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4篇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3月 说明 一、《广西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2022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 年 3 月
说 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 年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2022 年版)》)共 13068 项,其中甲类 10273 项,乙类 1792项,丙类 721 项,工伤保险 203 项,生育保险 79 项。另有29 个医疗服务项目未纳入《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桂医保规〔2021〕5 号,以下简称《项目价格(2021年版)》),继续允许基金支付。
二、《医疗服务项目(2022 年版)》的分类与《项目价格(2021 年版)》分类一致,共分四大类,采用五级分类法。以四大类作为第 1 级,分别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每类下可设第 2 至 5 级分类,第 5 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项目分类的基本架构举例如下:
医 医疗 服务项目 目
综合医疗服务类 医技诊疗类 临床诊疗类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1 2 3
4(一级分类)
临床各系统诊疗 经血管介入性治疗 手术治疗 物理治疗与康复 31 32 33
34(二级分类)
麻醉 神经系统手术 内分泌系统手术 眼部手术 耳部手术 …… 3301 3302 3303 3304
3305
……(三级分类)
眼睑手术 泪器手术 结膜手术 角膜手术 虹膜睫状体和前房手术
…… 330401
330402 330403 330404 330405
……(四级分类)
330404001 表层角膜镜片镶嵌术
(第五级:终极项目)
330404002 近视性放射状角膜切开术 …… 三、《医疗服务项目(2022 年版)》设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医保类别和医保支付说明 10 个栏目。
(一)财务分类 财务分类是根据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有关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医疗收入项目类别确定,财务分类码采
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中:B 为床位费、C 为诊查费、D 为检查费、E 为治疗费、F 为护理费、G 为手术费、H 为化验费、I为其他费、J 为特殊材料费。
(二)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设为 9 位。
项目编码从左至右,第 1 位为一级分类码,第 2 位为二级分类码,第 3—4 位为三级分类码,第 5—6 位为四级分类码,第 7—9 位为项目顺序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拆分出来的最终级收费项目编码以自治区统一的 1-9 位编码为基础,采用 1-9+N 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其中由主项目原项目内涵拆分出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1、-2…”顺延编号;由一到五级项目原说明拆分出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1、/2…”顺延编号;“6 岁及以下儿童”的项目第“N”位编码统一用符合“c”;手术治疗类的同切口项目第“N”位编码用“a”,再次手术加收项目第“N”位编码用“b”;经血管介入性治疗类项目每增加一根血管加收的项目第“N”位编码用“d”进行编号。
(三)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非中文名称或缩写。主项目内涵和说明拆分出来的项目,名称加后缀(如部位、方法、加收等)进行区分。
(四)项目内涵 用于明确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
涵使用“含”、“不含”、“包括”、“指”等 4 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1.含:表示在医疗服务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2.不含:表示“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可单独计价。
3.包括:表示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4.指:在“指”后面所列的内容,表示完成该诊疗项目的不同方法,或该诊疗项目的适用范围。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如无特别说明,不得重复计费。
(五)除外内容 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六)计价单位 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七)价格 指完成该项服务可以收取的费用,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限价,以人民币计价。所有项目的价格尾数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加收项目(注明按比例加收的除外)不进行分级定价,6 岁及以下儿童不再按比例加收。
(八)说明 指本项目在定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大类说明
适用于同类向下各级所有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有明确的除外)。
(九)基金支付类别 基金支付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生育、工伤共 5种。
(十)基金支付说明
指对项目基金支付的限制性或特殊说明。
篇二: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2 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解读2022 2 年3 3 月 18 日目录122021年服务协议履行情况2022年协议变动及办容要点服务协议执行要求3
一、2021年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一)总体情况遵循“宽进严管+ 即时既办”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新增定点的申报审批和定点机构的信息变更工作。实行 “ 协议管理+ + 培训指导”的管理机制,不断加强医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采取“月度考评+ 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一、2021年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一)总体情况1. 医保基础工作开展较好 ;2. 医疗服务管理规范有效 ;3. 医保费用结算规范及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 诊疗行为不规范;2. 部分收费不合理;3.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4. 用药管理不规范;5. 控费措施不得力;6. 数据更新不及时;7. 医保服务管理不到位 。
二、2022年协议变动及内容要点( 一) 协议签定有三个变化:一是统一协议文本。二是实行定点互认。三是统一签订时限。
二、2022年协议变动及内容要点(二)协议制定依据有所变化:新增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 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 】21 号)新增了《宜昌市医域点数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行办法》(宜府办发【2021 】28 号)。
(三)协议内容有三个变化:按照总则、诊疗服务、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违约责任的内在逻辑,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重新组合和次序调整。根据医保政策调整和DIP 付费情况,对原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部分违规事项和违约责任进行重新界定。与过去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内容更加详实,更具有操作性。
二、2022年协议变动及内容要点01总则部分●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在第五条中,将原协议中“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涉及到财产变更的)发生变化的,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更改为 。● ● 按照特殊药品管理政策转变为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治疗重特大(罕见)疾病药品、价格昂贵的药品”转变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药品,原协议中“特殊药品”全部更改为“双通道”药品。(详见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02诊疗服务部分● ●在第十条中,对乙方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进行了细化明确; ;●在第十四条中,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在第十四条中,根据现行的乡村振兴政策,对原协议中的 “落实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说法为 “乡村振兴政策” 、将 “农村贫困人口” 更新为 “农村低收入人口” ;●在第十四条中,将符合规定费用列入个人自费的行为加以约束。●在第十五条中,对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明确指出包含 门诊慢性病和“双通道”药品,乙方不得拒绝。
03药品和诊疗项目部分● ●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最新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在第二十条中,新增了合理配备谈判药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内容。
