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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6篇

时间:2022-09-21 16:4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6篇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写作时间: [2003-08-21]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6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6篇

篇一: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写作时间:

 [2003-08-21]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计生委字[2003]112 号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计生委、 人事局、 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局、 总公司计生办, 北京卫戍区、 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 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下简称《光荣证》 )

 “每月发给 10 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 领取。

 1、 办理《光荣证》 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 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

 (1)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

 一个子女,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

 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 又生育了一个子女, 不再生育的;

 (4)

 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 其中一个子女死亡, 现只有一个子女, 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

 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规定, 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 不予办理 《光荣证》 。2、 办理《光荣证》 程序 办理《光荣证》 , 需由夫妻双方申请, 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 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出具证明, 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

 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 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 经发放单位

 同意, 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 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

 1、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发给。

 2、 在人才交流中心、 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 单位委托存档者, 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 个人委托存档者, 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 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 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 农村居民, 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 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 并给予每人不少于 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一)

 领取条件:

 1、 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结婚证》 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 女方年龄在 49 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 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每人享受不少于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 、 《结婚证》 (或《离婚证》 )

 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 居委会出具证明)

 领取。

 (二)

 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 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 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 死亡后, 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

 (一)

 领取条件:

 1、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 、 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 居委会出具证明)

 领取。

 2、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的标准, 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 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 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 的第二项执行, 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 区(县)

 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

 发放办法:

 1、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 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 此项经济帮助, 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 其他问题 1、 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 应具有本市户籍。

 2、 已领取《光荣证》 的夫妻, 离婚或丧偶后, 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 再婚后, 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 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

 后, 应重新办理《光荣证》 , 按规定领取。

 3、 已领取《光荣证》 的夫妻, 一方死亡, 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 再婚夫妻, 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 的, 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 ,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

 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 但不再办理《光荣证》 , 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 再婚夫妻, 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再婚后收回《光荣证》 , 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 死亡, 其亲生父(母)

 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 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 居委会的证明)

 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 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 居委会的证明)

 领取经济帮助。

 7、 夫妻离异, 均未与他人再婚过, 这对夫妻又复婚的, 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光荣证》 有效; 夫妻离异后, 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 后又离异与前夫(妻)

 复婚的, 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

 过子女, 重新办理《光荣证》 , 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 自费出国人员, 出国期间, 奖励费停发。

 9、 资金渠道问题,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 本办法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 2003 年 9 月 1 日前, 女方已满 55 周岁, 男方已满 60 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

 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 集中补发有困难, 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 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 50 周岁退休的, 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 一并发放。

 2003 年 9 月 1 日前,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可分期分批补发。

篇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88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所属区域 安徽 1988-10-31 已被修订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效力级别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地方法规

 实施日期 1988-12-1 类别 行政法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2年8月30日发布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修正本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三章 节育措施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奖励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生育计划外二孩杜绝多胎。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实现。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都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领养

 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没有生育过的

 十、再婚夫妻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是未生育过的

 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

 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不含省辖市的近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第六条 省辖市的近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是否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须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方可生育。未经批准怀孕、生育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八条 提倡优生、优育。育龄夫妻应接受优生优育指导。孕妇应接受孕期检查。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诊断 育龄夫妻一方患有疾病可能使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禁止生育 已怀孕的应中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

 第三章 节育措施

 第九条 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均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的节育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国家对避孕节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术者适当照顾。

  节育手术费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农民、城镇居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节育手术须由取得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全勤奖不受影响。农村施行节育手术的休假期可以抵本人担负集体劳动的义务工有条件的乡、村还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三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由受术者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申报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确认后施术单位应负责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农民、城镇居民导致生活困难的或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补助。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十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节育手术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要求生育的凭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施行输卵精管吻合手术。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有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证所需活动经费。

 承包、租赁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人、承租人和私营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统计要严格按照《统计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篡改、伪造统计数字。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计划生育经费应有所增加。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经费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照本条例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和其他罚款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下列奖励和照顾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二十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四、夫妻双方自愿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证。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五元女孩六元 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儿童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一方是农民或没有工作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离婚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城市双方无工作单位的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分配住房或宅基地。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山区、经济作物区独生子女口粮按成人标准供应。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扶持独生子女户劳动致富。

 六、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满十四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在批准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计划外怀孕的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说服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出躲避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动员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拒绝接受补

