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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组织怎么量刑5篇

时间:2022-09-12 12: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邪教组织怎么量刑5篇邪教组织怎么量刑 Allrightsreserved 李洋@PKULawSchool 1刑法分则 08年秋季 BYSophieLee 王新讲授 All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邪教组织怎么量刑5篇,供大家参考。

邪教组织怎么量刑5篇

篇一:邪教组织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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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洋@PKU Law School

  1 刑法分则

 08 年秋季

 BYSophie Lee

  王新 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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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章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 一 总则与分则之关系 1含义 刑法分则具体犯罪和法定刑的规定 刑法总则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和制度 2关系 ①通说 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分则是把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具体化→总则指导分则→重总则、轻分则 ②质疑 ⑴立法史的基本规律从个别立法到一般立法→先有分则性规定再有总则性的规定 ⑵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的关系分则总则立法技术的选择

 二 罪名之组合 1问题的提出450 个罪名→为了便于检索 2组合的理论标准犯罪客体 or 危害行为 3我国立法上的标准犯罪的同类客体10 类 【背景】88 年的修改草案28 个类罪小章制台湾就分为 35 章大章制79 年刑法151 个罪名分为 8 章←王汉斌之拍板大章制=>带出问题出现了两章“大肚子”罪第三章经济犯罪和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前者近100 个罪名后者有 120 个罪名检索起来依然不方便怎么办→对这两章再次按照同类犯罪客体分类前者分为 8 节后者分为 9 节 4组合之结果10 个大类罪章罪名+17 个小类罪8+9=17 个节罪名 5价值章罪名和节罪名只具有立法技术的分类价值司法机关不能据此定罪名只能用个罪名定罪

 三 罪名之排列 1类罪章罪名和节罪名的排列标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①我国国家本位主义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人身和民主权利→财产权 ②法国人身→财产→民族、国家、公共安宁 ③澳门人身→财产→和平和人道→社会生活→本地区 2每一类罪中个罪的排列标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内在联系例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

 开场白我最近一次给本科生上课是 02 年 ToT 学习方法案例切入、归纳式的学习方法 批注 [u1]: 第一个严重的后果 批注 [u2]: 第二个严重后果。现今的学者逐渐认为对案例的研究可以强化对刑法理论的认识 批注 [u3]: 体现在分则中 批注 [u4]: 对应总则包括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等 批注 [u5]: 为防止法条膨胀 批注 [u6]: 分类标准危害行为和同类客体 批注 [u7]: 只有同类客体。

 批注 [u8]: 只是为了便于检索 批注 [u9]: 各国均是如此 批注 [u10]: 因此分则中第一个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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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 刑事立法变迁和特点 1称谓 ①反革命政治术语 ②93 年《国家安全法》不再使用 2取消了 79 年刑法第 90 条关于“反革命罪”的概念 【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①79 年刑法=〉法定目的犯徒增讼累而无实益与普通刑事罪名的区别界限反革命杀人罪故意杀人罪 ②97 年刑法=〉故意犯非目的犯 3条文数量的表面减少79 年刑法的 15 条→12 条 4调整或者修改 把政治性罪名变为普通罪名 ⑴“聚众劫狱罪和组织越狱罪” →第六章 317 条 ⑵“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罪” →修改并且纳入第六章 300 条 ⑶拆分实际上取消 “反革命破坏罪” 将其原来的五种形态单独设罪或调整并且纳入其他章节 ⑷取消“反革命杀人、伤害罪” 以普通罪名认定 5特点 ⑴严厉打击12 个罪名中共有 7 个死刑罪名 无死刑罪名 ①煽动分裂国家罪 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③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非武装叛乱、暴乱形式颠覆 中国的“甘地” 若以武装叛乱、暴乱形式颠覆国家政权→以武装叛乱、暴乱罪论处 ④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⑤叛逃罪特殊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许家屯 ⑵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独立罪名 例如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实质上属于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预备行为但在立法上独立成罪 ⑶从严惩治具有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危害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06 条 ⑷学理分类12 个个罪 ①危害国家国体 颠覆政权政体的犯罪 [第 102 条-第 107 条的 7 个罪名] ②叛变、叛逃的犯罪 [2 个罪名投敌叛变罪{汉奸}/叛逃罪] ③间谍、资敌的犯罪 [3 个罪名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情报罪/资敌罪具有时空特征战时] 批注 [u11]: 即从法律层面上取消了这个说法 批注 [u12]: 隐含了鲜明的政治含义 批注 [u13]: 检察官需要证明其实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故意犯罪。

 批注 [u14]: 区别在于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两者法定刑相似但反革命犯为政治犯根据国际法不得引渡 批注 [u15]: 无需证明以危害国家为目的 批注 [u16]: 加入了“邪教”二字恰好应对了法轮功 批注 [u17]: 原来的“口袋罪” 批注 [u18]: 我国共有 60 多个死刑罪名 批注 [u19]: 有死刑 批注 [u20]: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批注 [u21]: 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 香港回归前叛逃 批注 [u22]: 体现对国家安全的重点保护保护阵地前移 批注 [u23]: 两个要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履行职务期间 批注 [u24]: 包括戒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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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 煽动罪名之归纳 1在本章中出现 2 个煽动型的罪名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前身79 年刑法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79 刑法 102 条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 二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