04医疗费用结算部分● ●第三十三条明确,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医保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甲方可实施按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同(DIP付费)、按人头付费、按住院床日分值付费、按项目付费等付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明确,乙方 职工、居民住院费用 实行按DIP 付费 ,其中 精神类、康复类 及安宁治疗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 实行按床日分值付费 。
04医疗费用结算部分● ●第三十六条明确,对乙方将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纳入医保支付、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诊断升级、高套分值、转嫁医疗费用、降低入院标准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甲方对当次住院的分值不予计算,按该分值的3倍予以扣减,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明确,要做好病种编码对应工作。住院病案首页应当真实、及时、规范、完整,准确。
。
04医疗费用结算部分● ●第三十 八条明确,患者出院结算后7日内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九条明确,离休干部住院、残疾军人住院、离休干部门诊、残疾军人门诊、公务员工伤住院、生育住院、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相应政策范围内实行按项目付费。
。
05 医疗服务监管部分● 删除了甲方对乙方年终考核重点指标条款(原协议中的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明确,乙方应对医疗服务成本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利益,不得因指标管控推诿拒收病人;不得将超过指标控制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自费。
06信息系统部分● ●按照DIP要求,就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贯标应用工作,在第四十九条新增条款“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 第五十条明确, 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乙方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07违约责任部分第五十三条指出: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作出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共10 种违约情形 )
10种违约情形 (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1. 未告知参保人员须在入院3 3 日(工作日)内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2. 参保人员刷卡入院3 3 天内,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上传人证核查信息;3. 违反规定扣留参保人员就医凭证;4. 未按照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5. 医疗费用增长过快;6. 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7. 收治意外伤害的首诊医师不详细填写外伤经过;8. 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医疗消费;9. 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拒绝处方流转;10. 其他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违规违约行为。
07违约责任部分● ●增加了“协议中止”条款。
。第五十四条指出:
经查实,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拒付违规费用、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中止相关责任人或科室医保服务、中止医保协议3 -6个月等处理:
(共28 种违约情形 )
28种违约情形 (暂停、拒付、追回、中止医保协议3-6个月)1. 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就医;2. 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3. 不向参保人员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 料或不履行知情同意手续使用特殊药品、特殊检查、高值医用材料及自费项目等情况(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4.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提 药或者提 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未根据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病情,按病种额度高套并过度使用检查和药物;5.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6.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7.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以减免参保人员自负费用如免费饮食、免费接送、免费体检或给参保人员发放补助、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
28种违约情形 (暂停、拒付、追回、中止医保协议3-6个 月)8.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9. 违反经甲乙双方协商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10. 乙方提供的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结果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有诊疗费用(含药品、检查、医用材料等)无医嘱;有医嘱有费用无相应检查报告或记录,或记录与医嘱数量不符等虚增医疗费用行为;11.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超过本协议数量;12. 未建立药品、医用材料等商品进销存台账一体化系统管理,台账不清或台账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医保药品库、诊疗目录库对照管理混乱;13. 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14. 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另设自付账号交费或住院费用分
28种违约情形 (暂停、拒付、追回、中止医保协议3-6个月)15. 乙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出院主要诊断、主要手术进行上传,高套分值造成结算标准偏高;16. 收费印章、病历资料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不相符;17. 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或超出协议范围;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18. 因乙方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错误;19. 因违规违法,被相关部门处理,造成并涉及医疗保险基金损失;20. 在考核、检查中弄虚作假;21. 诱导或造成参保人员与甲方发生矛盾以及被投诉或举报,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违约行为;22. 将药物临床实验项目纳入医保结算;
28种违约情形 (暂停、拒付、追回、中止医保协议3-6个月)23. 拒绝为符合医保结算条件的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或推诿、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或改为自费住院等;将可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划为自费项目;将需要院内转科治疗的病人办理出院手续;24. 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保险或赔付责任范围支付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25. 甲方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乙方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 ;26. 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27. 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 ;2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07违约责任部分● ●第五十五条指出 :经查实,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协议、对尚未支付的违规违约费用拒付、对已支付的违规违约费用追回等处理:
(共14 种违约情形 )
14种违约情形 ( 解除协议 )1. 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 2 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3. 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4. 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5. 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6. 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7. 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8.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
