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诚明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三资改革内容5篇

三资改革内容5篇

时间:2022-09-18 19:4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三资改革内容5篇三资改革内容 1 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自查报告汇编 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 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 为扎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资改革内容5篇,供大家参考。

三资改革内容5篇

篇一:三资改革内容

 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自查报告汇编

 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

 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

  为扎实推进**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县**年至 20**年目标任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82 号)及《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精神,结合**县特点与实际,制定本推进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积极响应《方案》精神,结合**实际,通过农村金融机构、产品、服务、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探索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路径,破解城乡金融二元化难题,重点解决三农需求大、融资难,城乡差距大、普惠难的“两大两难”问题,力争到 20**年末,全县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 90 亿元,年均增长 12 %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行省共建,统筹推进。坚持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政府“行省共建”模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统筹推进。加强改革试点协作,加强与中央、省里对接以及市、县两级联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倾斜和支持。加大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调动和激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改革试点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2

 (二)因地制宜,务实创新。坚持以“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实际,不断适应农村经济金融发展新形势,兼顾不同主体服务需求的差异性,积极探索创新更高效、更便捷、更实惠、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

 (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由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大力推进,充分发挥其倡导和组织者的作用。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四)依法循规,规范发展。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求,审慎稳健地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落实合理分散风险措施,做到制度先行,科学防范金融风险。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健全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以竞争为导向,发展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有序设立村镇银行以及引进县外银行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向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三农”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二是以政策作引导,深化农村信用社机构改革。强化政策扶持,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下沉服务重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工作。三是以创新谋发展,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研究推动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发起设立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稳步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争取**年实现全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全覆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试点;研究设立地方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或组织。县金融办、丽水银监分局**办事处、县人行)

 (二)健全多层次、可复制的农村抵押担保体系一是探索拓宽抵押担保物权范围。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机制、产品和政策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

  3

 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稳步推进具有**特色的茶园抵押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茶园抵押贷款的增量扩面工作,争取到**年底,茶园抵押贷款余额达**00 万元。二是探索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配合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金融服务中心为依托,探索设立中小企业、“三农”融资综合服务中心,提供银企项目资金对接、征信、开户许可等服务;研究推动农村资源信息 IT 化存储和联网监测,探索建立农村物权集中登记服务体系,为金融机构及时获取农户抵押品信息提供技术条件。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信用担保组织。完善农村政策性担保组织,加快发展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完善农村商业性担保组织,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设立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完善农村互助性担保组织,依托专业合作社,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设立互助性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对会员提供封闭式融资性担保服务;完善再担保机构,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农办、县金融办、县政府)(三)健全低成本、高效率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一是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调各类涉农补贴逐步实现“一卡通”发放,同时积极拓展服务点功能,在实现服务点账户余额查询、小额取现、代理转账、代缴公用事业费等基础上,有效整合农村反假货币、国债业务宣传、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业务咨询代理的功能,使其成为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县人行)二是扩大农村支付结算覆盖面。依托现代通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银行机构网点,鼓励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支付服务,优化支付服务环境。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加大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力度。县人行)三是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引导涉农银行机构扩大 POS、ATM、CRS 机在乡镇的布放。到 20**年末,全县农村地区 ATM 机布放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县人行)

 (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探索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档案,拓宽农村信用

  4

 体系建设覆盖面;建立覆盖全县农户、居民和企业“三位一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农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借鉴云和县创成全省首个“信用县”经验,积极开展“信用县”创建工作。到 20**年底,全县信用农户、信用居民、信用企业达到应评数的 90%以上,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社区)分别达到应创建数的 90%以上。县人行)二是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入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逐步建立企业资信评级体系;探索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切实改善守信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县人行)三是健全地方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地方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加强区域信用市场监管,改善地方信用环境。联合司法部门加大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债行为,最大程度地保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五)建立广覆盖、多品种的保险服务民生体系一是发展新型保险组织。研究开展农村保险服务社试点,建设农村新型保险组织;研究推动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县金融办)二是创新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信贷+保险”模式,探索发展吸收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三是推动保险资金运用。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股权改革工作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养老产业等领域的发展。县金融办、县人行、丽水银监分局**办事处)四是建立和优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承保机构的定损理赔机制。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把服务下沉基层、送入农户,不断提高经办和服务水平。

