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赔偿标准6篇三期赔偿标准 关于“三期”女员工的20个问答 一、三期女员工的含义是什么?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期赔偿标准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三期赔偿标准
“三期”女员工的 20 个问答一、三期女员工的含义是什么? 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般作为医学概念来表述,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并不是从同房的那天算起)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 产期严格来说,并非一段期间,而是对女职工预产期即分娩时间的表述; 哺乳期,依据《劳动法》第 63 条,一般认为是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期间。
法律设定"三期"的目的是基于女职工的特殊性,为女职工设定的特殊保护期间,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倾斜性立法规定。
二、三期期间必须享受的假期有哪些? 产假: 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法定休息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5、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三、三期期间可以请的假有哪些? 产前假:怀孕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四、如果一个哺乳员工本应该 17:00 点下班的(正常下班是 18:00),可她延长到 19:00 下班,是要算 2 小时加班吗? 员工没有休哺乳时间,不能算加班工资。即 17:00-18:00 之间是不能算加班工资的。
18:00-19:00 是否属于加班,看工时制度。假设是标准工时,确实也超出 8 小时工作制,则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五、三期期间工资怎么发? 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六、女员工隐瞒怀孕可以辞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综上所述:不可以,孕期内的女职工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以保护女职工名义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岗位调整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名义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法定的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这种单方调岗必须具备合理性,不能假借调岗,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1)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女职工能够胜任。如单位调整的工作岗位对女职工来说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如将会计岗位调整为销售岗位,则丧失调岗的合理性; (2)相较原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调岗的目的在于降低孕期女职工负担,如岗位调整后工作量不减反增,则容易被认定为单位假借调岗逼迫职工离职; (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女职工原岗位为部门经理,调整岗位为门卫或者后勤,则属于侮辱性调岗。对不具备合理性的单方岗位调整,孕期女职工可以拒绝接受。
八、三期内的女员工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被辞退?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万能的保护伞。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解除: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如果符合过错性解除的相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
九、三期内的女员工解除合同,该怎么赔偿? 1、劳动者自己辞职: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三期期间不得以非过失过裁员来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对违法解除的应支付赔偿金,即 2 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十、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职后发现已经怀孕可以解除协议吗? 协议解除或者预告辞职反应的都是女职工自身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女职工预告辞职。
因此如协议解除或预告辞职不存在强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则应认定协议生效、辞职行为成立,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禁止女职工再行反悔。
十二、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三期的顺延。因合同到期属于客观情形,且三期属于合同到期顺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的,即符合到期顺延的规定,即便女职工因不知情已经离职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
十三、员工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对其岗位应当如何安排? 女职工产后恢复上班,原则上还应恢复原岗位。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专门招用了替代人员等,可以适当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哺乳期内不得降低原工资待遇,二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
十四、如果我们公司有在家办公的政策,员工申请保胎在家休息的话,是否可以让她执行在家办公政策,不批假? 在家工作和保胎假是两回事。根据国家规定,保胎假适用的情形是员工不能工作,而非不能去单位工作。
十五、 一般女员工三期内不在公司,不太可能签字确认,公司发送正式通知可认为已书面通知吗? 送达不仅涉及三期女员工,常见的成本比较低的做法:向其户籍地、工作地、经常居住地发几次 EMS,一般仲裁机构、法院会认可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义务。还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送达。
十六、对于休产假的员工,原先她的工资组成中有基本工资和特殊津贴部分,产假工资中,此部分特殊津贴是否还应发放? 不需要看名目。基本判断标准是:员工来上班就有的,必须给,来了不一定有的,可以不给。
十七、如果在产假期间,单位已全额支付的员工的工资,生育津贴是否可以付回给单位? 两个不需要同时支付。社保基金付了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工资。至于单位可否要回工资?倾向于可以要求还回,只要企业没有明确说是送给员工的,是可以要求员工还回来的。
十八、 很多女员工从怀孕开始就休假,一直到哺乳期满,遇到这种情况 HR 应该怎么做? 怀孕后请假,大多请的是病假。有些地方对请病假要求严格,要求医生证明、病历卡、诊疗记录、开药记录等。大多数地方只对病假进行形式审查,有病假单即
可。实务操作中,为了避免员工恶意泡病假,用人单位只能去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如果作假,即便在三期也可以解除。如果方便也可以去查出入境记录。
十九、三期员工可以安排出差吗? 得看是否对其身体和胎儿造成伤害。如达到一定孕期的不适合坐飞机,如果安排坐飞机就不合适了。用人单位不仅考虑劳动风险,得考虑家属风险。
二十、哺乳期的女员工离职后,哺乳期是否可以延续到下一家公司? 哺乳期间离职,哺乳期由下一家公司承继。哺乳期是法律赋予女员工的权益,是依据生理条件来给予的。
篇二:三期赔偿标准
堕垦鲎盎蠢 掣』 丝型; 螋£幽垫!!生箜堑鲞笙2翅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评定的基本原则王旭(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北京10 0 0 4 0 )论坛【编者按】随着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普通伤害、 医疗纠纷等案件类型的增加, 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 简称“三期” )的评定成为司法鉴定工作新增内容之一, 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 上海市、 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已分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以规范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并力图解决目前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
