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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中国婚姻管理工作报告现状、问题与对策 (完整)婚俗改革试点成效

时间:2023-04-12 14:4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婚姻管理工作报告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婚姻管理工作报告现状、问题与对策婚姻管理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表人民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规范婚姻行为,调整婚姻关系,维护婚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婚姻管理工作报告现状、问题与对策 ,供大家参考。

中国婚姻管理工作报告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婚姻管理工作报告现状、问题与对策

  婚姻管理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表人民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规范婚姻行为,调整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其主要职能包括: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规范婚姻服务,倡导文明婚俗。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婚姻管理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关心下,在彻底消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婚姻管理工作的发展

  (一)概述

  在中国历史上,“婚姻”的概念出现较早。如我国古代典籍《礼记》中就有“婿曰昏(婚),妻曰姻”的记载。其含义,一般是指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或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以男方为主体的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进入阶级社会后,婚姻关系的调整,由礼法兼用,逐步过渡到以法律调整为主。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具体内容、规定和表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中国人民争取推翻三座大山的深重压迫,取得新民主主义胜利的同时,也展开了对包办买卖婚姻在内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斗争。1931年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7章23条。1934年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这两个法律文件的重要性在于:一是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一章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强迫”。同时,婚姻自由就意味着离婚自由。这是对旧的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从而使婚姻建立在真正的爱情基础上。二是在中国的婚姻史上第一次做出了婚姻登记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这个规定,成为区别新旧两种不同的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旧中国包括国民党统治时期,从不要求人民群众结婚登记。只有人民政府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婚姻生活幸福美满,才要求办理登记,反映了人民政府对广大群众婚姻大事关心负责的态度。这两个法律文件,还对一夫一妻制、法定婚龄、血亲婚、军婚、病忌婚、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等均作了具体规定,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

  步。由于这两个法律文件,既适用于当时各革命根据地的统一婚姻立法,又系统、全面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的妇女解放、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思想,以致后来各根据地和解放区都根据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具体的婚姻法规,为全国解放后彻底推翻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建国后婚姻管理工作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消灭了剥削制度,在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铲除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了包括婚姻立法、婚姻登记(含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婚俗改革、婚前检查等在内的婚姻领域的变革和发展,婚姻管理工作从此在中国婚姻史上书写了新的一页。

  1.在婚姻立法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8章27条。这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强调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二是禁止重婚、纳妾、买卖婚姻、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对结婚登记、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成员的关系、离婚登记及其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内容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共产党改革婚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项重要的立法,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在贯彻落实这部《婚姻法》过程中,在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的亲自领导下,全国上下掀起了一个学新法,除旧制、树新风运动的高潮。党政领导之重视,措施之有力,参加人数之众多,范围之广大,意义之深远,这在中国婚姻史上都是空前的。为了保证《婚姻法》的实施,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主要对婚姻登记的申请、审查、登记及登记机关的设置等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80年,根据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建国后第二部《婚姻法》。这部《婚姻法》在立法原则上增加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把婚龄提高了两岁,对血亲婚、离婚等也作了补充和修改。为保证《婚姻法》的实施,国务院和民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与毗邻国边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和《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基本适应了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在制定法规政策的同时,也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根据婚姻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地方婚姻管理、法规及补充规定等,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婚姻法制体系。

  2.在婚姻登记机关建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50年来,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关心下,婚姻登记机关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设置不合理到比较合理。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整体变化很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建成了一大批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功能配套、服务周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体现了婚姻登记场所的喜庆、吉祥、庄重的气氛,给结婚当事人留下了美好难忘的记忆。同时,还涌现出众多实行政务公开、电脑管理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规范了婚姻登记行为,提高了婚姻登记效率,深受广大当事人的欢迎。目前全国共有4万多个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遍布我国城乡,方便了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据统计,从建国到现在,全国仅办理国内公民之间结婚登记总数近3亿对;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结婚登记50多万对,并为众多当事人核查、确认了其婚姻效力。依法保障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使自主合法的婚姻在全国占据主导地位。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结婚的条件:①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②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④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⑤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离婚的条件:①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②双方对子女抚养、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已达成协议;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④办理过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的程序: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户籍地登记制。②婚姻登记的步骤:a.申请。要求结婚或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b.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c.批准。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批准其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3.在婚俗改革上,取得可喜进展