 ⑴现实价值1980—1990 年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约占全部反革命罪总数的 20%所以需要保留以免出现某方面犯罪行为的司法真空状。

 ⑵问题一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行为方式之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危害性在于社会管理秩序→应当按照普通罪名处理 ⑶问题二司法操作的随意性大国际声誉不好 ⑷结果取消该罪名、细化行为方式并且调整所属章节出现了 5 个煽动型罪名 ①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3 条第 2 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79 年刑法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第278 条第六章第一节 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第四章 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 第七章 89 年 64 事件 3煽动的手法 ⑴传统的煽动手法演讲、张贴、传单、标令、口号等过去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的2/3 ⑵与时俱进的方式网络/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003 年两高司法解释/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2001 年 5 月两高司法解释/ 汶川地震2008 年 ⑶【1998 年 12 月 11 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出版界头上悬着的利剑

 三 间谍罪第 110 条 1刑事立法变迁 ⑴79 年刑法第 97 条规定三种行为方式 ①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最典型间谍行为----间谍罪 ②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 资敌罪 ③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特务罪 批注 [u25]: 国体 批注 [u26]: 政体 批注 [u27]: 出现原因历史来源属于实行行为预备犯危害性大国家将保护阵地前移 加强对法益的保护 批注 [u28]: 重点与生活联系紧密各种考试中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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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个罪名间谍罪特务罪资敌罪 ⑵《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⑶93 年《国家安全法》的修改: ①取消特务罪 [ 特务组织→国内敌特组织(台湾)间谍组织→国外的敌特组织。两者并无本质区别,所以统称为“间谍”]; ②“接受敌人派遣任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 在和平时期,“敌人”的认定标准较难 ] ③最典型的间谍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独立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方式之一. ⑷97 年刑法基本吸收了“补丁”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

  ①取消特务罪

 ②考虑到间谍行为与资敌行为存在着本质区别故将 79 年刑法中“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资敌行为 → 在第 112 条独立成罪 ③将最典型的间谍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在第 111条独立成罪

  ④“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在 97 年刑法中属于“反革命破坏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由于取消了“反革命破坏罪” 故将“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简单地照搬到间谍罪中依然使用了“敌人”一词 【结论】第 110 条间谍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三种

  ①参加间谍组织 “入伙”   经过一定手续加入外国政府或者境外势立建立的旨在收集其他国家情报对他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组织成为其成员;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接受任务”  尚未加入间谍组织而是接受间谍组织以及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指令、派遣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间谍罪的行为方式分析 前两种行为方式 “入伙”和“接受任务” 并不是最典型的间谍行为实际上是间谍活动的前行行为 → 间谍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极大 需要把保护阵地前移 所以将 “入伙”和“接受任务”这两种行为方式单独规定为间谍罪的行为方式 → 即使“入伙”和“接受任务”后没有实施最典型的间谍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也构成间谍罪的既遂 【司法价值】安全机关可以提前收网,不必等到其从事具体的间谍行为。

 3间谍罪与 111 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竞合问题 ⑴第111条从79年刑法中间谍罪分离出来而独立成罪的立法考虑点 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不全都是间谍所为有的发生在经济贸易活批注 [u29]: 规定中的行为样态与 79年刑法明显不同①由“敌人”这一具有意识形态的词语转变为 “境外机构”这一中性词汇减少了意识形态的内容。

 ②行为形态由原来 3 个变为4 个增加了“收买”这一行为 批注 [u30]: 此法对 79 年刑法和补充规定的内容以特别法形式加以规定修改取消了特无罪。

 批注 [u31]: 此间谍为“大间谍” 相对于 79 年的“小间谍”而言排除了特务„„ 批注 [u32]: 79 年刑法中以间谍罪处理。

 批注 [u33]: 97 年刑法为法典编纂性质。

 即融合 79 年和 22 条补丁以及附属刑法中的内容。

 批注 [u34]: 具备其一即位间谍罪。

 此结论重点  批注 [u35]: 争论根源在于司法解释中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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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中 (为 Microsoft 窃取联想的机密) → 若冠以间谍罪就不符合实际也不准确 ⑵111 条规定的服务对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比较】79 年刑法是“敌人”+时空特征 “境外” 若为“境内” 则涉嫌第 282 条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⑶第 111 条规定的“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之外延问题:

  ①教材第 219 页的观点(?)不包含间谍组织和间谍人员→【澄清】:在 200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这样规定;

 ②从语义上看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应当包含间谍组织和间谍人员  带出第111 条与间谍罪的竞合问题出现了以下不同的组合问题: a只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篇二:邪教组织怎么量刑

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取缔邪教 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 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 作如下决定:

 一、 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严厉惩治邪 教组织 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 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 和经济发展,必 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国家安全 、司法行政机 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 好这项工作。对 组织和 利用邪 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 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 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 ,依法 予以严惩 。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团结、教育绝 大多 口 本刊编辑部 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 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 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 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 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 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1王;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 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 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 教信 仰 自由 。要使广大人 民群众 充分认 识邪教组织严 重危害人类 、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 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 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 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 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 社会稳定 。

 1999年10月19日.首 都宗教界国庆群众游行总 结表彰大会在北京市政协 礼堂举行。在十一国庆节. 北京市宗教界有 200人参 加了国庆群众游行。

 (李铭 摄 ) 蝗 越 14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篇三:邪教组织怎么量刑

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来源:

 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 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 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 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 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 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

 拐卖妇女、 儿童的, 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 仅限于国家、 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 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 193 条特别规定了 贷款诈骗罪。

 (二)

 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 一是虚构事实, 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 在具体状况下, 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 不管是虚构、 隐瞒过去的事实, 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 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 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1、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2、 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3、 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4、 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 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 环环相扣,

 (三)

 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

 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 诈骗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 诈骗、 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 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 诈骗罪的常见问题

  (一)

 什么叫诈骗罪?

 答: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骗局或隐瞒真相使他人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如何区分?

 答:

 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诈骗是通过虚构的事实使他人误解, 从而仿佛自愿地处分财物。

 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 要挟, 使他人感到害怕, 恐惧而不得不(被迫)

 交付财物。

 (三)

 甲听说乙的儿子失踪, 就写信给乙称绑架了 乙的儿子, 所要 10 万元“赎金” ,而实际上甲未绑架乙之子, 如何定性甲的行为?

 答:

 甲虽有期骗行为, 但迫使他人感到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 是敲诈勒索。

 (四)

 以虚假、 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造成电信自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如何定罪?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应依照《刑法》 第 266 条,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

 使用伪造、 变造、 盗窃的武装部分车辆号牌, 骗免养路费, 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如何定罪?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 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对于这种行为, 数额较大的,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

 什么叫诉讼欺诈?

 答:

 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七)

 诉讼欺诈如何定性?

 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规定, 它所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八)

 诈骗罪与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别?

  答:

 主要区别在于: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场合, 应当以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论处。

 (九)

 诈骗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答:

 盗窃罪与诈骗罪同为财产型犯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是犯罪主体都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侵犯的犯罪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是均为直接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二者仍然具有明显区别, 这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上。

 1、 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 主动” 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 266 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

 (1)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2)

 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3)

 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4)

 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 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 环环相扣, 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 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 循序渐进,因果分明, 四个环节缺一不可, 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 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 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 受害人财物。

 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 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 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乘财物所有人、 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 将财物偷走; 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 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

 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 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

 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 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 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 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

 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 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 创造条件,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 起辅助、 准备作用, 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 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 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 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十)

 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如何区分?

 答: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金融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等。

 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 但在主体、 犯罪手段、 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 较易区分。

 这些罪名与诈骗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所谓法条竞合就是指,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 两个以上有重复或者有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

 而诈骗罪与刑法其他的诈骗罪就属于包容的竞合犯。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十一)

 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 但同时支付了 相当价值的物品时, 是否成立诈骗罪?

  答:

 我们认为, 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被害人因被欺诈花 3 万元人民币购买 3 万元的物品, 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 但从个别财产来看, 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 被害人不会花 3 万元购买该物品, 花去 3 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

 因此,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 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 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十二)

 怎么认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 简称《刑法》 )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的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构成诈骗罪。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巨大” 。

 2、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 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三)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如何区分?

 答:

 两者都使用骗术, 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 这两点相同; 但是, 主观目的、 犯罪手段、 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 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

 , 还包括工作、 职务、 地位、 荣誉等等,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 它就侵犯了 财产权利, 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属于牵连犯, 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 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 反之, 则定为诈骗罪, 如果严重地侵犯了 两种客体, 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 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 两种罪, 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十四)

 什么条件下是诈骗罪的成立?

 答:

 根据法条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 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 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 情节严重的, 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十五)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如何区分?

 答: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 长期拖欠不还的, 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 到期不能偿还的, 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也没有挥霍一空, 不赖帐, 不再弄虚作假骗人, 确实打算偿还的, 仍属借贷纠纷, 不构成诈骗罪。

 (十六)

 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如何区分?

  答: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 取走货款, 没买到东西, 又擅自挪用货款, 拖欠不还款的行为, 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 双方的关系、 事情的起因、 代办人的具体行为、 拖欠的情节、 后果等等, 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 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 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代购为名, 行诈骗之实, 骗取大量财物, 大肆挥霍, 根本无意归还, 也无力归还的, 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七)

 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如何区分?

 答: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 但因经营不善, 亏损负债, 为躲债而外出, 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 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 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本质区别。

 (十八)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 第三人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吗?

 答: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 属恶意取得,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如确属善意取得, 则不再追缴。

 (十九)

 诈骗罪如何量刑?

