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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8篇

时间:2022-09-11 19: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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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8篇

篇一: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检查监督制度

 一、 垃圾分类实施小组组长每日对保洁及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垃圾分类领导小 组副组长每周对保洁及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抽查;领导小组组长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 查。

 二、 检查重点是各楼业主垃圾分类的投放情况及“垃圾分类统计表”数据的准确性及垃圾分类 容器的管理、清洁。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情况,口头通知实施小组相关负责人员马上纠正;情节严重的问 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预期不改的,扣除负责人工资的 5%。对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 质奖励。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垃圾容器及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篇二: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0 年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 年,我镇作为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标程序,引入垃圾分类指导员公司入驻到我镇 19 个社区、36 个小区,采用“互联网+”智慧模式指导分类工作,要求居民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有害垃圾作为基本类别从源头进行分类,到 2020 年年底,实现全镇“知晓率”、“参与率”和“分出率”均达到 100%。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垃圾分类示范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整办,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垃圾分类事务。

 三、责任分工 1.社区建设办:加大对各社区、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督促各社区、小区与指导员公司进行工作接洽;动员和发挥“一长四员”(楼门长和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分拣员、监督员)作用,加强居民日常垃圾分类投放的引导,努力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全民参与、共创和谐”的良好氛围。

 2.环卫中心:全面统筹全镇各社区、小区厨余垃圾收运情况,合理安排人员、车辆和行车路线,每天将收运的厨余垃圾直接运

 送至南宫堆肥厂进行消纳,做到及时收运、应收尽收,确保各社区、小区厨余垃圾不积存、不落地。

 3.垃圾分类指导员公司:一是充分利用人工和智能管理平台,为社区量身打造垃圾分类的全新产业模式,实现垃圾分类从源头做起;二是动员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的垃圾分类工作中,充分发挥硬件、软件和人员三者的最大效能,提升垃圾减量垃圾分类效果;三是接收群众监督和相关部门考核,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4.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一是充分利用社区管理平台,广泛发动群众、志愿者,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工作;二是镇将对各社区、小区发放新的垃圾桶,按照“全收旧、全发新”原则,由各社区、物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统一领取,环整办在收回原有旧桶的同时,发放新桶,要求各小区按组统一摆放,达到整齐划一;三是科学布局“智能分类桶站”安放点位,每个小区原则上设置一台(占地 2 平方米,需由物业公司选址,并提供 220V 电源连接点),由指导员公司统一进行安装,用于推广“互联网+”垃圾分类工作模式;四是合理布局小区内垃圾桶安放点位,垃圾桶原则上按照每 24 户设置 1 组(每组 3 个,其中 1 个绿色桶为厨余垃圾回收桶、2 个灰色桶为其它垃圾回收桶),另外每个社区设置 1 个红色桶为有害垃圾回收桶,建议统一设置在“智能分类桶站”旁边,便于管理;五是对各小区分类出的厨余垃圾,均由镇环卫中心统一收运,其它垃圾、建筑(装修)垃圾仍由物业公司负

 责督促清理;六是及时与指导员公司进行接洽,并配合做好相关协调事宜,确保厨余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

 5.城管执法队:加强垃圾强制分类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开展垃圾强制分类执法检查,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对拒不分类、混装混运、无资质收运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6.文体中心:加大对各社区、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鼓动和报道工作,发挥 QQ 群、微信群等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及时发布信息,表彰先进事例。

 7.环整办:加大日常巡查、监督、考核力度,做好垃圾分类和收运工作的协调;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日常信息报送;对全镇垃圾分类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工作安排 (一)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5 日为宣传教育阶段。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责任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垃圾分类意识,营造有利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2020 年 2 月 16 日至 4 月 30 日为全面落实阶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治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的积极性,加大检查、督导和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促进垃圾分类全民参与,确保全面落实, (三)2020 年 5 月 1 日至 11 月 31 日为巩固提升阶段。全面提

 升“居民参与率”和“源头分类率”,强化生活垃圾“干湿分开”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垃圾减量。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做为此项工作的总负责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首善标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全面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动员全社会参与,党员干部带头参与,积极配合和落实分类工作。宣传形式有:制作垃圾分类条幅、发放垃圾分类从我做起倡议书,LED 显示屏不间断滚动播出等。

 3.注重工作方式。严格落实垃圾强制分类标准要求,对不理解、不支持的居民,注重方式,耐心引导,通过教育形成良好习惯,落实对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有害垃圾等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处理。

 4.加强工作值守。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要坚持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须制定值班表,明确责任人,加强工作值守;须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垃圾分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严格考评验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社区垃圾分类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检查考评

