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诚明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9篇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9篇

时间:2022-09-10 17: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9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9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9篇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科学规范我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办、国办,,,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以下简称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 迈 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 锦 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 矢 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 危 任,包括直接责任、直 蟹 接领导责任、主管责任 已 和一般管理责任。

  闽 (一)直接责任:主要 堰 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 蛾 期间内个人违反财经纪 辊 律、违反廉政纪律、武 液 断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 落 对其任职期间内个人决 雍 定、授意、指使、强令 姻 、纵容、包庇所管部门 玉 、单位或由其下属单位 割 、个人具体操作违反国 推 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 榨 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 椰 的责任。

  (二)直 撕 接领导责任:指由领导 颗 干部主持决策,或作为 托 最终决定权人之一,在 粪 经济工作中严重违反财 照 经法规,或作出错误决 友 策,或出现重大决策失 烂 误,给国家造成重大或 翱 巨大损失;以及由于其 朋 失职、渎职,或由于个 丁 人主观原

 因不作为给国 丁 家财产造成重大或巨大 献 损失等应当承担的责任 擒 。

  (三)主管责任 荧 :指领导干部由于主观 增 原因不重视、或管理监 丑 督不力,在其分工负责 伐 范围内出现了严重违反 孕 国家财经法规或国有资 祭 产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芯 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蓑

 (四)一般管理责任 遮 :指领导干部由于监管 石 不力、失察等原因,其 薛 管辖范围内出现了严重 塌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 漆 题,或问题早已发现, 声 但纠正不力,致使国家 牢 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等应 贡 当承担的责任。

  第 胀 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 旱 任审计,是指审计局接 慢 受县委组织部委托,运 昔 用审计手段依法对全县 域 科(局)、乡镇级党政 簿 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 萧 任的履行程度及个人遵 造 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 怯 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 钱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 馁 下三种类型:

  (一 福 )离任审计。指对党政 芜 领导干部提拔、转任、 畜 辞职、免职、离岗、退 嵌 休时所进行的审计。

 谊

 (二)任中审计。指 帜 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 磺 所进行的例行审计。

 串

 (三)专项审计。指 虞 对某一特定事项所进行 伍 的定向审计。

  第四 单 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 芬 单位,是指被审计的党 巡 政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 颐 任所在单位。

  压滤 簇 机滤布厂家第五条本办 炼 法所称的科(局)、乡 笺 镇级党政领导干部,是 证 指县直党政机关、乡镇 译 党委政府、审判机关、 迁 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腻 事业单位(含电大、职 璃 教中心、县属中学)的 争 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 轴 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 哲 部。

  第六条经济责 拿 任审计的时限:一般以 铺 三年为审计周期,根据 甸 审计情况,也可追溯到 澄 以前年度。

  第七条 终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所需 翱 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 郧算,由县经济责任审计 推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 盗 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报 浅 告,报县政府审批后, 埂 由财政专项拨付使用。

 盐

 第二章审计实施程序

 擒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 路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 便 现“积极稳妥、量力而 亦 行、保证质量”的原则 挚 。每年年底,县委组织 协 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情 尹 况制定出下年度经济责 阉 任审计工作计划报县委 者 审批。

  制定年度审 詹 计计划应把握的重点:

 矾 掌握资金量大或者有资 糠 金管理及审批分配权、 窄 有经济执法处罚权单位 感 的领导干部;任职超过 忿 3 年的领导干部;即将 这 转任或退休离任的领导 街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银 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领 伞 导干部;拟提拔的领导 郁 干部。

  因特殊情况 讹 确需临时增加审计项目 轨 的,由县经济责任

 审计 营 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年 经 内审计项目并及时调整 暮 审计计划。

 第九条经济 甘 责任审计遵循以下审计 紧 程序:

  (一)审计 阁 立项。根据审计计划和 疤 县委、县政府的意见, 肘 由县委组织部向审计局 撕 出具“审计委托书”。

 裔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盲 。

  (二)组建审计 劳 组。审计局依据“审计 驶 委托书”确定的审计事 蝶 项组成审计组。

  ( 鹊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 绑 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 尾 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 欠 行详细的审前调查。在 愈 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 产 行的审计方案,并报委 夕 托机关备案。

  (四 辐 )下达审计通知书。在 青 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 雍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偷 ,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 蛹 干部本人。

  (五)

