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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9篇

时间:2022-09-20 16:0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9篇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经验交流2OO7—3近几年来.随着公职律师制度在成都市的推行.成都市工商局因为具有较为充沛的律师人才而率先成为试点单位截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9篇,供大家参考。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9篇

篇一: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交流 2OO7—3 近几 年来 .随着公职律 师制度在 成都 市的推行 .成 都市工商 局 因为具 有 较 为充沛 的 律师人 才 而 率先 成 为 试 点单位 截至 目前 ,全局 共发展公 职 律 师 6名 .其 中局领 导 1名 、处 级 领 导 3名 .分 布在 法制 、执 法 办案 等 重 要部门和岗位 公职律 师在 维护 自 身合 法权 益 、立法 立规 、制定规 范性 文件 、重大 决策 、行政执 法 、法 制宣传 教育和法律 咨询服务 、维护法律 权威 等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 .为促进 我局依 法行 政 .提高 决策 水平 ,转变 管理 职 能 .提升政府形象发挥 了重要作用 。

 一、 尊 重 民事相 对人的 平等 主体 身份 .依法维护 自身合 法权 益 行政机关 处理 民事纠纷 、维护民 事权益 的方式 、能力 和水平直接 体现 了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 的意识 、能力 和 水 平 工 商机 关 与其 他行 政机 关 一 样 ,也有 借贷 纠纷 、购 置办 公 用房 和 办公 用 品 、房 屋 租赁 、雇请 临 时用 工 人员等方面 的民事 纠纷 由于工商部 门以前具有 培育建设 市场 的职 能 .因 此 拥有很多 有形市场 .这些市场 大多 是 贷款修建 的 .同时 为收取市场 管理 费 .工商部 门还雇 请 了大量临 时务 工 人员 .“管办脱钩”后 .产生了大量还 贷 、抵押纠纷和劳务纠纷 。在近 20起 纠纷 的解决 过程 中 .我局公 职律 师积 极参 与了调查取证 、谈判 协 商 、诉讼 、

 70叶r团工裔管理轩宽 信访等具体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公 职律师充分 应用法 律专业 知识 ,坚持 以事 实 为根 据 ,以法律 为 准绳 ,坚持 原 则性 和灵 活性 相 结合 。既维 护本 单位 自身合法权益 .又考虑民事主 体 相 对人 的实 际情 况 ,妥 善解 决 了 所 有 纠纷 .其 中很 多 纠纷 通过 协商 解决 .避免 了诉讼发生 和矛盾 激化。

 此 外 .公 职律 师 在 我 局对 外 招 标 、签约和政府 采购 中也 发挥 了积极 作用 公职律 师代理本单 位的相关法 律 事务 不 仅能及时根 除纠纷 隐患 , 避免 纠纷发生 .更有效 地维护本 单位 的合 法 权益 .节 约诉 讼 成 本 ,而且 在 纠纷 发生后 .也能通过 正确途径 、正 确方 式及时 化解矛盾 和纠纷 .避 免事 态 扩大 .产 生更大损 失和不 良后果 . 公 职律师 的作用取得 明显效果 .也为 我局树立 了 良好形 象 二、广泛参 与 。严格把 关 ,大 力提 高全 局依法行政水平 (一 )发 挥 法律 参 谋 助 手作 用 , 提 高全局依 法决策水 平 在 决策过程 中.我局 公职律师 积 极参 与 .进行专 门的研究 及可行性 分 析 严 把法律关 、政策关 ,为决策提 供 法律依据和保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 作用 在 2006年的近 1O项行政决策 中 .我 局 公职 律 师都 积极 参 与 了起 草 、审查和修 订 ,运用 法律专业 知识 , “

 能 力 建 气炙 誓 口 陈 春建 分析法律 和政策关 系 .提 出了很好 的 意见 在 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 济合 作组 织 、壮 大农 村经 纪人 队 伍 、培 育 和发展农产品商标 、加强涉农合同监 管 、延伸 消费维 权网络 等一系列推 进 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 的重 要决策 中 , 既遵 守法律又 敢于创新 .所 有决策 都 收到 了预期效 果 :在治 理商业贿赂 , 打击 传销和变 相传销 .整治虚假 违法 广告 .清理整 治无证无 照经营 等重 大 决策 中 .坚持 合法与合 理相结合 ,妥 善处 置 了很 多社会热 点 、难点 问题 ; 在改 革企业年 检 、个体 工商户验 照制 度 .建 立企 业 分类 年检 制度 、个 体 工 商户滚 动验照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提 前年检制度 .实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免检制度 .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推 动各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方面都 发挥 了重要作用 公职律师在行政 决 策 咨询 中紧 紧围绕 全 局 中心 工作提 供法 律服务 .进一步规 范决策程 序 . 促进 依法施政 .保障 了全局政务 活动 的合 法高效运行 ,提高了行政效能 。

 (二 )参与地方立法和部 门规 范性 文件的制定.规 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 按 照市委 、市政 府关 于加 强 中介 机构 管理 的要求 .我局专 门组织公 职 律 师攻 坚 .学 习借 鉴外 国 、外 地 的管 理 经 验 .克服 涉及 管理 部 门多 、内容 新 、协 调 难度 大等 困难 .经 过 调查 研 究 。反 复协调 、论证 和修改 ,在 不违反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OO7—3 经验交流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起 草了 《成都 市 中介 机构 管理 办法 》,该 《办 法》共 20条 ,明确 了管理 范 围和管 理 对象 .建 立 了联 系会议 制 度 、“黑 名 单 ”公示 制度 和违 法处 罚 制度 ,结 束 了我市 中介 监管无统 一法律体 系 、无 统一管理 机构 的监 管状态 ,为促进我 市 中介 机构 的规 范管 理 和健 康发 展 提供 了依 据 同时 ,积极参 与地方立 法 工作 .认 真完成 市 人大 、市 政 府交 办 的各 类立 法及 规 范性 文件 的征求 意见 T作 截 至 目前 ,共 回复各类立 法征求 意见稿 l00多件 .参加 立法修 改讨论 会 20多 次 ,提 出了约 200多 条意见 (三)直接参与行政许可和行政 处罚等重 大、疑 难复 杂案件的研 讨 , 强化 政 府依 法行 政 我 局 成立 专 门 的行政 许 可 案件 审批 委员会 和行 政 处罚 案 件 审批 委 员会 .负责行政许 可和行 政处罚 中重 大 、疑难复杂案 件的研究 我局公 职 律 师大 多是案 审会成员 .为促进我局 依法行政提供 了保 障 2006年全市新 登记 注册各类 企业 17593户 .个体工 商户 62483户 .企业集 团 18个 .外地 内资企 业驻 蓉办 事 机构 设立 备 案登 记 252户 .完 成 改 制 企 业 登 记 377 户 全市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经济违 法违章 案件 10056件 .其 中立 案查处 3842件 .万元 以上 大要 案件 2633件 .

 案件总 值 18839万元 .罚没款 入库金 额 6702万元 截至 目前 .所有行政许 可和行政处罚 案件无 败诉 、复议 和被 撤销 案件 我局 公 职律 师参 与处 理 群众 申 诉 和上访 案件 30余件 .完成市 委 、人 大 、政府 、政 协交 办 事项 和提 案 回复 40多件 .参与研究处理 重大疑 难案件 50余件 .起到 了很好 的法律 宣传 、法 制参谋 、攻坚克难 的作用 。

 (四)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 务 ,代 理参加诉讼 、复议 活动 ,依 法维 护 自身合 法权 益 公 职律 师 是 专 门为政 府 提 供法 律 服务的 队伍 。这一优势是 社会律 师 所不具 备的 由他们代理 本单位 的相 关法律事务 .能更有效 地维护本单 位 的合 法权益 .不仅节约 了诉讼 成本 ,

 而且取 得很好 的效果 为了规范 和改 进行政复议 和行政应诉 工作 .切 实发 挥复议 和诉讼 的监督作 用 .我局 制定 下发 了《关 于行政应诉 和行政 复议 工 作 的实施 意见》,建立 了被诉部 门负 责人和 主办人 出庭应诉 制度 ,鼓励 公 职律师直 接参 与诉讼 和复议工 作 ,负 责组 织被 诉 部 门定 期 组织 相 关人 员 参 加审判 旁 听 .并直 接 指导 如何 答 辩 、应诉 2006年共办理行政诉讼 案 件 5件 .无 败诉 案件 共办理行 政复 议案 件 15件 .被 复议 案件 3件 .无 被 撤销案件 (五 )通过 法制培 训授课 和法律 咨询等 活动 .提 高法制 宣传教 育的 实 际效 果 为 全 面提高 我 市企 业 经 营管 理 人员 的法 律 素质 和企 业法 治 化管 理 水平 ,增强企业 依法经 营 、依法 管理 、 依法决策 的能力和企业竞 争力 .我局 积极开展 了“百千万企 业普法工 程”. 安排 5年 内在 全市 范 围 内组织 100 家规模 以上 企业 、1000家 民营 企业 、 10000家个体工商户 .采取 多种 形式 . 有针对性 、分期 、分批 、分层次地 开展 法 制 宣传 培训 教育 针 对 新修 正 的 《公 司法》、《公 司登记管理 条例》等新 法 律法规 .进行 了专 门的工商执法人 员 培训 .总数 超过 2000多人 次 在 这 些 活动 中 .公 职律师大 都参加 了直 接 授课 .提供 法 律咨 询服 务 .取 得 了较 好 的社会效果 .为法制宣 传教育做 出 了贡献 在公 职律师 的直 接参 与下 ,

 我局 的“四五”普 法 工作取 得 了较 好 成绩 .被 国家工商 总局评 为全国工商 系统 “四五 ”普法 先进 单 位 ,被 省 委 、 省政府 和市委 、市政府 分别评 为 了全 省和全市 的“四五 ”普法先进单 位。

 三、尊重 法律 权 威 。自觉接 受 法 律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司法监督 和 社会监督 .坚持公正执法 .是确保 全局 依法行政 .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 公职律师的参与更加畅通了法律 监督 的渠道 。也使监督更及时 ,更有效 。

 近 年来 .我 局接受 了市人大组织 的执法 检查组对 我局执 行 《商标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成 都 市著名 商 标认 定和保 护规定》、《成都市 股份合作 制 企业 条例》、《成 都市个体 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 权益保护 条例》等 法律法规实 施情 况的检查.公职律师站在法律 角 度对法律执行情 况 、执法 中存在 的问 题 、立法修改完 善等方面 提出 了很 多 专业 性较强 的意见和建议 .增强 了执 法 检查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促进 了 法律实施 在 接受检察 机关的 司法 监督 中 .