 (六)健全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一是完善农村金融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担保基金以及健全农村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激励、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降低经营成本,提供“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县财政局、县人行、县金融办、丽水银监分局**办事处、县政府)二是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增

  5

 加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政策覆盖面,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增强保险机构涉农保险能力。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三是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扶持。大力发展茶园抵押贷款等地方特色支农手段,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倾斜;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增设外汇管理支局的政策支持,探索县域外汇金融服务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启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县人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年,是推进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起步之年,**县作为农村金改的前沿阵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确保改革试点良好开局。一是全面启动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方案》精神,完成制定《**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20**年)》,组建**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协调运作,保障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县人行)二是推进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启动**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工作;年内完成村镇银行的引进与筹建获批工作;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丽水银监分局**办事处、县金融办、县人行)三是推进“丽水模式”金融支农工程。坚持巩固成果与拓展提升并重,深化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支付便农、创新利农等金融支农工程,继续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茶园抵押贷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等金融支农工作。林权抵押贷款确保全县年末余额达到 1.9 亿元以上;全县 252 个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全部实现“一卡通”并建成具有代理转账、农村反假货币、国债业务宣传、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业务咨询代理等功能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启动企业非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引入评级机构,完成全县规模以上(贷款 1000 万元以上)所有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县人行)四是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零突破”,积极推进“区域集优”企业债券融资模式。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力争新上市企业 1-2 家。县人行、县金融办、县发改委)五是推进“两个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农村物权集中登记服务体系;启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管理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探索设立创

  6

 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县人行、县金融办)六是推进全国保险服务民生示范区建设。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扩大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覆盖面。县金融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金融创新、金融市场、信用建设、金融机构、保险创新、政策保障等 6 个协调推进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县支行,作为常设性机构给予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各协调推进小组的组长单位牵头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亮化工作任务,各协办单位积极配合。

 (二)加强分工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紧密跟踪各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参与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对重点任务要具体分解,落实承办处室和责任人,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时限和要求,切实形成部门推动合力。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宣传力度,广泛报道工作进度和成效,正面引导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关切,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统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坚持整体设计、系统推进、市县联动、重点突破。总体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年,为试点起步阶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施的《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组织编制规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框架,启动相关改革试点项目;第二阶段**~**年,为试点突破阶段,全面推进改革试点的先行先试,争取实质性突破成效;第三阶段 20**年及以后,为试点深化阶段,基本建立“丽水模式”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我县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正确把握好改革试点的方向、重点和节奏,做到循序渐进,稳扎稳打。对已明确的改革试点项目,要精心组织实施,力求取得实效;对跨年度的改革试点项目,要明确阶段目标,力争尽快启动、早日完成。

  7

 (四)加强督促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完善金融产业发展和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落实督查工作措施,统筹全县资源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确保改革试点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8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自查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自查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自查的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历来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三农”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也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之一。“三资”管理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镇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黎农经管发 7 号《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调研的通知》精神,镇农经站和财政所、民政办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为内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断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奠定了一定基础,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调研的重点。

 (一)四部委文件的落实情况。

 ...

篇二:三资改革内容

镇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合规、民主公开、因地制宜、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村会计垂直管理和异地委派,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 2021 年底,全镇村(涉农社区)会计全面实行垂直管理、异地委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实行网上运行、网上监管。

 二、主要内容

 1、统一选聘。通过从现有村级财务人员中择优选聘、其他部门会计人员择优选调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会计等方式组成村会计队伍。从现有村级财务人员中择优选聘和其他部门会计人员中择优选调仍然不能满足村会计需求的,由组织人事科按照公开招聘村(涉农社区)工作人员的程序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会计。公开招聘的村会计除符合一般村(涉农社区)工作人员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且能够服从统一分配。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及以上

 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选聘为村会计。对未留用的原村会计就地转任其他岗位,也可在其他单位安排岗位。

 2、统一委派。整合现有镇、村(涉农社区)两级人员力量,成立“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挂牌在镇财政局财政管理科,接受镇财政局的领导和镇农经部门的指导,由“XX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村会计的管理。按照“四权”(村集体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由“XX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 X 个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委托协议代理村(涉农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账目,负责所有报账、记账、复核等具体工作。在接受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后,“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向 18 个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派村会计岗位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异地任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时要充分考虑会计人员的工作经历、能力及村(涉农社区)的经济规模、业务数量等因素。