本栏目推出“i期” 及其他司法鉴定标准的论坛, 意欲对鉴定的原则、 方法、 经验予以深入讨论, 以完善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切实发挥其服务司法的职能作用, 为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技术支持。【关键词】
法医临床学; 司法鉴定; “三期” 评定【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0 0 1—57 28 ( 20 11)0 2—0 16 9 一0 420 0 3年12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 9 次会议通过, 20 0 3年12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 0 4 年5月 1日起执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简称《解释》 ), 是目前指导民事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17 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项目。
在这些费用的计算中, 各种费用发生期限的确定( 如误工费,需首先确定误工期)属于专业技术问题, 是司法鉴定的范畴。
其中“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 在司法实践中简称为“三期” , 属法医临床学鉴定中一个独立的鉴定项目, “三期” 评定的结果, 直接与民事审判最终赔偿的金额相关。l“三期” 鉴定的现状与有关鉴定标准目前, 在司法实践中, 法医临床学鉴定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已明显滞后于司法审判的切实需求, 其中“普通伤害伤残评定标准” …、 “三期标准” 的缺位,是最典型的例子。
长期以来, 因标准的缺位, 各地区、各司法鉴定机构处理“三期” 的方式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以咨询笔录的方式出具鉴定人意见( 如北京); 有的地区以鉴定文书的方式出具鉴定意见( 如上海)。
方式不统一及缺乏对于“三期” 评定原则的共识, 造成鉴定结论差异性、 随意性相对较大,表现为有的机械刻板、 而有的又过于宽泛, 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基金项目】
教育部规划项目( 10 Y JA 8 20 10 5)【作者简介】
王旭, 女, 教授、 主任法医师, 硕士, 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 教学、 科研1= 作。
E - m a il:
w a n g x u 04 09 @ 126. o o ln目前, 越来越多的法官, 希望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文书的形式, 对“三期” 问题出具鉴定意见, 以方便法官对专业性问题的判断, 辅助审判。
但是, 法医临床学从业人员需要考虑的是:
作为以鉴定文书的方式出具的专业性意见, 其结论需有科学理论作为依据; 而为保证结论( 群体结果)的准确, 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 标准化, 避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遭受质疑,就要求对这种鉴定逐步形成“同行专家公认” 基础上的评定原则, 形成询证医学视角下的鉴定标准或准则。与“三期” 有关的标准或指导意见, 主要有以下5个。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 A /T 521.20 0 4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 是目前司法鉴定最常应用的标准之一。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 /T 154 9 9 —19 9 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在司法鉴定中较少应用。
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 0 4 年1月 1日执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 司法鉴定中很少应用。
④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 0 8 年1月 7 日颁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试行)》 。
⑤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颁发并于20 11年3月 1 E l执行的《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试行)》 。上述所列标准或指导意见中, ①和②可以称为“标准” 实施。
法律意义上的“标准” 须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
③为法规执行的配套性文件。
④和⑤属于地方性指导意见。
由此可见。
在国家和行业层面上, 前3项具有权威性, 但其内容均为“三期” 中的“误工期” 范畴; 而“营养期” 和“护理期” , 国内尚缺・16 9 ・万方数据
主堕堕垦鲎盎查趔』 丝旦型堇笙避兰Q !!玺箜兰鱼鲞箜兰塑乏明确标准。目前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讨论稿)》 , 是此类规范性文件中最早的地方性指导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为统一、 规范本市法医临床学执业活动, 加强标准化建设, 解决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 于20 11年2月11日下发了《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试行)》 , 是由行业协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2“三期” 的定义旧J2. 1误工期误工期( 又称休息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因损伤并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 而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司法鉴定中, 一般参照“医疗终结时间” ( 亦称为医疗时限)和功能锻炼的时间来确定。2. 2营养期营养期( 又称营养补偿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 以促进组织修复、 提高治疗质量的期限。
人体损伤后, 因肌体组织代谢的变化( 如摄入、 吸收、 利用营养素的能力不足, 营养储备消耗等), 日常饮食已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量及营养物质的需求, 需加强营养以促进机体恢复。
通常情况下, 一般性损伤( 如角膜挫伤), 不需要补充营养; 而相对较为严重的损伤( 如大量失血、 骨折等等)[ 3- 4 j,创伤评分( 即A IS 评分, 1为轻度、 2为中度、 3为较严重、 4 为重度、 5为危重、 6 为最严重)在3分以上者,均须补充营养。
在伤情趋于稳定时, 机体功能得到纠正或改善, 可以终止营养的补充。2. 3护理期护理期( 又称护理陪护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 其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扶助、 设置陪护的期限。
“护理期” 与“护理依赖” 的概念不同, 前者指伤后短期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期限, 后者则是伤者在损伤稳定后( 即医疗终结后), 因遗留残疾导致永久性生活不能自理( 如植物生存状态)而需要设置的护理、 陪护。
这两者的不同, 类似于“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与“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即伤残)” 在概念上的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 如植物生存状态时, 前期的“护理期” 与后期的“护理依赖” 在时间上是延续的。是否需要护理以及其期限的确定, 主要以生活自理情况来判断, 一般以A D L 指标( a ctiv itieso fd a ilyliv in g , A D L , 即日常生活活动也称作生活自理能力)来・17 0 ・界定[ 5刮。
作为规范的学术术语, A D L 最早由K a tz 于19 6 3年首先提出。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分为躯体或基本A D L ( P A D L /B A D L )和应用社会设施的工具性A D L( IA D L )两部分, 其中, 前者主要是指洗澡、 进食、 洗梳、 穿衣、 上下床、 上厕所、 控制排便等活动; 后者则主要包括做饭、 理财、 乘车、 购物等内容。