 我局公职律师积极 主动参 与 .在预 防 职务犯 罪 等方 面定 期 与检察 机关 沟 通 .了解 相 关信 息 .针对 热点 问题 和 容 易发生违法犯 罪的环节 、领 域 ,及 时 向领 导反馈 .及 时 向全局领 导干部 和执法 人员 传 达 .及 时 采取 防 治措 施 针对工商执法管理 中的具体情形 和 困惑 .及 时 向检 察 机关 汇报 .争 取 他们 的支持帮助 和指 导 由于公职律 师参与指 导 ,及时沟通 ,及时预 防 ,近 年来 .我 局没有发生 过一起渎职 或滥 用职权 的违法犯罪行 为 在接受人 民 法 院的司法监督 中 .我局不仅认 真对 待每起行 政诉讼案件 .而且虚心 接受 司法监督 .我局长期安 排专 门公 职律 十周工商管理轩宽 7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经验交 流 2007—3 来稿摘登 大力加 强 工商所制度 建设 .对抓 好各项责任 制的 落实 .提 高市场监 管 和行政执 法水平非 常重要 但 是 .要 真正把各 项制度 落 实在 行动上 .就 必 须 从制 度设 计 的科 学性 方 面 来进 行 改革 。

 一是 要 实现 工商 所 工作 的标 准 化 工商所干部该 干什 么.不该干什 么. 怎 么干 。必须要有 明确标 准。从监 管 行为入 手 .要 建 立综合 监 管 、分 类 管理标准化 此如 .巡查 中查什 么。专 项检 查 又查什 么 .查 到后 走什 么程 序 .后 续操 作 怎 么进行 等 等 .必 须建 立一套如 重点热点行 业监 管流程 、无 照经营户监 管流程 、简易处罚监 管流 程 、专项检 查 流程 等规 范 :面 对 同一 检 查行为 、同一检 查结 果 .要 建立 统 一的检 查表 式 :制 发 相 关法律 文 书 时 .应 当有统 一规 范的格 式和文 字表 述 ;从规 范 内务 管理 、队伍 建设入 手 ,

 要使 基层建设标准化 可以适 当建立 对 内流程 、对 外流程 、队伍 管理 规 范 类流程等 如 对 内流程 .可 以建 立信 息发 布流程 、信访 工作 流程 、人 员请 72卞周工商管理研完 工商所制度建设要有科学l 生 假 审核流程 、通知转发提 示流程 、车 辆使 用管理流程等等 二是要 实现 监 管手 段 的信 息 化 和现代化 .以提 高监 管效能 在这 方 面 .上海 工商 系统在近 几年 实施 的工 商所工作平 台取得 了较好效果 以长 宁分局新 泾工商所为例 .实施 工商所 信 息平 台之 前 .各项 工作只能记 录在 纸面 的 工作 台账上 .利 用率低 .工 作 效率低 .对干部 的考核也 难 以把握 实施 上海 市工 商行 政 管理 计算 机信 息 系统工商所 工作平 台后 .内务 管理 效 果明显 .监管效率大为提 高 例如 .

 在 工作 动 态一栏 中.所 长布 置一周 工 作 、每 个干部每 天下班前撰 写工作 日 记 、监 管组长 汇报 一周 工作 是必须 完 成 的工作 内容 。互动性强 ,上情下达 、 下情上报 .双方一 目了然 更重要 的 是 .工商所 工作 平台能链接 到案件 处 理 系统 、办公 自动化 系统 、工商所 综 合监 管 系统 、消费者权益保 护 系统等 重要 的业务工作平 台.使 监 管干部 的 工作程 序化 、格 式化 .从 而达 到 工作 的规 范化 .使 基层 工商所责任 制的 落 口 袁祥庆 实在机制上 用信 息化 予以保证 三 是在 组 织结 构 和监 管方 法上 要 实现综合监 管 目前 市局 、分局仍 然 实行 漏斗式 的条 线 管理状 态 .所谓 “上 面千条线 .下面一根针 ” 而随 着 市场 经济的发展 .老百姓对 基层 工商 干部 的执 法 水 平和 处置 能 力要 求越 来越 高 .专管 员式的监 管模 式 已不适 应 目前的监 管要 求 因此 .工商所应 当以“分组 划块 .综合 监管”的理念 来 进行 机 构和 岗位 设 置 .实行 一人 多 岗、一 岗多能的综合监管方 法 “分组 划块 ”主要 指按 工商所管辖 范 围划分 成若干 个地 块 .每 个地 块设 置若干个 监管 岗位进行 管理 :“综合监 管”主要 指每 个监 管干部 必须熟练 掌握 、综合 运用各 类工商法律 法规 .不分条 线 .

 实行综合执法 每个工商所设置一个 综合 组 、一 个 办案组 和 若干 个监 管 组 .以适 应监 管形势发展 的需求 (作者 单位 :上 海市工 商局 长 宁 分局新 泾工商所、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篇二: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行政学院学报20 0 7 年第5期试论公职律师与法治政府建设刘霞(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昆明, 6 50 0 0 0 )摘薹:

 公职律师具有身份的双重性、 法律业务的针对性、 从业话动的公益性三十特点, 因此就决定了在政府法治建设中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宣传咨询功能、 参与央策功能、 耐度把关功能、 化解纠纷功能。

 耍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提高律师的综合寮质和政治地位, 加强律师自律. 促进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杜会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增强公职律师的法律保障. 增加澈励机制。关键词:

 公职律师; 法治政府; 建设中圈分类号:

 D 9 20 . 4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6 7 1—0 6 8 l( 20 0 7 )惦一0 1醅一0 4作者简介:

 刘霞( 19 7 4 一). 女, 汉族. 云南人, 云南省司法厅干部, 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有这么一个故事:

 在美国建国之初. 杰弗逊问华盛顿。

 为什么要同意国会成立一个第二议院参议院?华盛顿没有回答。

 而是同他“为什么你把咖啡倒人碟子里?”“使它凉下来, ” 杰弗逊回答。“同样。

 我们把立法倒人参议院的碟子里, 让它凉下来。

 ” 华盛顿说。

 美国的开国者就是要让两院形成议案冷却的机制. 同时也给了国会冷却政府主张的机会。

 “碟子机制” 不仅保护端咖啡的人不被烫伤, "tg 使得喝咖啡的人变得从容。

 在现代社会, 政府的管理也需要“碟子” 把过热的决策和措施冷却下来。

 正如霍布斯所说, “人们之所以成立一个国家。

 是为了使自己得到安全和最大的利益需求的满足。

 ” [ 1]( P 128 )以法律制度的设计规范, 限制政府的管理行为, 促进管理的科学、 民主, 是当今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

 自20 0 4 年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来。

 我国的政府法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

 近年来。

 司法部推行的公职律师制度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大胆尝试。一、 公职律师的特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社会律师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律师队伍。

 他们之间既有个性, 又有共性, 他们的业务活动共同谱写了我国民主法治的乐章, 有力地维护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的公职律师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提供免费法律收稿日期:

 20 0 7 —0 6 一15・16 8 ・服务的法律工作人员。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规定了公职律师的权利, 如参与律师协会活动的权利, 调查取证的权利等。

 可以看出, 公职律师有三个特点:

 第一, 身份的双重性。

 公职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公务员. 享有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从工作的内容上看, 从事有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以自己的知识、 技能为本单位或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具有律师的身份, 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服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双重管理.如果违反有关的律师法律法规, 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 法律业务的针对性。

 公职律师提供的法律业务不同于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

 前者以服务公司的管理、 处理与公司相关纠纷为主要宗旨, 后者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是有偿的法律服务为主, 业务涉及民事、 刑事、 经济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在社会律师之间还有不同的专业分工。

 而公职律师的业务主要是针对政府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侧重于政府管理的理性决策、 依法管理、 依法执法等, 目的在于从法律上、 制度上保证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因此. 公职律师不仅精通法律知识, 还有着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三。

 从业活动的公益性。

 公职律师作为公务员。

 不可以对外开展有偿的法律服务, 不得在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所兼职. 不得以社会律师的身份对外 万方数据

 刘霞:

 试论公职律师与法治政府建设承接法律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只能处理政府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事务和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业务的公益性. 保障了公职律师较少受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 有利于其秉公执法, 以智慧和技能开展法律服务,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正如江平先生所说. 作为一个学法的人, 自身学的不仅是服务之道, 而且是治国之道, 律师往往讲的是服务之道, 不一定能够掌握治国之道[ 2】

