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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1-14 13:5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文档)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发生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令第351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置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和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维护正 常的医疗秩序,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预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单位(村或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处理,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委会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相关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理赔工作。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导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2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机关备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接待场 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患方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的问题;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设备,抢夺或窃取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七条 患者及其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以此为借口,聚众闹事,扰乱医疗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 或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五)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在专门接待场所进行协商解决。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和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间或殡仪馆,经反复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理民警应当立即强制移放 尸体。

  在处置现场,人民警察应当制止过激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应当与*机关积极配合并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畅通与患者或家属对话渠道,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向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通报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派员参与调委会调查。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调委会应当聘用专业知识丰富、法律素质较高、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调委会办公地点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向医疗机构所在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调委会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四)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六)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调委会应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医、管理、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行使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第二十九条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调解员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参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委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

  (三)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三十一条 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对患方既不同意调解,又不向法院诉讼的医疗纠纷,借故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提倡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其他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 医疗责任保险应当遵循以险养险和微利原则,根据上一年度医疗纠纷赔偿统计数据,制定不同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率,满足医疗机构的差异化需求。

  第三十四条 参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所承担的全部保险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所承担的保险费,可以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承担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得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

  第三十五条 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当协助调委会做好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评估和理赔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或经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应当按照协议支付赔偿费用。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阅读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1)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菁选3篇)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1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3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

  第二十三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加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参加。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调委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委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赔偿费用。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2)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菁选3篇)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1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者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患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机关报警: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者办公场所的;

  (二)拒不将尸体移放太*间或者殡仪馆的;

  (三)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等;

  (四)妨碍或者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间或者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 疗机构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六)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重大医疗纠纷或者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

  (二)积极开展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疏导工作,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间或者殡仪馆,劝阻无效的,现场民警应当协助医疗机构依法移放尸体。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二)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委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者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者调解。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调委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履行。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

  (二)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三)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患方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现场民警应当予以制止,经劝阻无效的,依法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3)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菁选3篇)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1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诊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与监督。

  *机关负责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并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患方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七条 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医调委,负责相关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医调委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其设立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调委的具体组成和工作经费来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负责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第十五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持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3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者聚众占据、围堵医疗机构场所的;

  (二)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妨碍医务人员正常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患方,并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尸体移放太*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六)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配合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强制移送尸体,清理现场;

  (四)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三)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通过前款规定途径得以解决的,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调解书、判决及保险合同及时向患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选择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的解决途径。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医调委调解时,医疗机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参加。

  第二十四条 新闻机构和记者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向医患双方调查核实后,客观公正地报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4)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3篇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

  (一)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水*要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单位职工原有医疗待遇水*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

  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由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3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5)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3篇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1

  甲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

  乙方:***,男,汉族,*岁,**县**镇**村村民。

  乙方*之妻*于*年*月*日因患“******、***”等病在*县医院外二科住院治疗,并行胆囊切除术、胆肠吻合术。术后因病情变化转至*市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自行出院,再次入住*县医院。由于病情危重,抢救无效于*年*月*日死亡。死者丈夫*及众亲属以*死亡系*县医院“医疗事故”为由,纠集数十人,多次在县医院闹事,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使医务人员无法静心工作。3月31日上午,*等人又到县委*,要求解决赔偿或者救助问题。

  4月1日下午,县委**召集县委常委、政法委**,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长*,县*局局长*以及县卫生局、县医院负责人,在县*局接访了刘*等人。经**主持的*联席会议决定:鉴于刘*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本人年事已高,突然丧妻,儿子单身,本人生活无依托,且一家人未参加新农合,巨额医药费无力自付等实际情况。责成县卫生局会同*镇人民*一次性为刘*解决救助问题,并要求甲、乙双方尽快协商解决纠纷。在甲方主张通过依法鉴定解决的情况下,经征求乙方意见,同意协商解决问题。为此,经甲乙双方*等、自愿协商,就处理马*因病在甲方医院就医与甲方发生的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免除死者在该院第一次住院时已交纳医疗费用_______元;免除第二次拖欠的医疗费用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将免除的.上述_______元退还给乙方。