 办法(试行)》进行考评验收,检查考评工作采取“日抽查、月报告、季考评、年汇总”方式进行。考评对象为: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区垃圾分类指导员公司、环卫中心等。

篇三: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AA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垃圾分类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二)易腐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

 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易腐(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方式。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六)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

 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住宅区,集中供餐单位、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住宅区、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处置点。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备案;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智慧城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场所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智慧城管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商务、工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

篇四: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3 3 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

 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2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

篇五: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imes;× 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要求,。

 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逐步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创造优良的人居。

 环境,切实提高全市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 动,全民参与。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引导居民逐步养成生活垃圾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

 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

 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生活垃。

 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全。

 过程运行系统。

 以点带面,简便易行。总结试点经验 ,逐步推广;结合分类。

 收运和处置方式,制定科学分类方式,方便市民操作。

 (二)工作目标

 2020 年,中心城区 (不含陵城区)

 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 县、 ×× 县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

 其他县(市、区)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试点。

 2022 年, ×× 县、 ×× 县实现 城乡 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有 他县(市、区)至少有 1 个街道和 1 个乡镇基本建成 城乡 生活垃。

 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5 年,中心城区 (不含陵城区)

 和 ×× 县、 ×× 县基本建成 城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持续。

 完善。

 (三)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垃圾分类的主体。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有条件的

 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市政道路、园林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实际采取适合本地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 责任单位:市城管 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

 三、 科学规划,构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

 。

 (一)构建制度法规体系。

 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操作细则等配套管理制度,指导依法依规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地方性法规。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

 (二)构建全程分类体系。

 一是分类投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场所等不同主体的管理责任,划定和公示责任区范围,公开公示辖区内各类垃圾细分目录 及 投放频次、地点、时间,引导市民规范投放。鼓励有条件的县 ( 市 、 区 )

 推行 “ 定时定点 ” 投放。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

 〔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 、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是分类收集。合理设置规范统一的垃圾分类

 收集站点,鼓励对现有收集站点实施“ 桶 改 房” 和收集 计量化改造。按照便利、安全的原则,独立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和临时贮存场所并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是分类运输。建立完善分类垃圾的运输系统,严禁“ 先分后混” ,确保全程分类。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优化可回收物收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

 〔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四是分类处理。加快有害垃圾处理设施 规划 建设,强化全过程污染控制,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加快餐厨废弃物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加快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核准。有条件的县 ( 市 )

 ,可将餐厨废弃物、厨余垃圾与城镇粪便、市政污泥等实施协同处置。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探索“ 互联网+ 资源回收” 模式,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 审批服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构建生活垃圾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评价、社会全面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

 合监管评价体系。依据法律法规,提高政府行业监管水平。建立定期调度督导制度,健全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分析问题不足,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落实“ 不分类,不收运” 原则,对未按规定投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教育、行政处罚、拒收运和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方式进行强制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乡镇(街道)

 创建等考评体系,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力度,强化结果运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开通投诉电话热线,适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加强群众监督。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动员组织作用,引导单位、 个人 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生活习惯。探索建立垃圾分类基层治理体系,构建“ 县(区)— 镇(街)— 村(居)— 群众” 常态化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 城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保障。

 市乡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组织 、协调、推进、督导、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保障。

 各级要加强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

 设运行经费、设施用地保障,确保分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建立低价值可回 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等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健全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

 〔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技术保障。

 大力推进垃圾治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应用,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集车辆装备、中转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末端处置设施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积极推进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研究创新,推动有害 垃圾、厨余垃圾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产业化。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技。

 术,建设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 、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四)营造浓厚分类氛围。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计划,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扎实开展典型示范创建活动,分批创建垃圾分类示范区、示范 乡镇 ( 街道 )、示范单位、示范小区(村居)、示范处理企业、示范校园,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积极推进垃圾分类知识“ 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 ,

 重点深入开展中小学垃圾分类教育。加强垃圾分类指导员、保洁队伍和志 愿者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群众习惯养成。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 市教育体育局 、市 城管局 、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工 附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责任分工

 附件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责任分工

  1. 市委组织部。

 :负责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力度。

 2. :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组织和指导各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 乡镇(街道)

 创。

 建评选考核内容。

 3. 市发展改革 委:

 争取上级资金补助、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工作,改进垃 圾分类工作中涉及的。

 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政策,推进垃圾处置费用体制改革创新等。

 4. 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幼儿。

 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等工作。

 5. 市司法局:负责 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制《 ××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

 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

 6. :

 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本级财政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所需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保障工。

 作。

 7.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管。

 。

 8. :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做好 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选

