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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9篇

时间:2022-09-15 18:2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9篇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XX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总结获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9篇,供大家参考。

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9篇

篇一: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总结获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督促区法院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更好地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 XX 年工作安排,常委会副主任 XX 带领调研组,于 X 月上旬组织区法院、经信委、人力社保局等 X 个单位、XX 道等 5 个镇街展开了专题调研,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法院的专项报告和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听取了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 年至今,区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 X 件,(其中破申X 件,破产重整 X 件,破产清算 X 件),已经审结 X 件(其中破申 X 件,破产重整 X 件,破产清算 X 件),未结案件

 X 件(其中破申 X 件,破产重整 X 件,破产清算 X 件),其中申请破产的工业企业共计 X 家,破产重整 X 家,破产清算 X 家。破产企业涉及到民生工程、食品加工、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服务行业等多领域。

 二、区法院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区法院克服了司法改革的困难,坚持破产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工作思路,妥善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创造性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判职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组织保障,加强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领导、监督和协调 区法院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成立了破产审理工作小组和破产合议庭,负责对本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XX 年建立了区级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区府办、区法院、区信访办、区财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府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度保障,强化制度建设

 区政府设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专项资金 X 万元,用于支付“僵死企业”处置以及“无资产企业”破产清算等产生的破产费用,解决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经费问题。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大、风险高、周期长,导致法院、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区法院执行市高法院关于《全市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制定破产案件审理的评估意见和绩效考核办法,设置合理的案件折算系数,科学核定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充分调动法院、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三)创新机制,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注重做好破产申请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对于虽然已经出现无法经营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如果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的作用, 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XX 年至今,区法院顺利审结破产重整案件有四件: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重庆嘉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三、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 (一)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涉及与工商、税务、劳动、建设、土地、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对破产重整案件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三个月,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均没有时间限制,我区破产清算案件周期一般在 1-2年,最长达 6 年。

 (二)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变现难, 资金回收难 一是现代企业对机器设备、厂房等要求越来越高,破产企业的设备大多数陈旧老化,本身利用价值不大,一些专用设备因技术落后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愿意购买,所出的价格也是非常低,而且不能一次性付款,致使资产无法变现,破产程序不断拉长,不能及时终结,其固定资产一直无法变

 现。二是资产出售后办证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破产企业房地产后,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办理这些手续需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的相关机构交纳勘验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土地出让金,契税、交易费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往往是房地产价款的 27%以上。购买方无力或不愿交纳,破产企业更是不堪重负,造成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后却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现象,影响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三)破产案件审理专业性强 由于破产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税务、土地建设、劳动纠纷等多个方面,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衔接,所以破产案件审理对法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四、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转变困难,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 企业对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了解甚少,破产保护的理念还尚未植入人们的商业文化中,市场主体对破产知识严重缺乏, 同时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周期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导致资产变现率和债权清偿率很低,因此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对比,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或自行注销的企业中,多数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清理而直接退出市场。

 (二)专业审理力量不足 目前,区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在民二庭设立破产合议庭,受理的执转破案件均由民二庭兼办,人员配备上明显不足,同时由于破产案件审理专业性强,涉及到民法、税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知识,对法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区法院缺少这样的专业审理破产案件人员。

 (三)破产企业债权追回困难 破产企业存在大量的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导致清收非常困难。一是债权形成的时间较长,已经形成“呆账坏账”,追讨成本高,周期长。二是债务人距离远,甚至不清楚具体居住地,导致无法进行追讨。三是有些破产企业对债权凭证管理不善,没有留存凭证存根,没有证据进行追讨。

 (四)破产企业职工纠纷化解难 企业破产就意味着职工失业,由于破产企业长期停产,没有经营效益,长期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社保金等,更无力兑现职工赔偿和安置费用,同时破产企业下岗的职工普

 遍年龄偏大,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对职工的要求,导致职工的生活和就业无着落,职工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五)破产管理人作用发挥不充分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的管理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由上级法院随机指派,外地的破产管理人对我区的破产企业基本情况不了解,在进行工作交接中容易产生理解和认识偏差,加大了对破产企业的审理难度。

 (六)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足 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工商、税务、司法等多个单位,例如破产企业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时,除了法院裁定外,还需要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税务注销证明,才能完成注销。破产企业面临职工劳动和安置纠纷,引发上访事件,如果部门之间不协调,不统一信访回复口径,会导致信访事件发酵,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五、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转变传统观念 通过利用典型案件的示范,加强对破产程序积极作用的宣传,积极探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新思路,把破产逃债的理

 念转变为破产保护,改变企业“谈破色变”的传统观念,在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动申请破产,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确保企业安全退出市场。同时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宣传,使企业职工切实了解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从而建立良好的心理预期,减少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因对法律不了解,而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保障,有效防止职工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一是从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方面,通过专题研讨、案件交流、和庭审观摩的方式进行集中和重点培训,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二是加入外部力量,将更多理论知识过硬,业务水平一流的专业办案人员充实到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队伍中来,切实加强我区破产案件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畅通债权回收和资产变现渠道 利用互联网建立企业破产资产公开变现的信息平台,充分宣传破产资产的利用价值,宣传破产企业有价值的商誉和有形、无形资产,扩大资产处理的范围。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的破产企业优惠政策,对相关税费应积极协调税务等征收机关减免,不能协调一致的,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由征收

