监察立项报告; 效能监察立项表; 效能监察方案; 监察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 《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 及执行情况; 有关人员 的奖惩决定; 终结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 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负责全公司效能监察工作。

 总经理任组长;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成员 有纪检监察部门、 企业管理、 财务、 安环、 保卫、 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 立项报告、 监察方案的审批, 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督促监察建议、 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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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 组织实施和日 常工作;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 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检查指导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 应按职责和分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 充分发挥职能优势, 认真检查监察对象在管理中的问题, 帮助制定改进的措施, 保证监察决定的执行, 完成所负责的效能监察任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干扰阻挠效能监察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 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执行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 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 使用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 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 科学决策, 改革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 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对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 对坚持原则, 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的, 挽回经济损失的人员 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监察对象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贻误工作,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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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决策失误,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 失职渎职的; 对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奖励按效能监察活动中为公司 节约资金和避免损失的适当比例提取, 用于奖励效能监察活动中的有关部门和关人员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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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青海五彩碱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公司工程项目 管理力度, 规范管理程序,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程项目 的计划、 立项、 预算、 勘察、 设计、 设备材料供应、 施工、 监理、 验收、 审计、 结算等全过程, 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 , 包括新建、 扩建、 改建、 改造、 装饰、 修缮、 拆除等。

 本办法不适用于日 常检修、零星维修和更换填充材料等项目 。

 第二章

 项目 监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项目 监督管理小组( 以下成为监管小组)

 , 负责工程项目 的全程监督。

 第五条

 项目 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与项目 相关单位依据本部门的职责, 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 资金结算、 安评验收、 环评验收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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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第三章 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八条

 公司内部施工的项目 , 由主管部门向车间下发施工任务通知单, 同时将通知单的复印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对需要办理其他施工手续的, 由主管部门牵头, 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决定, 相关手续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司确实没有能力承接的工程, 由主管部门做出预算,经工程审计部门审计, 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按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需要公开招标的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机构组织。

 参加人员 为:

 主管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 。

 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 施工项目 经批准后, 按核准的招标方式, 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 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 评标结束后, 公司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将招标过程资料, 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

 公司 项目 管理部门 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聘请专业工程监理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期间, 如发生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签证复印件由项目 管理部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如发生预算外开支, 必须实行施工负责人、 甲方代表、 项目 管理部门领导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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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 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竣工时, 由项目 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参加人员 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上签字。

 涉及外部整体验收的工程项目 , 要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 承接后, 施工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给他人,或将其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或与公司有关单位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 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经发现, 由监管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取消该承包单位施工资格。

 对公司...

篇二: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巡察干部素质,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熔炉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的实施方案》,现就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巡视巡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着力提高巡察队伍建设规范化水平,努力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勇担当善作为的巡察干部队伍,为高质量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资格条件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选面向全市选拔。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坚定,党性观念强,遵守党的秘密,严守党的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建党务、法律法规、财务审计、工程建设、金融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业务。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四)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无不良嗜好,未受过党纪政务处

 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巡察工作要求,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 55岁以下,股级干部年龄一般在 50 岁以下。

 三、人选推荐 (一)负责推荐管党建工作的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组织委员、纪(工)委专职副书记以及熟悉组织人事、农业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等干部 8-10 名。

 (二)负责推荐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部人员名单。

 (三)负责推荐本单位从事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选用和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 10 名。

 (四)负责推荐本单位熟悉查办案件或法律法规工作的干部 5 名。

 (五)负责推荐本单位熟悉查办案件或法律法规工作的干部 10名。

 (六)负责推荐本系统熟悉财务审计工作的干部,市财政局 15名,市审计局 5 名。

 (七)负责提供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具有初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以上职称的所有人员名单;推荐本单位熟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工程项目建设、企业管理、金融投资的干部 2-3 名。

 四、推荐流程

 (一)报名推荐。推荐单位分别组织填写《平东市巡察工作人才库人选登记表》《平东市巡察工作人才库人选统计表》,于 3 月 10 日前报送至市委巡察办。

 (二)资格审查。市委巡察办对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核审批。市委巡察办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入库人员名单,报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入库。