上述两方面的功能测定反映了一个人基本生活的家庭功能和社会功能。
护理期确定主要以人的基本日常A D L 指标( 即P A D L /B A D L )为依据。实际工作中, 住院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可根据治疗医院的意见确定, 但也不排除医生受某些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其意见不可靠之可能性, 故此, 仍需要有一些询证医学的依据加以界定; 出院后或者虽未住院但生活不能自理, 需设专人陪护时, 需要给定适当的护理期。3“三期"评定的原则3. 1循证化原则。
埔1任何一种损伤, 从群体统计学数据来看, 都有其固有的发生、 发展、 演变、 转归的规律可循, 而这种规律应在现代医学技术手段背景下( 或语境下)进行评判。
如常说:
伤筋动骨10 0 天, 是指长骨骨折一般的愈合期限是3~4 个月 。
这样一种临床规律, 就是确定“误工、 营养、 护理期” 循证医学的基础。上海市、 北京市相关“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 标准/准则的出台, 旨在提供这样的一般性规律, 以便保证鉴定结论的群体准确性。
如:“头皮下血肿:
误工10 日一15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 “轻型颅脑损伤:
误工30日, 营养、 护理可以不考虑” 、 “胫骨骨折:
误工9 0 —18 0 日, 营养60 ~9 0 日,护理30 —9 0 日” 等, 已为多年大量司法鉴定实践所检验、 证实。3. 2个性化原则与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评定不同, “三期” 评定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个性化的原则。
同一种损伤, 因个体体质、 年龄、 性别、 医疗干预情况的不同, 会呈现出不同的转归及愈合规律, 表现在“三期” 时限上, 可能明显不同。“三期” 标准提供的期限, 是指群体的、 平均的、大多数情况下的期限, 但针对个体可能不准确。
按照民事赔偿“完全补偿” 的原则, 应以其实际发生、 或实际需要的期限为准。
例如, 同样为股骨干骨折, 年轻人的愈合期限可能为3个月 , 而老年骨质疏松患者可能为8 个月 ; 对少部分( 即便是年轻人)患者, 虽经历了8 —9 个月 的修复, 却发生骨折断端骨质的硬化、 不万方数据
主鱼堕垦鲎盔查 掣』 丝丛箜丛旦垫!!堡筮堑鲞筮兰塑愈合, 必须行二次手术去除硬化的骨质并植骨等治疗, 才能完成最终骨折愈合, 此时, 其实际期限远远超过8 ~9 个月 。
又如, 学龄前儿童, 本身就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受伤后在临床治疗期间, 应设置陪护。
因此,“个性化原则为主, 询证化原则为辅” 是“三期” 评定的总原则。
据此, 笔者认为“三期” 评定的时机应以“医疗终结” 为宜。在下列情况下, 应适当延长“三期” 的期限。①老年或儿童; ②自身存在某种影响损伤愈合的基础疾病, 如糖尿病、 高血压、 动脉硬化等等; ③治疗阶段发生并发症或合并症; ④自身体质差, 如贫血、 体弱;⑤损伤与疾病共存等等。3. 3与伤残鉴定相衔接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 条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 。
此为“三期” 中关于误工期上限时间上的规定。在实际鉴定工作中, 一般情况下, 护理期、 营养期的时限要小于或等于误工期, 因此, 可以通识性地理解为“三期” 在特定情况下, 其期限的上限均为“定残之日止” , 但一般以不超过24 个月 为宜。
这也提示在伤残评定中, 应严格掌握鉴定时限( 即医疗终结时间):
①一般情况下, 不宜过早鉴定, 以避免对“三期”评定的不合理影响; 但另一方面, 为避免案件久拖未结, 又不宜机械性强调医疗终结时间; 因此, 鉴定时限掌握在6 个月 为宜。
②特殊情况下, 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限上需要尽早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或当事人因经济/社会因素( 如加害人经济条件差、 若一味考虑医疗终结问题, 可能难以执行等情况), 被鉴定人方要求尽早作出伤残鉴定, 此时, 应告知相关人员上述原则以及鉴定风险( 即过早鉴定可能对“三期” 时限有所影响等), 以减少不必要的鉴定争端。3. 4多发伤、 复合伤的评定原则近年来, 工伤事故、 交通事故致残比例大幅增加,巨大暴力导致多处损伤的情况明显增多, 多发伤、 复合伤的“三期” 评定较为常见。
此种情况下需注意:①计算时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 时限进行简单累加, 一般应以“三期” 中时限较长者的时间为主。②应充分考虑复合伤、 多发伤对人体组织机能的影响, 及此种情况与单纯某种损伤对人体影响的差距,结合其他损伤及个体特征因素, 适当延长“三期” 期限, 切忌机械性和过于严格。笔者认为, 需要再次强调:
具体执行标准时, 绝不能死搬硬套, 应充分考量个体差异、 治疗条件/水平差异等诸多影响因素, 根据被鉴定人具体情况客观进行评价。
因为虽然从损伤的群体性特征看, 每种损伤的“三期” 有一般性规律, 这也是制订“三期”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但每个人的损伤都有其独特性。
如年老体弱或患有糖尿病、 营养不良、 骨代谢异常、 慢性肝肾疾患者发生骨折, 或多发伤、 复合伤时, 常会发生骨延迟愈合、 骨不连或骨髓炎, 势必延长“三期” 的时限, 此时应以被鉴定人实际临床治愈或者体征固定所需时间为准。3. 5损伤参与度适当介入的原则在“三期” 鉴定时, 需考虑损伤中自身疾病介入等因素。
人体在某些疾病条件下, 机体受到轻微外力作用即可出现严重后果, 如肝硬化致病理性脾肿大患者, 腹部受到轻微外力作用即可导致脾脏破裂。对于损伤与既往伤、 病共存导致后果的, 需分析损伤在现存后果中的作用, 即引入参与度的概念。
可参照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 20 0 9 年12月 1日颁发)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第3. 1. 3条关于损伤参与度的界定具体划分比例。
即根据外伤在不良后果发生中原因力的大小, 损伤参与度( 理论系数)分为六级。
A 级:
不良后果完全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 损伤参与度为0 ; B 级:
不良后果大部分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 外伤在后果中作用轻微, 其损伤参与度为1%一2 0 %( 理论系数10 %); C 级:
不良后果主要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外伤在后果中起次要作用, 其损伤参与度为20 %一4 0 %( 理论系数25%); D 级:
不良后果由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 其损伤参与度为4 0 %一6 0 %( 理论系数50 %); E 级:
不良后果主要由外伤所致,自身因素起次要作用, 其损伤参与度为6 0 %~9 0 %( 理论系数7 5%); F 级:
不良后果完全由外伤所致,其损伤参与度为10 0 %。3. 6“三期” 各期时限的评定“三期” 的各期时限存在一定内在规律, 评定时可作参考:
①一般情况下, 护理期、 营养期较误工期短, 可掌握在误工时限的1/3—3/4 ; 如“脊柱骨折:
非手术治疗者误工9 0 ~150 E l, 营养60 日, 护理60 日。手术治疗者:
误工120 ~18 0 日, 营养9 0 日, 护理60 —9 0 日” 。
②一般情况下, 护理期比营养期更短; 护理期、 营养期最长期限与误工时限相等。
③“三期” 最长至评残...
篇三:三期赔偿标准
损害三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 营养和护理的时间, 分别称为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
2. 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 医疗休息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 不能参加一般工作、 学习、 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 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 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 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 休息、 营养、 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个体年龄、 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 1 头皮损伤
4. 1. 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 休息 1-15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4. 1. 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
休息 7-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骨膜下血肿:
休息 7-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15 日。