 机关按第三顺序债权申报,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压力。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回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清收,多种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

 (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职工利益 企业申请破产后,要及时召开职工大会,对涉及到职工利益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职工提前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做好安排,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凡是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绝不推诿,应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社保、补偿金等费用。

 (五)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训和监督 我区应加大对破产管人培养,尽力取得破产管理人资质,完善管理人队伍的建立和管理。同时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破产管理人的沟通协调,尽快接收破产企业,促使管理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职务要求。

 (六)加强府院联动,做好沟通协调

 要从全局的高度进行工作谋划,切实加强法院和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协调好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依法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做好债权人的工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七)制定激励机制,调动办理破产案件法官的积极性 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科学评价标准,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鼓励法官办理破产案件,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篇二: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 20xx 年重点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对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赴蒙城县、谯城区、市中院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蒙城县、谯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调研了蒙城县岳坊镇、谯城区十九里镇法庭建设情况,调阅了两级人民法院部分民商事案卷,并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征求了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部分人大代表、律师、银行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委托涡阳县、利辛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并报送调研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依法履行民商事审判职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7 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113113 件,审结104094 件,结案率 92.8%,结案标的额 205.25 亿元,其中调撤 53230 件,调撤率 51.4%。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案件 89437 件,当事人提出上诉 8073 件,上诉率为 9.03%,已审结的 7702 件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及调解 3950 件,改判 895 件,发回重审 825 件,发回、改判案件占一审案件的 1.9%。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执行案件 23233 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 53.6%,执结 22213 件,执结率 95.6%。

 (一)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全市法院主动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着力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服务创新发展驱动。注重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7 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民营企业合同类纠纷 7677 件,标的额25.57 亿元。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 23386 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0558 件,标的额 12.64 亿元。劳动纠纷案件 2419 件,产品质量案件 142 件,判决赔偿 1582.7万元。执行到位劳动报酬 289.79 万元。审结金融类纠纷案件 37924 件,知识产权案件 985 件,企业破产案件 18 件,环境资源案件 6 件。

 (二)审判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加强源头管理,在全省法院率先推行案件自动随机分配。深化机制改革,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前调解向基层法庭延伸。涡阳县义门法庭聘请乡贤担任特邀调解员、利辛县法院在县交警队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委派调解成功率大幅提升。全面推行专业化团队工作模式,健全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机制,2017 年以来,全市法院院庭长办理民商事案件 15347 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 51.98%。出台长期未结案件问责规定,建立发改案件院庭长报备制度,提升审判质量。不断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全方位公开法院工作。2017 年以来,公开民商事裁判文书 5.7 万篇,直播民商事案件庭审 23520 场。

 (三)司法便民措施稳步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便民措施,积极推行跨地域立案、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全面加强远程电子签章应用,推动诉讼材料递转自主办理,减少当事人诉累。蒙城县开展巡回审判 26 次,将法庭开到社区村口、田间地头,发挥巡回办案的辐射效应,减少群众诉讼成本。完善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在基层法庭设立法官工作室 7 个,诉讼服务站 27 个。2017 年以来,为 892 名案件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 429.76万元。实施司法救助 78 件,发放司法救助金 354.9 万元。

 (四)队伍能力素质有新提升。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以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为平台,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和司法调解的能力。落实基层法庭庭长轮岗制度,盘活基层法庭审判资源,激发队伍建设内在动力。2017 年以来,共组织民商事审判人员学习培训 316 人次,举办民商事审判培训 10 场次。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民商事法官队伍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全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司法辅助人员缺口较大等问题严重。2017 年以来,全市民商事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 231.32 件。2018 年,谯城区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人均结案数 330 件,结案最多的法官达 1128 件,远超全省法院人均结案数 166 件。全市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 103096 件,占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 91.1%,基层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基层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全市法院现有民商事审判法官 156 名,根据最高院相关要求,需配备书记员 156 名,法官助理 78 名,但我市民商事审判辅助人员仅有 52 名,审判辅助人员缺口较大,远远不能满足民商事审判工作需要。

 (二)基层基础建设相对滞后。全市四个基层法院,除利辛法院外,其他基层法院均存在硬件设施落后、基础设施陈旧等问题。谯城区法院立案、审判、执行、行政办公分别在四个地方,经常出现书记员抢占法庭现象。蒙城县法院仅有 4 个审判法庭,平均每天需要开庭的民商事案件在 30 件左右,法庭数量不能满足需开庭案件的实际需要,导致部分案件在法官办公室开庭,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审判法庭基础设施落后,物质装备功能不齐全,未能达到每庭必录、

 每庭必播的要求。

 (三)审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近年来,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受案数持续高速增长,近三年年均增加接近 10%。同时,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数量增多,相关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越来越突出,对案件审理质量、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县区政府与法院尚未建立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有效联动机制,缺乏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费用的相应制度。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税务处理、工商注销等一系列问题,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信息互通不畅,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电子取证难、异地执行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步呈现从线下转到线上,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隐蔽,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给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四)案件审理质效仍需提高。繁简分流制度的执行力不够,案件繁简的划分标准还不够明确,简易案件在庭审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并未简化。诉前调解周期过长,调解质量不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案件审理效率依然偏低,案件息诉率、实际履行率、执行案件结案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等质量指标仍有提升空间。个别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证据的分析采纳情况缺乏明确清晰的表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果和司法权威。