 嘘 进点公告。审计组进点 沮 后,应会同组织部等相 绎关部门召开由被审计领 闸 导干部、本单位领导班 函 子成员及相关的中层及 侠 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 贰 加的见面会,告知相关 受事项,并发布经济责任 性 审计公告。

  (六)

 远 审计实施。审计组按照 羊 审计方案依法独立实施 一审计。审计组以对财政 琅 财务收支的账目审查为 拄 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 炉 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扰 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 斩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 浙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 观 行鉴证,并就其合规性 百 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 炸 的分析和评价。

 ( 寨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 情 计结束后,审计组将审 韩 计基本情况如实向经济 晰 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 毅 报,遇有重大问题的, 狠 须向县经济责任审计领 吵 导小组汇报,形成初步 碘 意见后,审计机关向被 暮 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 抑 干部出具审计报告。审 鉴 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 躁 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和 痴 本人签署意见。审计机 拥 关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 馈 计对象本人就审计报告 留 提出的异议要认真研究 昆 ,必要的要进行有针对 胰 性的审计复核。

  除 耘 尘滤布(八)提交审计 桥 结果报告。审计终结后 乙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 匠 象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 疑 行情况要作出客观公正 鸽 的评价,对该单位存在 千 的问题作出与被审计对 勇 象相关的责任界定,并 茫 向县委和组织部提交领 渠 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 黍 计结果报告。

  (九 稠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焦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 绷 位的同时,审计机关派 午 员会同组织部等相关部 烃 门召开由被审计领导干 婪 部、被审计单位领导班 满 子成员及相关的中层及 芒 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 述 加的审计报告通报会进 邦 行公告。

 第三章审计内 迁 容与方法

 第十条经 硼 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 缚 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 武 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 宰 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 任 计内容。

 (一)国家财 掏 经法规执行情况。

 (二 胜 )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 响 性和效益性。

  (三 旋 )单位财力投向决策是 址 否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 应 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 召 。

  (四)财政收支 曼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靡 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 纸 )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 了 情况。

 (六)执法部门 潭 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 迹 况。

 (七)财政预算执 铡 行情况。

 (八)国有资 熄 产保值增值情况。

 (九 乙 )债权、债务及其他情 兆 况。

  (十)经济领 怒 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弓 和廉政管理责任履行情 钟 况。

  第十一条在进 肾 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 鹊 当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 影 政财务收支和内审审计 门 结果,已经进行财政财 鲍 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 交 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 铸 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 终 计。

  第十二条对重 潞 要项目的审计,纪检监 郁 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爽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和 验 审计机关共同组成审计 跌 组实施审计。

 第四章审 竿 计结果利用

  第十三 娃 条组织部门应当从以下 诱 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 恿结果:

  (一)作为 登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 癌 要依据,对审计确有问 宁 题的,组织部门应视情 皮 况向县委提出调整、交 狸 流、降免职、暂缓任命 这 或取消任命的建议。

 矫

 (二)作为领导干部 拌 教育管理的一项依据。

 芦 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 糟 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 秒 题的,应当给予谈话教 列 育;对问题较多,但够 敛 不上党纪处理的,应当 蚤 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 属 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吞 。

  (三)作为领导 瞻 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 登 要依据,对审计存在问 啼 题负有责任的,当年不 疙 得评为优秀档次,情节 医 严重的将直接评定为基 嘱 本称职或不称职档次。

 躇

 (四)其他利用形式。

 烂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 督 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利 数 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煮

 (一)作为对领导 零 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 藻 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 尤 违规问题,按规定对领 扎 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 勃处分或其他处理,追究 勇 相应责任;

  (二)

 奸 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 羊 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 堑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 宙 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炒

 (三)作为对领导干 绽 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 刺 行综合分

 析和制定相应 计 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鳞

 (四)其他利用形式。

 波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袁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严格 舶 执行审计纪律。不准接 路 受被审计单位宴请、有 涛 价证券、礼金礼品,不 虚 准到歌舞厅、桑拿、洗 漳 浴等场所消费,不准借 婴 审计之机进行游山玩水 熊 等不利于审计工作公正 荣 开展的活动.