 按照异地委派的原则,所有村会计须委派到其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成员资格所在地以外的村(涉农社区)工作,原则上异地任职满 5 年后须再进行异地交流,个别村(涉农社区)因特殊原因无法实行异地委派的,须由镇政府报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3、统一职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与管理,办理资金拨付结算,实施会计监督;负责对委派村会计的管理、培训、调配、考核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审核、村会计两个工作岗位,会计岗位人员数量为村(涉农社区)各 1 人。审核岗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村会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财务规则及会计工作制度,及时做好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对各村(涉农社区)和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负责。村会计岗位负责村级总账、明细账等账簿的登记和管理,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对村集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要求保管好历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受委派驻村工作的村会计原则上应当担任该村两委成员(非两委成员的须列席两委会议),接受镇、村(社区)双重管理,承担该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并服从村(社区)其他工作分配。

 4、统一薪酬。坚持“人岗相符、岗酬相适、合理增长”原则,按照镇机关及村(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合理的村会计薪酬,村会计薪酬由镇财政统一发放,需从村(涉农社区)统筹的,分担部分不得超过所在村(涉农社区)应承担的村会计工资福利总额,委派村会计不得违规在村(涉农社区)领取

 薪酬。

 5、统一考核。村会计驻村后,其行政、人事、工资关系落在“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会计的集中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参照镇机关及村(社区)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村会计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在村“两委”中的任职由镇、村(涉农社区)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要保证委派村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建立村会计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考核优秀的村会计给予激励表扬,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村会计及时进行调整,形成能进能出、奖优罚劣的用人机制。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1 年 9 月):按照市、区相关要求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明确村会计的选拔、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等管理办法。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时序进度,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2、全面试行阶段(2021 年 10 月):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面推进试行工作,开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机构、人员双到位,场所、设施双保障,职能、责任双分离,理顺农村财务管理体系。

 3、逐步完善阶段(2021 年 11 月):密切关注并及时解决试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例会、定期通报、问题反馈等机制,逐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体系。

 4、总结提升阶段(2021 年 12 月):全面总结改革中形成的工作经验,完善改革中的薄弱环节,提升改革的工作质效,巩固改革的成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纪委、组织人事科、财政管理科、农业农村科、民政科、资产审计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落实资金安排。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不增加村级经济负担。财政管理科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改革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人员薪资待遇的落实,以及后期对村会计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软硬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保障,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3、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后村会计的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每名村会计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上岗后每年至少接受 1 次专门业务培训。培训要针对村会计的岗位职能,设置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

 识、“三资”管理和农村改革方面的政策法规、村级财务和“三资”监管软件的应用操作以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等课程。

 4、严格纪律监督。严格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纪律,维护改革的严肃性。村会计选聘、派驻、考核以及建章立制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会计人员选拔、派驻过程中要防止集体资金截留、资产流失。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监督,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篇三:三资改革内容

拟县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施方案 李*谢制作

 [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

 李 李 A 谢老师制作 [ 选取日期]

 虚拟县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的工作部署,推进各项产业发展,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根据《虚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虚拟市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施方案等八个文件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以下简称“三变”改革),进一步激活农村沉睡资源,盘活集体存量资产,聚焦农村分散资金,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机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

 快速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底线,尊重各方意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充分尊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和农民意愿,依法行政,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循序渐进,把握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好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以改革为动力,综合各方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改革工作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累经验,靠改革破解难题。

 ──坚持保障权益,确保风险可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民主协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使改革事项得到群众支持,接受群众监督,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真正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坚持配套跟进,加强统筹协调。注重改革的系统性、

 整体性、协同性和耦合性,形成改革合力。积极稳妥推进“三变”改革,统筹考虑农业和农村发展,统筹考虑城乡改革发展,统筹考虑公平和效率。始终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三变”改革的政治保证,提高依法推进“三变”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三)目标任务 “三变”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重点在以下三类村开展。

 1、有村级光伏电站、财政项目扶持资金、驻村单位帮扶资金的贫困村; 2、有上级投入到扶持壮大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试点资金的行政村; 3、自身有发展能力、有资源优势、有产业优势,且能与经营主体有利益连接的村组。