 (五)司法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在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裁判标准不够统一、法律适用机械化等问题,同类案件不同判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平衡。司法规范化水平仍需提高,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仍然存在立案不合规、程序有瑕疵、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法官缺少责任心、规范司法意识不强,对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力度不够,文书制作不规范、案件长期未结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缺乏有效培训,存在审前内容不熟悉、“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

 三、意见建议 (一)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优化经济环境、鼓励创新发展、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把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摆在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和司法资源优势,聚焦世界中医药之都建设,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跟进司法服务和保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引发的民事纠纷,加强对可能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共性问题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司法对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基础设施,着力解决基层突出问题 以全面实现司法条件规范化、经费保障标准化、装备设施现代化为目标,强化物质经费保障,加大对基层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经费投入,加快基层法院及法庭硬件建设,完善配套设施,解决基层法院审判庭少,不能满足审判实际需要问题。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基层法庭工作方式现代化,切实解决审判法庭建设滞后问题。完善基层调解工作室建设,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缓解基层法庭工作压力。

 (三)注重分析研判,积极破解审判工作难题 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研究,积极创新民商事审判工作机

 制,推动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新模式。加强对新型民商事案件的研究和应对,依法引导互联网经济合法合规发展,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工作的联动机制,形成破产审判工作合力,统筹解决破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好企业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针对金融纠纷、企业破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化团队,实行专业类型案件专业化审理。加大对基层民商事审判工作业务的指导和交流力度,对全市范围内疑难复杂、带有普遍性的案件,组织专题调研,剖析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并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及时化解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四)强化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要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庭审中心地位,促进庭审实质化和功能发挥,真正做到事实调查、证据展示、控诉辩护、裁判说理在法庭。细化落实“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制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强化庭前准备,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加强审限跟踪管理,深入开展久拖不决案件的清理,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和粗放随意的审限管理问题。强化审执兼顾和执行监督,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等手段,强化民商事案件审判规范化管理,推进电子化审务管理,促进均衡结案,提高审判质效。

 (五)狠抓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审判工作水平 要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需要,优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充实一线审判力量,进一步完善职业保障措施。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说

 理的能力,提高民商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围绕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书记员等辅助办案力量,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民商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整体水平。

篇三: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__________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____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债权审核原则对本案申报债权进行了初步审核,现将审核确认情况汇报如下,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讨论:

 1、____商业银行 申报债权人民币____元 该债权是因对____工程公司、____总公司的担保形成,故根据债权确认原则,初步确认额为本金人民币____元,利息人民币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元。

 2、____银行____支行 申报债权人民币____元 该项债权共为____笔借款形成,根据债权确认原则,该申报债权初步确认额为本金人民币____元, 利息人民币____元, 合计人民币____元。

 ………

 ____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

 月

  日

篇四: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 试行) ) 与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汇编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 试行) )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1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 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 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 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 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 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 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 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 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 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 2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

 定书 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 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 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 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 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 49、罚款决定书 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 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 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3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 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 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 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 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 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 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4

  篇二: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 1 通用类文书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9 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12 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321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用)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 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6 2 重整程序用文书 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72

 3 和解程序用文书 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76 4 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 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02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9231 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 1××(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因(写明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你公司/你因事项(列明债务事由),尚欠×××(债务人名称)人民币×元(大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若你公司/你对本通知书列明的债务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若你公司/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仍向×××(债务人名称)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名称)的其他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公司/你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特此通知。

 (管理人全称)(管理人印鉴)××年××月××日 1 附:

 1、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清偿债务应汇入:开户银行:开户单位:银行帐号:

 4、管理人联系方式: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发送。

 2、通知书应当载明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清偿的法律后果。2 篇三:温州市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二○一四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1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 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 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 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 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 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3、通过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 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 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 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 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 2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 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 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 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48、拘留决定书 49、罚款决定书 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 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 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 3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 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 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 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4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

篇五: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 的调研报告

 近期,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我委对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介绍,分别召集镇(区)分管经济工作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等十家管理人召开了座谈会,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我区破产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先后前往XX 市等地考察学习破产审判先进工作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种风险纠纷不断产生,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企业倒闭和企业主“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一批停止经营或濒临停产的“僵尸企业”,对我区经济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造

 成了不利的影响。针对上述状况,区人民法院于 XX 年 9 月在全省率先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通过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加强完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管理人工作,面对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等特点,迎难而上,成功处置了炜华置业破产清算案、巨诚系企业合并破产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 坚持审判专业化,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突出专业化方向,加强审判队伍和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区人民法院配优配强破产审判队伍,注重日常教育培训、学习借鉴,在全院《履职激励考核办法》中充分调动破产法官的积极性,鼓励破产法官树立破产法系统思维,围绕审理中遇到的难题开展研讨,以调研促审判,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同时,加强破产管理人的指导、监督和保障,制定《管理人工作规范》,定期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了管理人实务操作能力,提高了管理人的履职效能。

 2. 坚持审判 规范化,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绩效 区人民法院把破产审判作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有效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近三年来,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X 件,通

 过规范审理,快速出清“僵尸企业”。同时,法院对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以凹凸系五家企业合并重整等案的审结使得企业重生为例,逐步彰显破产挽救功能,取得了“复苏企业、留住职工、保障债权”的良好效果。区人民法院还不断发挥司法职能,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房地产烂尾楼盘,勇于担当,大胆运用破产手段,推进项目续建,最大化保障购房消费者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