 址管理;统筹和综合平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将。

 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9. 市 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负责督促建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做。

 好建筑工地、物管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10. 市商务局:。

 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工作。

 11. 市 市 审批服务局 :负责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

 项目的核准。

 12. 市 市 城管局 :

 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等,编制提报《 ××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做好中心城区 垃圾分类后的。

 运输和处理等工作。

 13. 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做好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

 类等工作。

 14. 团市委:

 负责开展垃圾分类指导员、志愿者队伍建设等。

 工作,促进群众习惯养成。

 15. 市妇联:负责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妇女习。

 惯养成。

 16. 。

 市广播电视台: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其他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共同配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篇六: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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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2022 年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管理考核办法 (**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细则)

  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2 2022 年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要求,规范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街道列入考核范围的试点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引导强化广大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正确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二、考核对象:

 **街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试点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

 三、考核主体:

 街道分类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辖区内物业企业管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根据我街道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计划,具体按:1.工作机制、2.基础工作、3.目标任务4.宣传督导、5.分类设施、6.分类收运、7.队伍建设、8.分类投放、9.分类实效、10.奖惩机制等十个方面工作的履行情况进行分别考核。(具体标准以检查考核测评表为准附件 2)。

 五、考核方式:

 1、实行日常巡查抄告、月考核、季度汇总兑现考核奖补资金,年度评优等方式,街道分类办结合各级督查通报的问题,采取不定期、不定时进行检查考核。

 2、考核采用百分制,每月总分为 100 分,市、区两级督查抄告占得分 30%,街道分类办日常检查考核占得分 70%进行考核。

 3、季度分数汇总,作为当季考核奖补资金兑付依据,每季度考核成绩年底进行总评,依次排名

 得出街道年度优秀管理物业企业,作为评比先进和兑现奖励的依据。

 六、奖惩措施:

 (一)设立考核奖金与诚信保证金 1、考核奖金:根据《**区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用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居民小区资金补助,主要包括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体系运行等工作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奖励引导、公开透明”原则。

 2、奖补资金的对象为街道开展试点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依照实际开展垃圾分类居民户数确定奖补基数,街道按照最高 120 元/户/年的标准进行奖补。

 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需向街道交纳相应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维护保证金,数额:以垃圾分类亭每座 2000 元标准核定进行缴纳,街道对于未缴纳保证金、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街道对物业公司不予考核奖励。

 (二)奖补标准 1、按照市、区两级督查+街道分类办、属地社区日常巡查考核相结合的模式,季度综合汇总,

 考核平均分高于合格标准的物业企业给予奖补,具体成绩以得分高低分档发放奖补。88 分(含 88 分)以上按每季度 30 元/户标准拨付,80-88 分(含 80 分)按每季度 25 元/户标准拨付,75-80 分(含 75 分)按每季度 15 元/户标准拨付,70-75 分(含 70 分)按每季度 10 元/户标准拨付,70分以下不予奖补。

 2、街道按照试点小区规划建设垃圾分类亭,要求每个分类亭至少配备 2 名桶边督导分拣员,主要负责桶边现场分类、分拣指导及单元楼周边暴露垃圾的拾捡工作,确保能够面对面对居民垃圾分类工作日常劝导和宣传引导,鼓励居民养成主动分类的良好习惯。

 街道以每个分类亭每月 1000 元的标准作为督导员补助资金,要求所有桶边督导员年龄控制均在60 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文化学历、身体健康、熟悉业务,上岗工作时间(早时 7-10 点、午时 14-17 点)应统一配备工作服、帽子、红袖章、手套、证件及必备的劳动工具,在规定时间负责桶边值守,(日常检查未在岗发现一次扣除 200 元),并对居民投放情况进行监督,现场做好各类工作台账记录,在检查发现督导员有顶替、工作照片、电话信息等不符的、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直接扣除 30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企业必须依法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购买社会保险,无法购买社会保险的人员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所聘人员合法权益。

 制定管理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劳资纠纷、治安问题等,均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3、月度检查考核和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街道分类办、社区进行汇总反馈给物业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成,每项按双倍分值进行扣分,检查将落实第三方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奖补金和保证金中扣除。

 4、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服务不到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一次扣 1000 元,导致到街道上访一次扣 2000 元,被市、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 3000 元,因物业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垃圾分类亭基础设施设备、宣传氛围被破坏丢失等现象,除维修恢复外一次扣 1000 元,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及服务人员数量达不到核定的规定标准,每月按缺额人数每人 1000 元标准在考核兑付资金中扣除,次月未整改到位双倍扣除。