 2021 年底基本完成“三变”改革任务,做到应变尽变,2022 年进行总结验收。

 二、实施内容 (一)资源变资产。主要将集体的土地、林地、水域等资源要素和闲置的房屋、设备等,通过一定形式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生态庄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取得股份权利。在具体操作中,重点对尚

 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资源进行清查核实,评估作价,入股到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对一些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兴建或购置的房屋、具有经营价值的各种建筑物或机械设备,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但划归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清查核实、确定权属关系之后,折价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二)资金变股金。主要将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救灾和打卡到户的补贴类资金除外)、帮扶资金及村级自有资金,在符合政策要求、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村集体股金投入各类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在具体操作中,重点将财政投入到村集体及经营主体的涉农资金项目以及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采取折股量化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

 (三)农民变股东。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民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地上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自有大中型农机具、资金、技术、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折价后,投资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在具体操作中,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在依法自愿

 的前提下,组织农民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经营主体+集体+基地+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股份合作,让农民既能够作为股东获得收益分红,又能够让有意愿就地务工的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在生态条件较好、人文旅游资源丰富的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组织农民盘活闲置房屋资产,以住房财产权入股,采取“旅游公司+农户”“旅游公司+经营主体+农户”以及组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有资金入股合作经营。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制定方案。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定“三变”改革村,明确改革范围和改革内容、细化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并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产权办)备案。村集体要结合本村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充分尊重农民、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的意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报县、乡两级产权办审核备案。

 2、宣传动员。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

 全方位宣传“三变”改革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三变”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动员农户利用手中闲置的资产、资源、资金参与“三变”改革,特别是贫困户,要帮助他们成为股民。

 (二)实施阶段 3、明确出资价值。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用于入股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含净资产),通过协商或者商业评估合理确定其股权股值,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农民个人入股的资源和资产,通过协商或中介评估,由农民自行确定。出资财产价值确定后,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后,方可确定合作对象。

 4、确定合作对象。村集体要采取公开透明方式将诚信程度高、经营效益好的经营实体作为合作对象,创新运行合作模式,选择前景好、便于操作的可行性项目进行实施,确保参股方保底收益。农民选择的入股与合作对象,由农民自行决定。

 5、建立股份合作。参与“三变”改革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作项目、合作方式、合作股份、利益分配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搭建合作平台,建立股份化的合作经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规范出资者、经营者以及各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6、进行信息公开。对确定入股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

 经营性资产、财政资金、农民入股的资源、资金和资产以及有关合作协议、分配方案等,要及时向全体成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实施收益分配。在项目运营产生收益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的入股各方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获得的股权收益,应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使用方向和再分配比例。

 (三)总结阶段 8、档案整理。工作完成后,乡(镇)、村要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合同协议等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

 9、提交报告。完成改革任务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乡(镇)党委、政府要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变”改革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产权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职负责“三变”改革,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协调和推进工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协调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严格项目管理。村集体要加强与承接经营主体的跟踪衔接,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步伐。乡(镇)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做好跟踪与服务,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及时化解重点工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合作双方按时间节点稳步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和帮助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促进项目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风险防控。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将改革形成的股权和收益纳入“三资”监管系统,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督促承担“三变”改革的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会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财务和资金管理。强化承接主体、村集体和农户的契约责任,合理设置村集体和农户股权分配比例,提倡采取保底收益加分红的方式,使集体和农民稳定获取收益。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在提高种植养殖保险覆盖面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新的农业保险项目,政策性保险最大限度地涵盖“三变”改革项目。对没有带贫机制的短期分红项目或投资大额扶贫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村集体购买店铺等减贫效益不明显的项目,要及时纠正规范。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专门督

 导队伍,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将“三变”改革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承担“三变”改革、成效突出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

篇四:三资改革内容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三个原则,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清产核资数据为基础,聚焦集体资产、资源运营、财务收支、民主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排查整治,逐步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资产资源经营透明化、合同管理规范化、审计监督常态化,为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责任落实不到位、作风不扎实问题 重点排查村“两委”对集体“三资”动态管理不及时、审核把关不严格问题;执行村级财务管理、村务公开、承包经营等政策制度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问题;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对待群众方法简单、作风粗暴问题。

 通过整治教育提醒村干部树牢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违纪违法问题 1. 资产资源底数不清、运营处置不规范问题 重点排查整治资产资源底数不清,登记入账不及时、不规范问题;违规购建、出售、出租(发包)、出借(让)集体资产资源问题;非法占有、占用集体资产资源问题;资产资源运营过程中,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出租(发包)期限过长、价格明显偏低、逾期不缴(收)承包费(租金)问题。