  婚俗是人们婚庆婚礼活动的一种习俗,表现了男女结婚的喜庆吉祥和对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是一定社会的思想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反映。婚姻习俗的进步,从一个方面可以反映出时代的精神风貌,反映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从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出发,积极引导了婚俗改革。婚姻登记机关也始终把破除婚姻陋习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庆形式,依法查处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等违法婚姻行为。从80年代开始,由民政、宣传、计划生育、妇联、共青团、工会等有关部门支持和推广的“红白理事会”、“移风易俗理事会”、“婚俗改革协会”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组织,是按照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因势利导,为社会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群众在同愚昧落后的封建陋习斗争中,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一个创造。作为社会主义新生事物的出现,其重要意义就是有效地促进了人民群众道德观念的进步,在群众中把破除婚姻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扎下了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群众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如在婚礼形式上,随着人们的视野不断开阔,不但继承了以往婚事喜庆、热闹的传统,还开创了旅行结婚等形式。新人们旅游回来后,给亲朋好友送些糖果,就很体面的把相对开销较大的婚礼替代了。1997年,民政部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改造社会”精神的要求,为倡导婚礼新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了“首届中国婚礼新风录像片观摩活动”。通过这次活动,大力宣传了婚俗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展示了各地创造出的许多新颖的婚庆婚礼形式,进一步推动了婚俗改革,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入了婚姻家庭领域。虽然90年代人们的消费观念有了提高,但由于对婚事消费作出了正确引导,使广大婚姻当事人注重把美好时刻同个人的自身感受相结合,不浮华奢贵而随意轻松,从而赢得了更多属于自己的生活时空。如在婚礼形式上,有集体式、舞会式、音乐式、聚会式、刊登启示式,还有的潜心于婚礼文化的开发、钻研,将婚礼与历史、民俗、伦理、山水、西洋等进行比较、融合,推出了一座座绚丽辉煌、文明典雅的婚礼圣殿。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采用新形式、新风尚的群众越来越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日益深入人心,崇尚文明健康、具有时代和民族特色婚庆形式的人越来越多,婚俗改革正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4.在婚前检查工作上,有了进一步的改善

  婚前检查(简称“婚检”)从建国到现在,经历了从自愿婚检到依法婚检、从婚前健康检查到婚前医学检查的不同时期。1986年,卫生部、民政部依据《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原则规定,联合下发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婚检工作的目的要求、开展婚检的条件、婚检单位的确定、婚检证明的使用等,成为国家指导各地开展婚检工作重要的具体政策规定。从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成为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此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只依法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1994年,在婚检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1986年婚检工作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规。在该《条例》中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到199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婚检工作又作了新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

  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样,在检查内容上也有了一定的区别。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包括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婚检的目的是诊断婚姻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应该掌握的原则应该是,首先要认识到位。开展婚检工作,不仅是婚姻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环节。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有条件开展的原则。群众的思想观念和传统习俗的影响以及交通、食宿、医疗等社会条件的改善,都是开展婚检工作不能不考虑的条件,凡是受到交通、医疗条件限制,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应当创造条件,具备条件后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否则就会影响婚检的实际效果,不能达到开展婚检工作的真正目的。三要严格掌握婚检机构“许可”和“指定”制度。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其它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首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其中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院,必须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四要有群众观念,严格把好婚检项目和收费价格关。婚检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和提高婚检项目和收费标准,不能增加群众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二、新时期婚姻管理工作的创新

  (一)婚姻服务成为发展民政经济新的生长点

  婚姻服务,是新形势下引导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婚事消费需求、促进婚姻管理工作而出现的公益性服务。婚姻服务业出现以来,为婚姻当事人婚前、婚中、婚后各个阶段的需求提供了多样化、系列化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婚姻介绍、婚前教育、婚纱摄影、证件快照、婚庆用品、婚礼婚宴及录象、金婚银婚庆典等。目前,各地民政部门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的婚姻服务中心达二百多个,从业人员上千人。社会上还有众多从事婚姻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服务项目和档次上,五花八门、高低不一;在性质上,有集体的,有个体的;在经营方式上,有专营的,有兼营的。

  为规范婚姻服务行为,更好的为婚事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1997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政婚姻服务业的意见》,对开展婚姻服务规定了七项原则:一是自愿的原则。明确规定婚姻服务不是婚姻登记前提条件;二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服务程序、服务地点的选择上,要充分方便当事人;三是行政执法与婚姻服务分开的原则。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等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与属于营销活动的服务行为分开;四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发展婚姻服务业,既可以直接为婚姻当事人、求

  婚当事人提供服务,如开展婚姻介绍可以为求婚当事人提供择偶服务;又可以抑制社会上过高的婚事消费,引导当事人文明节俭办婚事。因此,社会效益应该与经济效益并举;五是促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原则。婚姻服务所得不仅用于婚姻服务中心的自身建设,还要用于加强婚姻管理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六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婚姻服务项目、规模、档次等,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要量力而行,从小到大,滚动发展。既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既可以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企业单位;七是依法服务的原则。服务项目、行为要合法,内容要健康,价格要符合规定。目前,婚姻服务正朝着健康方向顺利发展。