14种违约情形 ( 解除协议 )9. 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1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11. 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12. 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13. 通过伪造医疗文书、编造虚假证明材料、财务票据或凭证(含虚开诊疗、药品费用票据、检查报告单)虚构医疗服务、虚记多记医疗费用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通过伪造医疗文书、编造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不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07违约责任部分● ●第五十六条指出 :对查实具有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医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中止医保结算资格的处理,并将违规行为通报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根据DIP付费考核评价相关工作的要求,在第五十八条中明确构建多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持钩。同时明确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与本地就医服务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三、服务协议执行要求1. 在诊疗服务方面 :
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好医保管理要求 ;2. 在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方面 :
建立和完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 ;3. 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
实时传输医疗服务和费用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符合业务编码标准;4. 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
严格实行“日对账、月结算”模式;5. 在违约责任方面:
不触红线,不越底线。
T H A N K Y O U F O R W A T C H I N G
篇三: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转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 和《. txt 如果你看到面前的阴影, 别怕, 那是因为你的背后有阳光!我允许你走进我的世界, 但绝不允许你在我的世界里走来走去。
州政办发 [2008] 2 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 和《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和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政府各局委、 各直属机构:
州劳动保障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和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县市实际贯彻执行。
二O O 八年五月四日
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暂
行
规
定
(州劳动保障局
二 OO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的通知》 (州政发 〔2008〕 2 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
(一)
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 中专、 技校学生和其它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
和城镇居民未满 18 周岁的不在学校子女(以下简称居民子女);
(二)
18 周岁至 60 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
60 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四)
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失业人口;
(五)
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 失业农民及其子女;
(六)
小林场、 小农场、 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口。
第三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同一家庭,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外, 应同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户籍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在校学生, 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参保手续由所在社区、 乡 镇劳动保障站 (以下简称代办机构)
负责办理。
学校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学生参保手续。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
居民子女:
低保对象居民子女(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的人员,下同)、 重度残疾人(经残联鉴定伤残等级为 1 级和 2 级的残疾人员, 下同)
的, 每人每年缴纳 10 元; 其它居民子女每人每年缴纳 20 元。
(二)
其他城镇居民:
低保对象、 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每人每年缴纳 100 元; 由民政救助资金资助的一、 二类低保对象、 残疾人保障资金资助的残疾对象,每人每年缴纳 20 元; “三无” 人员, 个人不缴费; 其他人员, 每人每年缴纳 160 元。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 参保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下一年度的参(续)
保和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在启动期内参保缴费的, 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未在启动期参保或中途断保后续保的, 从缴费之日起 90 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婴儿在出生 45 天以内, 办理了城镇户籍手续, 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 可在当年参保, 参保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 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情况从缴费之日起 90 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期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第七条
参保对象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2 张 1 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填写《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
代办机构将照片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附于《个人信息登记表》 后, 以备复核。
低保对象、 “三无”人员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无”人员、 低收入家庭还应提供确认证明材料; 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非本地户籍的居民还需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 失业农民及其子女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失地失业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由民政救助资金、 残疾人保障资金资助的参保人, 需提供民政部门和残联出具的资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缴费和发证程序。
(一)
代办机构审核参保人提交的各类资料, 确认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并自动生成打印出《个人信息登记表》, 交参保人员复核签字, 然后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和参保缴费台帐。
(二)
代办机构为参保人印制缴费单据( 《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参保人持缴费通知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三)
代办机构凭银行缴费回执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 开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同时以缴费时间确定为参保时间, 为参保人员发放相应的证(卡、 册), 并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缴费登记及信息录入, 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选择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
(四)
代办机构定期编制《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个人缴费情况汇总表》,汇总缴费单据, 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代办机构按期汇总《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相关参保人花名册, 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民政部门、 残联核定。
第十条
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在校学生, 由学校统一填表、 缴费、 核对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录入、 发放证(卡、 册)。