4. 1. 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4. 1. 4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撕脱面积≥20cm2: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
休息 90-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90 日。
24. 2 颅骨骨折
4. 2. 1 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4. 2. 1 颅底骨折
颅底单纯骨折: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 颅神经损伤: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
休息 90-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60 日。
4. 3 脑损伤
4. 3. 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4. 3. 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4. 3. 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 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90 日。
4. 4 脑损伤后遗症
4. 4. 1 外伤性癫痫
严重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240-27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80-21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20-15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能够控制, 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60-120 日。
4. 4. 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 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 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 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 49 以下) 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 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但能部分代偿, 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六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护理 120-150 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 70 以下) 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八级、 九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护理 60-120 日。
4. 4. 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或者偏瘫 (肌力 2 级以下)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或者偏瘫(肌力 3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4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 4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或者单瘫(肌力 2 级以下) , 偏瘫 (一肢肌力 3 级以下) 或者单瘫(肌力 3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六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20-150 日。
偏瘫(一肢肌力 4 级) 或者单瘫(肌力 4 级)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60-120 日。
1 面部损伤
5. 1 颌面部损伤
5. 1. 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
休息 1-15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 5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 5cm: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日。
颌面部穿通伤:
休息 2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 1. 2 颧弓、 颧骨骨折
颧弓、 颧骨骨折无移位: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颧弓、 颧骨骨折有移位: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5. 1. 3 上、 下颌骨骨折
上颌骨骨折: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下颌骨骨折: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上、 下颌骨双骨折: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Le FortⅡ 、 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 不能进食的: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90-120 日, 护理 30-60 日。
5. 1. 4 颞下颌关节损伤
颞下颌关节脱位: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5. 1. 5 腮腺及导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15 日。
5. 1. 6 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损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 需行整形手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2 口腔损伤
5. 2. 1 牙槽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7-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15-30 日。
5. 2. 2 牙齿损伤
牙齿挫伤或脱位:
休息 1-15 日, 营养 1-15 日, 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休息 7-3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7 日。
5. 2. 3 舌损伤
舌裂伤:
休息 7-1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舌缺损或离断: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90 日, 护理 7-15 日。
5. 3 眼部损伤
5. 3. 1 眼睑损伤
眼睑血肿:
休息 7-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5. 3. 2 泪器损伤
泪腺损伤:
休息 30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 泪小管损伤、 泪点损伤、 鼻泪管损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7-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 引起溢泪: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3. 3 结膜损伤
结膜擦挫伤:
休息 1-7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结膜裂伤:
休息 7-1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日。
5. 3. 4 角膜损伤
角膜擦挫伤:
休息 15-3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角膜撕裂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角膜穿通伤: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 3. 5 虹膜睫状体损伤
