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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0929

时间:2023-07-09 08:3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一线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2016323号)、《转发关于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17号)以及《浙江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办法(试行)》(浙高法〔2016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官员额制实施后、除司法警察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二条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职业特点,注重工作实绩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等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社会效果等因素,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四条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与修改全院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决定考核档次及对书面异议进行复议等。绩效考核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代表、员额法官代表、审判辅助人员代表、司法行政人员代表组成,在政治处设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绩效考核工作由政治处牵头负责,监察室、审管办、司法行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以办案工作量为主,综合考虑办案质量和效果等因素。第一档原则上为办案超过本部门平均数的人员,但总数不超过员额法官的15%;第二档为除第一、三、四档人员;第三档按第八条标准确定;第四档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违法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形不应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人员。

因办案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或办案效果较差等原因,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结合上述绩效考核标准酌情确定档次。

第七条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档次根据岗位职责、平时表现、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第一档不超过15%;第三档按第八条标准确定;第四档为违法违纪等情形不应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人员;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未出现第三档、第四档情形的,绩效考核一般确定为第二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确定为第三档:

当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因病假、事假、产假、自费脱产学习等原因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在岗的;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的工作质量较低、效率不高的;

因工作作风等原因被当事人信访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因轻微违纪等被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的;

其他应确定为第三档的情形。

第三章 奖金分配

第九条绩效考核奖金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高于本市其他公务员人均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一定的比例,扣除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其他工资项目(基本工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的差额确定,由我院在核定的总量内分配。

第十条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为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减去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员额法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在员额法官的奖金总量内分配,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在上述人员的奖金总量内分配。

第十一条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员额法官绩效考核确定为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的,分别按1.21.00.70的系数发放,绩效考核确定为第一档的,在第二档基础上根据办案超过平均数百分比情况加发一定金额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确定为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的,分别按1.11.00.70的系数发放。

第十二条院领导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即入额的院领导按员额法官平均水平发放,其他院领导按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第十三条因外派挂职、公派培训等原因当年不参加本院年度考核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第十四条因病假、事假、产假、自费脱产学习天数超过当月一半以上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不发。

第十五条当年新录用、退休、辞职、调出等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调入、军转等人员自工资接供之月起发放。

因工作岗位调整,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月起按新的人员类别标准发放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年底绩效考核时的人员类别发放。

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已发放的绩效考核奖金,要如数追回。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定下达当年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由政治处测算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的总量,根据考勤结果、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审判管理办统计员额法官的办案量等相关数据;政治处统计病(事)假、违反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监察室提供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相关情况。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

第十九条各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的相关数据和情况,提出本部门人员绩效考核档次初步意见,报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人员绩效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考核档次建议,提请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类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议。绩效考核委员会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奖金总量和绩效考核结果研究确定绩效奖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如出现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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