 5、落实定时定点标准化四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实现专人管理,小区未执行垃圾分类撤桶并点模式,检查发现一处扣除保证金 500 元,在当月考核直接定性为不及格。

 街道按照小区规划建设分类亭数量,以每一个分类亭每月 200 元补助垃圾收集清运工作,负责小区垃圾清运必须具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生活垃圾清运资质、合同、健康证)方可进行补助,杜绝出现有积存垃圾、垃圾满溢、污水外溢、混装混运等现象,要求垃圾收运封闭式车体,

 达到分类收运车辆标准、标识清晰、干净整洁,(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要加大收运力度)。

 (三)惩罚方式 街道分类办下达的重点任务和目标未能按时间节点完成,按照不少于 1000 元的标准在当季考核奖补资金扣除。

 1、在市、区季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和不及格的单位,取消该季度奖励考核经费,每低于合格标准 1 分,扣除保证金总额的 10%直至扣完为止,扣除保证金需在次月前补缴齐全,方可进入次月考核。

 2、在市、区季度考核中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和不及格的单位,由街道对物业企业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上报区分类办、住交局进行备案处罚,纳入企业信用服务等级评价,同时扣除当季度督导员、清运费等补助资金。

 3、资金管理,垃圾分类奖补资金,各物业企业严格落实用于垃圾分类工作事项,要做到专款专用、独立账户、使用流向清楚,街道分类办每季度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资金管理混乱,街道将拒绝拨付补助资金。

 4、一票否决,在文明创建、城市管理、垃圾分类示范点考核迎检中,被抽检到的小区因管理服

 务不到位,工作不作为,被大幅度扣分的,导致街道考核分数排名倒数第一,视作当月考核不合格,扣除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的全额保证金。

 (四)宣传引导 1、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提升源头分类实效,分类小区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年度物业企业要制定居民分类投放积分奖励方案,建立一户一档资料,对投放正确率、积分高的、配合支持的家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物质奖励兑换制度,同时街道将补助 1000-1500 元资金作为鼓励。每季度至少组织 1-2 次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专项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会,要针对性每月对小区 10%居民开展入户上门宣传,至少每月报送 1 篇图文信息,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创新,在市级媒体以上每发布垃圾分类宣传报道(今日芜湖、芜湖新闻网等主流媒体)的物业企业考核中直接奖励稿件员 200 元,图文信息被市、区媒体录用及协助配合社区、街道相关部门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的,根据考核细则作相应加分。

 2、为奖励先进,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全年四个季度考核成绩均 85 分以上(含 85 分),主动配合街道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街道设置年度优秀管理奖,奖励金额为 40000 元,其中(15%用于奖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5%用于奖励垃圾分类资料报送员,15%用于奖励直接从事垃圾分类参与

 此项工作的在岗员工,剩余奖励资金由物业企业用于在垃圾分类工作建设中)。

 七、考核结果运用:

 1、每季度召开专项考核会,请小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做经验交流和表态发言。

 2、街道检查考评结果,每季度考核情况报送区分类办,同时建议其在行业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3、在市、区季度考核中连续两季度排名末位和不及格的单位,被一票否决物业服务企业,由街道对物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上报区相关部门,同时建议解聘该物业企业从事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4、对年度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除获得考核奖金外,另予推荐参加各类物业评先评优。

 5、年度成功创建区级以上示范荣誉的小区物业企业,按区、市、省级示范级别分别奖励 3、4、5 万元。

 八、本考核办法 2022 年度元月 1 日起实施,具体情况由街道分类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户数情况表 序号 单位 户数 分类亭数量 备注 1

  2

  3

  备注:(小区后期增设分类亭数量均纳入考核范围)

 附件 2 **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细则 考核日期:

  被考核单位:

  总得分 :

 类别 考 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分数 得分 常 态考核

 工作机制 小区执行撤桶并点制度,无分散投放点。

 未执行撤桶并点制度或执行撤桶并点制度不彻底的,扣 30 分。

 现场检查 30 分

 分 类居 民小区 基础工作 1.物业公司建立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年度有目标、月度有计划总结。

 2.开展群众参与、信息报送、提供宣传或培训指导。

 (1)健全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组织架构(0.5 分); (2)签订垃圾分类工作人员相关服务合同(0.5 分);制定督导员管理工作职责(0.5 分); (3)有年度、每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0.5 分); 每月至少开展 1 次群众参与的垃圾分类宣传活动(1 分); (5)每月不少于 10%上门入户宣传登记(1 分); (6)每月至少一次垃圾分类工作培训、专项会议、(1 分); (7)每月至少在区、市级主流媒体上报一篇垃圾分类宣传稿件信息(5分)