 3. 坚持审判常态化,不断加大依法处置力度 针对破产案件数量的持续攀升,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内部沟通协作,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立案、审理、执行等部门加强协作,并积极寻求外部支持,主动对接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不断形成、加大依法处置合力。同时,严厉依法打击破产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对于关联企业、房地产企业破产等重点疑难案件,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的前提下,敢于探索审理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坚持审判特色化,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方式 区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破产审判机制方式,向创新要案件审理效果,务实开展执破衔接。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来,

 区人民法院合理简化审理程序、压缩审理期限,适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受理案件 X 件,XX 年 X 月,被省高院确定为“执转破案件简易程序审理工作示范法院”。在破产案件“申请登记、听证审查、机构选任、上网拍卖”等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公众对破 产制度认识不够到位。虽然企业破产法实施了 10 年,但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破产法治观念滞后。一些当事人缺乏通过重整、和解实现自我保护的意识,将破产等同于企业消亡,不愿主动申请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一些属地政府担心企业破产发生连锁反映,引发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对企业破产心存顾虑。

 2. 破产审判配套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中,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不够顺畅,对破产审判的各项政策支持还不够到位,极大地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

 3.。

 破产审判工作难点影响审判质效。破产案件关系复杂,利益协调难,信访压力大,破产审判周期较长。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破产财产清理难、处置变现难、企业重整“再生”难等困扰,破产债权清偿率低、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少,影响破产审判的效果。

 4. 破产管理人队伍不能满足审理要求。当前,破产审判需求增长较快,但缺乏优秀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参差不齐,严重制约破产审判工作。破产管理人制度还不健全,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和培训考核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加快完善破产审判机制,不断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 更新司法观念,全力优化破产审判环境 一是要大力宣传。区人民法院要广泛宣传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政策法规,定期发布破产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引导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更新理念,增进全社会对破产审理工作的认同支持,使全社会认识到企业破产法是具有重

 整、和解内容的困境企业救助法,是资源有效配置、产能顺畅退出的有效法律通道,树立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正面形象。二是要厘清权责。破产清算是项系统工程,政府是破产事件处置的组织者,法院是破产案件审理的主导者,管理人是破产项目处置的实施者,各方要恰当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各司其职、充分履职,拯救危困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保障各方权益。

 2. 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凝聚破产审判合力 一是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破产审判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由区委领导,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公安、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建设、国土、信访、人社等多部门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动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破产案件类型,明确负责协调的部门及负责人,实现实体化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实现破产审判府院联动的常态化。二是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财政、社保、税收、财产处置、土地管理、社会信用等政策支持,协调解决破产资金保障、企业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处置、破产企业税费减免、重整企业信用重建、管理人履职保障等诸多难题。借鉴浙江省江山市等地的先进工作经验,争取财政支持扩充破产管理人专项基金,充分保障破

 产清算处置工作。三是要多方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根据政府牵头、法院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要全面落实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对于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的异常风险企业,要早掌握、早稳控,对于破产审判中出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当承担稳控化解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对于破产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

 3. 搭建共享平台,逐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一是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推进破产审判公开,全面公布破产企业信息,广泛征集投资人和重整方案,提高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率。通过网上发布公告、送达文书等线上工作方式,加速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全流程公开法院破产审判基本信息,倒逼破产受理和审理规范化,提升破产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构建破产审判预警机制。法院要了解经济发展动态和金融监管政策,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和债务风险,对重点企业可能涉诉、涉执行、涉破产进行风险预判,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发送司法建议。针对企业破产可能存在的外溢风险,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社会稳定风险。

 4. 加强指导管理,进一步夯实审判工作基础 一是重视破产审判人才培养和力量储备。法院要注重加强审判人员的实践积累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严格依法裁判、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等综合素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破产审判特点的绩效考评机制,切实调动审判人员办案积极性,并引导其切实增强廉洁意识,严守公正司法底线。二是要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业务指导,建立管理人业务交流学习信息平台,不定期举办管理人业务论坛等活动,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管理人履职承诺、黑名单等制度,规范完善对管理人履职考核机制,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形成管理人积极主动、忠实勤勉履职的良好执业氛围。

篇六: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

 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

 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

 三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四要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要将破产审判作为与立案、审判、执行既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化解执行积案的促进功能,消除执行转破产的障碍,从司法工作机制上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二、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各级法院要大力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实现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绩效考评科学化。

 1.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法〔2016〕209

 号),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

 2.合理配置审判任务。要根据破产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审判力量等情况,合理分配各级法院的审判任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破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的破产案件,可以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快速审理程序高效审结。

 3.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要尽快完善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考评标准,避免将办理清算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简单对比、等量齐观、同等考核。

 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4.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人民法院要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

 营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人队伍中来,促进管理人队伍内在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除从本地名册选择管理人外,各地法院还可以探索从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管理人,确保重大破产案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6.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对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7.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破产案件中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质量。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8. 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本应由管理人自己作出的决定。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

 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不得将自己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9.进一步落实管理人职责。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要督促管理人制订监督债务人的具体制度。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10.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发挥管理人报酬在激励、约束管理人勤勉履职方面的积极作用。管理人报酬原则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12.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制度。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或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

 13.支持和引导成立管理人协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引导、推动本辖区范围内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成立管理人协会,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约束,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规范、稳定和自律的行业组织,确保管理人队伍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发展。