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第十一条
需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 在办理完居民参保手续后, 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和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 IC 卡, 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 《缴费通知》 核定金额, 办理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 省相关政策若发生变化, 再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州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首诊医疗机构和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州劳动保障局
二 OO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的通知》(州政发〔2008〕 2 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首诊医疗机构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首诊医疗机构)
是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定点的资格条件暂按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参保人自愿选择, 能为城镇居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首诊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
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免费进行健康咨询和教育, 建立健康档案;
(二)
对参保人员就诊、 住院、 出院随访和转诊就医等进行全程管理, 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首诊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参保人转诊;
(三)
首诊医疗机构应对自愿选择其的参保家庭和参保人在就医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转诊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因急诊、 抢救危重病人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长驻外地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建档管理;
(四)
首诊医疗机构对参保的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服务, 对
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未经医院抢救造成死亡的事故进行核实, 并对所发生的费用按《暂行办法》 的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和建档管理;
(五)
首诊医疗机构对符合特殊病种标准的参保人提供医疗诊治, 并对所发生的费用按《暂行办法》 的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和建档管理;
(六)
首诊医疗机构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人的生育行为提供医疗和服务, 并按 《暂行办法》 规定给予补助和建档管理;
(七)
首诊医疗机构对参保人的医疗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时, 以家庭为单位, 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医疗机构。
首诊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及家庭签定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家庭和参保人的首诊选择。
参保人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后, 在一个年度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
次年续保缴费时, 可重新选择。
第三章
就诊与转诊
第五条
参保人因病就诊住院, 原则上应在首诊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入院时须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身份确认后, 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管理。
出院时, 就诊医院对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在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上进行登记。
第六条
首诊医疗机构对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 应严格入院和出院标准, 及时办理住院手续。因病情原因和限于技术或者设备条件, 对不能诊治的参保病人, 首诊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转诊手续, 也可转往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第七条
急诊、 抢救危重病人因病情特殊可直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 但需在 3 个工作日内由家属或就诊医疗机构的兼管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和相关资料到首诊医疗机构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首诊医疗机构应及时对其情况进行核实, 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并建档备查。
第八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 原则上在首诊医疗机构生产; 需在首诊医疗机构外生产的, 应在生产前按规定到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
经评定符合特殊病种诊断的参保人, 由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给首诊医疗机构, 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进行就医服务, 并建档管理。
第十一条
首诊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转诊住院人员的管理, 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在首诊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首诊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其中自付部分由个人交纳, 包括起付标准内费用、 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和政策内比例自付费用, 其余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 的规定, 由首诊医疗机构从预算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参保人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 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结帐, 再到首诊医疗机构按 《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结算。
参保人转诊到州外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首诊医疗机构按《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报销后, 再按 85%的比例结算。
第十四条
经首诊医疗机构核实, 因急诊、 抢救危重病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长驻外地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 按《暂行办法》 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 急诊医疗费用, 以及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未经医院抢救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补偿金, 由首诊医疗机构核实,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 由首诊医疗机构从预算费用中支付。
第十六条
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的医疗原则上应在首诊医疗机构中进行, 医疗诊治费用按《暂行办法》 的规定结算, 从首诊医疗机构预算费用中列支。
专科疾病需到专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 由首诊医疗机构审批同意, 费用从首诊医疗机构预算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参保人, 在申报生育补助时, 需提供 《户口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准生证》 等相关手续, 首诊医疗机构按《暂行办法》 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起付标准一年只计算一次, 按当年首次住院医院级别定为当年度的起付标准级别,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未扣足时, 再次住院时继续补扣, 至扣足为止, 然后再按就诊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计算费用。
第十九条 最高报销额度是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剔除政策规定由个人自费部分后剩下的费用额度 (不包括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自付部分)。
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 急诊医疗费用额度和特殊病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计入当年的总额度之中。
第二十条
跨年度住院病人结算时依自然年度为准, 以具体办理出院手续的时间核定为年度时间。