 ( P 6 0 7 )。公职律师就是掌握治国之道和服务之道的人。

 由于其业务的公益性, 有利于消除传统司法过程中社会律师与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的对抗和分歧。

 有利于各类法律工作者充分履行职责,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头戴荆棘的桂冠, 手执正义的宝剑” 应该是公职律师的生动写照。二、 公职律师在政府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 确定了法治政府的七项指标:

 政府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能。

 民主N - 学的行政决策机制形成, 高效便民的矛盾化解机制形成, 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及与主体的利益彻底脱钩. 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索质和行政能力普遍增强。

 笔者以为, 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以下四个基本功能:第一. 宣传咨询功能。

 公职律师具有身份的双重性。

 以其丰富的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和精深的法律知识成为政府对外宣传的窗口. 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

 勾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对人的桥梁。

 首先。

 公职律师的宣传工作满足了公民对基本的信息需求。信息在当代经济文化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为公民共享之财富, 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便是对信息获得的最根本的保证。

 【3]( P 25)公职律师的宣传咨询工作是阳光政府、 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部分。

 通过讲解国家法律和政策. 宣传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便于让公众了解本- 部t- J的工作程序, 让相对人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 有利于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近期刚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为公职律师将不涉及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向公众依法定方式公开. 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刨造了法制条件。

 其次, 争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信息公开和法制宣传。使当事人不满情绪得到宣泄, 消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法律过高的、 不切实际的期望, 消除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对抗. 争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再次, 通过联系群众, 公职律师了解到行政决策、 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了解到社会公众的具体需求, 便于公职律师将收集到的情况向本部门领导反映, 作为依法决策、改进和完善管理的根据。第二, 参与决策功能。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前提和关键。

 行政管理规章的制定。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监督等行为都是围绕着执行行政决策而展开的。

 法治政府的评价目标之一是科学4 - 1= 、 民主化、 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公职律师应全面参与政府决策过程。

 一是注意行政决策的民主化。

 行政决策的制定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在决策之前适当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以保证决策的广泛代表性, 使决策得到充分的论证, 减少政府闭门造车的片面, 也有利于为决策的执行创造群众基础, 促使政府行政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例如.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抵制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 k 收费标准事件与决策前没有开展充分的论证、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

 近年来, 广泛推行的听证程序, 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听证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仍然不够。

 听证之后的决策仍然让人有掩耳盗铃之嫌。

 二是注意行政决策的程序性。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弊端, 程序被认为是实体的保障和手段,为了实体甚至可以放弃程序。

 其实, 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 程序的过程本身是一个社会法治理念的宣传过程。

 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

 没有程序的正当性。

 实体的正当性就成了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

 自由的历史就是法制程序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历史。

 宁可在有正当程序而无正当的实体规则的社会生活。

 而不可在有正当实体而无正当程序的社会生活。

 ” [ 4 ]行政决策程序是各方利益实体利益博弈的过程, 保证了各方有机会充分表达意志和利益的机会。

 决策论证、 决策听证、 决策制定都应该有公职律师的参与, 以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平、 公正、公开, 也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

 三是注意行政决策的指导性。

 一直以来。

 以管理代服务, 以罚款代执法的行政管理模式造成了公众与政府的隔阂和x ,l-抗, 行政管理应该是政府利用其资源、 信息和资金优势实现社会事业的公共管理最优化。

 “国家的福祉是宪法和权利两者之间获得最高的和谐。

 这种状态是理性通过绝对命令向我们提出的一项责任. 我们为之而奋斗。

 ” 【5】

 ( P 14 5)在当今, 以大量运用行政指导进行行政管理为各国所提倡。

 行政决策- 16 9 ・ 万方数据

 刘霞:

 试论公职律师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应注意五个转变:

 由强制型行政向说服型行政转变。

 由对抗型行政向合作型行政转变, 由统治型行政向治理型行政转变, 由封闭型行政向开放型行政转变, 由扰民型政府向亲民型政府转变。

 [ 6 ]( P 6 2—6 3)公职律师应注意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说服性, 争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采纳, 促进行政决策得到正确实施。

 减少行政管理的成本。第三。

 制度把关功能。

 制定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机凳的一项基本权力。

 相对于单纯的行政命令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而言, 规范化管理具有增强透明度和管理效率的O r ,势。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制定规章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 公职律师在本部门的制度建设中。

 应参与制度的制定、 落实和监督。

 把制度建设与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相结合. 变单一的行政管理为法律、 经济、行政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变直接管理为主为间接管理为主。

 [ 7 ]( P 8 2)在制度的制定上, 确保制度的科学性、 合法性、 合理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

 以控权理论为基础的法治管理不是行政管理的唯一手段和目标, 应该说, 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善治符合高效、 便民政府的建设目标。

 首先, 要注意制度不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不得加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和义务。

 在保证制度合法性的同时. 还要注意制度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对符合善治的做法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

 改善和提高管理的质量。

 其次。

 在制度的落实上。

 注意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不符合实际的制度, 操作起来难度大。收不到实际成效的制度提出改进或者是取消的建议和意见。

 再次。

 在制度的监督上, 注意执法主体是否合格、 执法程序是否正当, 尤其是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由于自由裁量权有很大的弹性, 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有不公正、 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存在; 注意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敢管理的宗旨, 造成了管理的效率低下、 管理目标的落空等后果。

 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 公职律师应该提出法律意见。

 近几年来. 在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的执法责任制、 过错责任追究制、 依法赔偿制的建设和实践中。

 公职律师应该有很大的发挥空间。第四, 化解纠纷功能。

 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时,以追求公共利益、 实现管理职能为最大目标, 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追求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者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

 笔者认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管理方之问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要对双・17 0 ・方发生的冲突和争议以平常的心态去对待, 而行政部门更要虚心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要能够容忍社会公众的诉讼、 复议等请求。

 因为行政部门能够依法与相对人解决纠纷本身也说明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公职律师在处理涉及行政部门与相对人纠纷时。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是调解协商。

 经过宣传国家政策. 阐述法律精神. 预测法律后果, 寻找双方矛盾焦点和利益共同点。

 有理有利有节地化解矛盾, 和平解决纠纷, 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在调解中注意要听取对方充分陈述的意见, 不能凭借公权力凌驾于对方之上, 进一步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 也要注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为息诉罢诉。

 违反法律和原则. 迁就对方的无理要求。

 二是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 实施十几年来, 民告官案件增多, 行政机关怕当被告、 败诉率高的现象有所改观。

 公职律师作为本部门的代表, 应该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

 通过行政诉讼. 宣传本部门的工作。

 说明行政处罚的依据, 接受司法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是参与信访接待。

 由公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是行政部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改正错误的一个方式。

 如果在信访中确有违法行政、 滥用权利的。

 依法办理; 如果行政部门没有违法行为的, 通过信访倾听上访人诉说。

 力争说服对方停止继续上访的做法。以上是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四个基本功能。

 其中, 宣传咨询功能是基础. 这一功能的发挥决定了决策参与、 制度把关、 化解纠纷功能的发挥; 决策功能是关键, 决定了整个行政管理的效果; 制度把关功能是手段, 以理性的规章制度控制行政权力, 实现管理的高效便民; 化解纠纷功能是有效措施。

 便于处理好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 实现行政管理的良性循环。

 这四个功能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构成一个整体, 贯穿于整个行政管理的过程。三、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公职律师制度是整个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职律师在政府法治建设中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整个律师群体社会地位的提高。

 在现阶段。中国律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政治影响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中国律师与主导政治力量, 包括与司法机构对话和交涉...

篇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发挥律师在维稳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律师在维稳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党政的工作中心,在全面履行各项职能的同时,把维护社会稳定当作第一责任,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优势,让他们在排解纠纷、消弭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维护汕头社会稳定的"一方面军"。

 一、紧跟形势,深化律师参与维稳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多年的实践让我们深深体会到: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首先,处理好新时期的矛盾纠纷,营造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法治的引导。严峻的发展形势告诉我们:要妥善处理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维权和积极疏导才是有效途径。只有运用法治的"疏",把老百姓怨怒的"洪水"引导和疏通到正确的法治轨道上来,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矛盾纠纷激化的思想源头,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才能为建设和谐汕头营造一个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环境。其次,在依法处理新时期的矛盾纠纷中,律师起着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法代替的作用。律师所从事职业的直接性、广泛性、前瞻性、中立性、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有效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中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再次,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是律师的重大时代命题和重要历史使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律师的社会角色也不断的多样化。作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斗士的律师,只有将自身的执业融入法治建设的大潮,将维护社会稳定当作自身重大的历史使命,才能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民众中获得信赖和威望,才能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谋得一席之地,以优异的成效取得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实现"多赢"的良好格局,律师业才更具有生机和活力。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从促进汕头和谐发展的高度,把律师参与维稳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头戏抓紧抓好。局主要领导在多次会议上对广大律师提出,要正确处理好形势与执业、创新与发展、形象与品牌的关系。鼓励广大律师勇于承担起维护公平正义、畅通民众诉求、弘扬社会诚信的历史性任务。以深化思想认识作为广大律师参与维稳工

 作的切入点,使广大律师增强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形象意识,自觉地把维护稳定当作己任,有效地推动律师参与维稳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创新机制,促进律师参与维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我们把规范律师参与维稳工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重要途径来抓。经过深入调研,结合汕头实际,我们建立和健全了律师参与维稳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律师参与维稳领导机构。成立由 17 名成员组成的重大敏感案件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 26 名成员组成的敏感案件律师代理团,指定专人负责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处置和指导日常工作,并建立了专门档案。二是健全律师参与维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汕头市律师办理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办法》,签订了《汕头市律师参与维稳工作责任状》等敏感案件报告备案、业务监督指导、敏感案件排查、与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联系和责任追究等八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初步实现了律师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加强教育引导。强化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引导律师自觉把自身的执业活动融入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同时,领导带头,深入基层律师所,加强对律师参与维稳个案指导力度。