 四、破产重整 会议认为,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重整工作,妥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14.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15.重整案件的听证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16.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沟通,引导其分析债务人陷于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促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

 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要与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帮助管理人或债务人解决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的困难和问题。

 17.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18.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19.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21.重整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业相比,往往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2.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五、破产清算 会议认为,破产清算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对于缺乏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债务人,要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清理,重新配置社会资源,提升社会有效供给的质量和水平,增强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23.破产宣告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24.破产宣告的程序及转换限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25.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26.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7.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

 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8.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9.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

篇七: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韩德洋 2022 年 1 月 22 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2021 年,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监督关怀,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最高法院正确指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十次会议重要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奋发有为、砥砺前行,各项工作得到全面提升。全省法院共审结案件96.4万件,同比上升29.0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9%,法官人均结案 329 件,位列全国第五,均创历史新高,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把对党的绝对忠诚,落实为人民法院红色基因的高

  质量传承赓续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高标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专题教育,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在百年党史中汲取奋进力量,筑牢“两个确立”“两个维护”思想根基。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向省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83 次,科学制定全省法院“十四五”规划和开局之年工作计划,高质量通过省意识形态专项督查,切实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全省法院应对挑战、护航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优势。

 赓续红色基因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完成中央政法委布置的司法红色基因调研任务,《从瑞金传承而来的法治红色基因》作为全国政法系统献礼建党 100 周年成果, 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贵州高院此份报告很有意义,要充分运用好”。出台全面传承法治红色基因专门意见,制定 18 项举措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协调解决企业和群众实际困难 4600 余个,把贵州红色资源优势落脚到为民司法的实际成效。

 二、把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执着,落实为建设平安贵州的高质量担当作为

  全力护航社会大局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2.9 万件,判处罪犯 3.8 万人。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严厉打击网络政治谣言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等文件,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审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 7374 件。制定《打击毒品犯罪适用刑法量刑工作指南》,统一毒品犯罪量刑标准,重刑适用率较其他刑事案件高 16.36 个百分点,缓刑适用率低 21.34 个百分点,新收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 26.81%,得到谌贻琴书记、李炳军省长等多位领导的批示肯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法判处贪污贿赂案件 353 件 398 人。建立七项常态化巩固扫黑除恶成果工作机制,审结涉黑恶及其“保护伞”案件 110 件 786人,涉案财产执行到位 10.75 亿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全力维护人民生产生活安全。联合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制定《贵州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依法审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 101 件,判处金安食品公司罚金 3.46 亿元、判处主要被告人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惩处交通肇事、高空抛物等案件 753 件,守护百姓出行安全。制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要点》等文件,判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 1709 件 3249 人,返还被害人损失 7178 万元。积极参加“黔盾”行动,依法惩处“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 146 件,涉及金额 49.47 亿元。

  全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落实防范刑事冤错案件工作机制,对 7 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 29 人免予刑事处罚,再审改判刑事案件 114 件,确保无罪的人得到司法保护、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对 15件案件给予国家赔偿,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罪犯数同比下降35.19%。

 三、把胸怀中心大局的执着,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服务保障

 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出台《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文件,制定 60 条司法措施,审结涉“三农”案件 2270 件。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等违法行为,妥善化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带着脱贫攻坚的荣光,投入乡村振兴新战场,347 名法院干警接续倾情奉献。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贵州高院的做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谌贻琴同志也批示肯定鼓励。

 高质量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 26 项措施服务全省产业大招商,推出 24 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举措,发布 21 项措施保障“强省会”五年行动。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炳军同志批示:“很好”。审理各类合同纠纷 34.8 万件,大力弘扬有约必践契约精神。开展破产案件清理专项行动,优化升级破产审判工作,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下,破产案件清结率达 95.65%,一批陈年旧案得到有力化解。

  用好破产重整制度,46 家企业重获新生,引入投资 61 亿元,盘活资产 159 亿元,帮助 2324 名员工稳住就业。及时将“蓝月亮”等商标权利人大规模商业维权纠纷化解在诉前,两个知识产权案件分别入选最高法院、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典型案例。

 高质量服务美丽贵州建设。出台 21 项措施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审结环境资源案件 7913 件,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上介绍先进经验。在 2021 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上,与省人大常委会一起唱响贵州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好声音,产生良好国际影响。建立酱香型白酒产业带特殊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协作保护机制,建设跨省司法协作生态修复基地。帮助近千户群众实现地质灾害受损债权 100%获偿。发出全国首份“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保护我省传统村落民族原生态文化。推进 34 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实质化运行,实现全域司法保护,建成司法保护“升级版”,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

 四、把司法为民真挚情怀,落实为人民群众的高质量获得感满意度

 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 18 项措施加强民法典宣传贯彻实施,组织“法官讲民法典”等 6 个系列 102 场专题培训,开展“百场模拟庭审进校园”“万件案例大宣传”活动,开展法治宣讲 1174 场次、巡回审判 8400 余场。推送民法典典型案例 20 期、 “每日一典”182 期、以案释法案例 3335 个,制作民法典普法视频 245 个,点击量过亿。组织“黔法基层

