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5篇农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农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健全制度,强化措施, 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 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 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 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 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 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
(一)
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开设银行账户、 统一凭证账簿、 规范财务流程, 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有关规定, 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 结算、 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 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 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县级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 票据和账簿, 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 要抓
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
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 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 使用权、 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
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明确岗位职责, 严格操作流程, 强化内部监控, 落实责任追究。
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 分设银行账户;要加强档案管理, 以村级组织为单位, 单独整理, 归类造册, 妥善保存。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 采取有效措施, 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二、 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一)
落实村级民主理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 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 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 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实行民主理财。
民主理财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 具备财会、 管理知识, 并保持相对稳定, 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民主理财人员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 随时理财。
(二)
完善村级财务公开。
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 各项收支、 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 土地征用补偿费、 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 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 “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 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
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 也可通过电视、 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要探索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 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公开难、 监督难等问题, 不断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方式。
(三)
规范村级民主评议。
与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财务主管、 村会计(含报账员, 以下统称村级财会人员)、 民主理财负责人等, 都应当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 镇党委、 政府统一组织, 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每年至少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民主评议的结果要严肃运用。
三、 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一)
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
县乡 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 村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 政府的要求, 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 村和项目接受、 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内设专门的审计科室, 组织对村级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审计。
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制定统一标准的农村审计文书, 切实规范农村审计程序。
县乡 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 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 预决算、 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 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 集体资产和资源、 农民负担、 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 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二)
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力度。
县乡 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 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 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 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农业部门要联合监察、 审计、 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 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 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
(三)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县乡 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 指定具体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要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 资质认定、 招录和解聘工作, 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 审计证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四、 稳定和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一)
全面加强村级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稳定的专业财会队伍是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要确保村级财会人员具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经考核合格后聘任上岗, 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 村级财会人员必须在代理中心登记备案以接受监督和考核。
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
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 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二)
切实加强乡 镇村级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乡 镇, 要尊重历史和现实, 保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
具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财会专业知识, 熟悉财经法纪, 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的要求,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未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 要加大对其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
继续加大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管理力度。
要建立完善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 组织做好对村级财会人员、 乡 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民主理财人员等(统称农村财会人员)
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登记备案、 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 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 积极争取纪检、 监察、 财政、 审计、 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共同推动和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县乡 两级是关键, 要明确县乡 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落实领导责任制, 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
加大宣传检查力度。
各地要积极总结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 并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
农业、 财政、 审计、 民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 处置不当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二:农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共中 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 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 2006 〕
24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纪委、 监察厅 ( 局 )
、 财政厅 ( 局 )
、
农业厅 ( 局 ) :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 ,
为进一步规范乡 村财 务管理工作 ,
财政部、 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和《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 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规范乡 村财务管理工作 ,
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
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 维护农民群众 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 ,
对于促进农村社会 和谐稳定、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 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两个《暂 行办法》 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 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 ,
加强对规范乡 村财 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 范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 镇和村 ,
要进行集中 清理整顿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 ,
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 时纠正 ,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 的情况于 2006 年 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 : 1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2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附件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乡 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规范乡 镇财 务管理 ,
切实缓解乡 镇财政困难 ,
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 镇 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
一、 健全制度 ,
强化管理 ,
进一步规范乡 镇理财行为 各乡 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 、 《会计法》 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 ,
针对目前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 制度 ,
规范理财行为 ,
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 一 )
加强收入管理 ,