 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排解纠纷、消弭冲突的维稳作用。近年来,我们把开展律师参与维稳工作与解决影响本地区发展稳定、与群众生产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寻准了律师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卓有成效地推动了律师参与维稳工作的深入开展。较好地树立了汕头律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形象。一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农民工维权援助周"、"和谐与消费"、"百岗连百村,共建新农村"、"送法进企业,和谐促发展"、创建"五无"村居、"爱心成就未来,资助贫困学生"等法制宣传、无偿维权和捐献活动。"禽流感"防治期间,全市律师还积极捐款,购买防治药品和图书送到农村,送到养殖户手中。律师在参与公益性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过程中,与老百姓零距离接触,以中立、公信的身份与地位赢得了群众的信任。提升自己的社会公信力,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也为律师有效参与维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二是积极参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弱势群体的

 正当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及时的维护和实现,他们的愤懑情绪能否得到及时的指引和疏导,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平与正义,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现实生活中,民众选择非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法制的引导和法律救济途径。一些群众因感到求法无门才走上上访甚至聚众闹事之路。为此,我们的律师本着"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原则,通过为农民工、外来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途径,规劝疏导、政策宣传、批评教育三项并举,有效地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引导他们通过正确渠道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及时参与调处解决重大群体性纠纷。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律师运用自己综合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妥善的处置方案和建议,往往起着关键作用。我市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而引发的多起重大群体性纠纷,因为律师审时度势,趋利避害,及时梳理、调整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将其引导到理性、合法的途径上来,一一化险为夷。例如,省重点工程220KV苏南输变电站建设项目由于所在地莲上镇涂城村村民对村政有意见,部分村民采取过激措施阻挠工程建设,形势非常严峻。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澄海律师奔赴现场,宣讲法律,疏导群众,引导大家依法解决问题。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群众对律师由敌视转为折服,事态也渐渐趋于平息。四是积极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我市律师积极参与每月的"区(县)长接待日"、"六长接待日"和"区(县)信访日"。市法律援助处每天派出一名律师到市信访局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面对棘手的上访案件,我们的律师总是把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作为主要目标,劝导纠纷主体正确认识法律、法规,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和尊重对方的利益,通过引导纠纷主体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以平缓、低廉、简捷的方式化解纠纷。五是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顾问。我们在全市七个区(县)成立了公职律师所,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适时提供法律意见,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纠纷发生。对提高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社会凝聚力,消减社会矛盾与冲突,促进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都产生了积极作用。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征求律师法律意见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已经成为党政领导的共识。

 党政领导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信任,对律师参与维稳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经过广大律师的努力,汕头律师树立起了良好的社会和服务形象,在党政机关和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高。"有问题找律师"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作者单位:汕头市司法局)

 来源:汕头日报

篇四: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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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法律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好的法治环境,关乎市场的稳定和企业的信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湖北省鄂州市注重发挥律师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扎实推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较好地促进了营商环境法治化,推动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一、主要做法及成效湖北省鄂州市现有律师事务所16家,执业律师126人。近年来,鄂州市司法局盘活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着力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主动回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一)聚焦民企需求,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根据民营企业发展实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树立了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品牌,并率先在全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形成了“万所联万会”机制,深入推进“法治体检”活动常态化,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一是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服务。2015年,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共同制定了文件,成立了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和举办法治讲座、提供现场法律咨询、审查协议等多种形式,为全市28家重点民营企业和商(协)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效预防或缓解了不少企业风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深入开展民企“法治体检”专项活动,组建律师助力民企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团,为民企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二是建立“万所联万会”联系合作机制。2021年7月,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推进律师事务所和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开展工作对接,鼓励和引导尚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商会和民营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民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进一步提升民企依法经营、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三是通过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通过法律保障措施来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新,有效推动了企业可持续发展。2020年至今,全市律师到民营企业举办法治讲座63场次,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纠纷39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律师作用的路径思考——以湖北省鄂州市为例高戬生 (湖北省鄂州市司法局局长)李 鹰 (湖北省鄂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洪利民 (湖北省鄂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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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TICE OF CHINA2022年第1期·总第265期件,给民营企业制作法律意见书82份,审查合同78份,撰写“法治体检”报告8篇,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案件26件。(二)聚焦发展大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一是推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6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全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组织指导律师通过担任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全面介入顾问单位的决策、管理全过程,为顾问单位处理涉法事项建言献策,推动顾问单位管理决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二是组织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村(社区)法律顾问团,采取顾问律师定期到乡镇(街道)司法所集中坐班与主动下访相结合的法律服务工作模式,积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法治乡村建设。2020年至今,全市法律顾问在各村(社区)组织开展各类法治专题讲座912场(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7万多人(次),参与化解矛盾纠纷521件,审查合同361份。三是开展律师参与城管执法工作。推荐优秀律师常驻城管各执法大队,随队赴执法第一线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了城管行政执法规范化。(三)聚焦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积极组织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律师赴信访部门,参与党政领导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化解矛盾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组织10名律师参与了全市出租车整治工作,引导出租车主依法理性维权,及时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二是积极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在市、区两级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发挥律师化解矛盾纠纷职能作用。三是组织引导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市司法局2020年8月印发了《关于推动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以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四是建立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代理制度。每个工作日各安排1名专职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平台、“12348”热线平台值班,在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四)强化教育管理,着力提升执业能力。一是注重教育培训。通过“请进来”的培训方式,每年定期举办律师教育培训班,邀请省内的知名法学专家学者讲课;同时通过“走出去”的培训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律师参加学习考察、业务研讨活动,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二是注重考核管理。每年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评工作,把考评结果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评估、资质管理的依据,并按照考评结果实施奖惩。三是注重能力提升。加强律师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新上岗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组织律师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二、存在的问题鄂州市律师行业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了难以取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障碍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市场主体尚未形成“有事找法”的惯性思维。法律顾问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价值并未受到市场主体充分的关注,有些民营企业并不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往往在发生了法律问题以后,才会让律师介入事件当中,不少民企从未聘用过律师,以至于在法律案件处理中常常处于被动局面,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二)律师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发挥不明显。法律服务与营商环境优化的结合点在于业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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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法律服务求。但目前律师法律服务没有完全抓住这个要点,律师的业务领域拓展不够,没有完全做到让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信得过、离不开。部分单位由于对律师工作缺乏深刻认识,“聘而不用”,或者“顾而不问”,从而使得顾问律师工作很难深入顾问单位的日常管理流程当中。又如部分单位未能建立健全完备的顾问律师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在实际中也无法反映出顾问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权威性。(三)律师优化营商环境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律师受聘法律顾问,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素质外,还应具备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才可以为法律顾问单位发展进行法治引导与支持。但实践中,一些单位法律顾问只懂理论不懂实践,又或者只熟悉顾问单位所在行业的相关法律而对其他部门法律完全不了解,甚至只懂法律,不讲政治、大局,以致无法切实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顾问单位的健康发展。(四)律师优化营商环境的经费保障不到位。党政机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但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村(社区)法律服务费偏低,难以吸引优秀律师资源;市工商联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但服务费较低,甚至区级没有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影响了律师的工作热情。三、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律师作用的路径笔者建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律师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一)搭建专业平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引导广大律师深度嵌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提升律师行业影响力,做到党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部署到哪里,律师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1.积极引导律师参与民主法治建设。一是积极推动科学立法。律师参与立法,对于推动国家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有着重大意义。建议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机关招聘资深律师加入立法团队,以切实解决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律师人才短缺的现状。建议由立法机关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让律师积极参与立法,以切实提升立法的工作品质与效果。充分吸收优秀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律师代表在参政议政以及执法监督方面的特殊优势。二是积极推行严格执法。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均必须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凡重大的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要文件、重大行政案件等,政府及政府部门在作出决策之前均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律师在任法律顾问期间,也要建言献策,以保证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决定重要事务时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各级执法机关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积极聘请律师开展合法性审核,以保证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与实施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要招募优秀律师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以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严肃性。三是积极推动公正司法。要发挥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的功能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及业务互动、专题研讨、数据共享等工作制度,为广大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提供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进一步增强双方相互了解与信任。建立在优秀律师中招聘法官、检察官的机制,并建议废除律师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规则,畅通律师进入司法队伍的途径,以进一步提升全体律师对于法律职业的认同感,激发司法队伍的活力。公检法等机关要继续完善律师执业权益保护机制,认真落实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机制,进一步完善便利律师参加诉讼机制,以更好地实现律师在公正司法中的职能作用。四是积极推动全民守法。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就需要更多律师介入普法工作,以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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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TICE OF CHINA2022年第1期·总第265期用法的意识。设立律师以案释法的机制,并组织律师参加普法宣讲团,以案讲法、以事说法,进行点对点、面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为群众答疑解惑。要充分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热线电话、法律咨询网站三大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律师法律服务触角,向广大人民群众免费提供专业、精准、快捷的法治宣传服务。2.积极指导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企业实际情况和民众需求,积极指导律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法治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一是围绕中心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政府重要工程、融资项目协议的审核工作,为政府重要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完善公职律师机制,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决策、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编制等各方面论证评估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为银行、证券、保险、环境保护、精准扶贫、知识产权、空港经济、多式联运、“互联网+”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服务保障地方支柱产业发展。二是聚焦企业实际,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引导律师成立企业服务队,进商会、进公司,围绕企业的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预防化解等问题进行“法治体检”,剖析商会、企业法律需求与风险点,并协助商会、企业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企业法律顾问作用,通过引导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利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的自测系统小程序、二维码APP等,向民企提供智能检测、在线分析、远程咨询等法律业务。推动并落实“万所联万会”的联系合作制度,鼓励并指导没有聘任法律顾问的商会聘任联系合作的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对工商联推荐的民企申报公司律师开辟绿色通道,以进一步提升民企的依法经营、依法治理能力与水平。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法律帮扶,对困难企业特别是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适当减免律师服务费用。引导律师事务所开发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服务产品,积极引导律师关注涉及专利保护事项,并进一步做好与高科技、新兴领域企业之间的法律服务衔接,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转移、转化和保护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关注民众需要,提供贴心法律服务。全面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合理配置律师资源,进一步优化法律顾问的团队化服务水平,采取定点接受咨询、进村入户、跟踪服务、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上门的贴心法律服务,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3.积极指导律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指导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理念,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维稳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和谐安定。一是指导律师充分运用协调、和解的方法,达到案结事了,有效防范与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切实有效地将问题化解在最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二是将调解优先贯彻在律师执业的全过程。强化律师介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律师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有效途径,充分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积极参与信访接待和管理。进一步推行对不服司法机关已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进一步健全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机制。三是坚持发扬“枫桥经验”,积极指导律师在代理因意外死亡、民房拆除、拖欠工程款、劳动报酬等产生重大争议的社会敏感案件中,注重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入手,对各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依法、理性地解决矛盾纠纷。要组织律师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评查活动,推动案件得以公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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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法律服务理。四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大对律师代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五是不断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积极推动形成在律师进行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法处理纠纷制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加强管理引导,优化法律服务环境。律...