  行”系列活动,编发普法读本 30 余万册,让民法典走进百姓生活、走进群众心里。

 全面强化民生权益保障。依法审结涉民生案件 7.1 万件,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8 万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77 份,把司法保护的力度延伸到家庭内部。联动预防校园暴力,开展“安法护航·少年的你”等系列活动,审结涉未成年人案件 8866 件。严惩恶意欠薪,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 5.28 亿元。落实最高法院对军人军属保护的司法意见,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困难群众减免缓交诉讼费 2681.4 万元,向183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821万元,让司法的温度深入人心。

 全面提升诉讼服务品质。全面建成“厅网线巡”诉讼服务新格局,设立 1683 个“法院立案邮政便民服务中心”,做优诉讼服务“最后一公里”。开展“有案不立”专项巡查督办,坚决落实应立必立原则,“有案不立”问题得到切实解决。1212 个调解组织、4037 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群众提供菜单式在线调解服务,成功调解案件 14 万件。“网上立、自助立”和跨域立案服务网点全覆盖,网上立案 20.61 万件,网上缴退费 45.3 万件,百姓诉讼更加便利便捷。

 五、把新时代的法治需求,落实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高质量公平正义

 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联合省委依法治省办出台《关于推进减少行政诉讼促进纠纷化解的意见》,19 项规定支持、推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审结行政案件 1.36 万件,助力行政

  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行政争议法律上化解,推进行政争议问题实质上化解。开展“两降一升”专项工作,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下降 6.05 个百分点,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高 18.98 个百分点,政府公信力、法治权威、司法权威实现全面提升。

 全力助推法治社会建设。积极推进“万人起诉率”落实见效,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诉调对接,出台 18 项措施规范诉前调解,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向更广领域延伸。牢牢把握“三个服务”工作原则,推出 58 项举措,建设“枫桥式法庭”。“午间法庭”“夜间法庭”司法服务不打烊,“田埂法庭”、巡回法庭纠纷化解不迟延,涌现出 80 个优秀人民法庭。“三联三促”做法获最高法院在全国推广。深入开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对梳理出的案件 2705 件,以及“12337”举报平台涉诉信访案件 385 件,均实现 100%化解。

 全力助推诚信社会建设。深入督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对“3+1”核心指标、执行案款发放“日通报、周调度”,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法院提醒约谈。持续强化公告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行动,收到基层网格员查人找物线索 1.56万条,开展联合惩戒 11.05 万次。实际执行到位 592.96 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 33%,高于全国均值 12.27 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七,西南第一,社会诚信指数显著提升。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执行到位 19.44 亿元。推出 30 项举措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执行案件平均用时 89.97 天,同比节省 10.98

  天,群众胜诉权益更快得到实现。

 六、把推进改革创新的坚定,落实为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质量业绩成效

 持续抓牢责任制“牛鼻子”。出台《“十四五”时期司法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强化院庭长办案责任,更好发挥院庭长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开展“发改指”案件“会诊”,持续加强审判监督。出台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规程,积极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瑕疵案件专项整治,全省法院随机评查案件 9817 件,瑕疵案件占比为 2.02%,同比下降 2.68 个百分点。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同比减少 749 件、下降 54.99%,“三定三逐”工作机制在全国推广。出台 20 项措施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杜绝“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加强“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强力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持续深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以知识为中心的信息化 4.0版。智慧合议、暂予监外执行等智慧审判管理系统上线。全国律师服务平台、网上预约立案平台、网上缴退费系统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指尖上”的便利。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覆盖率达 99.5%,位居全国第三。“智慧融合法庭”“廉政风险监督预警处置系统”荣获全国政法智能化

  建设创新案例奖。99 家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办案,上诉案件平均移送周期和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减少约 10天,用科技赋能更高水平数字正义。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专门批示:“贵州高院以无纸化办公办案为抓手,促进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效明显,要总结和推广”。

 七、把深入开展教育整顿,落实为建成一支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高质量人民法院队伍

 坚持强规范抓落实。坚决扛起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大政治责任,紧紧围绕“五个过硬”要求,聚焦“四项任务”“三个环节”,落实“三个突出”,高站位开局、高标准部署、高质量推动。组织“一把手”上党课 168 场,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等专题讲座 390场,广大干警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自觉进一步增强。注重“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建立省级层面制度机制110 个,在全国创新建立干部管理监督四项机制。

 坚持强铸魂保廉洁。健全法官惩戒制度,防范和严惩司法腐败。聚焦审判执行突出问题,累计排查核查“减假暂”等各类案件 179.5 万件,出台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等案件问责追责办法。刀刃向内,通报 27 起法院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依规依纪依法处分 200 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坚持强担当扬正气。全省法院党员先锋志愿者深入社区街道,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力量。统筹推进新形势大练兵,涌现出 568 名事迹可信、品格可敬、精神可学的先进典型,展现了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遵义法院 700 多名干警党徽

  和法徽在抗疫前线闪耀荣光。贵阳清镇环保法庭法官先进事迹入选最高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正义之星》。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谌贻琴同志高度肯定:“省法院通过高质量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干部队伍建设成效显著,有力推动了高水平的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

 八、把全面接受监督的理念,落实为推动人民法院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全省法院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112 次,省法院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审议意见及时整改落实。全省法院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座谈、走访代表委员 4293人次,办理书面建议 112 件、非书面...