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外伤性虹睫炎: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虹膜根部离断: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外伤性无虹膜: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前房出血: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房角后退: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睫状体脱离: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玻璃体积血: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继发性青光眼: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角膜血染: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3. 6 晶状体损伤
晶状体脱位: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20 日。
外伤性白内障: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5. 3. 7 玻璃体损伤
玻璃体脱离:
休息 3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
玻璃体疝、 玻璃体脱出: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玻璃体积血: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80 日, 营养 15-45 日, 护理 15-45 日。
5. 3. 8 眼底损伤
视网膜震荡: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视网膜出血: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视网膜脱离: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脉络膜出血: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
篇四:三期赔偿标准
三期管理医疗期管理目录医疗期管理
什么是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2条规定医疗期: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什么是病假期?• 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时间, 通常是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疗病历、 疾病诊断书及相应的病假证明来确定。
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主要区别1、 医疗期是“法定” 期, 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 的时间段, 比如工作满一年, 医疗期为3个月, 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2、 病假期是“事实” 期, 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 是“弹性” 的时间段, 例如4个月的病假, 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3、 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 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
实践中的疑问:
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 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 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1、 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2、 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 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3、 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 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4、 务实作法:
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 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 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 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 是可以实际操作的。
医疗期的认识医疗期: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1、 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2、 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劳动关系保护的期间,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会因患病接受治疗而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 中有关与医疗期有关的规定:1、 第42条则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 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1、 医疗期内的员工, 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 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
和协商解除(第36条)
。2、 医疗期内的员工, 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 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3、 也可沟通协商, 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医疗期期限的规定• 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3条规定:
3个月—24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另外,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 精神病、 瘫痪)
的员工, 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如何计算?1、 员工连续休医疗期, 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2、 员工间断休医疗期, 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3、 具体计算办法: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 累计计算。
病休期间, 公休、 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如:
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 如果从2009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 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 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执行。
4、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例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 2009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 6月1日医疗期届满。5、 注意:
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
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 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 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 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 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 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 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 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病假的管理与虚假病假的预防• 病假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 企业通过指定开具病假单的特定医院进行病假管理是否合法有效?通常认为, 员工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 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的报销, 只要是合法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应为有效。