篇五: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分类号:

 密 级:UDC:

 本校编号:

 1065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中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研究研究生姓名:

 张治叶 学号:

 20160032021501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庄晓华 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张 翼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

 硕 士 专业方向:

 法学理论 学习形式:

 全日制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学 西南政法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法 法 律 律 硕 硕 士 士 专 专 业 业 学 学 位 位 论 论 文中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研究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al pattern of public servicelawyer system作 者 姓 名:

 张治叶指 导 教 师:

 庄晓华西 南 政 法 大 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1内容摘要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2016 年 6 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推行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体系的目标。可见,在我国发展、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已被国家提上了议事日程。自从“公职律师”这一概念在 1994 年 8 月司法部于北戴河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被首次提出来以后,各地纷纷进行了公职律师制度构建的模式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发展模式。但是公职律师经历了这么多年的试点工作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制度构建模式,且现在在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实现构建公职律师制度的初衷。因此,对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进行研究,明确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才来源等,形成公职律师制度构建的统一模式,对于早日建成公职律师制度体系,实现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初衷,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文章的结构及思路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构建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进行阐述,明确我国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而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职律师制度模式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的典型模式,包括“扬州模式”“厦门模式”、“广州模式”等,并对这些模式进行了评析,为后文阐述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在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明确了我国公职律师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公职律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不明确、人才来源途径单一,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重叠,公职律师的作用与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第四部分是结合域外公职律师发展的相关情况,并结合我国在构建公职律师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域外公职律师发展中的合理成分进行借鉴,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的构想。

 2关键词:公职律师;构建模式;法治政府;管理体制;独立性

 3AbstractIn 2014,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utforward “Building Social Lawyers, Public Lawyers, Corporate Lawyers,withCompetent Advantageous and Structured Lawyers”. In June 2016, the General Office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s General Office issued the“About Law Implementation”. The "Advisory System and Opinions of the PublicLawyers System" (here in 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clearlyput forward the goal of establishing a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It can be seen that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in China hasbeen put on the agenda of the country. Since the concept of "public lawyers" was firstproposed at the National Justice Department (Bureau of Justice) meeting held inBeidaihe in August 1994, various localities have conducted explorations of the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and formed a Correspondingdevelopment model. However, public lawyers who have been through so many yearsof trial work have not formed a unified construction model of the public servicelawyer system,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which cannot realize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establishing the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Therefore, research is conducted on theconstruction model of the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to clarify the role orientation,institutional setup, management system, talent sources of public service lawyers, forma unified model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and establisha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to realize the establishment ofpublic service lawyers.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system and the full play of therole and function of the public lawyer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e structure andideas of the article are as follows:The first part mainly elaborates on the necessity of constructing a public servicelawyer system in China, and clarifies that establishing a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in China is a require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government in ourcountry and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marketeconomy.Therefore,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The second part mainly elaborated the typical models of public-service lawyersin China, including the "Yangzhou model," "Xiamen model," and "Guangzhou

 4model." These models were reviewed and analyzed to provide an explanation of theestablishment of the public service lawyer system in China. The problems that existedin the above laid the foundation.The third part elaborat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service lawyer system in China, and clarifies th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public service lawyers in China, including the lack of a clear legal basis for publicservice lawyers, the unclear positioning of public service lawyers, and the lack oftalent sources. Unification, the scope of duties of public lawyers overlaps with thefunctions of governmental legal institutions, and the roles and functions of publiclawyers have not been fully utilized.The fourth part i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lawyers outside thedomain, combined with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publicservice lawyers in China,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reasonable components in thedevelopment of public lawyers outside the country, and proposing a constructionmodel of the public lawyer system consistent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ywords: Public lawyer ;Construction model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of law ;Management system ;Independence

 5目 录引言................................................................................................................................1 1、 一、 我国构建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4 4(一)构建公职律师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4(二)构建公职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8二、公职律师制度构建的模式探索.......................................................................... 11(一)扬州模式——政府雇员..........................................................................12(二)厦门模式——内部置换..........................................................................13(三)广州模式——专门机构..........................................................................14三、公职律师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15(一)公职律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5(二)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不明确,人才来源途径单一..............................16(三)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重叠..............................17(四)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存在弊端..............................................................17(五)公职律师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18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构想.................................................................. 19(一)完善立法,明确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19(二)明确公职律师的机构设置,实现法制机构律师化..............................21(三)整合现有资源,理顺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22(四)扩大公职律师人才来源途径,完善公职律师激励机制......................25参考文献...................................................................................................................... 28致 谢...................................................................................................................... 31

 中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研究1引言(一)选题来源及研究意义2016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推行意见》中规定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并且明确提出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目标,争取到 2020 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公职律师制度体系。可见,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已被国家提上议事日程。从公职律师的性质来看,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分为广义的为各级党委、政府及人民团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和狭义的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员。为完成构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任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都从狭义的公职律师角度出发,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特别是在实务界,各地积极开展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并探索出了公职律师制度构建的相关模式,其中典型的有“广州模式”、“厦门模式”、“扬州模式”等。但是,公职律师制度经历了这么多年的构建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构建模式,公职律师制度构建模式不统一的状态对于本身需要通过顶层设计进行的制度建设具有不利影响。那么,应该怎样构建公职律师的制度模式?怎样的模式才符合构建公职律师制度的初衷?怎样的制度构建模式才能真正发挥公职律师的价值与功能而不致于使公职律师制度的设立变成劳民伤财之举?因此,本文在立足于狭义的公职律师角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进行研究,提出公职律师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构建公职律师制度的初衷,对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进行构想,明确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人才来源途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等,这对于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于早日建成公职律师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二)文献综述目前,国内对公职律师制度构建模式的研究并不是很丰富。在著作方面,研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究公职律师制度的专著只有严军兴的《政府律师制度研究》和王进喜、程滔主编的《...

篇六: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绕中心

 服务大局 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作用 ——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 2011 年 6 月 20 日 温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会长

 瞿韶军 各位代表:

 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从 2008 年 5 月 至今, 现已届满。

 现在, 我受第四届理事会委托, 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请各位代表审议, 并请应邀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 三年来温州律师业发展概况

  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召 开以来, 市律协四届理事会在市委、市政府、 市司 法局的正确领导下, 积极引 导全体会员 ,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 以服务社会与诚信执业为主题, 以规范管理与谋求发展为主线, 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 取得了 一定成绩。

 截止 2011 年 5 月 , 我市律师所已发展到 79 家( 其中合伙所52 家, 个人所 27 家), 本届内 增长 75. 6%。

 全市共有执业律师969 名( 含公职律师 30 人, 法律援助律师 43 人), 本届内 增长57. 1%。

 党员 律师 287 人, 占律师总数 29. 6%。

 三年来, 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开展法律服务, 共担任法律顾问 10239 家(次) , 办理刑事案件 14045 件, 民商事案件 55839 件, 行政案件3421 件, 非诉法律事务 4882 件。

 2010 年我市律师业务收费

  29929. 57 万元, 比 2007 年增长 74. 3%。

 三年来, 我市多 家律师所和多 名律师受到国家、 省级表彰,律师社会形象快速提升。

 嘉瑞成所再次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平宇所被评为 “全省司 法行政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震瓯、 玉海所被省厅评为“党建工作模范所”。

 虞爱萍律师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 荣誉称号, 并受到胡锦涛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陈兴良律师荣获中国民主同盟全国先进个人称号, 李北平律师被评为浙江省第二届“十佳杰出 青年卫士”,周光律师荣获 “浙江省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称号, 等等。

 我市律师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展示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律师的地位、 作用 也越来越为党委、 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肯定和重视。

 去年 7 月 , 市委、 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律师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并将律师业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十二五” 发展总体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律师行业的持续、 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 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二、 本届理事会主要工作 (一) 围绕温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三年来, 市律协结合温州实际, 引 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以政府、 企业、 重点工程、 乡 村、 社区为服务重点, 积极开展“法律五进”。