篇八: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推动供给侧改革,优化配置各种社会公共资源,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牢破产审判法治思维,全面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为我省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

  (二)强化使命担当意识。以破产审判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为我省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推动实现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办理时间显著低于全国法院平均水 平的目标,是新时代全省法院必须担当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全省 各级法院要切实增强使命

 担当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延 伸司法服务, 扎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 。

  (三)强化对破产审判功能的认识。破产审判通过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完善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功能。破产审判通过积极配置生产要素,有力促进产业换代升级,对于实现社会资源重新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 。破产审判独特的程序设计, 对于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的促进和化解功能 。

  二、全力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

  (四)主动争取党委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对于敏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五)推动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 。全力推动构建由财政、民政、人力社保、住建、金融、市场监管、税务、国资委

 等部门组成的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省、市(州)、县全层级覆盖、宽领域联动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 职工安置、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财产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联合制定相关文件。

  (六)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积极协调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标准、资金的管理和审批等,确保援助资金来源稳定,及时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

  三、进一步畅通破产案件受理通道

  (七)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工作,理顺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

 程和规则,统一审查标准。转变审慎受理的传统理念为依法受理,加强审级监督,依法及时纠正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不立不裁等问题。做好”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适用。

  (八)提高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受理效率。加大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加快形成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式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制度,全面推开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工作,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提升诉讼服务现代化水平。引导当事人通过贵州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提交申请。

  四、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九)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选取 2 ~ 3 家破产案件数量较多的中级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或挂牌破产审判庭。对于破产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可成立专门的破产合议庭。所受理的破产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执转破"案件,均应当由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破产合议庭归口集中审理。

 (十)推进审判人员专业化建设。建立专业化法官队伍,配齐配强破产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注重破产审判团队人员的选任,破产审判法官原则上应从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注重破产审判团队人员的培养,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破产专业化水平。注重破产审判团队人才的储备,打造数量相对均衡、后备力量充足、年龄梯次合理的破产案件审判队伍格局。

  (十一)推进绩效考核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绩效考核机制专业化建设,针对破产案件性质、工作量、案件流程、审理周期等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明显不同的特点,探索建立破产审判庭(或破产合议庭)和破产审判法官分别单独考核的绩效机制,激发破产案件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不断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十二)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切实贯彻执行省法院出台的《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持续推进繁简分流,压缩审理期限。对“无产可破”的简易案件,“执转破" 案件,以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

 人财产状况清楚、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案件,推动“简案快审”;对疑难复杂案件创新 审判方法,推动“繁案精审”。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原则上简单案件在 6 个月内审结, 其中“无产可破”案件控制在 3 个月内审结;普通破产案件 2 年内审结,特殊情况延长至 3 年。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企业。规范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化平台,及时、完整录入各项数据,将破产审判工作在信息平台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实现线上办理送达、公告、资产变现。推进网上办案,推广适用网上开庭、网络听证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十三)加强案件评查和积案清理。加强案件评查,综合运用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手段,增强评查实效,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少出问题。重点加强对长期未结、信访投诉等案件的全面评查,强化评查结果运用,促进提升审判质效。加强对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省法院对长期未结案件实行定期通报、专函督办制度,各法院“一把手”要靠前指挥、挂账督办,实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同时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前清后积、边清边积”。

  六、完善管理人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

 (十四)指导成立管理人行业协会。积极督促各市(州)中院指导成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组织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技能、法规等教育培训,开展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等相关工作。

  (十五)完善管理人监督管理机制。对管理人履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监督辖区内管理人工作。建立管理人个案评价制度和年度履职评价制度,将个案考评结果与管理人报酬直接挂钩。严格实施管理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制度 , 将履职情况和年度履职评价作为管理人名册调整的重要依据 。

 (十六)完善管理人报酬确认和支付机制。各市(州)中院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有关规定, 出台完善管理人报酬确认和支付具体规定,突出法院在报酬方案的确定、调整、报酬支付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和审核把关职能。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综合确认机制,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或规模、破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和实际贡献度、破产程序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规范

 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流程,原则上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 , 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支付。

  七、进 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

  (十七)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依法监督,完善层级监督管理机制 , 推动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由个案管理向全面管理转变,确保破产审判团队依法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行不悖,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健全合议庭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破产审判实体到位、程序到位。案件从受理到终结全过程各个环节,尤其涉及债权确认、宣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认可、破产重整方案的通过、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终结破产程序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规范出具相 应法律文书。

  八、进一步加大破产制度宣传力度

  (十八)加大破产文化和制度价值宣传力度。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微视频、法院官网等新媒体途径,加大破产文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典型案例,结合典型案例,宣传破产

 保护、挽救重生的破产理念,提升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

篇九: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清算报告

  范例一:

 各位债权人代表: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民破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_______人民法院同时指定________、 ________为管理人。

 管理人于____月____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 接管了该公司的全部财产、 账簿、 文书、 资料和印章等。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 管理人以维护各债权人利益为原则, 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 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 库存商品、 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为主要内容, 积极开展工作。

 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有关规定, 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 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 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________公司始建于_______年, 现隶属于_______公司, 是_______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企业产品主要有_______和_______系列二十几个品种。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_______人, 离退休职工_______人, 企业总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 总建筑占地_______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 长期投入不足, 设备陈旧, 技术落后, 产品结构调整缓慢,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 产品成本高, 效益低, 缺乏竞争能力;同时, 企业管理混乱, 盈亏不实, 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生产经营水平日趋下降。