 查看资料 10 分

 以上事项需照片、台帐

 目标任务 1.街道下达的重点目标任务未能按时间节点完成。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区域)达到年度任务要求(2 分); (2)阶段性完成街道分类办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2 分);

 4 分

 宣传督导 1.物业工作人员、清洁人员和督导员知晓垃圾分类标准等要求。

 2.小区大门出入口、主干道或楼栋下设置垃圾分类宣传牌、分类亭位置指示牌;在主要通道等粘贴海报、LED 屏幕播放、设置宣传专栏等方式宣传垃圾分类。

 3.每个集中投放点配备 2 名专职督导分拣员,执行定点定时督导制度,引导居民正确投放。

 随机抽查 1 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不知道的、拒绝回答问题直接扣(1分); (2)小区内未设置引导指示牌或宣传氛围设施数量过少的,位置不合理的扣(1 分); (3)分类亭宣传资料陈旧、粘贴受损或被覆盖未及时处置、,影响美观的每处视情扣(2 分); (4)未按月公示小区居民分类质量情况,在分类亭荣誉榜未体现扣(2分); (5)小区督导分拣员和收运人员姓名、电话、上岗时间等信息未公示、更新不及时、粘贴不规范,每缺一类扣(2 分); 现场检查 8 分

  分类设施 1.做到配置齐全、日常管理到位,投放点周边及分类垃圾桶干净整洁、没有垃圾满溢现象、桶无破损、标识规范准确。

 2.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专人管理,有储存台账。

 3.设置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有专人负(1)四分类收集容器配置不足扣(1分); (2)垃圾桶破损、脏污、宣传牌破损、地面有污水,每一项扣(2 分); (3)桶未盖合、垃圾满溢每处扣(0.5分); (4)投放点周边保洁不到位每处扣(0.5 分); (5)发现一处集中投放点垃圾满溢现 场 检 查 查看资料 10 分

 责,分区管理、有运输台帐。

 4.分类亭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护。

 或单元楼下有袋装垃圾每一处扣(1分); (6)垃圾桶标识错误或模糊不清的一处扣(0.5 分); (7)未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和可回收物暂存点扣(0.5 分); (8)暂存点设置在一起未分区管理的、没有储存台账扣(1 分);(查看台账)

 (9)未设置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扣(1 分); (10)设置在一起未分区管理的混有生活垃圾扣(1 分);没有清运运输台账(1 分);(查看台账)

 (11)分类亭设施设备、宣传氛围、在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损坏严重,按实际维修费用计算,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分类收运 1.分类收运车辆标志统一、标识清晰,车容整洁、密闭、满足收运需求,符合分类收运。

 2.建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计量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出,分出量达标,有准确的清运台账记录。

 (1)未配备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扣(2 分);(2)分类运输车辆车容不整、不密闭、标志标识不清、标识错误、污秽明显的,扣(1 分); (由环卫统一清运小区除外); (3)每月检查小区清运台帐与相应中转站台账是否一致,弄虚作假的扣(2 分);(参照环卫统一清运数 13 分

 3.科学合理分配分类收运车辆收运责任区和收运时间,确保责任区内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日产日清。

 4.收运作业人员应着装规范整齐,安全规范作业。

 据); (4)有混装混运现象,未实现分类垃圾分类运输的每发现 1 次扣(3分);有沿途撒漏现象的,每发现 1次扣(1 分);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出,没有清运台账或台账不真实的一类扣(1 分); (5)发现集中投放点分类垃圾桶内垃圾投放明显不准确,扣(1 分)桶; (6)垃圾未日产日清的,每发现 1次扣(1 分); (7)收运人员未规范着装,每发现1 次扣(0.5 分);着装不整洁,每发现 1 次扣(0.5 分);

 队伍建设 1.以社区为单位成立培训员、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指导、劝导等形式多样的垃圾分类宣传活动;

 (1)未按要求配足配好专职垃圾分拣督导员、志愿者、宣传员等队伍扣(2 分); (2)未规范作业服装和作业工具扣(1 分); (3)上班期间不得脱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2 分);督导员对每日分类情况...