  第十 逐 六条审计组实行廉政反 埃 馈卡制度。审计进点后 扰 ,把廉政反馈卡交被审 捏 计单位主要领导,被审 踊 计单位对审计组人员的 镇 审计行为实行监督,并 拟 根据审计组执行审计纪 聪 律情况如实填写廉政反 骡 馈卡,并邮寄到县审计 囚 局。

  第十七条审计 泞 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厨 ,并对审计组的廉政行 抉 为负责。

  第十八条 晋 被审计单位要如实提供 辕 财会资料。不准隐瞒、 威 销毁与审计有关的会计 嚷 凭证。不准刁难、阻挠 免 审计人员的正常审计行 凳 为,并对其提供的会计 远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叶 向审计组做出书面承诺 茅 。

 第六章附则

 第十 圃 九条本办法由县经济责 凄 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缩 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 颜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 汇报人:智汇

 2019/7/23 2 前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觃定》(以下简称《觃定》),幵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讣真遵照执行。

 Preface

 经济责仸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01 通知指出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觃定》,在推劢经济责仸审计工作深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02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仸审计制度,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0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01 《觃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02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仸 03 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04 对亍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01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领导,抓好《觃定》的学习贯彻 02 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仸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03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抂审计监督不纨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规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04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觃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通知要求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纲要》共 7 章 52 条 全文如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目彔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CONTENTS

 2019/7/23 8 第一章 PAR01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觃,制定本觃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讣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戓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仸,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觃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觃定所称经济责仸,是指领导干部在仸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劢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劢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纨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戒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戒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戒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戒者丌担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仸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丌实际履行经济责仸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仸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原则 第五条 第六条 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的情况,应当依觃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经济责仸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仸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仸后进行,以仸职期间审计为主。

 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丌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不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仸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由地方党委不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原则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觃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仸审计,仸何组织和个人丌得拒绝、阻碍、干涉,丌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恱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中知恲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仸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一章总则

 2019/7/23 13 第二章 PAR02 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仸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纨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仸担仸。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仸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仸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戒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仸。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仸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仸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仸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仸审计中长期觃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情况审计全覆盖。

 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属亍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丌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戒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纨律审查、监察调查戒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丌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仸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2019/7/23 17 第三章 PAR03 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仸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仸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觃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觃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 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觃定情况; • 在经济活劢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仸和遵守廉洁从政觃定情况; •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 第 十 八 条 党政工作部门、纨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觃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觃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劢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仸和遵守廉洁从政觃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 第 十 九 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戓略觃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六)在经济活劢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仸和遵守廉洁从业觃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仸,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仸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仸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亍该领导干部所兼仸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仸。

 第三章

 审计内容

 2019/7/23 22 第四章 PAR04 审计实施

 审计实施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幵实施审计。

 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讣定责仸。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觃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戒者原仸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抁送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四章

 审计实施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通知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达。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实施经济责仸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纨律要求和丼报电话等内容。

 经济责仸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不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规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凼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审计实施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不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彔、会议纨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仸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觃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不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 二 十 六 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审计实施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幵作出书面承诺。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加强不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仸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劢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经济责仸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觃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劣。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仸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仸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仸讣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

篇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释义

  2010 年 10 月 12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并于 12 月 8 日向社会公布。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 的主要内容, 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条文]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定》 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从宏观层面讲,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 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

 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 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 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 程序严密、 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从微观层面讲,《规定》 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 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 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 , 在审计对象、 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 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 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定》 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 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 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 审计内容、 审计评价、 责任划分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 统一和规范, 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规定》 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规定》 要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同时经济责任

 审计又是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依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条文]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

 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释义]

  第二条、 第三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该条在两办暂行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基础上有了较大突破, 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相比, 更加直接、 明确、 具体。

 (二)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 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

 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其中包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条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内涵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本条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 对经济责任内涵作了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二)

 经济责任的内涵, 首先是基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的本地区、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的领导职务; 其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因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再次是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联的职责和义务。

 [条文]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第一款规定了 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衔接, 明确提供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依据。

 (二)

 第二款规定了 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 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来选择审计方式。

 (三)

 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 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

 离任审计有利于全面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但存在实效性不强、 不利于整改和审计结果利用等问题。

 近年来, 各地在开展离任审计的基础上, 前移监督关口, 积极推行任中审计, 增强审计的实效性, 避免“秋后算账”, 注重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规定》 认可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

 [条文]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确定原则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第一款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和绩效审计时, 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来划分审计管辖范围, 确定审计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不同, 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

 因此, 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 而不是按照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二)

 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的问题,《规定》 对其确定原则和组织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

 第二款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即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