 五、培训管理

 (一)总体规划,分类入库。入库人员分为纪检监察、党务工作、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政法、农业农村六大类。纪检监察类,主要包括熟悉执纪监督、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党员干部;党务工作类,主要包括熟悉党务、组织、人事、政工工作的党员干部;财务审计类,主要包括熟悉财务管理、会计审计工作的党员干部;工程管理类,主要包括熟悉金融投资、企业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及其他项目管理的党员干部;政法类,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熟悉法律法规工作或查办案件的党员干部;农业农村类,主要包括熟悉农业农村政策、乡村治理、社会救济救助等工作的党员干部。对人选符合多个类别条件的,可以同时划分到相应类别。

 (二)科学调配,集中使用。巡察组成员原则上从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抽调,一次一授权。每次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巡察办综合考虑人才库人员工作经历、特长及回避要求等情况,提出抽调人员建议名单,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加巡察工作(其中,市纪委监委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借调,市委组织部负责非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借调)。市委巡察办应均衡轮流安排各单位干部参加巡察锻炼,原则上同一单位抽调人员不超过 2 名。每次抽调时间原则上

 不超过 3 个月。

 (三)注重实效,严格管理。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在抽调参加巡察期间,由市委巡察办及市委巡察组负责日常管理,参加巡察机构的党内组织生活。被抽调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原单位要保留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因抽调而影响其提拔使用。巡察结束后,被抽调人员回原工作单位。市委巡察机构对抽调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工作作风和执行纪律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报派出党组织。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在抽调参加巡察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职尽责、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规定、不客观如实报告巡察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取消其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资格并严格追究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定期培训,提升素质。市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的学习培训由市委巡察办牵头负责,并每年制订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巡察工作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安排巡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增强政策法规和巡察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升巡察干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综合协调能力。

 (五)动态更新,进退有序。市委巡察办负责做好人才库动态管理工作,每年根据每轮巡察工作评定和人员岗位调动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每三年集中选拔调整一次。已推荐入选市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的干部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满足选拔要求或预计无法参加巡察工作的,应及时向市委巡察办报告并重新推荐人选予以更换。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工作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巡察办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负责。各推荐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推荐标准要求,对推荐人选认真研究、严肃对待,把好巡察工作人才库人选的初核关。有关推荐人选名单原则上应当通过党委(党组)会议研究。

 (二)跟踪培养,用好巡察平台。各地各单位要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通过咨询巡察机构相关人员、与抽调干部谈心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被抽调干部在巡察期间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对抽调参加巡察期间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在年度考核或干部选拔任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严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巡察工作任务。在接到抽调参加巡察工作的通知后,应按时报到。参加巡察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严守巡察工作秘密,保持良好形象。

篇三: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集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 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集团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市纪委监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集团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

 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 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集团纪检监察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第六条 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集团纪检监察部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七条 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第八条 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

 (一)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

 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项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

 (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四)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或子公司、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五)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

 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企业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

 第九条 处置问题线索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纪律审查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

 第十条 强化问题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要按照问题线索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处置信息报集团纪检监察部。

 第十一条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汇编(6篇)

 目录

 1.党组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 ............................. 2

 2.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 .................................. 7

 3.党委派驻纪检组管理实施细则 ........................................ 14

 4.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 .......................... 23

 5.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 ............................... 35

 6.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驻在单位重要会议制度 ............. 45

 党组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20xx 年全国 xx 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切实推动我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现结合关区实际,就加强我关党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在 xxxx 党组(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派驻单位或管理片区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将全面从严治党与 xx 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督促、同检查,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带队伍抓管理防风险的重要职责。

 (二)派驻纪检组在 xxxx 党组(党委)纪检组(以下简称党组(党委)纪检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利用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独特优势,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防范廉政风险的战略纵深,推动解决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认真履行派驻机构职责 派驻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在 xxxx 党组(党委)领导下,监督促进派驻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监督促进派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派驻单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党组(党委)纪检组领导下查办腐败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党组(党委)纪检组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党组(党委)。完成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切实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派驻纪检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一)参加或列席派驻单位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关务会、办公会等会议,了解掌握议事过程和决策情况。