特殊情形下如急诊等特殊情形, 可由员工事后补齐亦可。•
• 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 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的呢?• 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 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
的话, 员工就应当执行。• 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 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的, 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 企业应当予以批准。
虚假病假的管理1、 严格申请的流程, 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 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 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
“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 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 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 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 并对情节严重、 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 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 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医疗期内和病假期的权利与义务(1)
医疗期内, 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42条;(2)
劳动合同未到期, 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 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 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 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46条;(3)
劳动合同到期, 医疗期未满的, 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45条等;(4)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 支付其病假工资。
不同医疗期情形的不同处理• 医疗终结:
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 包括病情检查、 确诊、 药物治疗、 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 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 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
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 479号)
第6条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1至4级,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 退职待遇。• 5至10级,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4] 479号)
第7条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医疗期满, 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一至四级,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 并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 退职待遇。
医疗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 企业的立场:• 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 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
解除劳动合同1、 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
。2、 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 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终止劳动合同• 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 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的规定, 《通知》 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鉴定为1~4级的, 应当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 退职待遇。
• 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
a.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b.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
a.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 b. 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 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女职工三期管理产前期产期哺乳期
• 产前期:
妊娠七个月以上(28周)
, 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工作。
工作确有困难,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 可休产前假60天(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应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发本人工资的80%。
• 产假 :
单胎顺产 不少于90天(产前15天, 产后75天)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并从津贴中缴纳个人“四金” 。难产或多胎 由医院出具证明)育者,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加假1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 给假3天。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
(由医院出具证明)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产假; 妊娠3-7个月42天; 7个月以上的给予90天。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增加产假15天, 多胎生••妊娠3个月以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条 对晚育的, 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2002年12月1 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 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
, 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 哺乳: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生育后有困难, 工作许可,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6个半月。
•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 但哺乳假就不同了, 而是有困难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