第五章
统筹基金预算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总额预算制度, 坚持“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 略有节约” 的原则, 以自然年度为一个结算单位。
(一)
根据《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当年基金收入总额中, 按 3%提取风险储备金,上缴州级风险储备金财政专户。
州级风险储备金的使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按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 10%提取县市经办机构的调节金, 存入经办机构的专项财政帐户。
对首诊医疗机构考核后违规的扣罚金额也计入调节金中。
经办机构的调节金主要用于县市基金支付的统筹平衡, 包括对首诊医疗机构费用不足部分的适当补助和对首诊医疗机构考核情况的奖评。
(三)
提取储备...
篇四: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 -附件 2:
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对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中《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 年版)》(以下简称“省待遇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32 号)对制度名称、制度设置、政策项目、政策工具、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各项清理规范工作明确了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利用 3 年左右时间,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2022 年底前,所有地区实现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理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外政策;2023 年底前,所有地区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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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 号)明确待遇清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 年版)》动态调整,适时发布。
《省待遇清单》规定,2022 年底前,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和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三重保障制度中各项政策项目名称和设置。逐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等筹资政策。要求各市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的进行调整。
2021 年我市出台和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基本符合国家和省待遇清单规定,现对尚未符合要求的事项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十条。
(一)第一条停止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过渡期的规定。
(二)第二条按《省待遇清单》规定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与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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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条调整工伤(残退)职工的缴费基数,调整工伤残退职工和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缴费年限规定的缴费方式。
(四)第四条将中途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本市居住的新生儿等纳入中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范围。
(五)第五条除中小幼学生和大中专学生外,18 岁以下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也纳入优惠范围。
(六)第六条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七)第七条按国家最近文件对我市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进行调整。
(八)第八条按国家文件规范我市自付和自费等相关指标内涵。
(九)第九条根据国家和省文件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名称进行修改。
(十)第十条明确实施时间、有效期等问题。
三、新政策主要变化 (一)规范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 《省待遇清单》规定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费率低于 5%的市,2022 年底前提高至 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逐步统一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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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费率一致。据此,我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7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执行《办法》规定的政策费率5.0%、2.5%,不再执行过渡期的相关规定。调整前我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实际执行费率分别为4.0%、2.3%。
(二)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 按《省待遇清单》要求调整计算基数,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由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各项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倍数维持不变。调整前我市实际使用为本省第二类片区上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前后基本持平。
(三)调整工伤(残退)职工等人群的缴费事项 按《省待遇清单》要求调整,将工伤(残退)职工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工伤(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伤残退职工和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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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7 号)缴费年限规定的,可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调整前我市工伤(残退)职工的缴费基数实际为本省第二类片区上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工伤残退职工和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规定的,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四)扩大城乡居民中途参保和个人缴费优惠范围 将中途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居住的新生儿、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纳入中途参保人群范围,允许上述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中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个人缴费优惠范围只局限学生身份,拟将年龄因素纳入缴费优惠考虑因素,即将 18 岁以下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均纳入优惠范围,更加公平科学合理。
(五)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和在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救治和抢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 50%。调整前支付比例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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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异地就医人员待遇 1.提高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上述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标准执行,根据参保险种的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分别支付 70%、60%、50%;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别支付 60%、50%、4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别支付 60%、40%、40%。调整前参保人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包干费额度,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40%、20%、20%。
2.提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 80%按规定予以报销。调整前职工、城乡居民分别按发生医保费用的 70%、50%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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