 第三款关于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 无法按照“上审下” 的原则进行,《规定》 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 按照国务院总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条文]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不能超越法定审计监督职权范围, 不能滥用审计权力, 侵害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做到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不挟私偏袒。

  (二)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 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据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情况。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审计机关或者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的审计工作。

 (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条文]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不得用于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目的。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规定,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条文]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 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经济责任审计需求不断增长, 审计机关审计任务日益繁重,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目前已经占到审计工作总量的 40%以上。

 但是部分审计机关仍然存在未设立专职机构、 审计人员和经费不足等与审计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

 为了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可持续发展,《规定》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 必须为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提供有效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保证。

  (三)

 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审计资源, 不断改进审计方法, 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 节约审计成本,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协调

 [条文]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 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

 党中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的关心、 重视与支持,是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关键。《规定》 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目前, 全国已有 90%以上的省、 市、 县, 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

 在总结全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 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 没有对建立领导小组作出专门规定, 但也未加以限制, 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 仍可以保留领导小组, 通过改进组织领导方式,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

 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大多由纪检、 组织、 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这些成员单位相互协作、 密切配合, 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规定》 认可了这一做法, 明确联席

 会议由上述部门组成。

 (四)

 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 即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 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

篇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审计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觃定》(中办发〔2010〕32 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觃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 号)、《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仸审计试点方案》(中办厅字〔2015〕32 号),以及《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觃定》,结吅 2019 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委确定的重点仸务,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紧扣“业务素质提升年”年度工作主题,以审计工作方案为统领、审计实施方案为抓手,全面提升经济责仸审计工作质量不水平。通过审计,客观反映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仸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仸的工作业绩、存在问题,界定相应责仸,量化定性相应的等次,充分发挥经济责仸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方面的 作用,为干部管理和监督提供可靠、有效的依据,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守法守纨守觃尽责。

 二、审计对象

  2019 年度计划安排经济责仸审计项目 8 个,其中:县委组织部委托经济责仸审计 7 个、自然资源资产离仸审计 1 个。

  三、审计范围

  被审计领导干部仸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仸的情况,仸职时间较长的,重点审计后三年,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追溯到相关年度。同时,延伸审计领导干部兼仸主要负责人或直接分管的单位,与项延伸核查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审计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单位)有关职责,推劢本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三定方案”确定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部门(单位)制定的重要发展觃划、工作丼措及其执行情况等。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觃和财经纨律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检查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觃,以及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和执行财经纨律等。

  (3)有关目标责仸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仸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不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所签订目标责仸状的完成情况以及未完成的主客观原因。

 (4)重大经济决策制定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仸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总体状况,重大具体经济决策事项的吅法性、决策程序的吅觃性及其执行情况和效果等。

  (5)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吅法和效益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部门预决算编报情况,收入的完整性不吅觃性情况,“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控制情况,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

  (6)固定资产(社会服务)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社会服务)采购、处置行为和程序的觃范情况,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重要投资项目的研究和决策过程,重要建设项目程序吅法、吅觃情况,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监管、实施进度和效果。

  (8)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财务、资产、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完善情况,内部审计职责履行和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仸审计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觃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省委“十项觃定”和市委“二十条实施办法”情况。

  (9)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觃定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及关注单位人员编制和实有人

 数变化情况,揭示丌在岗而违觃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吃空饷”情况。

  (10)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劢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对下属单位日常监管制度的建立不执行情况,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劢的吅法吅觃情况。

  (1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仸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觃定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仸制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觃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委“十项觃定”、市委“二十条实施办法”等情况,个人在办公用房、用车、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等方面执行廉洁从政觃定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收入等有关事项。

  (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核查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查审计处理意见的实际执行情况,审计建议的实际采纳情况,揭示整改丌力、屡审屡犯问题。

  (13)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部门(单位)职责履行、日常管理中其他较为突出的问题,个别访谈、问卷调查中反映集中、突出的问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执纨执法部门掌握的问题线索。

  2.审计重点

  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监督检查重大违纨违法问题、重大履职尽职丌到位问题、重大损失浪费问题以及违觃设置机构、

 超编进人和“吃空饷”问题等,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

  (1)重大违纨违法问题。重点关注重大违法违纨案件,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管理漏洞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劢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觃定”精神、省市县委有关觃定等问题。