篇七: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XX 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9 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闽建管〔2019〕4 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 XX 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48 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 XX 行动纲要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着力形成依法治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改善全市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加强政策引导,统一顶层设计、统一规范标准、统一管理要求,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机制,

 2 倡导城市志愿服务,鼓励与民间组织合作,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中的作用。

 2. 因地制宜,科学实施。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各环节在时间、空间、流程上的关系,做好顶层设计,结合各地实际,周密制定计划,全面做好准备,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3. 教育引导,示范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动员全民参与,坚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示范,以辖区带动小区方式整体推进,逐步扩大垃圾强制分类范围。

 4. 源头减量,系统治理。注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通过宣传教育,倡导文明习惯,尽可能在源头减少垃圾产生。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共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大环境。

 (三)目标任务 在全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2020 年底,城厢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湄洲岛全岛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体系;其他县(区、管委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投放户数占总户数比例达 50%以上,至少有 1 个镇街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全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知识进课堂,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达到 100%。

 2.2021 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3 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同时,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原则,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农村地区提倡生活垃圾“干湿”分离, 以打造美丽乡村为目标,在 2019 年 7 个省级试点村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类处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

 二、分类方法 (一)主体范围。全市城市建成区 2021 年底前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以辖区为单元,居住区域、单位区域、公共区域连线成片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四位一体”机制。

 居住区域包括居住小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 类;单位区域包括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大厦等办公场所,有集中供餐的一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4 类;无集中供餐的一般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3 类;公共区域包括车站、公园、体育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一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有条件区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分、细分。

 (二)分类类别。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4 个大类,并统一规定垃圾箱颜色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

 4 1.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 有害垃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3. 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4. 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也可称为“湿垃圾”,“其他垃圾”也可称为“干垃圾”。农村按能否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分成“干垃圾”和“湿垃圾”两类。干垃圾中“可回收”部分(如纸类、塑料、金属、织物等)由村民或保洁员统一收集后集中存放一段时间,待存放一定数量后再由回收公司或个人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中,灰渣、砖瓦、海蛎壳等惰性垃圾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无法就地减量处理的垃圾按原有垃圾处理体系和模式,进行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部分单独收集在贮存场所,定期交由相关部门收集处理。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枝条、果皮等有机物)就地就近处理、沤肥返田、种菜种果种树或运往厨余垃圾处置厂处理,有条件的购买有机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

 未纳入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三)分类投放要求。生活垃圾产生者按照《XX 市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附件 1)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投入对应的垃

 5 圾桶内,责任人负责将责任片区内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收集点,无缝对接进入市、区环卫系统收运网络。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终端处理设施体系建设 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要求,建立完善分类处理终端设施。加快厨余垃圾处置场、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建设。

 1. 建设厨余垃圾处置场。2020 年底前,由市统一筹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以便于统筹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营,改造、升级垃圾处置场设施设备,建设厨余垃圾处理生产线,解决全市厨余垃圾处理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2. 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场。2020 年第一季度前,完成我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建设,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秀屿区人民政府

 3.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2020 年底前,建成可回收收运体系。利用现有废品收购站建立完善可回收物资网络,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管理。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至少建设 1 个具备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进行统一布置,规范管理,严格登记造册等。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

 6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

 4. 建设大件垃圾处置场。2020 年底前,建设 1 座大件垃圾收集破解处置场,负责处理居民家庭沙发、橱柜、床铺等大件垃圾及园林修剪的绿化垃圾和一般工业边角料,解决大件垃圾、绿化垃圾、一般工业边角料处理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 环境局

 5. 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场。2020 年底前,各县(区、管委会)至少建设 1 个规范运行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若干个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鼓励社会资本建设 1 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二)建立健全分类收运体系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需求配齐收运车辆、规划收运路线、模式,形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 6 大收运体系,配备 6 种不同类别的收运车辆,统一喷涂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做到标识清晰、分类收运,避免混装。

 1. 建成其他垃圾收运体系。依托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由专职保洁或管理人员将其他垃圾收集桶汇集至垃圾收集点,辖区环卫部门或垃圾收运企业安排垃圾收集车定时定点收集,运送至垃圾转运站进行中转,每天 2-3 次定时定点收运,做到

 7 日产日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2. 建成可回收物收运体系。各县(区、管委会)要配齐可回收物专用收运车辆,制定可回收物收运模式及收运频率,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至再生资源回收点,也可联系经商务部门备案核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环卫收运企业直接上门收集,分拣后依托各品种资源化处理中心进行资源化处理,确保满足可回收物分类收运需求。探索完善绿色账户、积分兑换、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等激励机制,促进可回收物的回收再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城市管理局

 3. 建成厨余垃圾收运体系。各县(区、管委会)要配齐厨余垃圾专用收运车辆,制定厨余垃圾收运模式,按照收运路线定时定点进行收运,物业小区或各单位安排人员负责将责任区内的厨余垃圾投放到专用运输车辆上,每天 2-3 次定时定点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城市管理局