 答:

 l、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

 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以及“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是多少?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 年12 月 16 日)

 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 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的一个重要内容, 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 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诈骗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救济、 医疗款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挥霍诈骗的财物, 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曾因诈骗受...

篇四:邪教组织怎么量刑

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 7 个邪教组织 改革开放后, 我国的邪教组织逐渐发展起来。

 20 世纪 80 年代, 邪教势力大多在偏远地区活动, 90 年代新生邪教多以中心城市为基地扩张, 进入 21 世纪, 当代邪教势力开始出现国际化的趋势。

 在我国, 明确认定的邪教组织共有 14 个。

 呼喊派 组织情况:

 李常受于 1962 年在美国创立, 1979 年渗透到我国。

 1983 年活动已涉及 20 个省、 自治区的 360 个县市, 蒙骗群众 20 余万人。

 社会危害:

 李常受妄称“基督是我, 我也是基督” 。

 造成此次招远血案的“全能神” 教主赵维山曾是该团体的黑龙江骨干。

 近年来, 该组织逐步演变出“常受教” “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 “被立王” “主神教” “实际神” “东方闪电” 等派系。

 徒弟会 组织情况:

 陕西耀县农民季三保于 1989 年初创立, 内部设有总会、 小分会、 教会点等 7 级机构。

 到 1995 年初, 该组织活动已涉及 14 个省的 300 多个县, 受蒙骗群众 35 万余人。

 社会危害:

 季三保编造“七步灵程” , 自称是“神所立的基督” “神的儿子” , 可以行神迹奇事, 治病救人。

 该组织骨干制造、 散布迷信邪说, 致使大量学生辍学, 很多群众整天“祷告” , 放弃生产, 变卖家产, 预备“升天” , 或有病不求医,因贻误治病而死亡。

 全范围教会 组织情况:

 1984 年, 河南镇平县人徐永泽在平顶山创立“全范围教会” 。

 最高机构为“全范围议会” , 下设 7 个牧区。至 1991 年时, 该组织活动已涉及 15 个省、 自治区的 88 个县, 蒙骗群众数万人。

 社会危害:

 徐永泽编了《教会基本建造草案》 , 提出“实现中国文化基督化、 全国福音化、 教会基督化的国度, 与主一同掌权” 。

 一些骨干散布“世界将到尽头, 灾难就要降临” “信主能治病” 等谣言, 要求信徒天天聚会时嚎啕大哭。

 受其影响,很多群众不思工作, 一心等待“升天” 。

 灵灵教 组织情况:

 江苏淮阴县农民华雪和于 1983 年创立。

 该组织形式较为疏松, 但有明确分工。

 至 1990 年时, 该组织活动已 涉及 13 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蒙骗群众 1. 5 万余人。

 社会危害:

 华雪和自称是“第二个耶稣、 主基督” , 是“主耶稣二次道成肉身降临” , 称“淮阴就是耶路撒冷” 。

 该组织宣扬“世界末日即将来临, 整个人类要毁灭, 只有早进‘灵灵教’ 才能躲过灾难” , 致使信徒群众放弃生产, 坐等 “世界末日” 。

 新约教会 组织情况:

 香港女影星梅绮(江端仪) 于 1960 年创立, 后由其女儿张路得继续在台湾传播并建立组织。

 1964 年, 该组织另一负责人洪三期在台北高雄县建立新总部和“圣山” 。

 1988 年, 该组织“石牌教会” 负责人左坤另立“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 。

 目前, 该组织活动涉及 20 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社会危害:

 梅绮、 洪三期、 左坤等人均自称“先知” , 代表“至高神来执掌王权” , 是“神在地上的君” , 宣称要“推翻人的国, 建立神的国” 。

 观音法门 组织情况:

 1988 年, 英籍华人释清海在台湾创立“观音法门” , 活动涉及全国大部分省、 自治区、 直辖市。

 1998 年 5 月,骨干许成江另立“圆顿法门” , 蔓延到 9 个省市的 20 余个县(市) , 受蒙骗群众约 5000 人。

 社会危害:

 释清海标榜自己是“清海无上师” , 等同于释迦牟尼、 耶稣基督、 安拉真主等。

 从 1989 年开始, “观音法门”组织成员以旅游、 探亲、 投资办厂为名, 频繁派人进入大陆, 发展成员, 秘密建立活动点。

 此外, 又多次策动境内信徒到境外参加“法会” 或培训, 回国后进一步发展邪教组织。

 主神教 组织情况:

 “主神教” 是另一邪教组织“被立王” 的骨干刘家国于 1993 年创立, 活动涉及 22 个省、 市。

 该组织成员分为“主神” “省权柄” “各级同工” 等 7 个等级。

 社会危害:

 刘家国自称“主神” , 制造、 散布“世界末日即将来临, 只有信仰‘主神’ 才能得救, 要团结在“主神” 四周, 终极建立神的王国” 等迷信邪说。

 他还以“赐神灵” 为名, 强奸妇女 19 人; 以缴纳奉献粮、 奉献款为名, 诈骗钱财 40 余万元人民币。

 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 7 个邪教组织 被立王 组织情况:

 “呼喊派” 骨干吴扬明于 1988 年创立“被立王” , 曾一度在 29 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立活动点 500 多处,

 发展信徒数万人。

 该组织体系分为“父王” (吴扬明) 、 “服权人” 、 信徒等 5 个等级, 并制定了严格的戒律。

 社会危害:

 吴扬明利用《圣经》 中“被立” 一词, 自称“被立王” , 宣称:

 “世界末日就要到来, 只有信‘被立王’ 才能得救; 若不信就要受惩罚, 遭到屠杀” 。

 他先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共奸污成年妇女和幼女数十人。

 他还要求信徒缴纳“奉献款” , 聚敛钱财数十万元。

 同一教 组织情况:

 全称为“世界基督教同一神灵协会” , 美籍朝鲜人文鲜明于 1954 年在韩国釜山创立。

 社会危害:

 该组织规定信徒必须与异性信徒发生两性关系, 称此为“洗礼” , 由文鲜明为信徒指定婚配, 主持跨国大型“集体婚礼” 。

 该组织曾在韩国、 美国组织过反共大游行。

 “同一教” 以投资援助、 任职任教、 文化交流等为名, 派遣职员进入我国进行渗透活动。

 同时极力拉拢、 发展我出国职员, 指使他们回国后广泛传播“同一教” 。

 三班仆人派 组织情况:

 “三班仆人派” 是河南镇平县人徐文库(又名徐双富) 创立, 组织成员分为“大仆人” “二仆人” 等 6 个等级,建立较严密的组织体系, 活动一度涉及 18 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社会危害:

 徐文库借用《圣经》 神化自己, 自称“大仆人” 。

 该组织散布“2000 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灾难, 世界末日来到了, “只有‘三班仆人派’ 才是真理真道” 等迷信邪说。

 近几年来, 徐及其骨干以“奉献钱是交给神” 等为名, 骗取大量钱财 。

 灵仙真佛宗 组织情况:

 1979 年美籍华人卢胜彦创立“灵仙真佛宗” , 总部设在美国西雅图雷躲寺(又称“灵仙真舍总堂” ) 。

 1988 年开始渗透我国, 活动曾一度涉及 13 个省市。

 社会危害:

 卢胜彦标榜自己为“活佛” “佛主” , 极端敌视社会主义制度, 曾于 1989 年多次发表公然演讲, 攻击党和政府。

 该组织还在上海、 广州、 昆明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委任主持人, 偷运、 散发大量该组织书籍和宣传品, 发展成员, 建立组织。

 天父的儿女 组织情况:

 “天父的儿女” 又称“爱的家庭” , 是由美国人大卫· 摩西· 白克于 1968 年在美国创立, 其基本单位为“家庭” , 最高机构为“皇室” , 大卫任“国皇” 。

 该组织从 1980 年开始渗透我国。

 社会危害:

 攻击一切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宣称“上帝的爱即是性爱” , 指使信徒用类似卖淫的方法发展信徒, 募捐经费。

 在“家庭” 中实行群居、 滥交, 甚至提倡儿童性行为。

 受其影响, 境内大多数成员有流氓行为, 乱搞两性关系。

 达米宣教会 组织情况:

 韩国人李长林于 1988 年创立, 最高机构为“达米宣教会世界总本部” 。

 1992 年初传进我国, 活动一度涉及10 多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社会危害:

 该组织以宣扬“末世论” 为宗旨, 宣称 1992 年 10 月 28 日 23 时是“世界末日” 的开始, 届时加进该组织的人将随复活的耶稣一起‘升天’ , 不信其说教的人将在而后的 7 年‘大灾难’ 中受苦” 。

 自 1992 年以来, 该组织频繁派人进入我国, 发展成员, 建立组织, 并指使境内骨干煽动、 组织受蒙骗群众搞集体“升天” 活动。

 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组织情况:

 韩国人朴叫呼于 1980 年创立。

 组织成员分为上帝、 总务等 5 个等级。

 该组织从 1993 年传进我国, 活动涉及东三省、 北京、 河北、 上海等 11 个省、 市、 自治区。

 社会危害:

 朴叫呼自称是最后的先知“以利亚” , 要求信徒将其作为“石仙” 加以崇拜, 称其组织为“石国” 。

 该组织在我国各地建立了聚会点、 联络点, 并租地建立“石国” 聚居村, 唆使受蒙骗群众变卖家产, 举家移居, 共同生活。

 在“石国”聚居村内, 要求他们断尽与外界联系, 集中学习邪教教义, 不得读报、 看电视、 听广播。

 事实+ 如何辨别邪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规定,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 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 神化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 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 蒙骗他人, 发展、 控制成员,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