  (2)重大履职尽职丌到位问题。重点检查对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等情况,反映本部门(单位)制定的制度、办法、措施不国家政策、法律、法觃相悖的问题;关注领导干部对 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揭示丌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3)重大损失浪费问题。重点检查预算管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安排、资产处置、重要与项资金分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采购等经济事项是否坚持集体决策,决策程序是否吅觃,决策内容是否符吅国家财经法觃和政策觃定,决策的执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管理漏洞和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4)违觃设置机构、超编进人和“吃空饷”问题。重点检查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违纨违觃问题。关注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变化,揭示丌在岗而违觃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吃空饷”等问题。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仸审计内容

  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仸职前后所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基础,以其仸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仸情况为主线,主要开展以下审计:

  1.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有关目标责仸制完成情况。

  2.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觃、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3.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情况。

  4.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仸职期间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五、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和时间要求

  根据 2019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上述审计项目分别由局相关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审前准备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审前准备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作为审前调查的重要目标,围绕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岗位特点和管理决策活劢,查找重大违法违纨问题线索,争创优秀审计项目。通过审前准备,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讣识,讣真做好支持配吅工作。同时,有效保证负责审计项目实施的审计组明确内容,突出重点;

 落实责仸,明确要求;确保质量,提高效率。

  1.审前准备工作时间安排

  安排的经济责仸审计项目审前准备时间审计组掌握在 5 至 10 个工作日。各项目审前准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由负责项目实施的各科室确定。

  1. 出具审前调查告知函

  审前审计组起草调查告知函,明确调查时间、准备资料、参加人员和协调配吅等事项,送达被审计单位。

  3.编制提供资料清单

  审前审计组编制需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的资料清单:

  (1)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不以下内容相关的资料:单位性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劢及其目标;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以往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不以下内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仸职和分工文件;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总结、考核和检查结果;不重大经济决策相关的会议记录、会议纨

 要、经济吅同、业务档案;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情况的述职报告。

  上述相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

  4.召开审计进点会

  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宣传审计政策法觃、提出配吅支持具体要求等。参会对 象原则上为被审计单位现仸党政主要领导和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被审计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内审人员。

  5.部署自查工作

  审前调查以问题为导向,设计幵发放自查表(含问题类和情况类),要求被审计单位组织自查幵限期填报。

  6.走访相关部门(单位)收集资料

  审前调查组走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了解掌握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收集整理政策法觃、行业管理标准、目标考核等相关资料。

  7.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前调查期间,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召开与题会,研究、分析审前调查收集的资料、数据,提出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需要关注的重大违法违纨问题疑点;审计组根据与题会研究结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同时设计不审计内容相关的审计情况表作为方案附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按有关觃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现场实施时间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丌超过 50 个工作日;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丌超过 30 个工作日。确因工作原因需延长时间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三)审计评价、责仸界定

  审计评价在《审计报告》中以“XXX 同志经济责仸履行情况”反映。审计评价应当依照法律法觃、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觃定和责仸制考核目标、有关行业标准,结吅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讣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写实性描述。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丌适当或者丌充分的事项丌作评价。

  (四)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组根据现场审计取证情况,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法觃审理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五)项目完成时间

  今年计划内安排的经济责仸审计项目根据丌同项目安排相应时间,所有项目最迟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完成全部审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讣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高度来讣识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仸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管理,提高效率。紧紧围绕“业务素质提升年”年度工作主题的要求,注重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丌断拓宽审计思路、深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严格执行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仸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

  (三)严明纨律,维护形象。实施审计期间,各审计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觃定”精神和审计“八丌准”工作纨律,丌得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指定与人担仸兼职廉政监督员,同时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篇五: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2010] 32 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一)

 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二)

 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包括科学发展责任、 政策执行责任、 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 从业)

 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实行分类管理。

 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 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 资金( 资产、 资源)

 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

 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 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 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 60%。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应当依法审计,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 和经费。

 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 组织、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日 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 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审计项目组织实施、 结果运用等过程中, 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 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 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政府债务的举借、 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 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高自 主创新能力, 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 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 组织部门每年于 9 月 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 的结合, 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 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 经本级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 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就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听取本级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 二)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等资料;

 ( 三)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 四)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 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 篡改、 毁弃有关资料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可以依法提请公安、 监察、 财政、 税务、 海关、 价格、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上报审计机关审核, 审核后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 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之日 起 10 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 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 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 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 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 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但处理、 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 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 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 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 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二)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三)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

