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悖论基本特征; 悖论判定标准; 悖论基本类型; 道德悖论
摘 要: 根据思维内容可将悖论分为理论型悖论和知行型悖论;在理论型悖论中包括逻辑学悖论、哲学悖论、学科悖论等;在知行型悖论中,包括同各学科悖论相对应的学科知行型悖论。道德悖论是学科悖论的一种,包括理论型道德悖论和知行型道德悖论;理论型道德悖论有道义逻辑悖论和伦理悖论;知行型道德悖论则称为德行悖论。
中图分类号: B8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0)050515 07
Paradox and Moral Paradox
SUN Xianyuan(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Hefei 230026, China)
Key words: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paradox; judgement standard of paradox; basic types od paradox; moral paradox
Abstract: Paradox can be divided to theoretical paradox and practical paradox. Theoretical paradox covers logical paradox, philosophical paradox, disciplinary paradox, and etc. Practical paradox includes disciplinary practical paradox related to different disciplines. Moral paradox is one of disciplinary paradox, including theoretical moral paradox and practical moral paradox. Theoretical moral paradox has just logical paradox and ethical paradox while practical moral paradox is called behavioral paradox.
道德悖论是不是逻辑悖论?我最初倾向于不是,但认为它仍然是悖论的一种形式。现在,我觉得逻辑悖论与悖论实际上是同一概念,逻辑学悖论和道德悖论都是逻辑悖论(即悖论)的种概念。就是说,道德悖论是逻辑悖论,但不是逻辑学悖论。《现代逻辑词典》认为,“所有的悖论在广义上都属于逻辑”。[1]12这表明,一切悖论都具有逻辑形式,因而都可以称它们为逻辑悖论。但不能因此认为,一切悖论都应属于逻辑学悖论。所以,界定了悖论与逻辑悖论、逻辑悖论与逻辑学悖论之间的关系,道德悖论的存在及其在悖论(逻辑悖论)中的定位,也就清楚了。
一、几个悖论定义的逻辑缺陷
在悖论与逻辑悖论的关系上,还存在有待于厘清的问题。从国内学术界关于悖论的定义来看,一方面,把悖论与逻辑悖论看作同一概念,所谓悖论,就是逻辑悖论;另一方面,由于对逻辑悖论与非逻辑悖论、严格意义悖论与非严格意义悖论的区分,又把悖论与逻辑悖论看作属种关系,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
张家龙说:“悖论是某些知识领域中的一种论证,从对某概念的定义或一个基本语句(或命题)出发,在有关领域的一些合理假定之下,按照有效的逻辑推理规则,推出一对自相矛盾的语句或两个互相矛盾的语句的等价式。”[2]194从文字上看,在定义中并没有出现“逻辑悖论”字眼,无疑是对“悖论”的定义,而不是对“逻辑悖论”的定义。但是,张家龙在对这个定义的解说中强调,这仅仅是对“逻辑悖论”的定义。他说:“我认为,这个定义揭示了悖论的实质。以后我们把第一节所考察的符合这个定义的悖论叫做‘逻辑悖论’。”[2]194从这个说明中可知,在定义里,悖论与逻辑悖论是两个同一的概念,如果以“逻辑悖论”替换定义中“悖论”,并不改变悖论定义的意义。在评论赛因斯伯里的悖论定义时,张家龙又说:“这个定义太宽泛,它不但包含我们在第一节所考察的逻辑悖论,而且包含并非逻辑悖论的‘芝诺悖论’……”[2]195这就承认了在“逻辑悖论”之外,还存在着像“芝诺悖论”这样的“非逻辑悖论”。就是说,“非逻辑悖论”也是悖论,但它不是逻辑悖论。就此而言,悖论与逻辑悖论又不是同一概念,悖论是属概念,逻辑悖论是种概念,它们是真包含关系。
张建军的悖论定义是明确地为“逻辑悖论”而下的,是这些悖论定义中的独特之处。他说:“逻辑悖论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态,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3]8但是,在解释“‘理论事实或状态’的涵义有两个方面”时,又出现了“悖论作为一种理论事实或状态”的文字,定义中的“逻辑悖论”一词被替换为“悖论”。很明显,这同样把“逻辑悖论”与“悖论”看作同一概念。不过,张建军在其《逻辑悖论研究引论》中对“逻辑悖论”概念的使用是一贯的,他把悖论始终看作逻辑悖论,而把逻辑悖论划分为广义的逻辑悖论和狭义的逻辑悖论两部分。