 4. 建成有害垃圾收运体系。各县(区、管委会)要配齐有害垃圾专用收运车辆,制定有害垃圾收运模式。各单位将收集的有害垃圾暂时妥善储存在各个乡镇(街道)设置的暂存点,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的危废收运处置企业安排车辆,每月不定时收运 1-2 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

 8 集运输及处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5. 健全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XX市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6〕154 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二级收运机制,配齐餐厨垃圾专用收运车辆及人员,做到餐厨垃圾应收尽收,日产日清,并建立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形成闭环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

 6. 建成大件垃圾收运体系。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一般工业边角料由各县(区、管委会)、乡镇及街道自行收集运输至市大件垃圾收集破解处置场。各县(区、管委会)科学制定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一般工业边角料收运模式,通过预约上门、定时定点收集等方式建立大件垃圾收运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大件垃圾有偿收运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三)科学构建分类收集体系 1. 科学设置分类收集设施。小区因需设置至少 1 个以上固定垃圾投放点,因地制宜配建垃圾分类屋(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单位要配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桶,合理规范摆设;在责任区域内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布局图,标明投放点的具体分布位置、投放种类;生活垃圾收集桶分类标识要规范、清晰,

 9 颜色正确;垃圾桶外观干净、密闭、无残缺破损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2. 构建垃 圾分类收集责任体系。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乡镇及街道全面负责指导辖区物业、小区及各单位设置垃圾分类容器,协助其与分类收运单位建立工作对接。社区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指导辖区内无物业小区、单位、社会团体等按照分类投放要求进行垃圾投放;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安排人员督促小区居民及保洁人员按照分类投放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工作。市场主体、学校、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场所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工作。

 各小区、单位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监督管理责任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分类投放要求,将产生的垃圾投入对应的垃圾桶内,同时与收运部门对接,组织分类转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处、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

 3.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市、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常态化监督机制。市、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要定期深入社区(物业小区)、单位等检查、指导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社区、物业小区每 300 户配 1 名督导员,督导员

 10 日常工作重点是对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的居民加以劝导和教育,对分类不准确的居民加以指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4. 建立基础台账强化信息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基础台账,完整记录各类垃圾产生量、分类投放正确率、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作业形式、作业时间等信息。建立垃圾产生单位、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单位、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相关信息的采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四、教育引导 (一)强化宣传,形成风尚 1. 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级各类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全方位宣传教育,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氛围。积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鼓励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绿色、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充分发挥工青妇、工商联、新阶层等群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常态化宣传,动员家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民政局

 2. 紧抓全民教育。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教育计划,编写

 11 生活垃圾分类...

篇八: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AA 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161 号)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源头减量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当前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能力不足的压力,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稳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力推进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至 2017 年年底,基本完成园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设施的全覆盖;至 2018 年上半年,全面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至 2018 年年底,建立完善的垃圾强制分类收运体系、处置体系、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园区餐厨及绿化垃圾处置项目建成投运;至 2019 年年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率及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分类处理率达 95%。同时,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强制分类的引导下,积极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至2020 年年底,园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 90%。

 二、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强制分类要求 (一)实施范围。

 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金融机构、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

 (二)强制分类类别。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成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等类别。其中,

 必须将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根据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再确定其他的分类类别。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相关设施设备由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配置,并要符合国家及 AA 市相关标准和要求。

 1.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

 宾馆、饭店、有食堂或有集中供餐的单位等产生的餐厨垃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

 (2)容器设置。

 易腐垃圾应设置密闭专门容器单独投放,严禁混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集中点,由专人清理,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收运处置。

 易腐垃圾分类后必须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严禁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处置。

 易腐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集中或相对集中处置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在园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建成投运后,要求实现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易腐垃圾需要进行运输的,必须采用密闭车辆,并符合 AA 市收运车辆的规范要求,收运过程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避免对环境产生影响。

 2.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

 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容器设置。

 投放容器由产生单位根据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产生特点、投放习惯设置,并在投放容器外部规范设置提示标识、宣传内容。低值可回收物(玻璃)应需单独设置容器进行回

 收。

 (3)收运处置。

 由产生单位自行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委托规范的企业统一收运。低值可回收物(玻璃)在市供销社指导下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

 3.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

 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在生产、教学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环保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运和处置。

 (2)容器设置。

 产生单位应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储存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3)收运处置。

 产生单位应委托辖区内政府招标确定的收运单位实施统一收运。

 4.园林绿化垃圾。

 (1)主要品种。

 绿化修剪、养护作业产生的树枝枝干、枯枝败叶等园林绿化垃圾。

 (2)容器设置。

 园林绿化垃圾应设置密闭专门容器或堆放点单独放置,严禁混入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季节性或集中作业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可直接送至处置设施,可不单独设置收集容器。