 为此, 市政府还专门召 开了 全市“法律服务五进” 工作推进会。

 市司 法局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深化“律师服务五进” 活动的意见》,“五进” 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律师进政府” 备受重视。

 市局、 市律协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对接, 并在乐清市开展律师与政府领导“一对一” 法律顾问服务试点。

 为此, 市律协还建立了 温州 律师人才库, 首批选拔的100 名律师已经入库。

 截止今年 5 月 ,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 11 名法律顾问中有 8 名是律师, 10 个县(市、 区)

 政府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聘请了 由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 市政府 24 个部门、 县(市、 区)

 政府 127 个部门、 全市 68 个乡 镇政府聘请了律师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 以法律人应有的职业操守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审查规范性文件、 参与信访接待、 重大纠 纷调解、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等事务,并担纲起重任, 为依法行政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同时也推动了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目 标。

 “律师进企业” 成效明显。

 2008 年,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我市律师积极行动, 着力开展企业重整重组、 重大建设项目 投资、“法律体检” 三项重点工作, 市律协出台了《关于律师参与企业重整重组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组建债务重整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 会、 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 举行“律师对话温州经济”电视系列论坛, 组织开展百家企业“法律体检” 专项行动, 引 导全市律师主动贴近经济建设主领域, 取得明显成效。

 “律师进重点工程” 时不我待。

 市律协按照《温州市司 法局关于服务重大建设项目 投资的实施意见》, 积极与市发改委、 重点办等政府职能部门联系沟通, 搭建服务平台。

 我市律师已为瓯江口 工程、 瓯江过江通道、 七都大桥等数十个省、 市、 县重点工

  程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涉及投资金额超过 82 亿元。

 以此为开端,为重点工程服务已成为广大律师的共识。

 “律师进乡 村、 社区” 全面铺开。

 组织开展“百名律师送法进千村” 活动, 304 名县域律师到全市 154 个乡 ( 镇)、 1524 个行政村开展了 属地挂牌服务。

 在此基础上, 又组织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 工作, 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服务。

 截止 2010 年底,全市已有 4614 个行政村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律师进社区工作虽然起步较晚, 但到目 前也已有 62 家社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今年 1 月 , 市府办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 要求在“十二五” 期间全市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并全部实现政府补助有偿服务, 今年首期投入 800 万元, 列为市政府“十大民生工程”, 以后逐年增加到 1000 万元。

 ( 二)

 贴近基本民生诉求, 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发挥职能, 维护社会稳定。

 引 导律师履行社会职责, 关注民生、 服务民生, 积极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市律协重大、 敏感案件指导委员 会组织了 对包括温州机场扩建拆迁、 乐清“12. 25” 案件在内 的 83 件案件进行了 研究指导。

 推荐 20 名优秀律师加入市医患纠 纷调解委员 会咨询专家库。

 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全面落实党政领导每月 15 号接待群众律师随同制度, 为政府处理历史遗留的信访案件出谋献策, 努力促进社会稳定。

 真诚回报, 履行社会责任。

 三年来, 全市律师免费代理大量保护妇女、 未成年人、 农民工、 弱势群体等合法权益案件 。

 各所经常性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 广场法律咨询、 扶贫帮困、 红色七月 真情服务等多 色多 样的活动。

 市律协设立了 27 个未成年

  人维权示范岗 , 与温州电台联合开办“交广律师热线”, 与温州市图书馆联合•创办 “律师教您讨说法 籀园百姓讲坛” 系列活动,与浙江电视台“新苗律师志愿团” 举办“党员 律师与您同行” 大型广场咨询活动。

 积极开展捐资助学、 抗震救灾等公益活动, 先后向汶川 地震灾区捐赠 50 余万元和 6 万余元特殊党费, 为“温州律师希望小学” 再次捐助 11 万多 元, 向青海玉树灾区捐款 10万元, 向贵州仁怀市二合镇捐献 10 万元, 苍南律师捐资 20 万元建设“苍南律师希望学校”。

 此外, 还每年开展“慈善一日 捐”活动。

 三年中全市律师捐款超过 150 万元, 这些善举赢得了 社会广泛的赞誉, 提高了 律师的美誉度。

 参政议政, 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我市现有 34 名律师担任市、县两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 数量居全省各地市之首。

 另 有 3 名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 省政协委员 , 占全省 9 名律师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 的三分之一。

 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认真履职, 积极建言献策, 其履职能力和水平得到了 社会的高度评价, 已成为参政议政不可或缺的力量。

 瞿韶军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温州温瑞塘河水系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进行立法的议案” 被省人大采纳, 并最终促成了 温瑞塘河整治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出台, 该议案被省人大评为“优秀议案”。

 池方景等多 名代表荣获市人大“履职优秀代表” 称号, 张永谦等多 名委员 被市政协评为优秀政协委员 。

 ( 三)

 加强教育与培养, 着力提高律师综合素质。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 努力提高律师思想政治素质。

 三年来,先后开展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 、 大讨论” 活动、

  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 警示教育活动、“诚信服务先锋” 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 坚定信念、 执业为民” 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

 通过活动,全市律师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 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 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 律师美誉度逐年攀升, 保证了 律师业健康发展。

 加强律师党建, 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认真贯彻中组部、司 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 成立市律协党委, 在全省率先实现律师所党组织由市律协党委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并设立市律协党建专项工作办公室,在县( 市、 区)

 建立党建工作联络组, 统一各所党支部名称, 规范党支部组织生活及党费缴纳工作, 建立律师行业党员 信息系统和党建联络员 、 特殊联合党支部制度, 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

 建立全省律师行业首个“网 上党校”, 开展争创“五好” 党支部、“一个党员 一面旗帜” 和“创先争优” 活动。

 成立市律协团委,律师党建带团建工作取得新突破。

 去年, 市律协党委被命名为我市第一批学习 型党组织创建示范点, 今年, 又成为全市新社会组织中唯一被市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

 市委组织部部长王昌荣、 副部长徐强中两次到市律协调研, 充分肯定了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市律协党建工作的新思路、 新做法。

 温州电视台“新闻联播” 节目 近期对市律协党建工作进行了 专题报道。

 重视青年律师培养, 切实增强律师队伍后劲。

 市律协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将青年律师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计划, 市财政设立每年 30 万元青年律师培养专项经费, 用 于新执业律师、高学历教育、 行业紧缺人才培养补助。

 2010 年, 市律协举办“创

  先争优引 领律师业新发展暨青年律师创业论坛”, 为青年律师搭建互动交流平台。

 还组织青年律师参加“第三届浙江青年律师论坛”, 为青年律师提供了 学习 和实践的良好机会。

 (四) 加强业务培训交流, 关注律师身心健康。

  认真做好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进一步改进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通过讲座、 研讨、 培训等多 种形式, 采取分时段、 分层次,集中培训与律师自 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了 教育培训成效。

 三年来, 市律协分别邀请了 浙江大学章剑生教授、 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 国家法官学院胡田野博士等为律师授课。

 同时,购买深圳长鹏计算机软件公司 律师网上培训系统, 上网教学课件300 多 个, 完成全市律师基本数据库的录入, 建立网上考勤与评分系统。

 又与北京“点睛网” 合作, 免费试用 “点睛网” 600 多个正版教学课件, 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开辟了 新的渠道。

 积极开展业务学习 与交流。

 市律协与市检察院联合举办了“越人杯” 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辩论赛, 与市房地产协会、 温州大学联合举办“房地产法律论坛”。

 召 开温州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座谈会, 邀请部分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 温州知名企业家、 部分行业协( 商)

 会会长参加。

 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召 开全市公职律师工作座谈会。

 组织开展律师所“互看互学互评” 活动, 相互借鉴, 共同提高。

 高度关注律师身心健康。

 从 2009 年起, 市律协每年落实律师疗养旅游计划, 至今共组织 18 批 300 余名律师, 分别赴武夷山、 黄山、 河南、 泰国等地疗养旅游。

 为丰富律师业余生活, 组织律师参加浙江首届律师运动会、“沪浙苏” 第五届律师乒乓球、

  羽毛球、 围棋友谊赛。

 举办温州律师界新春茶话会, 每年组织女律师、 青年律师开展“三八” 妇女节、“五四” 青年节活动。

 两次组织律师体检, 投入经费 20 多 万元, 受到了 广大律师的欢迎。

 ( 五)

 倡导文明建设, 展现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评先评优, 树立典型。

 组织评选第四届“十佳律师”、“优秀律师” 和第三届“青年律师之星”, 授予王正善等 63 名律师从业20 周年纪念奖章。

 根据《温州市律师所百分制考核办法》, 每年通过百分制考核评选一批先进所和规范所。

 市律协党委每年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律师党员 , 2010 年还授予黄献国等 50 名律师“党员 示范岗 ” 称号。

 狠抓律师行业和律所文化建设。

 2009 年, 市律协历时两年编纂的全国地市级首部律师史志——《温州律师志》 正式印发,为律师制度恢复 30 周年献上一份厚礼, 此书被浙江图书馆作为重要地方文献收藏。

 三年来, 市律协还编发了《纪念温州律师制度恢复重建 30 周年——温州律师特刊》, 对《温州律师》 杂志进行全面改版, 使 《温州律师》 成为一本多 元化多 视角 的专业杂志,制定《温州市律师所文化建设操作指引 》, 为律师所文化建设提供模版。

 (六) 坚持维权和查处并举, 着力打造良好的执业平台。

 积极开展律师维权工作。

 为解决“三难” 问题, 市律协配合市司 法局、 市检察院出台《关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若干规定( 试行)》。

 通过律师人大代表与市公安局多 次磋商, 部分解决了 律师户 籍信息调查问题。

 与市法官协会联合出 台 《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

  见》。

 建立健全市律协维权应急响应机制, 制定出 台《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预案 ( 试行)》, 对某媒体一起严重失实报道进行交涉,...