严格依法理财。
切实加强对乡
镇财政收入、 上级转移支付收入、 上级各项支农惠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乡 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 按规定取得收入 ,
严禁巧立名目 ,
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
( 二 )
强化预算管理 ,
严格预算约束。
进一步增强依 法理财、 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 ,
严格按照 《预算法》 的规定 ,
科学合理地编制乡 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 支预算。
收入预算按照各乡 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 积极、 稳妥的原则编制 ;
支出预算要按照 " 量入为出 " 和" 保工资、 保运转、保稳定、 促发展 " 的原则合理安排 , 不得留有硬缺口。
( 三 )
严格实行 " 零户统管 " 和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
乡 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 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 清理的基础上 ,
撤销各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
乡 镇各项收 入全部纳入乡 镇国库或财政专户 ,
由乡 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
各单位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
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 ,
更不能私设 " 小金库 "
。
( 四 )
加强支出管理 ,
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
制定各项开支标准 , 严格实行支出 " 一支笔 " 审批制度 ,
做到支出有预 算、 开支有标准、 审批按程序。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 , 限时办理费用结算。
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 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 不得以领代报, 以拨代支。
( 五 )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
逐步化解现有债务。
坚决控制新增不良债务 ,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乡 村发生新的债务的 " 三个不准 " 和 " 两项制度 " 。
即 : 各地一律不得 下达乡 镇招商引资指标、 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担 保、 乡 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 ,
以及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 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凡不能及时清理消化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乡 镇 ,
要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六 )
加强财产物资管理。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 度 ,
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 , 确保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
乡 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 镇账务核算 ,
并定期进行盘点, 做到账账相符、 账实相 ,严禁存在账外资产 和公物私用。
( 七 )
进一步加强乡 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
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
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 加强业务培, 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 从业水平。
( 八 )
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各乡 镇要定期公布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乡 镇财政收支和单位财务收支情 况 ;
成立以乡 镇人大、 纪检监察、 财政、 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
定期对本乡 镇的财务情况进行 审核、 分析、 评价 ,
提出改进措施 ;
实行乡 镇长离任审计制度 ,
未做出审计结论前 ,
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对截留、
挪用、 贪污的行为 ,
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二、 积极推进县乡 财政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 ,
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 财政管理体制. 县乡 财政
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强化和规范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 必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 一 )
进一步完善县乡 财政管理体制。
各地要根据乡 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 , 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妥善处理县乡 财政分配关系 ,
确保乡 镇财政通过稳定的财政体 制获得与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财力来源。
在确定县乡 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 ,
要适度向乡 镇财政倾斜 , 照顾乡 镇财政的利益 ,保障乡 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
( 二 )
继续开展 " 乡 财县管 " 试点 ,
进一步创新县乡 财政管理方式。
在保持乡 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 ,
各地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 " 乡 财县管 " 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实行 " 预算共编、 账户统设、 集中收付、 采购统 办、 票据统管 " 的财政管理方式, 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 镇财政收支。
对经济欠发达、 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 镇 ,
可以积极探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 收支的办法 ; 对经济较发达 ,
财政收支规模大 ,
自身财政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乡 镇 ,
可以暂不实行 " 乡 财县管 " 办法。
三、 积极创新 ,
逐步建立规范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 一 )
积极支持推进乡 镇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综合改革。
要进一步精简乡 镇人员和机构 ,
转变乡 镇盈盈职能 ,
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 .
特别是要创新乡 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 ,
积极稳妥推进乡 镇机构改革。
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度 ,
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分开、 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
逐步变" 花钱养人 " 为 " 花钱办事 ",
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
为 进一步规范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创造条件。
同时 ,
要进一步 完善责任明确、 分级投入、 以县为主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 管理体制 ,
切实减轻乡 镇的教育支出压力 o
( 二 )
进一步规」 范涉农收费管理 ,
不断减轻农民负担。
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 ,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严把涉农收费审批关 ,
继续停止审批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监督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已公布取消、 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
全面执行涉农税收、 价格和 收费公示制 ,
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 ,
农村订阅 报刊费用限额制以及涉农负担案件事件责任追究制。
深入治理农村教育、 农村土地、 农民建房、 道路修建、 用水用电、 计划生育、 农民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 乱罚款和乱摊 派行为。
( 三 )
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
及时兑现国家补贴农民的政策。
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和政策 ,
要实行公示制 ,
充分发挥群众、 社会的监督作用。
不断提高补贴政策的透明度 ,
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
同时 ,
进一 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 四 )
建立健全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考核制度。
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对乡 镇 强化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工作进行考核 ,
逐步建立考核 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
度。
做到既注重考核工作 的数量 ,
更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县级党委政府要把乡 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纳入乡 镇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 ,
并把考核结果与乡 镇干部的任用、 奖惩挂钩。
附件 2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
维护农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 ,
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
现就规范村级财 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
一、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 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
主要包括 :
民主管理和 财务公开制度、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 度、 资产台账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 筹劳制度、 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等。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
主要包括 :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采购和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技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
同时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制定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
在村委会合并后 ,
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 ,
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 ,
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 ,
归并、 平调集体资产 ,
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
防止在乡 镇撤并、 村委会合并、 村委 会转居委会、 村干部换届中出现不交接会计账目、 私设账外账、 篡改账目等问题。
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 度》 的规定 , 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 "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 "等会计专业化服务的地方 ,
要尊重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 ,
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 账簿 ,
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 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三、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防止资产流失。
明确集体资 产的归属 ,
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 , 建立资产台账 ,
完善 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
集体土地、 厂房、 设施、 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 ,
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 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 ,
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 ;
集体的土地、 企业、 设施、 设备出租时 ,
出租方案必须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集 体建设项目、 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 ,
必须公开招标。
四、 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
财务事项发生时 , 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