  (二)婚姻登记制度改革成为传统任务中具有开拓性的工作

  1992年,为了解决婚姻工作长期以来没有专职婚姻登记员、没有专项工作经费、没有专设婚姻登记室的老大难问题,经过反复探讨、论证,在全国选择了3个交通条件比较好,人口居住比较集中、当地党政领导对婚姻工作重视、支持的农业县,被民政部确定为集中登记改革试点,经当地人大、政府批准后开展工作。集中登记就是把分布在全县各乡(镇)的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到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婚姻登记。后来,在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又总结出“两个结合”的登记形式,即集中登记与分散登记相结合,集中登记与巡回登记相结合。实践证明,婚姻登记制度改革不仅符合社会行政法治管理的整体规划,而且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其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依法进行婚姻管理。实行改革后,婚姻登记依法行政的职能增强了,“人情登记”、“权利登记”被杜绝了,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了100%;二是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被禁止了;三是婚姻登记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人员相对稳定;四是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得到了增强,硬件和软件建设步伐加快。现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等省(市)都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县或乡(镇)。山东省139个县全部实行了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并以其优质服务、政务公开、依法办事受到群众的普遍拥护。

  三、存在的问题

  50年来,婚姻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在相关部门的密切支持、配合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长期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展,对新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对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增强,婚姻领域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是婚姻法规、政策与工作实际还不能完全适应。1997我国政府收回香港,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血洗了百年耻辱;1999年我国政府还将收回澳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而现行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还是1983年制定、出台的,时过境迁,“规定”中的有些内容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是婚姻登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这对当事人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民事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也就非常重要。目前对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虽然有一定的要求和程序规定,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还不够,个别违法登记还时有发生。

  三是流动人口增加后,传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根据“婚姻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由于单位的概念现在比较宽泛,合资、独资、个体企业都冠以单位相称。这些“单位”中,有的对职工的人事档案不掌握,不具有出证资格。因此,在出证工作中,对哪些单位可以出证,哪些单位不具有出证资格感到难以把握。同时,一些跨单位、跨地区的流动人员,特别是务工经商人员外出活动频繁,流动性大,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不掌握其婚姻状况,难以出具证明。

  四是婚姻登记管理队伍建设薄弱。婚姻工作长期没有设专职婚姻登记员,有50%左右由基层民政助理员兼管,其它则由司法助理员、妇联干部等代管。人员不稳定,素质难提高。

  五是个别地方婚事陋习还有所表现。在我国大力破除旧的婚姻制度,逐步树立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新思想、新风尚,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观、恋爱观发生新的变化的主流中,由于工作发展的不平衡,也还存在着一些陈规陋习。早婚、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包办买卖婚姻、转亲换亲、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甚至重婚、纳妾等早已绝迹的丑恶现象在一些地方又死灰复燃。其危害之大,已成为社会的一种“公害”,污染了社会空气,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给婚姻家庭及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人类历史即将跨入21世纪。婚姻管理面临着新世纪的挑战,也面临着发展的机遇。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法治国家的方略,为实现婚姻领域“依法治家”的目标提供了保证。只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婚姻工作就一定会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发展目标和管理思路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婚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国婚姻管

  理法制体系,依法加强、规范婚姻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有民政特色的婚姻服务和婚俗改革,充分发挥婚姻工作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婚姻质量、倡导社会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作出积极贡献。

  婚姻工作的目标是: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婚姻法制体系,建立运转协调、规范、高效的婚姻管理机制,有一支相对稳定、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培育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民政特色的婚姻服务网络,形成文明、健康、向上的婚姻习俗,把婚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为完成以上工作目标,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婚姻工作的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婚姻法制建设

  1.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婚姻法规

  首先,从全国来看,国家对婚姻管理已经制定、出台了一些相关法规政策,但还需要继续补充和完善。目前主要是争取尽快制定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和婚姻出证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政策。

  婚姻介绍机构从1994年实行归口管理后,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指导下,逐步走上了有序、规范发展的轨道。今后,为了适应依法进行指导、管理、监督的需要,对婚姻介绍活动中出现的随处张贴征婚广告、服务条件简陋、高额收费、欺骗求婚当事人等现象能够进行有效治理,保护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将依照婚姻法的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相关法规。

  婚姻出证制度的改革,将根据国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确定其指导思想和管理方式;同时抓紧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出证中涉及的单位的概念、资格,流动人员婚姻状况的掌握、责任等事项进行整体归纳、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其次,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看,近年来也相应制定或出台了地方法规、规章、细则,在地方立法上保证了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今后,还将促进地、市或县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在基层的政策规定上,与省(市)、国家的婚姻法律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上下一体的婚姻管理法制体系。