 (二)与派驻单位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谈话、约谈了解情况,或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查阅与党建、业务、人事、财务、后勤等内容有关的各类会议记录,查阅文件、账册、业务单证等有关资料。

 (四)通过运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查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派驻单位一线执法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五)到派驻单位业务现场跟班作业、调研检查和了解关员执法情况。

 (六)通过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运用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廉政风险。

  (七)加强与地方党政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入进出口企业调研走访,征求对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派驻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

 (九)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派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岗位交流、出国(境)、评优评先等开展廉政审核。

 (十)在派驻单位推进打私反腐“一案双查”工作。

 (十一)向派驻单位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度 (一)加强请示报告。

 1.组长年报。每年年底前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向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提交述责述廉书面报告,主要报告本年度本人履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任期不满一年的,报告到任后情况。

 2.工作专报。派驻纪检组应定期总结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派驻单位工作亮点、存在不足及建议,形成派驻纪检组工作专报。于每季度 xx 日前,向 xxxx 党组(党委)书记、党组(党委)纪检组组长及联系派驻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报告,并抄送监察室。xxxx 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时提出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工作要求以及党组(党委)纪检组部署的专项工作情况,也应采取专报形式及时向上报告。

 3.即时随报。发现以下重要问题情况,应当一事一报、随时报告,原则上应将书面报告径送 xxxx 党组(党委)、党组

  (党委)纪检组,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并在 2 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

 (1)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落实“两个维护”不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打折扣等相关问题或苗头的; (2)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3)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插手干预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 (4)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阻挠、抵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经提醒仍未纠正的; (5)派驻单位 xx 工作人员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6)其他需要随时报告的重要问题情况。

 4.特事特报。派驻纪检组发现涉及本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派驻纪检组干部的重大网络舆情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当在掌握有关情况后 1 小时内电话报告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并在之后书面报告,抄送监察室。

 (二)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管理。

 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关区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的问题线索或举报材料,均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移交监察室问题线索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留存,不得擅自处置,并予以严格保密。

 (三)加强工作建议。

 派驻纪检组在监督检查中,针对派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

  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向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对拒不采纳的,可直接向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报告。

 (四)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派驻纪检组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派驻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疏于职守,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而没有监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结合实际细化相关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纪委对综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的领导,规范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负责。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协助分管纪委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的工作;县纪委机关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联系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日常工作、业务指导及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办理程序开展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执纪监督等工作。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招录、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统一负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下同)领导班子及成员、县管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以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主要职责为: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县委决策部署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层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3.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承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纪委综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日常监管和监督。

 5.除上述主要职责外,负责监督县国资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国资局党组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县教育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教育局党组管理各级学校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县卫计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卫计局党组管理的各级医院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权限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监督权限为:

 1.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进行书面回复。

 8.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可以按相关规定组织驻在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存在问题的可以按规定责令其说明和整改。

 9.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六条工作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向县纪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常规性工作须每半年报告一次;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报告;有时限要求的工作依时限要求报告;重要情况

  及时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组长每天向县纪委(纪检组筹备组 QQ 群)报告该组主要工作动态。

 第七条述廉制度。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每(半年)年度向县纪委述职述廉一次,结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统一组织开展。

 第八条工作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工作约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责任追究。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或履职不力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将县委、县府、县纪委当前重大工作任务、重要会议精神及相关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到各筹备组)。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干部召开一次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报请县纪委的重大事项、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函告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内部制度,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自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要采取自学、参加培训和专题学习讨论等方式加强监督执纪业务学习,原则上每月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具体时间可自行确定,学习要做到

  签到簿、记录簿、笔记簿“三簿”齐全。此外,要积极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

 第十二条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县纪委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发现的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公务外出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组长、副组长因公离开县城外出,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向县纪委主要领导(短信)报告。组员因公离开县城外出,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向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请销假制度:

 1.一般干部请假,由组长审批,2 天以上(含 2 天)须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2.副组长请假,1 天以内由组长签字并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2 天以上(含 2 天)由组长签字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签批同意,同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3.组长请假,1 天以内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2 天以上(含 2 天)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同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4.干部休假有关规定参照县纪委机关,实行AB岗制度,互为 AB 岗的同志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和休假。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工作经费及使用由县纪委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在县纪委报