,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 才可享受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 婴童满一周岁后, 经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 可延长授乳假, 最多不超过6个月。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体弱儿’ 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 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 , 贫血(HB小于等于9克)
、 营养不良、 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 脑发育不全、 兔唇、 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
• 产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 也就是生育或流产妇女的原工资标准不变。
现在凡缴纳过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 产假期间的工资都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在职女职工是按其缴费工资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作为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不必另行支付产假工资(或其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 作为产假工资的一部分, 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产假九十天” , 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三十天, 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 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 除提前生育者外, 不得放在产后休息。•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 应算作劳动时间。
• 女职工在三期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一般处理结果:女职工胜诉率大于用人单位胜诉率。
• 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 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同时, 支付从...
篇五:三期赔偿标准
11 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赔偿范围 1、一般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物损费、鉴定费、律师费 2、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 3、致死的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支出 二、计算方法 1、医疗费 ▲计算方法按票据 2、误工费 ▲计算方法误工时间×收入 ①误工时间A.无鉴定住院时间病假时间医嘱 B有鉴定伤残或三期鉴定中的休息时间为准 C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②收入A.交通事故发生日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B无固定收入按其最近平均三年收入计 C或者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3、护理费 ▲计算方法①一般情况40 元/天×护理期限 ②家属护理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A.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
B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请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C住院期间有发票的依发票计。
D护理人数原则上上为一人遵医嘱。
E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 F未成年人需要护理的、或者遵医嘱需要家属护理的可家属护理。
4、营养费 ▲计算方法20-40 元/天×营养期限(伤残或三期鉴定中的营养时间为准) 5、交通费 ▲计算方法 凭据 为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 转院、 复诊所产生的费用。
6、住宿费 ▲计算方法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7、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法50 元/天×住院时间 8、物损费 ▲赔偿范围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车辆、衣物手机等财物的损失。
▲计算方法实际损失计 9、鉴定费
▲计算方法凭票据 10、律师费 ▲计算方法凭票据 11、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
60 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 31838×20×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13746×20×伤残等级系数
61—75 周岁 城镇居民 3183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农村居民 13746×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 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 31838×5×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13746×5×伤残等级系数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法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3、丧葬费 ▲计算方法 3896 元/月×6 月=23376 元。3896 元是上海上一年度10 年度平均工资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3200×年限
农村居民 10225×年限
15、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法 城镇居民60 周岁 及以下 31838 元/年×20 年=636760 元 61—75 周岁 31838×年限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 周岁以上 31838 元/年×5 年=159190 元
农村居民 60 周岁 及以下 13746 元/年×20 年=274920 元 61—75 周岁 13746 元/年×年限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 周岁以上 13746 元/年×5 年=68730 元
16、精神抚慰金 ▲计算方法 50000 元×伤残系数 死亡为 50000 元 17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计算方法 A.误工费一般赔偿三个人一个月的误工费 B住宿费按票据没有票据按 60 元一天计算 C交通费按票据
篇六:三期赔偿标准
病假、医疗期、女工 “ 三期 ”及工伤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 病假与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 病假工资计发 劳动关系处理 病假管理实务
公司有员工1 张某,40周岁,担任混料领班。1998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15年多。自去年下半年请假至今,已请假8个多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尿毒症。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7月底期满。 员工2 周某,51周岁,残疾员工。2005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8年多。自去年9月请病假至今已满6个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脑溢血。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12月底期满。 请假期间本公司一直对两人发放基本工资。但实际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对方还一再要求基本工资不够,希望加工资。请问工资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放,还是现在就通知对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办理的话做个怎么样的通知好?现在办理好还是等12月底合同期满办理?哪种方案比较合适?
