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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政〔〕15号 加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12 16:2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政〔〕15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政〔〕15号 ,供大家参考。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政〔〕15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03.242015.03.24汝政〔2015〕15号

  行政复议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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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进一步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汝政〔201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4日

  汝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和有效抓手,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为平安汝州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工作流程更加科学、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办案条件明显改善、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推进汝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工作

  1.认真落实和规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文书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并依法送达。2015年4月15日前,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完善权利告知内容。未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的乡镇、街道和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尽快制定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位)

  2.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机关要按规定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及时依法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在转交行政复议机关立案的同时进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初发阶段。(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并设置明显指示标志,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热情、行为规范,在行政审批中心、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不能调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转交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建立行政复议受理首问责任制。负责接待的具体工作人员,要对首次接待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首问事项登记。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依法接受,并对是否依法受理的情况进行跟踪;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当事人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责任单位:市政府

  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必须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群体性案件可分别立案的,要分别立案处理;对错误选择行政复议机关,但符合其他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当事人向信访机构反映的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要告知当事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性规定,以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公正保障审理结果的实体公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确定审理方式和审理组织,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鉴定、保全证据,依法履行审查处理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止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等法定职责,并为当事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提供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即听证审理程序,下同)审理,切实提高案件办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组织。适用书面审理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派2名行政复议人员共同审理;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派3名或者3名以上的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听证审理合议庭审理;行政复议人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4.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前3日未答复的,案件主审人员应当立即督促被申请人按期答复,避免因被申请人超期答复影响行政复议审理效率;逾期未答复的,被申请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同时,还要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解释、说明。(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位)

  5.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通过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方式核实证据的,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取证,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并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取证。(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6.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以及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违法、强迫和解、调解,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在受理环节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平、公正作出裁决。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要重视调查核实,不唯书面材料,不偏听偏信,不搞闭门办案,确保案件法律事实认定清楚。同时,积极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权威性,突出以法明理、以法服人。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制作。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格式,认真制作各种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编号、名称、内容和用印等。重点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质量,在事实认定方面,要注重对举证情况和认证意见的阐述,认定的案件事实要与依法采信的证据相对应;在决定理由论述方面,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行政复议决定书要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原则上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出;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还要在送达回证中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并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4.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要坚决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错误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和行政复议

  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监督机制,对经责令履行仍不按期履行的,法制机构应报请领导同意后转送监察部门处理,坚决杜绝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问题的发生。(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5.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方式,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有关乡镇、街道、执法部门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意见并反馈落实情况的乡镇、街道、执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科学设定所占比重,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目标办、监察局)

  2.定期进行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政府法制办)

  3.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其上一级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及时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和裁决结果基本一致。(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5.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和行政复议机关组织的调解;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提前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指派主管负责人和负责承办具体行政行为业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但不得单独委托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代为参加。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要正确对待和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自觉接受层级监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位)

  (五)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要将《行政复议法》的宣传作为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板报等形式,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位)

  2.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一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二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

  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三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上报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位)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要科学管理行政复议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同时,要与市档案局加强协调配合,争取由其保管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行政复议机关要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档案局)

  5.规范行政复议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加大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六)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建设工作

  1.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强配齐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复杂案件至少有3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同时,坚持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复议机构配备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资格证》。(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2.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并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办案车辆,保证办案用车。同时,配备电脑、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确保足额的行政复议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位)

  三、实施步骤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分三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5年4月1日-30日)。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单位的实施细则,2015年4月

  15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5月-9月)。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按实施方案的要求,有序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0月-11月)。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2015年12月底会同市监察局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于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抓紧抓好。同时,政府法制机构要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细化方案,稳步实施。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标准,并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项确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全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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