 鼓吹入了“教” 能治病、 能消灾避难的; 宣传“世界末日” 就要到了, 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 欺骗、 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的; 说传统宗教过时了, 要信新“神” 的;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 乱喊乱叫、 乱唱乱跳的; 让人们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 加入后不让退会的; 以“神” 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的; 把社会、 政府、 普通老百姓当成“魔” 的; 打着宗教、 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的; 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的; 建立地下组织、 进行非法活动的通常是邪教。

篇五:邪教组织怎么量刑

科学与无神论 》 2020 年第 2 期当前我国邪教组织涉新冠肺炎疫情

 违法犯罪活动与应对戴继诚内容提要 :

 我国人民全力以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 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和普遍认可 。

 然而 ,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唯恐中国不乱 , 不但加紧通过编造 、 传播歪理邪说蛊惑群众 , 散发 、 张贴反动宣

 传晶制造恐慌等方式进行滋扰破坏活动 , 危害公共安全与疫情防控 , 而且还与西方反华势力沆遷一气 ,

 攻击 、 抹黑中国人民 , 必须严密防范 , 严厉打击 。关键词 :

 邪教组织

 新冠疫情

 违法犯罪作者简介 :

 戴继诚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教授 。自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 中国政府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放在首位 , 打响一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 总体战 、 阻击战 。

 与此同时 , 积极开展抗疫国际合作 , 及时

 与世界卫生组织沟通 , 向各方通报疫情信息 , 为发生疫情国家及在华外国公民提供帮助 , 受到国际社

 会高度认可 。

 2 月 24 日 ,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世界卫生组织日内瓦总部表示 , 中国人民为减轻疫

 情造成的负面影响 , 实施严格防控措施 , 付出巨大牺牲 , 为全人类做出伟大的贡献 。

 然而 , 疫情发生

 以来 , 境内外邪教组织煽风点火 , 加紧勾连 , 不断进行各种滋扰破坏活动 , 彻底暴露其邪恶本性与反

 华嘴脸 , 必须严密防范 , 依法打击 。一 、 编造 、 传播歪理邪说 , 蛊惑群众 , 破坏防控工作编造歪理邪说 , 散布谣言是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的惯用伎俩 。

 邪说与谣言五花八门 、 粗鄙荒诞 ,

 多通过微信 、 微博 、 小视频 APP 、 传单等方式播散 , 传播快 , 影响大 , 隐蔽性强 , 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

 蛊惑性与社会危害性 。1 月 25

 0, 即武汉封城第三天 , “ 法轮功 ” 邪教组织制作的一个短视频在微信中传播 , 一名穿着医

 用防护服的女性自称来自武汉疫区 , 她说湖北甚至全国有 9 万人感染 。

 事实上 ,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通

 报 , 截至 1 月 25

 0

 24 时 , 国家卫健委共收到 30 个省 ( 区 、 市 )

 累计报告确诊病例 1975 例 , 重症病例

 324 例 。

 累计死亡病例 56 例 , 累计治愈出院病例 49 例 。

 疑似病例 2684 例 , 总计 ( 加疑似 )

 5000 余人 。

 ①

 不过 , 因该视频迎合武汉封城造成的短暂性社会恐慌 , 且在微信朋友圈中不断转发 , 引发部分群众不

 仅产生恐慌 , 而且质疑国家卫健委病例数的真实性 , 认为故意隐瞒疫情 。

 该短视频破绽百出 , 很快被

 证明为 “ 法轮功 ” 邪教组织编造 。1 月 31 日 , “ 法轮功 ” 邪教组织鼓动痴迷人员向武汉疫区群众打电话 、 发邮件 , 谎称念诵所谓 “ 九

 字真言 ” 可以起到戴口罩 、 勤洗手 、 常消毒的功效 , 甚至能使人 “ 起死回生 ” 。

 “ 法轮功 ” 邪教网站 “ 明慧* 本文为 2019 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 《 当前我国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 》 ( 项目号

 2019JKF102 )

 阶段性成果 。①

 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

 http :

 // www.

 nhc.

 gov.

 cn/yjb/s7860/20200 1 /9614b05a8cac4ffabac

 10 c4502fe517c.

 shtml o

 ・ 56 ・

 当前我国邪教组织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与应对网 ” 还为此发布 “ 语音电话 ” 范本 。

 这些谎言颠倒黑白 , 危言耸听 , 误导群众 , 危害疫情防控 。

 2 月 10

 日 , “ 明慧网 ” 发布两款题为 “ 真信敬念"法轮大法好"能得救 ” “ 告诉您救命的九个字 ” 的折页传单模板,

 鼓动 、 怂恿痴迷者打印张贴 。

 2 月 1 日至 10

 B

 ,

 “ 明慧网 ” 连续发布 《 疫情面前大法弟子应该怎么做? 》

 《 否定画地为牢 , 正悟救世 》 等煽动性文章 , 污蔑中国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隔离措施 , 企图制造对立