篇七: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工商总局市市市市场场场场监监监监督督督督管管管管理理理理参参参参考考考考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编第109期2011-05-20新形势下加强工商机关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探析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一年来,工商机关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成效,充分认识存在的不足,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工商机关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开展。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树立了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一)树立了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一)树立了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一)树立了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系庞大,亟需公职律师来把握法律法规的适用。通过吸收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决策咨询、参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与听证、复议工作、参与诉讼工作以及参与工商行政执法中疑难、复杂问题的研讨和法律宣传、咨询等活动,使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树立了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二)提升了工商机关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化水平(二)提升了工商机关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化水平(二)提升了工商机关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化水平(二)提升了工商机关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化水平由于公职律师不但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同时非常熟悉行政机关的运作,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上驾轻就熟,具有“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等特点与优势,发挥了社会律师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提升了工商机关处理法律事务专业化水准。(三)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公职律师发挥自身独有的优势,积极参加消费维权律师团,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法律服务,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工商机关执政为民的社会形象。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社会知晓度不够(一)社会知晓度不够(一)社会知晓度不够(一)社会知晓度不够目前公职律师制度仅在工商机关、证监会等部门试行,很多行政机关还没有公职律师,许多人甚至司法机关都不清

 楚公职律师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导致公职律师的专业性难以充分体现。(二)难以与本职工作有效兼容(二)难以与本职工作有效兼容(二)难以与本职工作有效兼容(二)难以与本职工作有效兼容一些公职律师对以公职律师身份承担法律事务顾虑重重,认为是一项额外的职责,除了有相应的义务外,缺乏相应的权利和待遇,加上自身行政岗位所赋予的职责已相当繁重,难以有精力和时间兼负公职律师的职能。(三)综合素质有待加强(三)综合素质有待加强(三)综合素质有待加强(三)综合素质有待加强一方面,部分公职律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并没有接受系统的执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和职业经验相对欠缺,律师的审查和规范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公职律师大部分为普通公务员,无法准确把握行政决策趋势,难以从宏观视角及时高效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三、进一步推进工商机关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建议(一)建立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和制度(一)建立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和制度(一)建立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和制度(一)建立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着手建立公职律师专门管理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联系和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业务工作研究制度》等制度,建立公职律师长效管理机制。(二)壮大公职律师队伍(二)壮大公职律师队伍(二)壮大公职律师队伍(二)壮大公职律师队伍目前工商机关公职律师人数不足,且公职律师的地区分

 布也极不平衡,部分公职律师的业务能力还不能满足工商机关更好开展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考虑结合干部队伍结构现状,适当增加法律专业公务员的招收名额,鼓励广大干部积极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公职律师资格。(三)建立综合咨询制度(三)建立综合咨询制度(三)建立综合咨询制度(三)建立综合咨询制度建立健全综合咨询制度,努力盘活现有公职律师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对系统外积极提供内容涵盖消保、市场准入、商标广告、市场合同等多项工商业务的综合咨询服务,提升公职律师的服务层次和社会影响力。对系统内干部职工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提供适当法律指导,提高工商机关干部群众对公职律师的认同感。(四)建立案件会诊机制(四)建立案件会诊机制(四)建立案件会诊机制(四)建立案件会诊机制建立诉讼案件会诊机制。对执法依据较原则、交叉规定较多、职能争议较大、程序较复杂的疑难案件、新型案件进行定期讨论,提出解决思路及技巧,破解难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公职律师提前介入大案要案,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律审查、司法协助等方面的优势,全力保障重大案件的办理质量。(五)加强与法律职业人士之间交流与研讨(五)加强与法律职业人士之间交流与研讨(五)加强与法律职业人士之间交流与研讨(五)加强与法律职业人士之间交流与研讨对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工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积极组织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学术探讨、业务交流等,以

 求加强合作,扩充知识,丰富执业经验。(六)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激励机制(六)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激励机制(六)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激励机制(六)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激励机制一是一是一是一是要落实公职律师职称的评定工作。要积极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事部门制定《公职律师职称评定办法》。二二二二是是是是要给予公职律师晋升行政职务的机会。对于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公职律师,要积极给予晋升行政职务,充分发挥潜能,促使其做出新的成绩。(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彭卫忠)崇义工商局多措并举服务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江西省崇义县工商局针对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热潮,立足职能,多措并举,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一、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灵活变通提供创业服务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办理营业登记,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开办绿色通道办理;条件具备,材料不全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适时变通办理;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沟通,待材料齐全后及时办理。先后为返乡农民工简化手续进行注册登记100余人次。二、采用“小卖部模式”,进行信息监测和提供创业咨询

 通过联络各村、街道的副食店、农家店,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个人情况,详细掌握农民工就业、创业意向,并提供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实行口头预约、先行登记、及时告知、上门填表、无间隙办照服务,为创业作好服务工作。目前,崇义县工商局已在全县设立80多个联络站或联络点,为广大回乡创业、就业农民工提供服务。三、降低准入门槛,培育市场主体坚持“非禁即允、非限即许”的原则,支持农民工兴办企业。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返乡农民工就业优惠证及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手续到辖区工商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并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崇义县新增市场主体217个,提供劳动就业岗位300多个,涉及服装、电子、交通、餐饮、采矿、建材、食品、农牧等多个产业。四、促进银企对接,解决资金难题崇义县工商局大胆创新,施行“你创业、我服务,你申贷、我帮忙”扶持创业新模式,实行优先登记,优先培训,免收费用,上门指导,受到了广大创业人士的一致好评。为帮助农民工创业解决融资难等问题,工商局联合个私经济协会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咨询活动,筛选出信誉好、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企业,推荐给金融部门,争取信贷支持,为银企牵线搭桥。

 五、扶持农村经纪人,鼓励农民走“经纪人+农户”发展模式鼓励返乡农民工从事经纪活动,活跃商品流通,推行注册登记发表、受理、审核、发照“一站式”办理,有计划地对从事农村经纪活动的农民工进行法律法规、经纪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经纪业务能力。设立农村经纪人专管员和服务窗口,并降低准入门槛,实行政策性免收费用。对农民季节性、临时性和小规模从事经纪活动的,备案后免予登记。同时建立农村经纪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严厉查处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经纪”。如今,很多返乡青年成为远近闻名的经纪大户,并且带领其他乡亲创业致富,有些经纪人还加入党组织。六、助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产业化经营规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和帮助返乡农民工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扩大产业化经营规模。对要求成立农民合作社的创业青年,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资产评估、申请贷款等服务。目前,新增加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12家,提供劳动就业岗位100多个,投资金额超过300万元,使地方经济得到更好更快发展。七、开展返乡就业指导,帮助返乡农民工选择前景良好

 的创业项目崇义县工商局充分利用登记信息资源,结合乡镇地方特色产业,强化对返乡农民工就业指导,帮助其选择前景良好的创业项目。崇义是多山地区,林业和矿山资源丰富,又靠近湖南、广东,种植脐橙和养殖山禽很有发展前景。工商部门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开展脐橙种植和竹鼠养殖等项目投资,做好长远规划,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八、推行行政指导,实行柔性监管一些返乡青年由于法律意识不够和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创业初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等与实际不符。对此类现象,县工商局不再施行刚性执法,取而代之的是行政指导,使他们体会到政府对农民工创业的支持和鼓励,让他们创业更有动力。(江西省崇义县工商局黄志伟)

篇八: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杨映娜( 广州市荔湾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510145)摘?要: 公职律师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由于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成型的理论体系和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 因此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和完善。该文将从公职律师存在的重要性、公职律师面临的困境及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三方面进行探讨。关键词: 公职律师制度; 社会律师中图分类号: DF8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792 ( 2005) 04 ?0174 ?04公职律师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探讨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解决相关问题与困境的基础, 具有重要意义。一、公职律师存在的重要性一种制度是否有发展前景, 主要是看这种制度是否有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社会需不需要这种制度。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 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机关面临越来越多的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 迫切需要公职律师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来提供法律服务这一背景下出现的, 可以说是应运而生。目前, 全国已有 20 个省区市的 384 个政府机关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达到 958名, 广东省正式批准建立挂牌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有 109 家, 执业公职律师200 余人,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已形成一定规模, 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维护政府形象, 维护社会稳定, 服务经济建设等诸方面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 公职律师的存在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求有一个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要在于对行政权力的运作有效规范, 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 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在我国, 依法行政尚处在初级阶段, 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依法行政在已逐渐为我国广大人民所熟知,民告官的事例不断增多, 这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法律素质的专业化和普遍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 正是为了适应行政体制改革, 适应 ? 管理型 政府向 ? 服务? 收稿日期: 2005- 04- 10作者简介: 杨映娜 (1975- ) , 女, 广东汕头人, 广州市荔湾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 年 第 25卷 第 4 期SU N YATSEN UNIVERSITYFORUM, Vol?25?No?4?2005