 通过整治、查清查实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存量及利用情况,完善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年度清查制度,依法完善或终止经济合同,收回违法侵占的资产资源和拖欠的承包租赁费,健全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程招投标等各项制度,推进集体资产资源运营处置制度化规范化。

 2. 财务制度落实不严格问题 重点排查违规支出、瞒报漏报、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入账、抵顶发票入账、账外账问题;票据领取、使用、收回不规范问题;虚报套取、截留挪用、贪污侵占村集体收入或转移支付、专项补贴资金问题。

 通过整治,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工作流程,建立“双公章”“双签字”等双向监督共同管理机制;推动建立联网互通的

 农村财务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

 3. 民主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问题 重点排查集体资产资源运营及处置、集体收益分配、上级补助资金使用和投资、举债及财务支出等事项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审批程序问题;财务收支及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问题。

 通过整治,健全民主理财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程序,丰富村务公开形式,强化民主决策意识。

 (三)其他问题 重点排查整治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成立 XX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并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村要严格落实“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学习下发的《关于规范提升农村“三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对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 年 4 月 16 日-5 月 15 日)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整治重点和整治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要进行重点核查,清查

 出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相关问题书面形式经村书记、主任签字后加盖村委章于 5 月 10 日前上报经管站。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 年 5 月 16 日-9 月 15 日)

 领导小组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研究制定整治措施,各村认真做好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要坚持边整治边清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纳入整治工作台账,一并抓好整治,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工委。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 年 9 月 16 日-12 月 15 日)

 及时总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对照《邹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文件,针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村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摆上突出位置,要落实工作责任,村支部书记作为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准确把握政策尺度,走好相关程序,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快速开展。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汇报。

 (二)加强督促指导。要将确保整治工作质量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街道领导小组加强跟踪督促,深入了解情况,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流于形式的,要严肃批评并以一定形式予以通报。纪工委将会同财政所、经管站开展专项检查,对各村问题排查和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交办,推动整改落实。

 (三)主动接受监督。经管站要定期向纪工委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要坚持开门整治,设立公开监督电话 XX,接受群众咨询和举报,及时解释政策、回应群众诉求,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工委。

 附件:1.XX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名单; 2.XX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3.XX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附件 1

 XX 街道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 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附件 2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村

 项目

 单位

 数量

 1.开展集中整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

 个

  2.统计现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合同

 份

  3.清理不合规合同

 份

  4.补签(或依法废止)经济合同

 份

  5.收回被侵占的土地资源

 亩

  6.收回被侵占的固定资产

 处

  7.清收资源、资产租赁发包费

 元

  8.收回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集体资金(含上级拨付村集体的资金)

 元

  9.查实虚报套取的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

 元

  10.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 个

 索)

 11.批评教育提醒干部

 人

  12.采用微信、APP 小程序、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村级财务及重大事项公开的乡镇(街道)数

 个

  13.整治村务公开存在问题的行政村数

 个

 附件 3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填报单位:

 村

 填报日期:2022 年

 月

 日

 问题清单

 任务清单

 责任清单

 整 治重点 县(市区)

 排查廉政风险点数 自 查发 现问 题数 自查发现的具体问题(整改内容)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次数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数 制定整改措施数 整 治( 整改)措施 完 成时限 已完成整改数 工作进展 查处典型案例数 建立和完善制度数 通报或曝光问题数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责任部门 新建 修订 废止 批次数 案件数 人数

 ** 镇

 1.

 1. 1.

 1.

 (街)

 2. 2 2.

 2. 3. 3 3.

 3. 4. 4. 4.

