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诚明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完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法律思考

完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2-11-10 09:0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经济困难学生的绝对人数也在不断上升,经济困难学生问题成为了国家、社会和高校共同关注的问题。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补、减、奖、勤、贷、助”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陆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善,从国家、社会和银行、学校、个人四个方面,以法律的视角,对贷款体系进行分析,为完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行筹划和思考。

[关键词]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体系 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G46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07)11—0090-05

一、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背景及现状的法理分析

(一)背景

1990年代后期,高校收费改革全面推开,一个数以百万计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浮出水面,而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贫困学生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目前全国大学生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已近30%,人数在300万左右,特困生比例为10%~15%,人数在120万至180万左右。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已成为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最主要措施之一。但是由于违约率和信贷风险较高,使得商业银行不愿意发放助学贷款,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问题一度陷入困境。2004年9月,大学生助学贷款推行向各商业银行招标的办法,但信用和风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加之其它种种原因,许多大学招标最终流产。其次,若由政策性银行发放助学贷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助学贷款难的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控制助学贷款风险,最终可能形成大量坏账,由政府买单,成为一种社会成本。助学贷款制度从1999年提出起到2004年,其间历年数据表明,助学贷款开展极为缓慢,助学贷款难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

作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重要资助渠道的国家助学贷款,尚不能满足所有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2005年,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20%,特别困难学生约占8%。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占比例,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为14.6%,在地方高校仅为8%。贷款从申请到获得也还需要一个等待的过程。

(二)立法现状

我国贫困资助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的政策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这一条文首先意味着竞争机会平等。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必须经过竞争和选拔,只有保证竞争机会均等,才能保证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同时,这一条文也意味着成功机会均等,不仅在招生选拔上要体现机会均等,而且在整个高等学校学习期间都应体现机会均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为保证弱势人群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此外,《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27条规定,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财政部和教育部还出台了将高校学费的10%用于助学的具体措施,最终建立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努力确保广大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通过获取一项或多项资助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总体来说,我国现已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一套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名新生都能够顺利入学。教育部、财政部从2005年起每年印制《国家助学贷款指南》宣传册,免费发到各地、各高校。近年来,教育部还要求各高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写明资助措施,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有关资助政策介绍材料。这样一个庞大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在帮助、引导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法律思考

1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法律意义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类似于行政法中的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从行政法意义上讲,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它针对的是物质生活中特定相对人,是凭借国家的力量对特殊困难的人群进行的帮助。资助是一项回应申请的行为,高校和有关部门实施资助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获得资助对于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来讲是法律上的一项权利,行使还是放弃这一权利,由相对人自行决定。如果相对人要求获得资助,应向高校和有关部门申请。对于高校和有关部门来说,如果符合资助条件的相对人提出申请,就必须作出资助行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对资助的对象、条件、标准、项目、数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高校和有关部门不能任意资助。

2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法律关系

从法理上讲,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高校处于指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概括性,双方的争诉方式具有特殊性,它们是基于教育本身的使命而形成的。高校资助的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资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高校和有关部门与学生之间在物质帮助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里的资助者是高校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资助对象是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因为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权益,只要建立了资助体系,就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执行过程中,使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实现。

但是,由于资助主体与资助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均未明确固定,使得现行的资助体系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教育改革飞速发展的近10年中,由于配套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的需求,帮困助学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开展下去。

二、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方面

推荐访问:资助 经济困难 完善 体系 思考

版权所有:诚明文秘网 2010-2026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诚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诚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