篇六: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主要领导 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1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 内容

  2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3 第四章

 审计实施 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4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 价与结 果运用

  5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6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7

篇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 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是审计局*,能够在政府常务会上为大家介绍与审计相关的法规,我感到非常荣幸,我把它当成一次提升自己业务素养的机会,认真做了准备。今天我为各位领导介绍的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希望通过我的介绍,能让大家对审计有更深刻的了解,同时能够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

 《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早在2010 年我国就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0 年规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8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

  2 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指明了新时代审计事业的前进方向。这些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修改规定,有其十分重要的使命和意义。审计署专家组通过大量的调研,完成了修订工作,新规定由两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 年7 月7 日正式印发。

 (二)修订原则 一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注重与有关党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衔接。

 二是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读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审计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现问题,然后把真正干事业的领导干部一棒子打死,杀一儆百,让其他人也畏首畏尾,不敢创业,不是这样,我们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的整改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规定》共7 章52 条,相比2010 年的规定,新增1 章,修改40 条,删除2 条,新增10 条。

 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方面,除了我们都知道的党政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还包括 主持工作1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除了我们知道的国企法定代表人,还包括 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

  3 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和审计结果报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三 是调整责任类型。2010 年规定的责任类型有3 种:“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现在调整为 2 种:“直接责任、领导责任”,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

 (四)新增的审计内容

 新的《规定》强调聚焦经济责任,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新内涵。

 (在新《规定》实施的这1 年多的时间里,有很多人是不能理解的,我们传统的印象里,审计局一直都是审计财务账目的,可是现在怎么什么事都管呢?很多人说,连我开不开党组会也管,是否完成工作目标也管,有的领导干部心直口快就会问,有的领导干部没好意思说出口,心里也是会有这样的疑问,那么今天,我可以告诉大家,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这是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新增的审计职能,这也是我今天讲的重点:《规定》要求, 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进行审计、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资

  4 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以及对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方面进行审计,这些内容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于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共分七章200 条,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时间关系,我为大家截选了关于审计整改方面的内容,向大家做介绍:

 审计整改工作自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以来更加被关注,重审计,更重整改,只有这样才能助力经济运行健康发展。在座的领导中有很多都参加了月初省审计厅督察组来我市督察整改工作的会议,督察得很细致,会后还走了几个现场进行检查,未来,审计整改将成为常态。

 《国家审计准则》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至一百七十一条,对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督促的形式:一是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是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是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应

  5 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因为我目前负责对去年书记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督察工作,所以近期我就是在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要求报送审计整改的佐证材料和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随着依法治国制度的日益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必将常态化,这是我们必须适应并且必须做好的工作。

 以上是我今天所讲的内容,相信各位领导对审计工作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和理解,在以往的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给予了我们审计工作大力支持,希望在今后,各部门的领导能够一如继往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审计工作,为我们**市的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今天的讲法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附件: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附件1:

  6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7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8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

  9 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10 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1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2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

篇八: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逐条解读

 前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觃定》(以下简称《觃定》),幵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讣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 • 经济责仸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觃定》,在推劢经济责仸审计工作深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仸审计制度,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指出 《觃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仸 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对亍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指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领导,抓好《觃定》的学习贯彻。

 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仸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抂审计监督不纨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规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觃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纲要》共7章 52条 全文如下

 审计评价 03 总则 01 审计内容 07 附则 06 审计结果运用 04 组织协调 02 审计实施 目录 CONTENTS 05

 总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觃,制定本觃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讣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戓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仸,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觃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觃定所称经济责仸,是指领导干部在仸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劢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劢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纨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戒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戒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戒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戒者丌担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仸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丌实际履行经济责仸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仸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的情况,应当依觃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仸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仸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仸后进行,以仸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丌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不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仸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由地方党委不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觃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仸审计,仸何组织和个人丌得拒绝、阻碍、干涉,丌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恱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中知恲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仸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九条

 组 织 协 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仸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纨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仸担仸。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仸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仸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戒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仸。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仸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仸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仸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组织协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仸审计中长期觃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属亍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丌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戒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纨律审查、监察调查戒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丌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仸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组织协调

 审 计 内 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仸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仸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觃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仸,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仸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仸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亍该领导干部所兼仸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仸。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审 计 实 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幵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讣定责仸。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觃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戒者原仸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抁送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通知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达。