陈波基本上认同张建军的定义,并给出了自己的悖论定义:“如果从明显合理的前提出发,通过正确有效的逻辑推导,得出了自相矛盾的命题或这样的两个命题的等价式,则称得出了悖论。”[4]229他所定义的悖论也是“严格意义”的悖论,而不是非严格意义的悖论,例如他认为,“直观悖论”,“不属于本章所讨论的严格意义的‘悖论’之列。”[4]227所谓严格意义的悖论,自然也是指逻辑悖论;可见,他也同样承认了“直观悖论”这种非严格意义悖论的存在。这也同样说明,悖论与逻辑悖论的概念关系是属种关系。
这些定义表明,一方面承认,悖论与逻辑悖论是同一概念,对悖论的定义就是对逻辑悖论的定义;另一方面,又认为不是所有的悖论都是逻辑悖论。这显然在逻辑上存在着不一贯的地方。
为了消除上述悖论定义中的逻辑矛盾,要么承认一切悖论都是逻辑悖论,悖论与逻辑悖论是同一概念;要么承认这些悖论定义都不是悖论的定义,而只是对逻辑悖论下的定义,而谁也没有给出过悖论的定义。
二、悖论与逻辑悖论的同一关系
上述定义包含一个共同的看法,即逻辑悖论是“严格意义”的悖论。什么是严格意义的悖论?张家龙在叙述了悖论简史后说:“以上我们从严格的、逻辑的意义简述了悖论发现的历史”[2]193。可见,所谓“严格的”意义,就是“逻辑的”意义;因而,所谓非严格的意义,也就是非逻辑的意义。所以,严格意义的悖论就是逻辑悖论,上述的悖论定义只是给“逻辑悖论”下了定义。这些定义只告诉人们什么是逻辑悖论,而没有告诉人们什么是悖论。
这自然地发生了一个问题:如何把逻辑悖论与悖论、严格意义悖论与非严格意义悖论区分开来?张建军根据悖论的定义提出:“‘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是构成严格意义逻辑悖论必不可少的三要素。”[3]7对张建军的“三要素”说,陈波也表示赞同,他说:“我基本同意这位学者关于悖论的上述看法,但对于把‘悖论’限制于‘两个相互矛盾命题的等价式’这一点有所保留,因为有不少悖论并不表现为这样的等价式”。[4]229陈波的这个保留是对的。尽管他们对“三因素”中的第三因素的内容还有不同的看法,但在主张以“三要素”为逻辑悖论的判定标准问题上,还是没有明显冲突的。张家龙对“三因素”作了修正和补充,提出了“四要素”说。他的“四要素”是指:第一,悖论是一种论证,即完整的推理过程;第二,悖论的出发点即前提,是概念的定义或基本语句;第三,有效的逻辑推理规则;第四,结论是逻辑矛盾,即一对自相矛盾的语句或两个互相矛盾的语句的等价式。[4]229如果将张家龙的“四要素”中的第一个要素与第三个要素结合起来看,这就是完整而有效的推理过程,而且把第二个要素看作是背景知识中的一部分,那么,“三要素”与“四要素”的叙述虽然不同,但在内容上也不存在根本的分歧。
构成悖论的这些基本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这就是悖论的整体性。张建军把这个整体性表述为“一种理论事实或状态”,并认为“悖论是一种系统性存在物。”[3]8张家龙把它表述为“一种论证”,即“一种推导出逻辑矛盾的论证”[2]224。尽管对整体性内涵看法有不同的侧重,但在悖论具有整体性这一点上还是一致的。因此,判定一个逻辑悖论,不是单独地根据其中的某一因素,或某两个要素,而是要根据三要素相互联结的整体。
根据这个判定标准,凡是符合这“三要素”的,就构成了逻辑悖论,即严格意义的悖论;凡是不完全符合“三要素”的,就不能构成逻辑悖论。
可是,这里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在不完全符合这“三要素”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构成悖论,并称它为非严格意义的悖论?如果还是可能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承认,缺了“三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只具备其中的两个要素,还是可以构成悖论的。