 4. 说明 镇(街)逐一填写

  对应整改内容,逐条填写

 对 应 整 治 措施,依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条填写。

篇五:三资改革内容

3卷总第138期2015年第1期科学· 经济· 社会SCⅡ湘CE· ECoNoMⅣ· SoCmTYV01.33.Sum No.138No.1。2015从并行到并轨——未来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改革路径探析曹 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改革开放初期,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促使我国形成了独特的内、外资企业并行并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结构模式。然而,随着我国经济、法制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现行双轨制立法模式下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规定方面存在矛盾日益显现,其修改势在必行。而在未来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以统一《公司法》整合三资企业法中组织法的内容,同时制定单独的外国投资法,不失为改革的可行路径。关键词:双轨制;三资企业法改革;两法并轨;统一组织法;外国投资法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2815( 2015) Ol -0151—04Paral l el to Uni fi cati on——Futu托Path of Ref orm on Chi na’ SForei gn—InvestedEnterpri se Law and Company LawCA0 Zhen( School ofLaw,Renmi n Uni versi ty ofChi na,Beq/ng 100872,Chi na)Abstract:At thebegi nni ngof Chi na’ S reform and openi ngup,Chi na hasformed aparal l elmodel of the l egi sl ati on on For-ei gn—InvestedLaw andCompanyLaw due to thespeci al pol i ti caland economi c envi ronment.However,wi th thedevel op-ment of Chi na" seconomy,l egal system and advancementofopeni ng up,contradi cti onsonl egi sl ati ve conceptsand re#a-ti ons between Chi na’ 8Forei gn—Invested Enterpri sel aw andCompanyLaw hi ghl i ghtedgradual l y,whi chneed to be re-formedi mmedi atel y.Inthe future,i t woul d be a feasi bl e reform path furl egi sl atorsto make cl ear the l egal properti es andstatus offorei gni nvestment i nChi na,meanwhi l e usi nguni fi edCompanyl aw toi ntegrate organi zati onalcontents of currentForei gn—Invested Enterpri ses Law,and formul ate separate and uni fi ed Forei gn Investment Law i n the end.Key words:doubl e—track pri ci ng system;reform on Forei gn—Invested Enterpri ses l aw;paral l elto uni fi cati on;uni fi ed o卜gani zati on l aw;Forei gnInvestment l aw一、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双轨并行的历史成因现行内、外资企业双轨制立法模式有其特殊的历史成因,是我国吸引、规范外商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权宜之策。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基本路线的确定,明确了我国吸引外资的总体目标和原则,开启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篇章。如何吸引并规范外商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成为当时的首要任务。然而,囿于长久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内经济成分、企业形式单一,既没有可适用于外商投资的企业形式,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做参照,无法与国外市场经济进行对接。鉴于此,中央做出了以涉外经济立法作为突破口的重要收稿日期:2015—03—13作者简介:曹珍( 1987一) ,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15l万方数据

 决策⋯ ,以期通过立法引导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是以,立法机关首先于1979年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可通过合资经营方式在我国进行投资,并就外资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组织形式、开展营业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既是我国吸引、规范外资的第一份法律宣告书,也标志着我国内、外资企业双规制立法的开端。随后,1982年《宪法》又首次从根本法层面确定了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我国的外资立法活动便有条不紊地展开,分别于1986和1988年颁布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外商投资方式扩大到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先后颁布的三资企业法采用相似的体例和结构,就三类外资企业的项目核准、企业设立、营业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成为我国引导、规范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除了制定三资企业法,1979至1993年间,我国还先后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汇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涉及外资企业合同订立、税收征管、外汇平衡、外资产业准入等配套性法律、法规,以及外资企业登记、会计、财务、劳动等事项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至此以三资企业法为核心的独立的外资企业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相对而言,从1988年起,为推动国内经济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以区分所有制结构为标准的内资企业立法才逐步展开,至1990年形成了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核心的,包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在内的内资企业法律体系,内外资企业双轨制立法模式初步确立。到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原有的企业立法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此时立法机关又另起炉灶,先后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另成一套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内资企业组织法体系建立旧1,继而形成了我国以所有制企业法和商事组织法为基本企业法的内资企业法体系,至此我国内、外资企业双轨制立法进一步确立。而依据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就意味着外资有限责任公司需同时适用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二者之间的纠葛也就此展开。弊端二、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双轨制的现状及其其实,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原本可在各自体系内独自运行,并行不悖。但受当时立法经验、技术的影响,立法机关对三资企业法的性质缺乏明确认识,因而使其承担了外商投资法与商事组织法的双重职责。而1993年《公司法》颁布.特别是经过1997年和2005年的两次修改之后,其在内容和体系上渐趋成熟,已成为规范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152公司组织行为的基础规范,从而导致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组织法方面出现大量重复规定和规范冲突,逐渐成为困扰外资实践的影响因素,双轨制的弊端日益显现。( 一)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重复规定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而这其中的“ 法律” 自然也包括三资企业法。因此,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有关法人型外资企业设立、营业的一般性问题都应由《公司法》进行规范,三资企业法仅需对其中的特殊事项进行规定即可。但现实却是:在《公司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三资企业法却并未联动地对其中与之相同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删减,是以二者在公司设立登记、法人资格、股东出资方式、解散与清算等多项内容上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规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范冲突现行双轨制的弊端实际上更多的体现为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间诸多相异甚至相互冲突的规范,本文仅就选取其中较具代表性的问题进行阐述。1.公司设立的基础不同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设立,需由中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载明双方合作条件、投资、收益、风险分配等内容,因此双方之间被清晰的表现为合同关系,进而有利于认定违约和责任承担。而作为一般法的《公司法》,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或是存在怎样的关系,立法并未予重视,仅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即只有股东未缴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时候才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p o。2.“ 董事会中心主义” 与“ 股东会中心主义” 并立在英美法国家,公司有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的划分,又以前者数量为多、地位为重。而公司权力机构的设定方面,考虑到公众公司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且高度分散,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反而不利于决议的形成,因此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予以规定,通常称之为“ 董事会中心主义” 。三资企业法在立法之初,可能基于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将董事会( 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规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公司法》在制定和修改之时却坚持了传统的“ 股东会中心主义” ,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尽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坚持“ 董事会中心主义” ,但在外资实践中,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却经常是模糊的。以北京市工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为例,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变更登记时应提交“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万方数据