 救措施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从怀孕之月起二胎扣发夫妻双方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三胎扣发百分之二十农民和城镇居民比照上述规定给予罚款。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扣款全部退还超过限期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扣款不予退还。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计划外生育的除按前项处罚外从生育之月起生育二孩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百分之十征收社会抚育费七年生育三孩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会抚育费十四年。计划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三年内不评发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 、不评模、不提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农民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本条第一项处罚外从生育之月起生育二孩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社会抚育费七年生育三孩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会抚育费十四年。可以一次计算限期交纳。

 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加处一次性罚款三百至五百元。

 四、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生育。非法同居怀孕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已经生育的处以一次性罚款三百至五百元。

 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其产前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为计划外生育的孕妇提供超生躲避场所的处以一次性罚款三百至五百元。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收养条件自行收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又超计划生育的收回证书追回其所领取的各项奖励费并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按本条例规定批准生育二孩的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和所发奖励费。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机关、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对计划外怀孕、生育者作出的处罚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诉。

 上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受理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逾期不申诉的 处罚决定即生效。

  对拒不执行经济处罚最终决定、 情节严重的 可以由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为人所属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残害或遗弃女婴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的

 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做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或非法取环的

 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侵占、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含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和其他罚款的

 五、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六、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篡改、伪造、拒报统计资料打击如实反映情况的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省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居住外省但户籍仍在我省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我省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施行前对违反省计划生育规定已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三: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 发 发 放 办 法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的衔接、落地实施,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特整合各项政策,制定 XX 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居民,自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止,给予每人每月 6.5 元的奖励费。

 (二)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中,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农村户籍居民的奖励费由街道办事处负担;其他居民的奖励费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承担。

 (三)发放程序 1.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由用

 人单位支付。

 2.农村户籍居民及其他人员的办理程序为:

 (1)个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原件、复印件,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城镇失业(无业)等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其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书。

 (2)社区居委会审查:对新增加人员的个人申请进行登记、汇总、核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对往年受奖励人员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后,于 7 月 15 日前向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会同发放对象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最终审查,将确认人员名单在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天),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群众举报情况予以查实修正,并对修正情况进行公示。

 (4)直通车发放:街道办事处通过代发机构,每年 9 月 20日前将奖励费划转到独生子女父母个人账户上;发放结束 5 日内,将发放明细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四)发放时限 奖励费按上一年度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6 月 30 日为发放年度,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发月份起计发,子女年满 18

 周岁的次月停发;子女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自 2016 年1 月份续发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发放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本区、再就业、再生育的自次月停发。

 二、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 XX 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退休职工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资金来源 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其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可与独生子女父母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承诺兑现时间,兑现时限不超过 2 年。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

 4.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15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仍然按照《XX 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X 政发〔2013〕

 21 号)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上述四种情况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5.对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或负担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区与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 5:5比例落实兑现资金。

 (三)发放程序 对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或负担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补差,根据 XX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XX 市经济委员会、XX 市财政局、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X 计生字〔2006〕18 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X 政办发〔2009〕36 号)、XX 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X 企改调字〔2005〕20 号)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兑现发放:

 1.个人申请:需补助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开具的破产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证明或区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开具的困难企业证明,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到原企业所在地街道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XX 区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表》。

 2.街道受理核查:街道办事处对个人申请进行登记、汇总、核查后,原件退回本人,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确认无误后,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街道公章于 8 月 10 日前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区级审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名单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员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加盖公章后返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用款计划。

 4.资金发放: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批用款计划后,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区级配套资金拨付至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比例配套资金后,于 8 月 31 日前,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委托银行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发放时限 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

 上一年度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6 月 30 日为发放年度计发。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预算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准确测算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需求,并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提报年度预算。区与街道两级财政应按规定将一次性养老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严格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的管理与审查。对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按照 XX 市卫计委等 5部门《关于解决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协保人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的通知》(X 卫政发〔2015〕18 号)办理,由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提报的申报证明材料汇总审核后,填报《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花名册》报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局确认盖章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将审批材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 30 日内核拨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局收到款项 30 日内逐级发放至补差对象。

 3.相关资料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督促企业每年 12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已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名单报所在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区人社局应于每月 18 日前将上月企业退休人员名单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馈到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1.对符合以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夫妻,可享受每人每月 120 元的奖励扶助。

 (1)本人为 XX 区农业户籍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未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或其他年老奖励; (5)年满 60 周岁。