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少了“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悖论。如果不是正确无误的逻辑推导,或者在正确推导的结果中不产生逻辑矛盾,都不能被认为是悖论。所以,这两个要素,无论缺少哪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悖论。进一步说,如果没有“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这一要素,又如何断定具备了这两个要素呢?只有运用“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这一要素,才能判定作为“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前提的合理性和可信性,以及两个矛盾命题关系不是通常的逻辑矛盾。罗伊•索伦森说:“要忠实地描述悖论,就应该将悖论置于当时一般的人类智识背景下。没有这个背景,悖论就会变得像动物的竞技杂耍一样。”[5]PⅢ“三要素”是一个整体,不能缺少其中的任一个要素。由此可见,“三要素”不是划分严格意义悖论与非严格意义悖论的标准,而只能是划分悖论与非悖论的标准。不符合“三要素”的,就不能构成任何悖论;只有严格符合“三要素”,才能构成悖论,而不存在严格意义悖论与非严格意义悖论的区分。
所以,不存在划分严格意义悖论与非严格意义悖论的标准,也不存在另外的判定悖论的标准。如果以“三要素”作为判定逻辑悖论的标准,那么,这个被判定的逻辑悖论就是悖论。因此,我们只能认为悖论就是逻辑悖论,它们是同一概念。“逻辑悖论”中的“逻辑”一词,表明一切悖论都具有逻辑特征,因而称它们为逻辑悖论。显然,逻辑悖论并非就是逻辑学悖论,只有成为逻辑学研究对象的那一部分悖论,才是逻辑学悖论。从这个观点来看,拉姆塞提出语义悖论与逻辑悖论的划分,也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实际上,被区分的这两类悖论都是逻辑悖论,原来被称为语义悖论的是语言学悖论,被称为逻辑悖论的,则属于逻辑学悖论。
三、悖论的两个基本特征
“三要素”反映了悖论两个方面的特征,即悖论的逻辑形式和悖论的思维内容。如果以“三要素”作为判定悖论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悖论,这就自然产生了逻辑形式的标准和思维内容的标准。
在一切悖论中,都包含有逻辑问题,表明悖论都具有逻辑性。虽然不能说逻辑矛盾就是悖论,但在一切悖论中确实都内含着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的逻辑矛盾。如果不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逻辑矛盾,或者合乎逻辑地推导但不出现逻辑矛盾,都不能构成悖论。这是判定悖论的逻辑形式标准。仅在一切悖论都具有逻辑性这种意义上,我们自然可以认为:“所有的悖论在广义上都属于逻辑”。这个“广义”所指,就是悖论的逻辑性。正是这种逻辑特征,我们可以把所有的悖论都看作是逻辑悖论,但并非一切悖论都是逻辑学悖论。
悖论不仅具有特定的逻辑形式,而且都具有特定的思想内容,它是思维内容和逻辑形式的统一。悖论的逻辑性即它的逻辑形式,是悖论的普遍性。同时悖论还具有多样性,即差异性或特殊性。这种多样性,是指悖论的具体内容和不同结构,由此决定了悖论的多种形式。就语义悖论而言,它也已经不同于语形悖论,因为它包括了涉及思想、语言或符号的意义。“它们不是数理逻辑的对象,因为它们不能在形式系统内部加以处理。”[1]12这说明,各种悖论之间必然存在着思想内容的差异。在各不同学科的悖论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结构都带有各门学科的特点。这些悖论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不能仅用逻辑性加以概括。同时,这也说明,语义悖论不是数理逻辑的研究对象,我们可以通称它为逻辑悖论,也可称它为语言学悖论,而不能称它为数理逻辑学悖论。
其实,其他悖论都包含着“不能在形式系统内部加以处理”的意义问题,因为每个悖论都具有自己特定的思想内容。在悖论的分类中,我们一般都把集合论悖论看作逻辑悖论,把它同语义悖论区别开来。这主要是着眼于它们的思想内容。由于集合论被看作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所以称它为逻辑学悖论;可是,又可以把集合论看作是数学的一个分支,称它为数学悖论。事实上,在集合论悖论中,不仅包含着悖论的逻辑形式,同时还包含着数学的内容。罗素在介绍解决集合论悖论的类型论梗概时说:“也许研究这个学说的最好的办法是考查一个‘类’的意义是什么。”[6]70关于这个“类”的意义,也是不能单纯地在形式系统内部加以处理的。再联系到集合论悖论同所谓第三次数学危机的关系,集合论悖论成为了数学思想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把集合论悖论看作数学悖论,似乎更合理些。