  销使用。

 第十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1.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所需的办公用品和耗材由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填报采购清单,由组长签字后,由县纪委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同意后,自行安排采购,在县纪委机关同意报账结算。

 2.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在驻在部门使用的水费和电费由驻在单位负责,年终由县纪委和驻在部门统一结算。

 3.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办公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由驻在单位负责,年底由县纪委同驻在单位统一结算。

 4.差旅费。严格执行出差报告审批制度,差旅费由县纪委保障到位。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凭《出差审批单》报销相关费...

篇五: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 5 中 国 建 筑工程 总公司纪检监察组织 机构 与队伍建设 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两个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改革稳定发展,结合中建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 1.2.1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2 号); 1.2.2 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1‟114 号)。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股份、中建股份所属二级单位及二级单位所属的有关三级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2 纪检监察组织 机构 2.1 各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组织。设党委的,应设纪委;设党工委的,应设纪工委;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应设纪检委员。

 2.2 成立党委的单位,应同步成立纪委。对于未同步成立纪委的,成立纪委程序如下:

 1)下级党委须向上级党组(委)提出拟设立纪委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说明基层党委党员人数,党组织设置情况;设立纪委的理由;党委领导班子对成立纪委的意见。

 2)上级党组(委)批复同意设立纪委。

 3)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上级党组(委)提出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纪委的请示。主要内容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上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

  2 / 5 人预备人选名单(含差额),并附上干部任免审批表。

 4)上级党组(委)批复同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及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5)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纪委。

 6)新产生的纪委上报选举结果通常要求在一周内,报告内容包括:1.选举工作的基本做法和有关情况;2.当选的纪委委员和纪委正副书记名单及得票数。

 7)上级党组(委)批复同意纪委的选举结果。

 2.3 工程局、中建新疆建工及其重要子公司和主要分公司须单独设置监察机构,监察机构可以和纪委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部”。其他二、三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设监察机构,也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2.4 对于纪检监察机构的调整,须向上级纪委提交申请报告,经上级纪检组(纪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工程局、中建新疆建工所属的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及其他特殊原因未设立独立监察机构的,须经上级纪委审批备案。

 3 纪检监察人员配备 3.1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与纪检监察工作量,中建股份监察局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少于 13 人。工程局和中建新疆建工纪检监察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少于 6 人,其所属重要子公司纪检监察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少于 4 人,其所属主要分公司纪检监察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少于 3人;设计院总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少于 2 人;专业公司总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他二、三级单位参照以上标准确定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人数。

 3.2 对于专业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和主要分公司,需设立纪检监察部门,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设计院的重要分院(所)和主要分公司等单位,可参照此标准及要求进行配备。

 3.3 推行特大项目配备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政策。对于特大项目的界定及专职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标准,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4 对小、远、散单位设立兼职纪检监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督全覆盖。

 3.5 各单位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专职纪检人员总数按《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2 号)要求,以不少于本单位专职党群工作人员总数 15%的比例核定。专职监察人员按

  3 / 5 本单位行政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核定。专职纪检人员、专职监察人员须分开计算,合并使用。

 4 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4.1 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把握十八大以来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服务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能力。

 4.2 选好配强纪检监察领导人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拔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的人员,优化纪检监察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加大对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调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领导人员担任纪委书记,选调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到企业经营管理领导岗位工作。

 4.3 中建总公司党组设纪检组,纪检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2 名,组员4-6 名,组员由办公厅(党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文化部(政工部)、审计局(监事会办公室)、监察局(巡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工程局、中建新疆建工及其所属重要子公司和主要分公司纪委设书记 1 名,配备纪委副书记 1-2 名,可设委员若干名;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设常委。其他单位纪委设书记 1 名,可配备纪委副书记 1-2 名、委员若干名。

 4.4 纪委书记由党委常委担任的,列党委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排序。纪委书记除分管纪检监察、巡视工作外,可协助主要领导分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计等监督工作。

 4.5 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为主,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提名考察任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4.6 纪委副书记按副三总师职级配备,纪委副书记可同时担任监察机构正职。