 第二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仸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纨律要求和丼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仸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不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规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凼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不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彔、会议纨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仸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觃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不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加强不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仸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劢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仸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觃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劣。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

篇九: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江苏省审计学会课题组 【摘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质上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功能上体现为公共治理的创新机制。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才能充分理解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类型审计的特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的发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体现出体制上更加独立、内容上更加丰富、审计技术标准更加规范等发展趋势。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本质属性

 功能定位

 和谐社会

 公共治理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明确了法律依据,这对我国人均 GDP 突破1000 美元、 社会发展进入高速度推进与高风险挑战共存的转型关键时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平稳渡过转型关键时期,党中央高瞻远瞩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国务院也审时度势地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当前最为迫切的战略目标与任务。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分析,我们发现其本质上是和谐社会重要基石,功能定位上是

  2 公共治理的创新机制。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准确地把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切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 1999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正式被纳入国家审计范围,许多部门和地区结合实际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如:审计署《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00 年)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 (2004 年)

 , 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2006 年)第二十五条更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明确了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领导权限受公众委托履行政府经济职责时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的过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履行情况的审计,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并优化履行职责的工作过程,最终达到促使整个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

  3 率的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针对转型关键时期存在的诸多深层社会问题而提出的。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到人均 GDP 从1000 美元到 3000 美元之间的转型关键时期。在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社会结构错动、社会秩序失范、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动的关键时期,诸如可持续发展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严厉约束、农民失地引起社会矛盾加剧、就业和再就业面临长期困难、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心态脆弱、腐败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等社会问题的涌现制造了许多不和谐因素。

 蕴涵有序善治、 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等社会治理价值理念的和谐社会就成了人们的理想。有序善治是和谐社会最为基础的要求,是人民对国家党政机关权力运用得当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责任的审计,达到了对权力运用的制约。所以,某种意义上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权力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切合了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和谐社会重要基石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不和谐到和谐,从旧和谐到新和谐,从局部和谐到整体和谐的动态平衡过程。和谐社会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内容:经济和谐、政治和谐、文化和谐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和谐,其中经济和谐是基础,政治和谐是保证。和谐社会能否构建以及其构建的程度取决于政

  4 治和谐能否构建以及其构建的程度,而政治和谐能否构建及其构建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谐能否构建及其构建的程度。政府有广义政府和狭义政府之别。广义政府包括“党、政、军、法” ,狭义政府是指国家机构。政府和谐要求国家机构不仅保持内部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和谐,而且要处理好其与外部政治生态环境各要素之间的和谐。要构建政府和谐必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政府自身做起,做到政府自觉、政府自主、政府自律。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政府主动行政,就是政府自觉、自主、自律的一种表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积极开展,大力地推动了政府和谐的构建程度。正是由于政府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经济责任审计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基于对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和谐、政府和谐与和谐社会的逻辑关系,我们得以发现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和谐社会重要基石的本质属性。

 经济责任审计要正确发挥作用,除了需要认清其和谐社会基石的本质属性,还需要了解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唯有如此才能充分理解经济责任审计所体现出的不同其他类型审计的特征,才能进一步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需要分析和谐社会的治理模式,治理模式中国

  5 家审计机关中的角色。

 (一)和谐社会的治理模式:公共治理 和谐社会的治理模式应是公共治理模式。公共治理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分享权利、 分解责任和义务,实现同构与互动的过程。公共治理模式是包括政府治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开放式治理模式。这要求政府处理好与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在我国,公共治理模式效用的发挥,要牢固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点。

 1.认清人民在公共治理模式中居于权力主体的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起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等方式来行使其作为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政府存在着公共财产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各级政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后, 完成人民的托咐, 对人民负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政府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所负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并报告其执行结果。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人民权力与政府责任的关系,转变过去“权力来源于官”为“权力来源于民” ,从强调“公民责任”向强调“政府责任”转变。

 2.认真履行政府在公共治理模式中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职责

  6 政府受人民委托成为公共管理主体,对人民负有公共受托责任。政府应积极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并以负责任形象呈现于人民面前。我国各级政府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行使公共权力。这要求政府应以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作为其公共管理的目标。对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温家宝总理在 2005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 ,以及“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 “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等要求。公共服务型政府作用应该集中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起公共受托责任,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3.正确发挥国家审计机关在公共治理模式中的监督、评价和鉴证作用 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更多地通过立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间接地履行。其中,重要的监督方式是通过立法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加以监督。如此,国家审计机关,就成为重要的公共治理主体,通过开展以财政财务收支等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等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我国公共治理的创新机制: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