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
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
经集体经济组织负 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
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
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 ,
接受群众监督。
五、 加强农村审计。
县、 乡
( 镇 )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
内容进行审 计监督。
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 村级债务、 农民负 担、 农村 " 一事一议 " 、 土地补偿费管理使月、 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审计 ,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 , 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
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 ,
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 ;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 ,
要提处理意见 ,
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
对于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 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 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 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
如集体土地征用、 变卖、 出租 ,
集 体企业改制, 干部报酬 , 大额举债 ,
大、 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 " 一事一议 " 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 ,
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 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 ,
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秀计划和在项财务 "
管理制度 ,
参与重大财务项的决策, 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 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 定期召开例会 , 充分履行职责。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 提出质疑, 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八、 提高财务公开质量。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公开, 力口大检查力度, 做到真公开和常公开,务必使 农民群众满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 ,
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 ,
集体经济 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
并将结果向群众 公布。
主题词 :
乡 村财务管理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规范 通知
2006 年 10 月 8 日印发
篇三:农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核心提示北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
北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仑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领导,街道,镇,乡应落实
一把手
责任制,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镇,乡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具体组织负责开展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根据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等制度.
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即是指在街道,镇,乡设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
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帐协议,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审核,统一电算化记帐,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村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持制订本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按照政策法规,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搞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4,代表本组织按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7,督促村出纳人员及时向会计服务站报帐,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欠款,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8,负责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
9,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出纳人员 1名,其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
3,按规定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逐笔认真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帐帐相符;
4,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5,设立,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结算;
6,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付款;
7,及时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每月至少一次向会计服务站报帐;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报帐一次;
8,整理,保管各种经济资料档案,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
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财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10,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月公开工作.
第九条 街道,镇,乡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称
会计服务站
),负责所属各村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事务.会计服务站由街道,镇,乡经管站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镇,乡确定会计服务站负责人一名,主持会计服务站日常工作.
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配置要合理,每个代理会计负责的村数一般不超过 6个村.
代理会计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入帐;
2,严格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3,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指导,督促村按照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逐笔核对,并指导村出纳人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5,按规定审核代理村资金使用,划拨情况,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6,负责做好村收款收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作;
7,负责做好代理村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会计服务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档案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使用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软件.街道,镇,乡要保障会计人员的工资和会计服务站的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 会计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会计服务站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工作制度,会计服务站负责人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计服务站计算机操作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要通过区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街道,镇,乡经管站对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 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批同意.同时对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的录用提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离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代理会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 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经管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时,必须坚持
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时,必须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镇,乡经管站,会计服务站备案,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按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预算编制主要包括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
收入,支出预算编制要根据历年收入,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支出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收入项目主要有: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支出项目主要有: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原则上只能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除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外).对个别村因特殊情况需要再设立一个存款结算帐户的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批准,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实行限额管理,报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原则,经管货币资金(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和支票.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村库存现金限额由街道,镇,乡确定,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七条 各村财会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帐外帐,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实行按月报帐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帐面余额核对.
代理会计每季要不定期地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帐帐,帐证,帐表相符.
街道,镇,乡经管站对村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一般每年突击盘查不少于 2次.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必须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以旧换新,存根核对销号,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确需出借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资金出借,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如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如二人以上讨论决定的,由决定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若村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出纳人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第七章 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推行村财务负责人和村主任限额联审联签制度.
对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村主任审批;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
对预算外和预算内超过定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董事会(社管会)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董事会(社管会)成员集体审批.
动用大额资金的必须在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事先用资金联系单征求街道,镇,乡经管站意见,其中超过 50000 元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三十八条 街道,镇,乡应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情况,对村级开支额度和审...