 5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5.1 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挺在法律的前面。保持冷静清醒,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定力,把握好纪律审查的力度和节奏,从严执纪,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5.2 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中央纪委“三转”工作要求。要切实履

  4 / 5 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党务效能监督和效能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围绕企业核心流程、项目成本管理以及薄弱环节开展效能监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3 认真做好信访及纪律审查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发挥纪律审查工作治本功能;重视纪律审查工作,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做到手续齐备,过程合法合规。

 5.4 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促使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5.5 加强纪检监察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系统好的经验;做好调研成果和经验做法的推广运用。

 5.6 按照党章规定,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听取下级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下级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下级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7 各级纪委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由纪委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部门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监督机制。

 6 纪检监察保障机制 6.1 严格标准,保证纪检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区域范围和工作量需要,按照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挑选人员,严格准入条件和专业要求,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要与本单位的专业业务结构匹配,防止安置性进人。

 6.2 优化结构,保证纪检监察队伍相对稳定。选配纪检监察人员要注意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不断优化队伍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人才调配,整合纪检监察

  5 / 5 系统内部人员力量,尤其要保证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6.3 强化教育,加强对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培训。采取分层分类的办法,开展纪检监察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各单位要把纪检监察人员纳入企业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

 6.4 从严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系统管理制度,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管理与纪律约束,防止“灯下黑”。坚持以人为本,为纪检监察人员学习、工作、生活和成长创造条件,营造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岗位之间的交流,确保队伍活力。

 6.5 强化激励,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及人员考核、激励制度。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业绩考核以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意见为主,并参考其他方面的意见;要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部门的轮岗交流;及时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纪检监察人员。

 6.6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动态管理。开展纪检监察组织与队伍建设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组织与队伍建设情况,督促纪检监察组织与队伍建设要求的落实。

 6.7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是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与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把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与队伍建设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中建总公司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篇六:纪检监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 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办发〔2019〕23 号)、中共**省纪委 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苏纪办发〔2019〕19 号)、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化宿 迁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9〕54 号)

 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 纪委监委釆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领 导,持续压实企业“两个责任”,推动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 新成效。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企业纪检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 强,监督作用发挥不够有力,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为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和深化国家 监察体制改革新任务,必须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 革,通过创新组织形式、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机 构自上而下的领导,强化其监督责任,切实发挥好"探头"作用, 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做强做优做大市属 国有企业提供坚强保障。

 二、 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

 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深化市纪委监委派 驻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 监察法,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和市属国有企业党的建 设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落实“三为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 总基调,突出政治监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问题导向,积 极探索创新,切实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充 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推进新时代市属国有企业 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 深发展。

 三、 机构设置

 1. 对企业规模较大、设立党委且领导班子由市委管理的, 保留纪委设置,纪委书记由市纪委监委按程序报市委同意后,任 命为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对企业 规模较小、未设立党委或者市委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通过市 纪委监委派驻相关部门纪检监察组实施监察覆盖。撤销企业内设 监察部门,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机构。

 2.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 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3.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 行)》(宿办发〔2015] 88

 号),加强对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人 选的提名考察。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任免、薪酬、奖惩等事项挂 钩。纪委副书记的提名考察、考核以市纪委监委会同企业党委为 主。

 4.

 按照既有利于开展工作、又强化监督制约的原则,完善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将人员力量进一步向监督工 作倾斜。

 四、主要职责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授权认 真履行监察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

 协助企业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

 坚守监督第一职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推动企 业党委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落到实处,坚决整治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 和官僚主义。强化日常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督促推动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企业党委管理人员忠诚干净、担当作 为,督促推动企业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 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督促企业党委做好履 责记实工作。

 3.

 经市纪委批准,协助初步核实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 员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的 案件。加大对企业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坚决减存量、 遏增量,始终保持企业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贯彻""惩前掾后、 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 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全面净化企业政治生态。

 4.

 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企业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 权、廉洁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并依 法依规予以处置。

 5.

 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 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以及其 他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 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6.

 加强对直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的领导,指导、检查、 督促企业所属纪检机构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7.