 即董事会决议;同时,其还要求在办理名称、住所变更,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时,必须提交“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由此可以推出,进行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认可的新的公司章程,需由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签字。如此,对于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股东是否有拒绝签字的权利?而股东拒绝签字之后,原董事会决议是否继续有效?若有效,那么其拒绝行为的效力如何?若无效,董事会地位或是董事会的决策权又怎样体现?此时,立法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无疑使得董事会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变得模糊。另外,对于外商独资企业而言,虽然《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规定,但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中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即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又在其《执行意见》重点条款的解读中解释道:“ 对于2006年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做强制要求,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也即对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的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外商独资企业,如果不办理登记变更,其章程是继续有效的,可以保持不设股东会的现状。如此,就导致同为外商独资企业.有些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有些则为股东会。那么,对于外商独资企业而言,其权力机构究竟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H o这种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同时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局面,对于外商独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设置的意义又该如何体现呢?3.股权转让与投资回收相异《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转让出资的行为规定较为灵活,只需由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即可,而既不同意转让又不优先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比较而言,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却显得严格——股权转让除了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外还需要报审批机构审批,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立法机关的本意可能是为维护企业的“ 人合性” ,避免因股份任意转让损害企业及他方利益,但与此同时也将外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与否,与行政审批密切结合起来,因此之前实践中经常出现因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鉴于此,2010年8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间接规定“ 不同意股东不购买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的同时,也明确将未予审批的转让协议规定为“ 未生效” ,并对一方怠于或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及他方的救济进行了详细规定。尽管如此,就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审批而言,其实质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对于未予许可的申请,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而申请人的这一权利及其救济程序,不论是三资企业法还是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均未予具体规定。另外,《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一经成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只能通过分红或股权转让收回出资。而三资企业法却在严格规定股权转让的同时,允许外国合作者依约于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无疑又给外资实践带来了双重标准的困扰。三、从并行到并轨——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改革的可行路径基于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存在的前述矛盾,不断有学者对双轨制表示异议并提出两法并轨的主张,但一直未为立法机关所采纳。时至今日,随着国内政治、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外商投资法制环境及商事立法水平不断提升,两法并轨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一) 两法并轨的必然性与可行性1.国民待遇原则的整体趋势国民待遇原则是衡量一国外资环境的重要标准,因而不断完善外商国民待遇也是各国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从我国申请加入WI" O至今,为贯彻协议规则和履行承诺,已不断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减少和降低外资的行业限制和审批标准,外资“ 超国民待遇” 和“ 次国民待遇” 逐步取消;而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实现了我国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制度并轨,内、外资企业主体地位、投资经营以及相关司法救济渐趋一致,外资国民待遇原则基本实现。如今,随着上海自贸区及中美...

推荐访问:三资改革内容 改革 内容

版权所有:诚明文秘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诚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诚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