 园林绿化收集容器或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集中,由专人清理,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收运处置。

 在园区绿化垃圾处置项目建成投运前,产生单位须自行规范处置,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处置。待园区绿化垃圾处置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收运单位实施绿化垃圾的收运,实现集中处置。

 5.建筑(装修)垃圾。

 (1)主要品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容器设置。

 应根据需要设置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避免生活垃圾混入装修垃圾,由专人清理,避免收集点产生扬尘等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收运处置。

 产生单位应将建筑(装修)垃圾交给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6.大件垃圾。

 (1)主要品种。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旧大型家具类。

 (2)容器设置。

 应根据需要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应由专人清理维护,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收运处置。

 在园区大件垃圾处置项目建成投运前,产生单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拆解后分类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行就地拆解、分类收运。待处置项目建成投运后,必须实现集中处置。

 7.其他垃圾。

 (1)主要品种。

 除上述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灰土、卫生间废纸、一次性餐具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2)容器设置。

 其他垃圾的产生单位,根据单位其他垃圾产生的数量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样式、设置数量等应该符合国家及 AA 市的相关规定。

 (3)收运处置。

 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采用焚烧或填埋进行最终处置。

 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强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巩固和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试点工作,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至少将生活垃圾分成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重点开展有害垃圾分类。

 按照国家及 AA 市的相关标准在居民小区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宣传,并负责日常管理。园区环卫部门负责居民小区有害垃圾的收集和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收运和处置。

 (二)开展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分类。

 对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开展分类,在居民小区设置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引导居民单独投放。要稳妥开展装修垃圾处置厂建设,木质大件垃圾终端处置纳入绿化垃圾处置项目,抓紧编制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收运体系方案。

 (三)稳步开展可回收及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

 利用市级已有回收网络,逐步建立符合园区实际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城市收旧行为,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

 配合市供销社重点开展低值可回收物(玻璃)的回收,逐步在居民小区设置玻璃瓶单独收集容器,并积极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在居民小区的应用。

 (四)鼓励开展厨余垃圾分类。

 根据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和居民小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居民小区开展居民厨余垃圾分类,将分类出的厨余垃圾集中处置或就地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坚持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强化板块和部门职责分工和统筹协调,开创各成员单位主动担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新局面。各板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人员,做到组织有保障,人员有落实,制度有配套,问题能解决,坚持不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办公楼、商业区(含综合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办公管理区域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对垃圾分类负主体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单位(企业)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园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各板块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各板块及主要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各板块(功能区、街道、社工委)承担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对垃圾分类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各类基础档案资料。

 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统一采购。

 宣传部协调、组织和用好相关媒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组织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牵头做好文化、体育、演出等场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指导协调工作。

 经发委牵头做好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负责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生活垃圾分类考核结果,按失信严重程度记入相关信用信息库。

 科信局牵头做好科研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协调工作。

 规建委牵头做好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物业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物业企业的考核内容。

 国资办牵头做好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督促工作。

 金融管理局牵头做好银行等金融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督促工作。

 社会事业局牵头做好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督促工作。

 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各类院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园区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并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综合执法局组织协调生活垃圾分类中的重要问题,起草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文件,开展社会面宣传,实施相关终端设施建设。

 市政服务集团(再生资源监管中心)受综合执法局委托,落实具体的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园区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责任,保障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各板块、各有关部门应强化业务指导,对相关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进行垃圾强制分类告知并加强宣传指导,确保强制分类对象理解强制分类的意义、目标、责任义务和具体的分类方法。园区综合执法局和市政服务集团(再生资源监管中心)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办公室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的业务指导;经发委负责对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的业务指导;规建委负责对物业公司垃圾分类的业务指导;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业务指导;各板块承担属地主体责任。

 (四)强化经费支撑和制度建设。

 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前端分类、中转收运、终端处置等所需经费,为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资金保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等形

 式,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积极研究探索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各板块、各部门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五)强化宣传引导和监督考核。

 广泛开展普遍的垃圾分类宣传,形成有利于推进强制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单位后勤管理人员的培训;广泛引入社会参与和监督,做好优秀分类经验的交流与推广,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园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板块、各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对执行效果差、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六)强化收运管控和源头减量。

 强化生活垃圾从源头到终端设施的全过程管控。在收运环节,制定拒收拒运制度,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分类,生活垃圾成分达不到进入生活垃圾转运站和终端处置设施要求的,进行拒收拒运;在源头产生环节,限制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厉行节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垃圾产生量。

 各板块、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非法倾倒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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