 2.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 120 元的奖励扶助。

 (1)本人非机关、事业组织、企业退休职工;(2)XX 区城镇户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3)未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或其他年老奖励;(4)年满 60 周岁。(2016 年 1 月 21 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按《关于印发XX 市 XX 区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的办法的通知》(X 政发〔2013〕20 号)、《关于印发 XX 区社会公益性岗位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规定的通知》(X 政发〔2014〕10 号)办理;2016 年 1 月 22 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执行此办法)。

 (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发放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公布、信息录入;备案;资金发放。

 针对奖扶对象面广、资料多的情况,为确保无遗漏、保证符合奖扶条件人员的信息准确性,采取提前半年申报、审核、确认的工作制度,即每年 8 月份开始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符合奖扶条件的人员材料。

 具体程序如下:

 1.8 月 31 日前,个人申报。未纳入当年奖励扶助、符合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

 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2.9 月 30 日前,社区审议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报要求确认为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天。

 公示结束后社区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申报要求确认为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出具书面告知单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

 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10 月 20 日前,街道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街道受理材料后,应到人社部门核实是否存在已由企业办理退休应由企业负责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情况,如有,向申报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名单审核通过后公示10 天。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定。

 4.12 月 31 日前,区级审核确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名单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员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排除机关、事业组织、企业退休职工),确认无误加盖公章后返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最终确定名单发回各街道,由街道进行再次公示,确认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次年 4 月 15 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经确认本年度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由区级依据《申报表》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经确认本年度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城镇其他居民,将其信息录入“城镇其他居民信息管理系统”。

 6.次年 6 月 10 日前,部门信息报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要向区财政局和委托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

 7.次年 7 月 31 日前,委托发放机构根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下半年的扶助金于下年度的 1 月31 日前发放;填写《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反馈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四)人员退出 社区居委会应于每月 5 日前将本社区上月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 10 日前将本街道上月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民政部门要于每月 10 日前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我区户籍的上月殡葬人员名单;公安部门要于每月 10 日前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我区户籍的上月变更人员名单(死亡、迁出、户籍性质发生变化,60 周岁及以上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核对信息变更情况确定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自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次月停发奖励扶助资金,并将退出名单反馈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独生子女父母特别扶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享受每人每月 500 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享受每人每月 400 元的扶助金。具体要求如下:

 1.夫妻双方均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出生时间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前)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时间在 2016 年 1 月 1 ...

篇四: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 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写在开端写在开端•此次新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是: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的问题, 有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同有关部门解释。

 也就是说:

 报刊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体等的宣传报道性解释不具备权威解释。•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一起解读的培训讲义是综合上级主管部门金山区人口计生委政策科的培训讲义和石化的一些特定情况还编制成的, 讲述中我会把上级规定和个人观点列开说明, 上级标准解释我已经印发给各位, 建议和意见属个人观点, 请大家注意区分。讲义中提到的〈独生子女证〉 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同一含义。••培训结束后我会留下时间、 留下联系电话, 请在听的中途尽量不要打断我的讲述, 发现问题的请记录好后面的交流意见的时候再提问。还请大家把手机调震动档, 不要干扰周遍其他同志的听讲。•石化街道计生办张月秋

 一、 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干规定》 发布时间干规定》 发布时间干规定》 发布时间一、 新修订《奖励补助若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1年6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沪府发〔2011〕 24号)

 。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 13号)

 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 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二、 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 的主要内容规定》 的主要内容

 (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享受的条件–持有《光荣证》–本市户籍–其独生子女不满16周岁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元, 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光荣证》 的, 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按原标准发放的,自领证之日起补足差额。

 (新领证)■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光荣证》 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未满16周岁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2011年1月1日以后已按原标准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渠道–有用人单位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 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 )政府、 街道办事处支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判断有无用人单位依据:■持有《劳动手册》■记录显示“无单位录用” 或“退工” (无法判断的请劳动部门出具目前仍在待业的补充证明)■务农人员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难以确定情况:协保人员、 退休人员、 非正规就业、 个体户等, 情况比较复杂待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再杂, 待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再确定。(上述人员 支付方法尚未明确,不是不支付,只是暂缓受理,明确后还是从规定发放的时间补发的)

 • 补充:外省市在户工作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

 由其户籍地支付。

 (也就是说:

 各单位以后可以不再支付户籍不在上海市的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群众可能提出问题的时建议解答(个人体会

 :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27条第二款规定: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女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海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适用用上海市公民, 这个属于地方奖励政策。

 (各地方领证条件和奖励政策均有不同)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在遇到不听解释的也可以提议当事人向街道或区、 市人口计生部门咨询

 • 建议与意见:因单位不完全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相当一部分以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当事人, 因各种原因再婚再生育而单位不清楚, 更有一部分单位当事人从没领过证就按独生子女父母对待,单位当事人从没领过证就按独生子女父母对待,还有一部分单位在2004年条例修改调整后, 原支付5元的没更换的, 为此导致了 有的多发有的漏发等; 借此契机望各单位在调整过程中做一次清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通知当事人带:1、 结婚证;2、 户口本;3、 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光荣证)到单位计生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复查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位主要审核:1、 结婚证上夫妻双方姓名是否与独生子女证上的孩子父母的姓名相同;2、 当事人的户口是否是上海市户籍

 原支付5元(支付双方)

 的单位本次停发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时请注意:1、 出具停发通知(写明原支付到什么时间,何时起停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 退出一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三联单)3、 告知当事人让其配偶到自己的工作单位或是户籍地的政府计生办申领。

 • 请关注:以2004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发的有《独生子女证》 也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怔》 , 同时还有2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父母双方各一张, 单位凭此通知书支付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中, 持独生子女证的部分父母, 出具的通知书有“一方支付5元” 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后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再出具“通知书” ,只是凭证享受。

 • 存在的情况:1、 当事人婚育状况发生变化, 如再婚再生育, 在审批的过程中当事人以“遗失” 为由, 不上缴领取过的《独生子女证》 , 或是因只有一证, 无法收缴, 而证件还在当事人手中, 等因素造成原《独生子女证》 还在当事人手里;2、 当事人一方可以领证一方不符合领证, 单位审核时没关注“持证人” ;持证人;3、 一部分单位当事人生好孩子后, 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单位就主动在工资内发放了 2.5元的“独生子女费” ,导致当事人误解单位帮自己办好了 “独生子女证” 而没去办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强调:1、 本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时间是从2011年的1月1日开始, 也就是说在2011年1月1日, 孩子还没满16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独生子女证》 的父母, 可从2011年1月1日补发。2、 2011年1月1日以前的不补;3、 2011年1月1日还没领证的不发, 什么时候领证什么时候发;4、 发生迁移的人群, 迁移时间已经执行新政策了 (如2011年3月5日调动工作)

 以迁移时间为界限, 之前的到原工作地补发, 之后的到新单位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证》 的办理(受理点)

 :1、 向本人户籍地的乡 、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 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 、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户籍证明

 • 关于维权问题:政策调整了 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我的独生子女费那里拿?谁发工资谁支付现在最大的情况:

 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 私企等相当一些单位工资列表里项目是无明确标注的, 你无法判断他是否支付了 , 当事人最多可能是和同待遇非独生子女父母对象进行对照来判断是否享受了 此待遇, 遇到不支付的该怎么办?建议:

 找单位的监督部门群众威权部门, 如工会组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二)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奖励

 年老时一次计划生育奖励年老时一次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享受的条件–持有《光荣证》–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计发养老待遇后老待遇后未参保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发放标准–参保人员:

 5000元/人–未参保人员:

 5000元/人发放渠道发放渠道参保人员——社保机构未参保人员——区县政府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已按原标准发放的补足差额。已按原标准发放的补足差额。具体事宜请咨询社保中心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未参保人员:

 (看年龄)●2011年1月1日以后, 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 按新标准执行;(5000元)●2011年1月1日以前, 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 按原标准执行。(2300元)

 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的过渡性规定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的过渡性规定●持有《光荣证》 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办法》 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但未领取过一●按照新标准执行。(遇到已经办理了 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咨询, 请他们直接去咨询社保, 具体执行办法有他们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基本材料(原件)

 :

 5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光荣证》参保人员补领的, 还需提供计发养老待遇的证明

 (三)

 婚后无子女奖励(三)

 婚后无子女奖励(三)

 婚后无子女奖励(三)

 婚后无子女奖励

 婚后无子女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 享受的条件–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 本市户籍公民– 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1、 领取《独生子女证》 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1、 领取《独生子女证》 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2、 参保人员:

 办理退休手续、 计发养老待遇后3、 未参保人员:

 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

 婚后无子女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 发放标准– 参保人员:

 10000元/ 人– 未参保人员:

 10000元/人未参保人员元 人发放方式参保人员——社保机构未参保人员——区县政府

 婚后无子女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参保人员:

 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已按原标准发放的补足差额。额具体事宜请咨询社保中心

 婚后无子女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未参保人员:●2011年1月 1日 以后, 女年满55周岁, 男年满60周岁的, 按新标准执行; (10000元)●2011年1月 1日 以前, 女年满55周岁, 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 按原标准执行。

 (4600元)

 婚后无子女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 基本材料(原件)

 :

 4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参保人员补领的, 还需提供计发养老待遇的证明领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 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 补充:生育一孩后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孩子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领养的, 不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同样也不享受婚后无子女奖励;生育一孩后领取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孩子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领养的, 享受:

 婚后无子女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领养孩子的夫妻, 在年老退休前(或是女满55周岁, 男满60周岁)又解除了 领养关系的, 退休时只享受5000元, 不享受1万的无子女待遇)(婚后无子女奖励享受对象必须是在2004年4月15日之前结婚的)

 有关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有关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地的镇(乡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镇(乡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 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镇(乡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 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 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 应当受理, 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办理程序– 镇(乡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参保人员 对符合规定的, 出具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育奖励费证明 对不符合规定的, 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

 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办理程序参保人员申请人凭镇(乡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退休时一次...

篇五: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2011 年 6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 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2006 年 3 月 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 号同时废止。

 1、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做了哪些调整

  答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 16 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 2.5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 元。

  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

 凡是持有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 5000 元。

  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 2004 年 4月 15 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 10000 元。

  2、新奖励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3、哪些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下列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2011 年 1 月 1 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 16 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标准。

  二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4、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 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 女年满 55 周岁或者男年满 60 周岁的 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 5000 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5、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2004 年 4 月 15 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 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 女年满 55 周岁或者男年满 60 周岁的 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 10000 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6、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的是否补发

  答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 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 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7、每人每月 3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谁发放

  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8、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应当支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篇六: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工作。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

  —2—

 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将辖区内配套资金按照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及时开展资金发放、清算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范围

  第五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3—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六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子女均死亡或现存活唯一子女且该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亲生子女死亡或

  —4—

 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且该继子女已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 49 周岁。

 第七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纯生二女且未再生育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本市原农业户籍居民,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可以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八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本市原农业户籍居民中的已婚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止,可以申领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三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 九 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独生子

 —3— 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在剔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市分担财政资金年初下达,区分担财政资金按月拨付。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各区财政承担。

 各区提高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需按规定报备后实施,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标准。

 第 十 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150 元的标准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 1100 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 780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120 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50 元的标准发放。

  —6—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9 年 1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 1980 年 2 月 2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 2015 年 2 月 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 2015 年 2 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 2015 年 5 月 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 2015 年 5 月开始计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中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可同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金自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扶助对象到龄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以独生子女死亡或定残当月开始计发。2008 年 10 月 1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8 年 10 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当

 —3— 月开始计发。2004 年 3 月 8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4 年 3月份开始计发。

 第十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自已婚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计发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止。2010年 10 月 23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10 年 10 月份开始计发。

 第十五条 符合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已享受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接续计发。

 2017年1月1日前已经迁入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

 第四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统一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

  —8—

 (镇)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审核单位。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由本人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到龄前 2 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也可以在“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扶助对象应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居民提出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3—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婚育情况说明承诺书及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或退休单位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材料。

 第十九条

 居民提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死亡子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残疾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第二十条 居民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第二十一条 居民提出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实施绝育措施材料; (三)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扶助对象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验:

  —10—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或者前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相关证件可通过内部信息或信息共享获得的,可免予提交。

 第二十三条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于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五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渠道分为以

 —3— 下三类: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二)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通过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三)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按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也可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每月发放一次。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核实确认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将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信息系统生成社保代发台账导出,报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发放。

 第二十七条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对象,并协助变更发放渠道。奖

  —12—

 励扶助对象消除发放失败原因或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予以补发。

 随社保养老金渠道代发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对社保已接收代发台账但因对象基本信息有误,或者银行账户问题造成当月无法到账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引协助处理,在当年度内落实补发。

 第二十九条 非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迁入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六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退出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扶助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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