 自_______年起企业开始出现亏损, 债务负担日趋沉重, 只能勉强维持生产, 直至流动资金枯竭, 使企业陷于困境。

 因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纷纷起诉, 工厂的银行账户、 运输车辆、仓库多次并经常被法院查封, 企业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由于工厂长期停产, 拖欠职工工资、 医药费、 独生子女费高达_______万元, 造成职工生活困难。

 二、 财产清算与评估情况

 由于________公司是 企业, 再加上多年来管理混乱, 给清算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管理人进驻后, 在留守人员配合下, 根据企业现状并尽量收集有关清算资料, 利用三个多月的时间, 完成了企业资产、 债权、 债务的清理、 认定和评估等工作:

 1.企业资产认定及清理情况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________万元

  应收帐款:

 ________万元

  其他应收款:

 ________万元

  存货:

 ________万元

  合计:

 ________万元

  固定资产:

 原值:

 ________万元

  折旧:

 ________万元

  净值:

 ________万元

  其中福利设施:

 原值:

 ________万元

  净值:

 ________万元

  在建工程:

 ________万元

  合计:

 ________万元

 无形资产:

 ________万元

  用电使用权:

 ________万元

  土地使用权:

 ________万元;其中福利设施占地(价值):

 ________万元

  资产总额;________万元

  2.破产企业的债权清回情况

  ________公司在申请破产时账面债权为________万元, 总计______家, 管理人通过与公司原销售、 财务人员认真对账、 核查, 编制了应收账款清理明细表。

 对已知债务人单位, 管理人全部发出催收通知信函。

 管理人还组织了___人的专门清收组,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讨工作, 共清回欠款________万元。

 3.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清理认定

  河南________公司的应付账款账面数为________万元, 债权人________家。

 对已知债权人管理人, 逐一发出了申报债权通知, 按法定程序申报的有____家, 申报金额为________万元, 其中含有: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支行抵押贷款________万元, 普通债权总额为________万元。

 对上述申报, 经管理人反复对账、 核实, 依法予以确认。

 债权申报通知、 公告期满后没有申报债权的有____家, 金额为________万元。

 该公司原有实收资本________万元, 但经过多年生产经营, 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 出现严重亏损, 亏损额高达________万元, 已严重资不抵债, 扭亏无望。

 各位代表, 近五个月来, 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和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 已完成了法律赋予及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工作。

 现将清算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公司管理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例二:

 深圳

 贸易公司破产案破产原因分析报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深圳

 贸易公司申请破产, 经公开审理于

 年

 月

 日以 (

 )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深圳

 贸易公司破产还债, 根据贵院的指定, 本清算组于

 月

 日临时接管该破产企业并开始清算工作, 具体工作如下:

 一、 接管破产企业, 审查申报债权人资格、 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

 自

 月

 日开始, 由律师和会计师根据清算工作计划,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账册、 文件和印章等, 收缴工商营业执照, 进行实物盘点, 至

 月

 日出具了会计查账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初稿)

 , 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工作。

 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共计

 家债权人, 其中有一家是有财产担保债权, 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数 有无担保 1

  2

  3

  4

  5

  6

  二、 进行财产变现, 召开债权人会议, 通报分配方案。

 深圳

 贸易公司所有财产为:

 位于

 镇

  村

 工业区

  栋

  幢, 面积

 m2}(已做抵押)

 ,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 51 条第 3 款的规定:

 “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 该房产抵押合同符合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 并在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

 因此, 该公司破产财产仅剩下______、 __________, 总计评估价为人民币

 元 (见深圳市:

 会计师事务所深

 会评字[

 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 )

 。

 经过清算组在“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下进行资产变现, 共计变现为人民币

 元, 按《破产条例》 规定优先支付法院诉讼费

 元,

 公告费

 元, 清算开支

 元, 支付拖欠的员工四个月生活费

 元, 工商注销登记费用

 元。

 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清算组根据《条例》 第 76 条的规定, 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三、 破产原因分析。

 从深圳市

 会计师事务所深

 会【

 】

 第

 号验资报告书可以看到, 该公司流动负债为:

 1. 银行贷款

 元

  2. 短期其他借款

 元

  3. 应付款

 元

  4. 长、 短期负债总额

 元

  而固定资产账面值

 元, 长期投资

 元, 应收账款

 元。

 资产方面来看, 长期投资包括购买

 时厂房及对公司展销部的投资, 但因房产抵押及公司破产, 该项投资无法收回, 应收账款部分多发生在

 -

 年间, 多数已过诉讼时效, 部分账款是空挂账。

 从验证报告和公司现有财产状况来看, 深圳

 贸易公司破产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从设立之初其投资结构就不合理。

 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 公司成立后先贷款

 万元购买厂房及其他固定资产, 经营过程中归还贷款

 万元, 至今仍欠

  万元,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 到处借款经营, 该公司到破产申请之日已处于长期停产状态。

 2. 设立下属企业

 公司投资项目不合理。

 下属企业

 实业公司投资生产冷柜, 由于该项目市场占有率低, 加上许多货发出后无法收回货款, 致使

 实业公司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 投资也就化为乌有。

 3. 经营过程中决策失误。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上缺乏资金, 造成数次违约, 以致产生诉讼, 生效的法院民事裁定二宗, 由此导致该公司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

 综上所述, 造成该公司破产原因是由于投资结构不合理, 加之公司生产经营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造成巨额负债, 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破产。

 特此报告

 深圳

 贸易公司清算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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