  2、甲方协调有关部门一次性付给乙方医疗困难救助_______元整。待乙方将死者安葬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须在三天之内自行将马*尸体从太*间移走,自行安葬。若逾期不移走尸体,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有关部门将尸体交殡仪馆处理。

  4、乙方确认马*的死因系疾病本身发展变化所致,甲方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甲方无医疗损害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甲方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免除乙方医疗费,且在协调给付乙方大病救助款后,乙方不得就此纠纷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诉讼和非诉讼途径,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赔偿。乙方自愿放弃通过医学鉴定、司法诉讼及其他任何渠道就马*死亡事宜追究甲方医院及当事人的一切责任。

  5、甲方协调*镇*给予乙方刘德明及其一个儿子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给予指导、帮助刘*办理农村养老保险、新农合手续。

  6、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医疗纠纷的最终处理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反悔。若乙方反悔,应将其依据本协议获得的大病救助款全部返还给甲方,并须向甲方支付被免除的全部医疗费。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卫生局、*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代表人:

  乙方(签字):

  参与部门单位代表(签字):

  乙方亲属(签字)

  二0**年*月*日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2

  甲方:××××××××医院

  乙方(患方):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住院号:

  患者   于   年  月  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      ⑵       。住院  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            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认为            。

  经过协商,双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元。

  三、赔偿款给付时间:

  四、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利。

  五、(死亡患者)存放于太*间的尸体必须于年月日从医院运出自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卫生局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律师(或公证):

  年  月  日

http://.cnrencai.com/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3

  甲方(医疗机构):_____

  乙方(患者方):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

  甲、乙双方就患者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于_____年__月__日因诊治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治疗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径,如:共同委托本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但乙方自愿放弃就本医疗纠纷其所享有的.上述权利。

  3。补偿数额和给付方式:

  甲方就本次医疗纠纷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

  4。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包括后续治疗、并发症等)就本次医疗纠纷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

  5。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

  9。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一份(为乙方与患者的授权关系文件。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患者本人)(患者家属)_____年__月__日


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6)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技巧3篇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技巧1

  医疗行业的自身特点:由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医学领域的不可知性和医疗过程的不可逆性所决定。加之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及其生命的不可逆性,即使病人本身就属于正常死亡,患方则难以理解,难以接受,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

  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医护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对操作要求不熟悉,对用药说明不了解;主动性不够,解释不耐心,服务不热情;观察不仔细,查对不认真,交接不清楚;监督检查不力,管理力度不够,核心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落实不够,由此而造成工作疏漏引发纠纷。

  自我保护意识不浓:医护人员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注意事项交待不详细,对可能的风险告知不清楚;说话不分场合,沟通态度不端正,沟通技巧不当,沟通方法不妥;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医护记录、解释不一致,互相推诿扯皮,抬高自己或贬低他人,被患方钻了空子,激化了矛盾,引发了纠纷。

  存在收费偏差:因为收费不规范,重复收费和错收费而引发,加上发生后解释不到位,解释方法不妥,让患方难以理解接受,而引发纠纷。

  利益趋动患者家属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动机不纯,无理取闹。

  转嫁矛盾:有的老年病人长期住院,子女在医疗费用上“拘礼推诿”,都不想出钱,入院就随时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寻找医务人员语言行为上的不是,把家庭、*、社会、单位的矛盾转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身上。

  期望值过高:病人及其家属都希望服务优,技术好,少花钱,效果好。而客观上现有医疗条件又不可能完全都依双方的意志为转移,特别是当其病人病情危重,治疗效果不满意或出现死亡后,患者家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而引发纠纷。

  社会原因社会舆论的导向和新闻媒体的炒作,个别媒体把医疗纠纷当成焦点报道,大肆宣染,起了推波助难的作用,而普通民众对正常医疗过程不能正确理解,患方易被社会同情,使医方处于被动局面。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技巧2

  医疗行业的自身特点:由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医学领域的不可知性和医疗过程的不可逆性所决定。加之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及其生命的不可逆性,即使病人本身就属于正常死亡,患方则难以理解,难以接受,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

  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医护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对操作要求不熟悉,对用药说明不了解;主动性不够,解释不耐心,服务不热情;观察不仔细,查对不认真,交接不清楚;监督检查不力,管理力度不够,核心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落实不够,由此而造成工作疏漏引发纠纷。