篇四:农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镇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合规、民主公开、因地制宜、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村会计垂直管理和异地委派,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 2021 年底,全镇村(涉农社区)会计全面实行垂直管理、异地委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实行网上运行、网上监管。
二、主要内容
1、统一选聘。通过从现有村级财务人员中择优选聘、其他部门会计人员择优选调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会计等方式组成村会计队伍。从现有村级财务人员中择优选聘和其他部门会计人员中择优选调仍然不能满足村会计需求的,由组织人事科按照公开招聘村(涉农社区)工作人员的程序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会计。公开招聘的村会计除符合一般村(涉农社区)工作人员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且能够服从统一分配。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及以上
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选聘为村会计。对未留用的原村会计就地转任其他岗位,也可在其他单位安排岗位。
2、统一委派。整合现有镇、村(涉农社区)两级人员力量,成立“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挂牌在镇财政局财政管理科,接受镇财政局的领导和镇农经部门的指导,由“XX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村会计的管理。按照“四权”(村集体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由“XX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 X 个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委托协议代理村(涉农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账目,负责所有报账、记账、复核等具体工作。在接受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后,“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向 18 个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派村会计岗位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异地任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时要充分考虑会计人员的工作经历、能力及村(涉农社区)的经济规模、业务数量等因素。
按照异地委派的原则,所有村会计须委派到其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成员资格所在地以外的村(涉农社区)工作,原则上异地任职满 5 年后须再进行异地交流,个别村(涉农社区)因特殊原因无法实行异地委派的,须由镇政府报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3、统一职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与管理,办理资金拨付结算,实施会计监督;负责对委派村会计的管理、培训、调配、考核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审核、村会计两个工作岗位,会计岗位人员数量为村(涉农社区)各 1 人。审核岗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村会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财务规则及会计工作制度,及时做好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对各村(涉农社区)和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负责。村会计岗位负责村级总账、明细账等账簿的登记和管理,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对村集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要求保管好历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受委派驻村工作的村会计原则上应当担任该村两委成员(非两委成员的须列席两委会议),接受镇、村(社区)双重管理,承担该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并服从村(社区)其他工作分配。
4、统一薪酬。坚持“人岗相符、岗酬相适、合理增长”原则,按照镇机关及村(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合理的村会计薪酬,村会计薪酬由镇财政统一发放,需从村(涉农社区)统筹的,分担部分不得超过所在村(涉农社区)应承担的村会计工资福利总额,委派村会计不得违规在村(涉农社区)领取
薪酬。
5、统一考核。村会计驻村后,其行政、人事、工资关系落在“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XX 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会计的集中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参照镇机关及村(社区)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村会计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在村“两委”中的任职由镇、村(涉农社区)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要保证委派村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建立村会计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考核优秀的村会计给予激励表扬,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村会计及时进行调整,形成能进能出、奖优罚劣的用人机制。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1 年 9 月):按照市、区相关要求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明确村会计的选拔、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等管理办法。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时序进度,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2、全面试行阶段(2021 年 10 月):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面推进试行工作,开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机构、人员双到位,场所、设施双保障,职能、责任双分离,理顺农村财务管理体系。
3、逐步完善阶段(2021 年 11 月):密切关注并及时解决试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例会、定期通报、问题反馈等机制,逐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体系。
4、总结提升阶段(2021 年 12 月):全面总结改革中形成的工作经验,完善改革中的薄弱环节,提升改革的工作质效,巩固改革的成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纪委、组织人事科、财政管理科、农业农村科、民政科、资产审计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落实资金安排。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不增加村级经济负担。财政管理科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改革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人员薪资待遇的落实,以及后期对村会计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软硬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保障,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3、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后村会计的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每名村会计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上岗后每年至少接受 1 次专门业务培训。培训要针对村会计的岗位职能,设置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
识、“三资”管理和农村改革方面的政策法规、村级财务和“三资”监管软件的应用操作以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等课程。