 型 政府转变, 适应 ? 依法治国 深入开展, 适应全民法制意识普遍提高这一系列新的时代特点。公职律师制度推行后, 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参与行政活动, 将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提升政府形象, 降低决策成本。2. 公职律师的存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反映,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法律援助制度对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起着极其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但是, 目前我国开展法律援助的现状还不能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需求的日益扩大, 存在着力量整合缺乏、经费人员严重不足、机构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司法部 !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明确指出, ?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属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 能缓解当前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的压力, 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3. 公职律师的存在有利于服务经济建设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者, 政府的对经济的管理水平很大程度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我国加入世贸后, 对政府管理经济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 WTO 的 23 个协议、492页文件中, 除两项条款涉及企业, 其余均与政府有关, 尤其是政府的立法与决策。政府决策水平的重要性可能而知。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是 ? 入世 后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 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深刻挑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各种主体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更迫切需要政府将自己的行政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而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正是在于当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在于规范行政行为, 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以促进经济建设的稳步进展。二、公职律师面临的困境由于公职律师属新生事物, 其发展完善的过程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困难, 就目前来看, 主要有:1. 角色定位不明确我国律师制度对律师的角色定位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1979 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 律师的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纳入行政编制; 第二阶段从 1988 年开始, 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2000年, 国务院要求律师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 律师也成为了自由职业者; 第三阶段是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 公职律师具备双重身份, 既是政府公务员,又是执业律师。但是, 试行的公职律师身份与现行的 !律师法∀ 相冲突, !律师法∀ 第 13条规定 ?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这限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律师, 律师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而目前进行的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中, 公职律师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 显然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这就使本来角色定位不明确的公职律师更难以找到其合法的身份依据。2. 组织机构不明确司法部 !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指出,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为: ? 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按照政府的要求, 参与本级政府或175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由于试点中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与政府法制办 ( 或法制局) 的职责范围有所交叉, 两者的分工合作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公职律师? 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的职责往往会流于形式, 目前公职律师代理政府委托事项主要仍停留在对政府部门行政决策的事后补救, 公职律师为政府提供前瞻性决策意见的功能未真正发挥。3. 人员编制不明确公职律师一般分为两类, 一是在有条件的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内, 设立公职律师岗位, 这类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 一般只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内任职, 他们依照公务员管理, 除了向同级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还需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而目前, 有的地区由于符合执业律师的人数有限, 出现了有编制、但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 而有的地区由于财政预算紧缺, 则出现了有人员没有编制, 由其他部门 ( 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兼职担任等情况。4. 管理机制不明确由于公职律师具备双重身份, 既是政府公务员, 又是执业律师, 公职律师既要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又要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但两者的管理方式未加以明确。虽然司法部 !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指出,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 ##加入律师协会, 享有会员权利; 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 但一方面, 由于公职律师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不参与市场竞争, 律师协会免去了其有关的交费 ( 如免交会费、注册费等)要求, 同时对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如学习培训、会议交流等常常也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由于公职律师具备公务员身份, 其律师职称评定也难以与社会律师一样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三、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任何一种新制度的建立, 都要经历不断完善的过程。一种新的制度, 只要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 则无论暂时如何稚嫩, 终究会确立起来并不断完善。公职律师存在的重要性由前所述已可见一斑, 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指日可待。针对实践中公职律师面临的困境, 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以作引玉之砖:1. 修改 !律师法∀, 为公职律师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现行的 !律师法∀ 对公职律师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 以致出现公职律师的身份与 !律师法∀ 相冲突等问题。虽然司法部于已 2002 年制定了开展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明确了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 但由于相关的规定未上升为法律规定, 各地的实施方式有所不同, 不利于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日前,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下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修改意见稿) ∀ 的通知, 希望通过专家论证, 把公职律师制度纳入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中, 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如律师的角色定位等问题通过立法进行理顺。2. 明确职能分工, 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由于目前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与政府法制办 ( 或法制局) 的职责范围有所交叉, 两者176

 的分工合作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在立法部门明确公职律师的身份职责后, 理顺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制办 ( 法制局) 的关系, 为公职律师的存在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以使公职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 真正为政府依法行政出谋划策,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3. 明确福利待遇, 为公职律师的发展壮大提供动力保障目前, 先不论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收入水平的差距问题, 单是公职律师职称、待遇等问题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对其进行管理缺乏有关的政策与法律依据是主要原因, 但一种新制度的完善过程依赖于相关部门与人员的积极探索与参与, 公职律师人员编制、职称待遇等问题并不是司法行政部门所能单独解决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又关系到公职律师积极性的调动及公职律师制度的存在与发展, 为此, 希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涉及公职律师的福利待遇问题加以重视, 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4. 明确管理方式, 为公职律师的规范建设提供环境保障公职律师虽然同时具备公务员与律师两种身份, 但只有律师身份的突出, 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公职律师的公务员管理, 其目的主要是保持公职律师队伍的稳定性, 而公职律师的专业管理, 则是促进公职律师向规范化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由此, 建议律师协会不要把公职律师当成一种特殊的群体看待, 应加大对公职律师的行业指导与管理力度,适度且严格的管理更有利于被管理者走向规范化, 有利于被管理者向更高更远的方向发展。参考文献:[ 1] 刘桂明. 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十大难题 [J] . 中国律师, 2002, (11).[ 2] 刘桂明, 中国律师何处去∃ ∃∃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讲座 [BO ?J] . 中国司法考试网, 2004- 02- 22.[ 3] 晓舟. 中国律师制度的创新和管理理念的思考 [J]. 中国律师, 2003, (4).( 责任编辑?宗?慧)177

篇九: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法治视点Nomocracy Perspective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公职律师怎样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李

 林

 王宗旗公职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和服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这个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应有作用,对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公职律师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公职律师的政治建设、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公职律师本质上姓“公”、姓“党”,是国家法治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历史重任。公职律师参与和服务依法行政,应当毫不动摇地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宪法,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懂国情、高站位、讲觉悟。公职律师的公务属性要求其严格身份准入与条件设置,如参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模式,公职律师原则上应当是中共党员 ;在公务工作机制上还应遵循决策长官制与集中决定制等,做到公职化的运行和规制。公职律师的律师属性,要求其以法律专业化、知识化、职业化为根基,懂业务、精技术、守规范。公职律师是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接受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多重规制,并纳入“两结合”管理体制。公职律师的制度安排与角色特征,决定了其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必须具有政治、法律、行政与社会的精准定位。公职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应当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简便易行的制度和程序。例如,制定和健全公职律师为有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的制度 ;公职律师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的制度 ;公职律师参与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重大合同的制度 ;公职律师为处置有关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 ;公职律师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制度,等等。用制度和程序规范保障公职律师依法有效履职,确保其真正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摘要】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公职律师队伍,不断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公职律师的有效保障,才能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关键词】公职律师

 依法行政

 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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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人民论坛 / 2018年09月上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应加强公职律师的能力建设、队伍建设公职律师须紧扣依法行政的职能职责,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在服务依法行政法律事务中,应当“参”其所需、“谋”其所欲、“助”其所有、“手”其不够。例如,在立法方面,公职律师应当加强参与和服务立法的能力,通过参与立法项目的提出、立法草案的调研和论证、立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立法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活动,服务民主科学和依法立法,从而尽其所能地为依法行政的“善治”提供“良法”前提。又如,在决策方面,公职律师应当提升参与行政和重大事项决策的能力,根据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程序正当等原则要求,赋予其对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等程序上的审查权甚至“一票否决权”。由于公职律师的公职人员(实质为公务员)属性,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尚未专门对公职律师作出明确规定。公职律师按照公务员地位与待遇执行的同时,还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设专门章节对公职律师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围绕依法行政中公职律师的作用发挥,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第一,应当进一步强化公职律师身份、地位、职能职责的双重属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参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性作用 ;第二,应当进一步完善公职律师的地位、职能、职权、薪酬、考评、升迁、惩戒等制度,使公职律师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功能与地位等更好统一起来 ;第三,应当破除对政府机关律师角色的“神话”或“妖魔化”,理性看待公职律师应有的“参谋” “助手”作用,为其提供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特别保障机制;第四,应当加强公职律师的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法治素养,增强公职律师服务依法行政的专业能力和法治水平 ;第五,应当设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之间,以及公职律师与广义法律工作者(政法机关及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人员)之间双向的流动与衔接沟通机制,把公职律师做成喜欢当、愿意当、能够当、抢着当的职业,不折不扣的“香馍馍”。公职律师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应加强公职律师的履职保障从形式上看,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县级以上各地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要求基本得到落实。一些省份还出台了实施意见与细则,专门规定设立公职律师的基本条件、流程、范围与监管内容,但实践中还存在公职律师虽设立但实质上“形同虚设”的现象。公职律师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是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项政治任务,必须解决好依法行政的领导者、决策者与重要参与者——公职律师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没有依法行政领导者、决策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公职律师是不可能一厢情愿地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的。例如,实践中个别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拍脑袋”擅断决策,懒政怠政懈政,不保障公职律师的权利,不重视公职律师的意见,甚至公然“管、卡、压”,视公职律师正当履职为障碍,有违公职律师的设立初衷,导致公职律师的作用无法实现。因此,应当从以下方面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当好依法行政“参谋”和“助手”的保障 :一是在政治保障方面,要充分信任和依靠公职律师,放手提拔使用他们,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二是在制度保障方面,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总体战略部署,结合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具体实践,加快形成一整套科学系统、高效完备、良法善治的公职律师制度体系 ;三是在经费待遇保障方面,要加快实现公职律师经费、待遇与一般公务员相对分离,借鉴社会律师委托流动性、办理个案化、范围多样化等经验,实行体制内个案、专案、类案的补贴津贴激励机制。公职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成员,不仅是服务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参谋”和得力“助手”,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参与者、建设者和推动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公职律师队伍,不断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公职律师的有效保障,才能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原所长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主任)【参考文献】①魏哲哲:

 《公职律师,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人民日报》,2018 年 5 月 30 日。责编 / 肖晗题

 美编 / 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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