悖论的思想内容在“三要素”中的突出表现,是“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这一要素。从逻辑形式上刻画悖论,实际上已经撇开了悖论的思想内容。悖论思想内容的主要表现是悖论语句,以及推导出悖论语句的逻辑前提等的意义。这个前提,可以是对概念的定义,也可以是基本语句。而要确定悖论中的“逻辑矛盾”是正确推导的结果,必须确认作为前提的概念定义或基本语句的思想内容在当时历史条件和认知水平下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信性,否则就不能被确认为悖论。而这种正确性、合理性和可信性得到确认,主要依赖于对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的分析。希帕索斯发现的数学史上第一个无理数的前提和推理过程都是正确无误的,在结论中根本不存在逻辑矛盾,而它之所以被称为悖论,是因为它与当时被公认为正确的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学观念相冲突。如果离开这个背景知识,我们就很难判定这里存在着逻辑矛盾,而且说它是一个悖论。正是背景知识和基本语句、悖论语句等,决定了悖论所具有的思想内容。
由于悖论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所以,对悖论的研究不能不涉及它所内含的思想。尤其是从事各个学科悖论的研究,必须依靠逻辑学之外的知识。如果没有数学和集合论的知识,既不能发现,也不能研究和解决集合论悖论。对于其他学科的悖论也是这样。发现和解决“追光悖论”的,是爱因斯坦[7]16。他是一个物理学家,而不是逻辑学家(当然,他是懂得逻辑学的)。“追光悖论”是物理学悖论,发现、研究和解决这个悖论,是物理学的任务,逻辑学和逻辑学家是不可替代的。没有爱因斯坦这样卓越的物理学家,“追光悖论”也是难以发现和解决的。近代宇宙学中的“光度悖论”[8]294297和“引力悖论”[8]297299都是在“追光悖论”之前就被发现了,可是,如何解决这两个悖论,至今仍然是现代宇宙学的研究课题,而逻辑学则只是一个旁观者。这绝不是逻辑学的无能,而是因为它们不属于逻辑学悖论,因而不是逻辑学研究的对象。
四、悖论的划分与类型
对悖论不同类型的划分,主要的根据是各种悖论的基本特征,即悖论的形式特征和内涵特征。
根据悖论的形式特征来划分悖论的类型,可以将悖论分为“一律背反”和“二律背反”两种类型。在几个悖论的定义中,对悖论中所包含的逻辑矛盾结构的看法,总体上是一致的,但也还存在细微的差别。张家龙认为它是“一对自相矛盾的语句或两个互相矛盾的语句的等价式”;张建军则认为它是“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陈波同张家龙的看法相似,认为它是“自相矛盾的命题或这样的两个命题的等价式”。在这些说法中,阐明了逻辑矛盾的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一律背反”,即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另一种形式是“二律背反”,即一对自相矛盾的语句。在逻辑形式上,一切悖论都可以归入“一律背反”和“二律背反”这两种类型。当然,在“二律背反”的悖论中,又有更加复杂的结构,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根据悖论的内涵特征来划分悖论的类型,可以有理论的和行为的两种类型。在理论型悖论中,可将悖论分为逻辑学悖论、哲学悖论、学科悖论等;行为型悖论,可称它为知行悖论,对它的再划分,将同各学科相对应。一般说来,在一个学科中,既有理论型悖论,也有行为型悖论。这种划分的根据,主要是悖论的学科内容。
(一)理论型悖论
产生于纯粹思维领域中的悖论。根据各科学理论的形式化与普遍性的不同程度,可以将这种类型的悖论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1.逻辑学悖论。它是逻辑学研究的对象,一般可以在形式系统内产生和消解的悖论。因此,逻辑学悖论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基本上都是形式的方法。现代逻辑各个分支学科中出现的各种悖论,都属于逻辑学悖论。
2.哲学悖论。哲学研究中出现的各种悖论,涉及到各种哲学范畴之间的关系。芝诺悖论、康德的“二律背反”等是著名的哲学悖论。英国学者罗伊•索伦森所著《悖论简史》一书,主要是论述哲学悖论的历史。他说:“我把悖论看作哲学的原子,因为悖论是思想走向成熟的基本起点。”[5]Ⅰ在哲学悖论中,也涉及到其他学科的内容,被其他学科所研究。
3.学科悖论。出现在具体科学,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中的悖论。它的产生,主要是由学科理论的进化和实验的发展,以及科学研究方法的变革而引起的。数学悖论、物理学悖论、语言学悖论、经济学悖论、政治学悖论、道德悖论等,都是学科悖论中的子类。这类悖论具有具体科学的特殊内容。解决的方法,不仅要运用形式的方法,而且还必须运用哲学和科学的方法。