  自我保护意识不浓:医护人员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注意事项交待不详细,对可能的风险告知不清楚;说话不分场合,沟通态度不端正,沟通技巧不当,沟通方法不妥;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医护记录、解释不一致,互相推诿扯皮,抬高自己或贬低他人,被患方钻了空子,激化了矛盾,引发了纠纷。

  存在收费偏差:因为收费不规范,重复收费和错收费而引发,加上发生后解释不到位,解释方法不妥,让患方难以理解接受,而引发纠纷。

  利益趋动患者家属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动机不纯,无理取闹。

  转嫁矛盾:有的老年病人长期住院,子女在医疗费用上“拘礼推诿”,都不想出钱,入院就随时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寻找医务人员语言行为上的不是,把家庭、*、社会、单位的矛盾转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身上。

  期望值过高:病人及其家属都希望服务优,技术好,少花钱,效果好。而客观上现有医疗条件又不可能完全都依双方的意志为转移,特别是当其病人病情危重,治疗效果不满意或出现死亡后,患者家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而引发纠纷。

  社会原因社会舆论的导向和新闻媒体的炒作,个别媒体把医疗纠纷当成焦点报道,大肆宣染,起了推波助难的作用,而普通民众对正常医疗过程不能正确理解,患方易被社会同情,使医方处于被动局面。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技巧3

  (一)医务人员态度要和蔼,用语要严谨,要善于沟通。

  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的态度不满而引起的,因此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很重要。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一些询问,缺乏解释的耐心,回答问题态度生硬,很可能引起患者的误解,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所以作为医护人员一定要有耐心,详细解答患者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其次,医护人员

  并发症也都能够自如处理。在过去的一些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生一方总是强调技术水*,因而要求鉴定委员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作为一个大学附属医院的主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如果也用技术水*来为自己的过失开脱,恐怕是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医院必须树立良好的学风,树立比技术、比学术的风气。在用人制度上,必须把医生的业务素质放在首位来考察。只有医师的业务水*从总体上提高后,医疗纠纷才可能减少。

  (二)及时书写每一份病历,认真完善签字手续。

  为了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后缺少直接证据,病人及家属反悔,因此在病情的处理过程中,要尽量将病情说清楚、病历记载详细,对可能出现并发症或意外的地方,一定要让患者或家属签字存入病历,不能贪图省事。另外,医生记载的病历一定要和护士记载的病历一致,不要相互矛盾,尽量一次成型。因为现在病人及家属有权查阅、复印病历,医生、护士不能限制和拒绝,而且病人夺取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出现纠纷后可能已没有时间补写病历或补正病历,作为直接证据之一的病历资料具有原始性和权威性,往往决定着结果的好坏,所以在这一环节上一定不要有失误,这就要求我们医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法制经济,今后医院在与病人打交道、与药厂打交道、与其他有关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必须受到市场体制规律的约束。因此,依法办事就显得格外重要。要想让医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立于不败之地,要想让医院充分自如地应付医疗纠纷,必须要有懂得法律实务的医师来参与医院的决策、管理和重大事件的处理。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这比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更好。首先,聘请的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是医院的职工,他当然对医院有一份更高于律师的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更专业于卫生法律和医疗纠纷的解决,对医院的管理及各方面比较熟悉。第三,聘请的医事法律专业人员与医院的医师是同事关系,当然更愿意全身心的投入到纠纷的处理中。第四,可以为单位节省不必要的律师费。第五,可以更专业的与司法机关保持紧密的联系。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应该说是当今医院选择的上策,可以迅速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医院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增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四)注意与司法机关沟通,*时聘请法官来医院开展普法教育。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态度将会直接影响到医疗纠纷诉讼的胜负。尽管法律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毕竟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够完善,法律缺陷和法律漏洞比较多,没有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很多,因此,具体运用法律来处理具体医疗纠纷事件的司法机关就显得相当重要。因此,经常、及时与当地司法机关联系,请他们做法制报告,一方面可以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司法实践中得到有关医疗纠纷的反馈信息,接受司法机关的建议,及时发现医务工作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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