4、严格纪律监督。严格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纪律,维护改革的严肃性。村会计选聘、派驻、考核以及建章立制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会计人员选拔、派驻过程中要防止集体资金截留、资产流失。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监督,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篇五:农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选登p5农村经济62000 年第 10期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近几年来, 四川省农村经济持续、 快速发展, 村社集体经济日益壮大。但是, 由于一些地方对村社集体经济管理不力, 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严重, 为加强农村经营管理, 特别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本刊将四川省农业厅川农厅发[ 2000] 第 105号/ 关于印发5四川省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0附件刊发, 希望引起各级农经管理机构和基层党委、 政府的高度重视, 并切实贯彻实施好本办法。四川省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社集体财务(以下简称村社财务)管理,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增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根据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6、 5农业法6、 5会计法6、中共中央国务院5关于做好 2000 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6、 国务院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6、 财政部颁发的村社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 实行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化、 帐务处理规范化、 资料管理档案化、 群众监督经常化、 民主理财公开化, 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村社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村社财务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 负责村社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6, 实行钱帐分管。配备专( 兼) 职现金出纳员, 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二)现金实行限额管理, 超限额部分应及时缴存。( 三)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 银行存款日记帐, 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 支出和结存。会计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 银行存款帐。( 四)村社集体资金实行村社集体所有, 乡镇农经站代管, 分户专储。银行存款实行印鉴管理, 存入时, 须留乡镇农经站公章、 村社法人公章和主管会计私章。取款时, 必须先由村社申请,说明用途和金额, 村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后, 方可办理取款。第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取提留统筹款必须使用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专用收据。( 二)村社所发生的经济业务, 除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 必须使用市、 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和监制的帐、 簿、 表、 据。(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专门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领用时按编号登记, 回收时要注销登记。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社财务人员应根据村社的收支情况, 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 预决7
算方案经村社民主理财小组讨论, 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后, 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张榜公布。(二)财务审批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支出, 应根据审批权限, 实行限额内村社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超限额支出报乡镇农经站审查。村社的一切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印章。(三) 会计核算制度。村社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5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试行)6和5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试行)6,正确运用会计科目, 准确、 及时、 完整地反映和监督一切经济活动。村社的一切收支必须纳入帐内核算, 严禁帐外品迭、 座收座支、 以支抵收; 健全/ 三帐四簿0, 即总分类帐、 明细分类帐、 现金存款日记帐和财产物资登记簿、 有价证券登记簿、/ 两工0登记簿、 遗留问题登记簿等。第七条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一) 村社要建立健全各种有价证券登记簿,实行专人管理。(二)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对债务单位撤销, 依照民事诉讼法确认无法追还, 或债务人死亡, 既无遗产可清偿, 又无义务承担人, 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 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报乡镇农经站审批后核销, 计入其他支出。但要坚持帐销债留的原则, 保留催收欠债的权利, 在/ 遣留问题登记簿0上进行反映和监督。若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 应按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三)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 使用、 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 建筑物、 机器、 设备、 工具、 器具和产役畜等固定资产要纳入帐内进行核算, 并在/ 财产物资登记簿0上进行登记反映; 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做到帐实相符。(四)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 领用和定期盘点清查, 做到帐实相符。(五)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其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登记、 变更和资产报告等制度。第八条 审计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各级农经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责, 认真做好村社财务收支定期审计、乡村集体负债审计、 集体资本金及资产收益审计、 农村集体资产变更审计、 / 四荒0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审计、 村社负责人任期或离任审计等,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报表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乡镇农经站报送各类报表。( 一)月( 季)报表: 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三)临时报表: 按规定内容和时间需报送的报表。第十条 集中办公制度。坚持集中办公和日常记帐相结合。村社会计根据工作需要, 平时可到乡镇集中办公地方做帐, 乡镇农经站至少每月集中村社财务人员办公一次。村社会计入帐的单据必须先经乡镇农经站对其真实性、 合理性、 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并盖上/ 已核0或/ 不予报销0的印章。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社财务档案管理要完整、 系统, 防止遗失。村社财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1 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情况;21 村社人口、 劳动力等基本情况;31 村社财务有关帐、 簿、 表、 据、 会计人员交接清单、 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资料;41 各种经济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等文书;51 其它有关资料。( 二)村社财务档案必须存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 专人负责。同时, 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村社会计做帐后, 必须将帐簿、 凭证、 报表装订成册, 分村、 分社、 分类存放, 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 方便查找。( 三)建立健全村社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村社财务档案, 未经乡镇农经站负责人批准, 任何8