不同学科悖论的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就学科内容来说,数学悖论应属于学科悖论,但就它的形式化特点(它是一种形式科学)而言,又应属于逻辑学悖论。拉姆塞提出语义悖论与逻辑悖论的划分后,得到了普遍承认。但是,由于形式化程度的提高,语义悖论与逻辑学悖论的区分也日益不明显了。“今天,人们可能怀疑区分两种悖论的做法。语义学的概念已经得到精确的定义(一般是利用集合论的概念),因此除非划个明确的界线,否则似乎难以否定这些概念是‘逻辑的’。”[9]176因此,我们应该以发展的观点来看悖论类型的划分。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说明,即一种悖论被哪一个学科所研究,一般是由悖论的学科内容所决定的。因此,由于对悖论研究的内容不同选择,同一个悖论被归入不同的学科。例如,一般我们把芝诺悖论看作哲学悖论,因为它涉及到了本体论中的一与多、存在与非存在、变与不变等问题;有人却把它看作物理学悖论,因为它涉及到了运动学中空间与时间的问题;又有人把它看作数学悖论,因为它涉及到了无穷小、无穷大和极限等问题。所以,一个悖论属于哪一个学科,也存在不确定性,要根据悖论本身的具体内容和研究的实际需要来规定。
(二)知行悖论
行为型悖论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中的悖论,它已超越了单纯的思维领域而进入实践和生活领域,反映理论与实践、认知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称它知行悖论。
这类悖论包括在自然科学实验中出现的悖论,也包括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悖论。因此,在学科悖论中,不仅存在理论型悖论,也会存在行为型悖论。
物理学中的迈克尔逊-莫雷实验悖论,是知行悖论的典范。这个实验又称“以太”漂流实验[10]387395,其目的是要证明“以太”的存在及其与地球的相对运动。实验的结果不仅否定了“以太”与地球的相对运动,而且还否定了“以太”的存在。相对于实验的目的来说,它是失败的,即所谓“零结果”;但是,这个结果却又是正确的,强有力地推动了现代物理学的发展,为狭义相对论的创立,提供了实验基础,被认为是“科学史上最伟大的否定性实验”。[11]423这个实验成为知行悖论的根据在于:实验设计的理论前提是正确的,设计的思路也是合乎逻辑的,实验的期望结果与实验的实际结果却出现了逻辑矛盾;同时,它还表明:实验的失败正是实验的成功。
这里所说的知行悖论,不同于合理行为悖论。在行为科学和决策科学中,都要研究行为的选择。这种研究存在于行为开始之前的思维过程,合理行为悖论就产生于这种思维的推理过程,而不是发生在行为选择后的实践过程。这类悖论是在实际行为之前,为行为选择作出决断时而产生的,并非在决断后在实践中出现的行为选择与行为结果之间的悖论。知行悖论则不同,它是行为完成之后,在对认知与行为(结果)关系的反思中发现的悖论。它表明,行为选择是正确的,行为结果对行为选择也具有必然性,而行为选择的期望与行为的结果出现了逻辑矛盾。合理行为悖论仍然是理论型的悖论,而知行悖论则属于行为(实践)型的悖论。
五、道德悖论及其类型
近几年来,关于道德悖论问题的研究,拓宽了悖论研究的领域。关于道德悖论,历史上早已有人研究。康德的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就是一例。道义逻辑研究中出现的道义逻辑悖论则是道德悖论的现代形式。所以,道德悖论的存在,是无需争议的问题。按照学科悖论的含义,应该把道德悖论称为伦理学悖论。但根据当前研究的习惯用语,我们称这部分悖论为道德悖论。这个名称的优点是,它不仅包括了道德理论中出现的悖论,而且也包括了道德实践中悖论。
道德悖论是指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领域中出现的悖论。根据对悖论及其类型的认识,把悖论的思想内容与逻辑形式结合起来,我们将道德悖论划分为三种类型,即道义逻辑悖论、伦理悖论和德行悖论。
1.道义逻辑悖论。道义逻辑研究中产生的道德悖论。它是在逻辑学与伦理学交叉研究中出现的,也可以将它归入逻辑学悖论。由于道义逻辑含有“必须”、“允许”等规范词的规范命题,所以,可以把道义逻辑悖论归入道德悖论。但是,它又包含规范演绎系统,是现代逻辑的一个分支,因而又可以称它为道义逻辑悖论。
2.伦理悖论。这是道德哲学,即伦理学研究中出现的道德悖论,处于理论思维领域,一般不直接涉及实际的道德行为。伦理悖论不是指不同道德哲学体系之间的逻辑矛盾,而是指同一道德哲学体系中出现的逻辑矛盾。如果从目的(动机)论、义务论、功能论、利己论、利他论、德性论等伦理学体系中分别地引出的命题,这些命题之间产生相互矛盾的状况,不能说是悖论,只能是逻辑矛盾;因为这些逻辑矛盾并不存在于某一种伦理学体系中,而存在于各种不同的伦理学体系之间,只是表现了它们之间的理论冲突。只有单独地从目的(动机)论,或单独地从义务论等某一种伦理学体系中合乎逻辑地推论出自相矛盾的命题,才构成伦理悖论。例如,从德性主义推导出德行原则,又从功利主义推导出幸福原则,它们所构成的逻辑矛盾不属于德福悖论,而是伦理冲突。但是,康德把德行原则和幸福原则同时纳入了自己的伦理学体系,推导出了两个命题的自相矛盾,则构成了德福悖论。