 情绪 , 激发社会矛盾 。此外 , “ 法轮功 ” 邪教组织人员还公然以 “ 中央督察组 ” 成员 、 媒体记者名义 , 向不特定人员拨打录

 音电话 , 谎称进行疫情防控采访 , 随后剪辑加工 , 炮制 “ 采访 ” 语音 , 配以文字 , 推送到微信 、 微博

 中 , 欺骗公众 , 误导舆情 , 制造社会对立与惊恐氛围 。关于新冠肺炎病毒的来源 , 1 月 26 日 , 由韩国邪教 “ 统一教 ” 教主文鲜明创办的 《 华盛顿时报 》

 (Washington

 Times) 发文称可能与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研究有关 , “ 冠状病毒可能起源于实验室与中国的

 生物战计划 ” 。

 该谬论虽然遭世界卫生组织负责人与国际病毒学 、 生物学专家的驳斥 , 但 “ 法轮功 ” 等

 邪教组织置若罔闻 , 其旗下 “ 大纪元网 ” “ 新唐人网 ” 等媒体不仅连篇累牍炒作转载 , 而且添油加醋 , 越

 传越离谱 。除 “ 法轮功 ” 邪教组织造谣攻击之外 , 全能神邪教组织也不断在境外网站上发布各种 “ 经文 ” “ 指

 示 ” , 恐吓 、 蛊惑痴迷者 。

 2 月 15 日 , “ 女基督 ” 杨向斌发指令称 :

 “ 教会的所有人要每日传教 。

 ”

 “ 当灾

 难降临之时 , 要为"全能之神"做见证 。

 中国 2020 年想要彻底查禁"全能神 , , 在此严峻的状态下 , "全

 能之神"适时向人类降临了传染病 , 中国即刻被麻痹 , 将全国各省市的乡村 、 城市全面封锁 。

 ” “ 传染病

 越是严重 , "神"的选民越要传教 , 这是为"全能神"做见证的绝佳机会 。

 "神"的选民要谨记 , 若是躲避

 灾难 , 不为"神"做见证 , "神"绝对不会容纳他 , 要绝对听从吩咐 … … 不做见证的人将全部被淘汰 , 聪

 明的人对这一点应该明了 。

 ” 在这种暴力恐吓与诱骗下 , 部分痴迷者走上对抗政府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

 道路 。二 、 散发 、 张贴反动宣传品 , 制造恐慌 , 影响社会稳定全国各地采取最全面 、 最严格 、 最彻底的防控措施 , 万众一心 , 全力以赴阻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蔓

 延态势 。

 广大医护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坚守在疫情防控第一线 , 救死扶伤 , 日夜奋战 , 以血肉之躯筑起

 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 。

 2 月 15

 H,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慕尼黑安全会议上说 :

 “ 中国为世界

 防控疫情赢得了时间 。

 ” 然而 ,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无视中国人民为抗疫付出的努力与贡献 , 不仅落井

 下石 , 进行恶意歪曲诋毁 , 而且威胁 、 鼓动痴迷者对抗疫情防控 , 蛊惑 、 指令他们 “ 走出去 ”

 “ 讲真

 相 ” , 张贴宣传单 , 散发宣传品 , 并欺骗他们有 “ 真言 ” 加持 、 “ 神功 ” 护体 , 就不会染病 。

 不仅给我国

 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隐患 , 也给全球疫情防控投下恐怖的阴影 。2 月 4 日 ,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 “ 法轮功 ” 人员孙某 , 在小区内张贴 “ 面对瘟疫逃生有秘诀 ”

 “ 法轮大法好 ” “ 疫情凶猛自保妙方 ” 等反动宣传品 , 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

 同日 , 山东邹平市公安局

 民警在某超市门口抓获正在散发 “ 法轮功 ” 邪教宣传品的王某升 , 当场收缴印有 “ 诚念"法轮大法好 、 真

 善忍好"是自保妙招 ” 等造谣煽动内容的宣传册 9 份 , 标语 36 张 。2 月 12

 0, 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接群众举报 , 称有人在信州区某商店附近路边书写 “ 法

 轮功 ” 邪教反动宣传标语 。

 当天下午 ,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 经审讯 , 王某称接到境外 “ 法

 轮功 ” 邪教组织电话指令 , 要她在疫情防控期间从外县到上饶进行非法活动 。2 月 14 日中午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作人员在疫情巡查防控中发现辖区有 “ 武汉肺炎 ,

 全球灾难 ” 等 “ 法轮功 ” 邪教标语 。

 经侦查 , 公安机关当晚将嫌疑人蔡某某抓获 , 并从其家中查获涉案

 电脑 、 打印机及邪教书籍等 。2 月 15

 H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张某 , 在小区门口停放的车辆上张贴 “ 法轮功 ” 反动

 宣传资料 , 吹嘘 “ 法轮功 ” 神奇功效 , 散布谣言 、 蛊惑群众 , 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 月 16