  2.开展婚姻登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建章立制

  开展婚姻登记行政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就是检查、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法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纠正违法登记,确保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在效果,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登

  记程序;婚姻登记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安全。在形式上,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结果,要进行整理研究,写出实事求是的执法检查报告

  3.加强婚姻法制宣传和教育。婚姻法的基本特点是具有较强的广泛性和群众性。贯彻、落实好婚姻法,除了政府部门依法办事、执法守法外,还要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提高了,婚姻法的力量就增强了。1990年,由中宣部、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召开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纪念大会。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民政部部长崔乃夫等在大会上分别讲话,回顾和总结了两部《婚姻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大会之后,各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婚姻法宣传活动,做得有声势,有实效,使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推动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此,今后还将继续广泛动员各级民政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和板报、宣传栏等阵地,开展婚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联系一些典型事例,表彰先进,抨击违法。并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编写一些婚姻家庭法规知识方面的教材、读物,不断扩大社会宣传阵地。

  (二)强化婚姻管理

  1.推进婚姻管理办公自动化进程

  婚姻登记办公自动化,是改进传统的手工登记方式,提高办公效率,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有效防止早婚、重婚登记的必由之路。因此,今后要建立以民政部信息中心为主的全国婚姻管理系统电脑联网,建立全国或省市婚姻登记电脑核查中心;采取先易后难,先涉外后国内的作法,逐步推广。全国婚姻系统电脑联网后,还可以利用网上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资料及数据统计分析功能,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源,为制定婚姻管理法规政策服务,提高婚姻管理决策科学化。

  2.推广婚姻登记执法责任制

  婚姻登记机关处于行政执法地位,婚姻登记员的登记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因此,婚姻登记责任重大。根据本地婚姻登记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姻登记责任书和婚姻登记行政执法证,由上一级民政部门与婚姻登记员直接签订“婚姻登记责任书”,办理婚姻登记时出示“婚姻登记行政执法证”,使婚姻登记员严把审查、婚检、登记、发证关,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改变传统的婚姻登记员上岗考核、终身受用的作法,将考核改为每年一次,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继续进行培训考核,培养一支更高质量的婚姻登记员队伍。并采

  取必要措施,稳定婚姻登记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婚姻登记的质量。

  3.推行标准化婚姻登记机关建设

  婚姻登记机关是进行婚姻登记、宣传婚姻法规、开展婚姻服务活动的阵地。建设好登记机关,是作好婚姻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标准化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在硬件建设上,登记机关的设置(包括结、离婚分室单设等)要合理,场地布置要文明、典雅、喜庆,规模大小要适中;在软件建设上,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制度上墙,严格按规定收费;还要面向社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发挥社会整体效益。主动与公安、司法、宣传、卫生、计划生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网络

  (三)加快发展婚姻服务

  从八十年代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建立起婚姻服务中心,在规模、效益等方面发展很快,但还不平衡。在一些地区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当事人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发展婚姻服务,是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引导社会科学、文明、健康的婚姻习俗和生活方式,积极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是为了更好的为婚姻当事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服务,满足各种不同层次婚事消费的需要;是贯彻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政策,扩大民政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婚姻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民政婚姻服务业的意见》的要求,婚姻服务今后将力争列入当地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支持,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在指导思想上,将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发展婚姻服务上的优势,积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这一载体,加快婚姻服务网点建设,规范服务市场。通过优良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婚事消费趋向文明、喜庆、健康的新风尚。

  在经费筹措上,将采取政府投入一点,民政部门支持一点,婚姻服务实体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当前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

  在服务领域上,从目前为婚前、婚姻成立过程的服务,向婚前、婚姻成立、婚后全过程的服务发展;从目前销售简单的婚庆用品,向销售品种齐全、提供婚姻介绍、举办婚礼婚宴及婚姻庆典活动等多样化、系列化服务发展;从目前单一的门市服务,向门市服务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服务发展。

  在组织机构上,各地将分别在城乡扶持一个起到窗口和辐射作用的婚姻服务中心。预计到本世纪末,在大中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建立一批档次较高、功能较齐全的婚姻服

  务中心;在小城市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及乡(镇),依托红白事理事会,建立小型婚姻服务站;在民族地区,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服务点。从而逐步形成规模不同、形式各异、全方位、多层次的婚姻服务网络。

  中国的婚姻管理工作经过五十年的努力,通过贯彻落实《婚姻法》,已经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已经成为我国婚姻关系的主体,发挥着主导作用;广大妇女获得了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家庭等方面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展望21世纪,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就会完全取代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婚姻,逐步在整个社会完全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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