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病假的概念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医疗期的概念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
小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有3个月的医疗期。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他最多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即到2012年6月必须上班,不能再病假了,若不能康复还需要休息,只有按事假处理。 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
病假
医疗期性质 期限内涵联系生理概念 法律概念根据病情、伤势而定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 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员解雇员工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一般疾病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
总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10年以下 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年以上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累计病休周期6 6 个月 12 个月 15 个月 18 个月 24 个月 30 个月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
◆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高某2011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11年12月21日起病休,其中2011年12月休11天,2012年1月休31天,2012年5月休9天,2012年6月休30天,2012年7月休31天。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次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限,在24个月后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观点分歧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期限为3至24个月。只有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患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首先也要按工作年限来确定,并不一定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 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
连续工龄
连续病假6 6 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连续病假6 6 个月以上
(病假救济费)
不满 10 年
本人工资的50%
本人工资的40% 满10年不满20年
本人工资的60%
本人工资的50%
满20年不满30年
本人工资的70%
本人工资的60%
30年以上
本人工资的80%
本人工资的70%
备注: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 第 27 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解除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 特殊情况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届满解除模式
具体要求 代表地区医疗期届满+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
医疗期届满+不能工作上海:医疗期届满员工仍不能来上班江苏:不能从事适当安排的工作, 浙江:不能从事单位适当安排的工作上海江苏浙江医疗期届满+不能工作+出院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仍在住院治疗的不得解除广东海南
《劳动合同法》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じ☆天尔
11:02:15 石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员工合同期已到,但是医疗期还未到,公司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他意愿再续签三年合同,那么公司可不可以只续签合同签到他医疗期到呢?公司该做哪些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
适用情形
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
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支付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基数 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不超过12个月限制 限制高于三倍低于三倍注: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员工进单位开始计算
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浙江省的新口径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法律规定有救济
职工患病不能弃( 2012 浙江十大案例之一)
2009年11月2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合同期限为2009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需支付相应 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 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 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试用期内患精神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或死亡 医疗期顺延合同导致连续工龄满10年
•未达退休年龄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劳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 死亡•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劳,可办理病退《 社会保险法 》 第 17 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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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
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不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请假程序 准假权限 指定医院复查 关爱与监控并举 病假与薪酬设计 运用法定医疗期 违反病假管理制度的后果
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与影响 女工“三期”特殊休息休假与用工风险防范 女职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解析与用工风险防范 二胎生育与用工风险防范 答疑与交流
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 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影响
现行生育政策一孩政策绝大多数地区的城镇居民;京、津、沪、渝、苏、川等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如浙、皖、辽等省的农村居民。二孩政策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夫妇;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如海南三孩政策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如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特殊政策西藏,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2个,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量。
计划生育政策成果低生育水平人口增长减慢缓解人口膨胀压力推动技术进步供不应求转为供大于求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人口素质提高政府负担减轻
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40多年来,我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 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