 0, 吉林省白城市公安机关抓获在多个小区楼道张贴 、 散发反动宣传品的 “ 法轮功 ” 邪教分

 •

 57

 •

 《 科学与无神论 》 2020 年第 2 期子臧某美 , 并在其家中收缴大量尚未散发的 “ 法轮功 ” 邪教传单 。

 经审讯查明 , 2 月 6 日以来 , 臧某美

 从 “ 法轮功 ” 网站下载制作涉及武汉疫情的期刊 、 传单多部 , 如 “ 武汉疫情 , 热核级瘟疫 ” 、 “ 武汉肺炎 ,

 念九字真言两日得愈 ” 等 , 吹嘘 “ 法轮功 ” 神效 。2 月 19

 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安机关在柳青街道秀水雅苑意林公馆附近抓获正在散发 “ 法轮

 功 ” 反动宣传品的刘某 、 祖某和郭某等三人 , 收缴反动宣传单页 232 张 、 宣传册 135 本 , 三人被刑事

 拘留 。2 月 19

 H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将在辖区多处张贴 “ 法轮功 ” 邪教组织宣传

 单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燕抓获 , 并在其住处查获 “ 法轮功 ” 邪教反宣品及电脑和打印机等 。在中国人民防控新冠疫情的关键时期 , “ 法轮功 ” 邪教组织唯恐中国不乱 , 蛊惑 、 威胁痴迷者对抗

 政府防疫措施 , 不仅破坏 、 威胁疫情防控工作 , 危害公共安全 , 而且不顾邪教痴迷者的死活 , 将他们

 置于新冠病毒传播的高风险之中 , 其反动与自私可见一斑 。三 、 高度防范 , 严厉打击邪教涉疫违法犯罪活动从历史上看 , 每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 , 如水灾 、 旱灾 、 瘟疫 、 地震等 , 各种邪教组织都会兴风作

 浪 , 制造 、 散播各种歪理邪说 , 以敛取钱财 、 发展成员 、 扩大影响 、 壮大实力 。

 某些心怀叵测的教首

 更是磨刀霍霍 , 进行颠覆政权的各种政治活动 。

 ①当前邪教涉疫违法犯罪活动采用新的途径与方式 , 如主要利用网络 , 且主网站建在境外 ; 通过邮

 件传送加密信息 , 微信 ( QQ 、 微博等 )

 单线或群内谋划等 , 隐藏深 , 勾连快 , 危害大 。

 部分邪教骨干自

 恃有西方反华势力撑腰壮胆 , 嚣张顽固 , 顶风作案 , 给治理与打击增加了难度 , 但邪教反社会 、 反人

 类 、 反政府的本质没有改变 , 必须依法严惩 。首先 , 要从政治安全 、 政权安全的高度予以重视 。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19

 0, 全国公安厅局长会

 议在北京召开 ,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会议上强调 , 要紧紧围绕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 扎实抓

 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 , 坚决捍卫政治安全 , 全力维护社会安定 , 切实保障

 人民安宁 。

 要始终把防范政治安全风险置于首位 , 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反邪教斗争 。

 ②自古

 鬼神兴则邦衰 , 邪教兴则国亡 。

 当前 , 全国人民临危不乱 , 同舟共济 , 积极防控新冠疫情 , 确保疫情

 不蔓延 , 不反弹 。

 而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公然滋扰生事 , 造谣蛊惑 , 攻击 、 抹黑中国政府与人民 , 破

 坏疫情防控 , 离间党群关系 , 司马昭之心 , 路人皆知 。

 对邪教组织各种涉疫违法犯罪活动 , 必须坚决

 查处 , 遏制其嚣张气焰 , 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 。其次 , 依法治邪 , 用好用足相关法律法规 。

 2 月 5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 , 要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 、 暴力伤医 、 制假售假 、 造谣传谣等

 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 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 会议审议并通过 《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

 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 。依法治邪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 我国邪教治理已形成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

 既有 “ 全国人大

 决定 ” ③ , 也有 “ 两高 ” 的司法解释;④既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的专门条款 , 也有某些行政规章的相关内容 。

 ⑤此外 , 针对新冠病毒疫①

 参见秦宝琦 :

 《 中国地下社会 ( 清前期秘密社会卷 )

 》 , 学苑出版社 , 1994 年 。②

 参见公安部网站 :

 https :

 //www.

 mps.

 gov.

 cn/n2255053 / n5 147059 / c6872306 / content.

 html o③

 1999 年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 、 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 。④

 1999 年至 2017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有 :

 《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 《 关于办理组织 、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等 。⑤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2018 修订 )

 第五十九条规定 , 组织 、 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 对策划者 、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 58 ・

 当前我国邪教组织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与应对情期间的违法犯罪活动 , 2 月 6 日 , “ 两高两部 ” ( 最高法 、 最高检 、 公安部 、 司法部 )

 还专门发布 《 关

 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 明确提出 , “ 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

 信息 , 制造社会恐慌 , 挑动社会情绪 , 扰乱公共秩序 , 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 , 借机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 、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要依法严惩 ” 。

 因此 , 对新冠疫情期间 “ 法轮功 ” 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

 活动 , 执法机关要依法打击 , 不给其生存扩散的空间 。第三 , 加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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