  7 任审计 1.公共治理模式面临政府行政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挑战 “二战”以来,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以及日渐增多、 日趋复杂的政治、 经济和社会等诸多问题的出现,立法和司法机关因其权力属性以及权力运用方式缓慢、欠灵活,越来越难以满足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需要。而政府行政机关,由于具有较强灵活性被推到了国家的主导地位,并被越来越多地赋予在符合法律原则和规范前提下进行自由裁量、采取行政行为的自主权力。政府无论是从公共资源的支配和管理还是从非资源性权力(主要指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力)的获取,其所拥有的行政自主权都极大。行政权力运用得当,可为人民谋福利,利于和谐社会构建;行政权力运用不当,祸国殃民,危害和谐社会构建。当前,针对政府行政自主权不断扩大的趋势,各国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行政权力运用进行监督与制约,以避免人民利益的受损。更大范围地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审计监督更加地围绕政府公共受托责任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应对策略。譬如美国,就把审计监督对象以政府经济行为会计信息为主,改变为以政府相关职责履行情况为主。

 2.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是我国公共治理的现实选择 我国公共治理模式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机关在其中的

  8 监督作用,需要有不同的思路与策略,并采取更为现实稳妥的机制。这是因为:首先,我国也毫无例外地面临政府行政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挑战;其次,由计划经济、农业社会开始向市场经济、工业社会转型的我国,历史传统决定了政府本身就有着极其广泛而又深远的行政权力;再有,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国家,各级审计机关直接对同级政府公共受托责任进行的审计监督由于独立性等方面原因,在深度与广度方面存在不足。

 另一方面,在政府权力运用过程中,相应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拥有的决策力和影响力极为深远。他们因承担着领导和管理公共活动、办理公共事务等职责,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但是,对他们权力运用的监督与制约却相对欠缺,常规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难有涉及。通过立法要求审计机关对这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达到了对领导干部权力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需要。进一步,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也满足了对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的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需求。如此,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体现为政府自觉、自主、自律,更体现为公共治理的创新机制。其不仅有效地监督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运用,也部分地达到了在政府行政自主权不断扩大趋势下,对政府相关职责履行情况审计监督的需求。

  9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其他类型审计的特征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决定了其将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业务类型,并在诸多方面体现出的不同于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的其他类型审计的特征:(1)审计方式的受托性。国家审计机关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后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职能的融合性。经济责任审计集中地发挥了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的“权” 、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以及审计部门的“特长” ; (3)审计时间跨期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常超过三年,审计时间跨度自然也就常超过三年; (4)审计内容的综合性。经济责任的最终评价建立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法律法规及内外控制制度的遵循审计、绩效审计等基础上; (5)审计方法的多样性。在常规查阅法、询问法之外,更多地采用个别座谈法、决策程序跟踪法等方法; (6)审计评价标准的政策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标准,需要随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并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等和谐社会的治理理念,政策性极强; (7)审计结果的广泛适用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仅为领导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考核评价的信息,也为纪检、监察、司法和检察等机关提供监督信息,更为国家和政府提供宏观经济决策信息。

  10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有人认为“审计只是一个掌握经济核算和复核知识的专门行业” ,担忧经济责任审计“侵略甚至替代了其他行业的稽核,将超越审计的专业分工和职能定位,可能会影响审计本应该履行好的职责” ,并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传统对事审计的延伸,它将受托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到人” ,进而建议“不宜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过于扩大,将非经济责任的内容也囊括进来” 。我们在分析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之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对传统对事审计(包括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的对人延伸(把相应对事的责任落实到人)

 ,而是一种独立的、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履行情况作为审计对象的审计业务类型,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

 (一)体制上将更加独立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常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形式承担。在联席会议中,国家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单位一起成为成员单位。从目前的工作实践来看,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比较松散,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也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各成员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开展的力度也存在差距。

  11 由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质上是权力制约而非单纯意义上的经济监督,故为了使国家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起对权力的制约,或者说,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应使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更加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于相应的党政机关。如此,需要成立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在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内成立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局,积极地承担起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并协调好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与审计的关系。

 (二)内容上将更加丰富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起...

推荐访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最新 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最新

版权所有:诚明文秘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诚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诚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