3.德行悖论。这是在道德实践领域中出现的悖论,合乎逻辑的道德认知同在这种道德认知指导下产生的道德行为(及其结果)之间的逻辑矛盾。这就是过去我们所说的“道德悖行”。为什么仍然称它为“悖论”,而不称它为“悖行”,因为逻辑矛盾只能存在于思维过程中,而且产生这种悖论总是离不开运用逻辑方法,认识和解决这种悖论也必须运用理性思维,因而总是离不开“论”字。德行悖论研究的着眼点,不是单纯的行为,更主要的是行为及其结果的意义。“德行悖论”涉及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即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道德认知是思维中的存在,道德行为及其结果是行为实际中的存在。我们要判断是否产生“德行悖论”,首先要认识在实践中的道德行为及其结果,揭示这种行为及其结果的意义。为此,我们必须为它们创造具有特定意义的、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道德行为及其结果的符号,即语词与语句,由此形成命题,作出判断,进行推理,使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结果得以进行比较和分析,判断它的推理是否合乎逻辑,其结果是否出现了逻辑矛盾。由于产生和认识“德行悖论”都需要运用逻辑的思维和方法,所以还是称它为“德行悖论”。
关于道义逻辑悖论和伦理悖论的存在,学界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争论比较少。关于是否存在德行悖论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看法,争论比较多。必须说明的是,如果在研究过程中提出的某些关于德行悖论的具体案例,不能令人信服地承认德行悖论,而因此就否认德行悖论的存在,理由还是不充分的。情况可能是这样:目前所分析的德行悖论案例,虽然不能完全符合德行悖论的含义,但德行悖论还是有可能存在的。在现在的文献中,到处可以看到悖论的字眼,诸如政治悖论、法律悖论、经济学悖论、管理悖论、决策悖论、现代化悖论、生存悖论、道德悖论等等,其中也包含了行为型的悖论。而且还出现了“悖论语言”、“悖论叙事”等新词汇,大大地开阔了人们关于悖论的视界。当然,这些说法的科学性还是需要进一步考察的,这些悖论是否存在也需要进一步的论证。但我们也不能在没有充分研究的情况下匆忙地断言,否认它们的存在。
产生于在日常行为中的悖论,可能超越了现代逻辑研究的范围,但是,运用现代逻辑的方法研究这些悖论,应该得到关注。关于现代逻辑和日常思维的关系,宋文坚说:“现代逻辑能更精确地解决日常思维当中的各种逻辑课题,但现代逻辑主要地却是作为科学的工具出现的。发展现代逻辑不是为了日常工作生活当中的思考、辩论,即不是为了所谓的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性,而是为了某些科学的需要。当然,这绝不排斥而且应该鼓励在运用现代逻辑的成果于解决日常思维课题方面进行认真的和高水平的探索。”[12]11对日常思维的研究是如此,对日常工作生活中行为意义的研究也应是如此。在这些领域中出现的悖论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我们应该尽可能地运用现代逻辑的方法,但它毕竟不是现代逻辑研究的基本任务。由于目前受形式化程度的限制,而且它们都涉及到了具体的经验内容,并同社会实践和外部世界密切相关,所以,形式逻辑的方法虽然仍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但这些悖论的研究和解决,主要依靠各门科学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学实验,以及辩证法的指导,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13]477。当然,在形式上,德行悖论并没有突破形式逻辑的界限,它必然具有逻辑性,各学科对悖论的研究,仍然需要运用逻辑方法,从而把悖论与事物的两重性严格地区别开来。但是,离开悖论的思想内容的研究,我们路子绝不会走得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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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广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