 负责对本级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完成市纪委监委交办、督办的其他任务。

 五、工作权限

  1.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企业党委有关会议,可 以列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专业委员会以及研究“三 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其他负责人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2.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 与企业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建 立健全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按规定就考察人选的党 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3.

 根据工作需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企业党委管 理人员,查阅或者复制企业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信息 系统数据等材料,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力 量。

 4.

 对直属企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 题等,可以按照程序经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 后,向相关党组织或企业(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 议。相关党组织或企业(单位)应认真研究吸纳,并落实整改。

 5.

 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国有企业纪検监察机构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进 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 按程序提交市监委指定管辖。

 6.

 严格规范监察措施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 市属国有企业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 取、勘验检查、鉴定等 6 项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市属 国有企业立案后可以依法使用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

 措施,但须经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批后,由案 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协助实施。

 市属国有企业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使用限制出境措施,但须送 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层报省纪委监委审批后实施。

 7.

 查办企业党委管理重要人员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 案件,必须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对企业党委管理人员给予党纪政 务处分,必须事先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六、工作制度机制

 1.

 工作例会制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 (委员)每季度主持召开1 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会

 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会议,就监督检查、 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工作沟通情况、研究协商。企业纪检监察 机构一个季度内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没有实际工作的, 要向市纪委监委作出书面说明。

 2.

 约谈制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 员)经常约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了解企业管党治党 主体责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履职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对口 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受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委托,可以就专项问题约 谈企业纪

 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 主任(委员)不定期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持续压实主体责任。

 3.

 迷责述廉制度。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委 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书面报告 1 次工作,并抄 送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 底向市纪委监委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根据市纪委监委安排进 行述责述廉。

 4.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下 列事项,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1 )企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问题情况,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 决落实“两个维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民主集 中制等情况。(2)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规插手干预企业选人用人、 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事项。(3)企业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 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 等情况。(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5)企业重要舆 情、重大突发事件等重要情况。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一般 性问题的,应该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重要问题及时通过 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线索,按规定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收到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 径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监督执纪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的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企业党委管理的 领导干部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 监督检查室报送情况;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发生审查调查安 全事件(事故)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5. 线索处置报备审核制度。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实行问题线 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 查措施,建立措施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对企业党委 管理人员问题线索处置,应报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 备案。需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拟定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

 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其中,对反映企业 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 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批准。经谈话函询、 初步核实后予以了结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 处理或组织处理的,应报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 核;经初步核实后拟立案的,报经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同 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 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定期将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管理、实 施问责等数据信息报送市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

 6.

  与企业协调机制。(1 )建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党 委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等机制,及时向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 发现的普遍性或者突出问题,主要负责人要经常与党委书记就政 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工作 建议。督促推动企业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 1 次全面从严治 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企业党委准确把握本企业 政治生态情况,掌握企业领导人员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督促党委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处置。(2 )

 推动企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纪检监察机 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召集企业巡察、审计、财务、党建、 组织人事、法律、风险控制等部门定期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 协

 调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7.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 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企业政治生态机制。经批准,及时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 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性问题,以及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情 况。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要及时向企业纪检监察机 构传达党中央和省委精神以及市纪委监委工作要求。

 8. 审查调查协作机制。(1 )建立与市纪委监委职能部门衔 接协调机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由对口联系 的监督检查室按程序履行沟通、审批等手续后,帮助协调一般性 谈话场所等事项。市纪委监委职能部门业务分工范围内的事项, 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直接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 (2)市纪委监委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库。审查调查力量不足的, 可以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提出,从专业人才 库中安排人员协助。(3)完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市县纪委监委 和有关单位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对工作地点在县区、干部管 理权限在主管部门案件的联合办理机制,协作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9. 完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落实案件 审理主体责任,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 参与审理,建立健全内部案件审理工作流程,提高审理工作质量, 按规定做好报批报备工作。市纪委监委在市属国有企业中探索试 行集中统一、分片交叉、上下联动等案件审理工作模式,加强案 件质量评查,案件审理室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等职能。

 七、服务保障

 企业党委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力支持深化 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支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 纪依法开展工作,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信息化建 设、薪酬待遇、干部交流使用等方面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提 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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