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 需临时查阅的, 必须有保管人员在场, 查阅后应及时归档; 需借出查阅的, 要经乡镇农经站负责人批准, 并出具借条, 按时归还。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理财制度。(一) 村社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 按月或按季公布收支明细情况及有关帐目, 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或检查、 清理。(二)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由村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5 至 7 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 重点对财务计划、 收益分配方案、 公积金、 公益金、 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两工0使用、 管理人员工资和奖励支付情况, 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检查现金、 银行存款、 物资、 产成品、 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 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三)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须报乡镇农经站审查, 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11 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21 重大投资项目;31 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41 其它重大财务事项。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三条 村( 社) 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 配置财务人员, 包括会计员、 出纳员等。根据工作的需要, 还可分别设置总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业单位、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一)取得5村社财会人员上岗证6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村社财务工作。(二)5村社财会人员上岗证6通过考试取得。考试由省级农经管理机构统一命题, 市( 州)、 县组织考试阅卷, 考试合格者, 由县级农经管理机构颁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序的5村社财会人员上岗证6。( 三)取得上岗证的村社财会人员应掌握三门基础知识: 11 农村经营管理基础理论知识; 21村社财会专业知识; 31 有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四)考试考核必须严肃认真,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竞争的原则, 严格把好考试考核关。第十五条 村社财务人员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 一)村社财务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社财务人员。( 二)村社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其人员的任免和调离, 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乡镇农经站考核、 批准, 报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备案。有条件的乡镇农经站可实行财会人员委派制, 代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记帐、 算帐、报帐等业务。( 三)村社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 必须经乡镇农经站审计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 乡镇农经站验印存档。( 四)交接时, 必须在乡镇农经站派专人督交下进行, 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 监交人员负连带责任。第十六条 村社财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与审批。( 一)村社财务专业技术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 二)村社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评定工作范围,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根据5农业技术推广法6和人事部、 农业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 村社财务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 农民技术员( 经济)、 农民助理技师(经济) 、 农民技师( 经济) 和农民高级技师(经济) 。( 四)资格申报条件:11 农民技术员( 经济) 自取得5村社财会人员上岗证6之日起即有资格申报;21 农民助理技师(经济) 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并任农用技术员( 经济)三年以上;31 农民技师(经济) 必须具备中专( 高中) 以9
上文化程度, 并任农民助理技师( 经济) 五年以上;41 农民高级技师(经济)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并任农民技师( 经济)五年以上;51 学历不够者, 要经省级农经管理机构统一命题考试合格后才能申报。(五) 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村社财会人员, 需填报5村社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6, 由乡镇农经站初审合格并签注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技术员、 助理技师报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审批; 中级报市、 州农经管理机构审批;高级报省农经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七条 为鼓励村社财务人员求实好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村社财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与其报酬挂钩。第十八条 建立、 健全村社财务人员规范化管理培训机制。(一) 村社财务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培训。(二) 省、 市( 州) 、 县实行分层次培训, 省为市( 州) 、 县培训师资, 市(州) 、 县为乡镇培训业务骨干人员, 县、 乡为村社培训财会人员。第四章 村社财务公开第十九条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 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 定期如实地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 村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职责。(二) 年(季) 度财务计划。(三) 各项收支情况。(四) 各项财产情况。(五) 债权债务情况。(六) 收益分配情况。(七)农户承担的集体提留、 乡镇统筹费、 集资款、 水费、 电费、 劳动积累工、 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八) 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村社财务应主要以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 其样式由县级农经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二条 村社财务公开时间。(一)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经批准的财务计划。( 二)每月( 季) 公布一次各项收支及代收代缴情况。( 三)年末公布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各项财产、 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 农户承担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 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情况。第二十三条 村社财务公开程序。( 一)财务公开内容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认可, 同时要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和主管会计签字。( 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前,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 确保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第五章
硬件配套设施第二十四条 实行村社财务规范管理工作必需配备最基本的硬件设施。( 一) 落实/ 两室、 一桌、 一椅、 一柜0 配套设施。即: 村社财务人员集体办公室、 财务档案室,每村一桌一椅一柜。村社财务人员办公室、 财务档案室统一设在乡镇( 管区), 实行集中办公, 统一归档。( 二)村社必须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 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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