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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4篇

时间:2022-09-13 10: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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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4篇

篇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抽烟的通告

  抽烟对我们的健康有害,应该少抽烟或禁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抽烟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的方针,确保员工的人身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侵犯,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决定厂区内禁止吸烟及违规使用明火,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禁烟的制度。对违反禁烟制度吸烟者罚款 50-100元/次;对违反禁烟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人人有权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对举报者经公司核实后予以奖励.

 年月 14 日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以下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五)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

  (六)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内;

 (七)影剧院、歌舞厅、卡拉 OK 厅(房)、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及体育比赛场馆;

 (八)设有空调设备的饮食厅(室)、经营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

 五、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行政罚款 20 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给予罚款 200 元~1000 元。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六、本通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爱卫办和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监督管

 理。

 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八、本通告自 9 月 15 日起执行

 近日经常发现有部分(主要为男员工)在一楼厕所内等非吸烟区域吸烟,这样极易造成火灾等隐患的发生。经公司领导指示,自即日起,要求所有吸烟的员工吸烟时请到公司大门口处吸烟,并请各部门管理者对自己部门相应的人员进行监督教育。

 特此通告,望周之。

 ××××有限公司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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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镇中心卫生院控烟制度和措施

 一、 组织领导机构:

  1、 组长:

 樊有庆

 2、 副组长:

 高英杰

 3、 成员:

 孙元元、 高玲、 姬娜娜、 白二霞、 艾元 二、 控烟工作职责:

  1、 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2、 各科室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 教育工作、

  3、 在门诊、 办公室、 会议室、 病房、 公共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4、 各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在本科内禁止吸烟区内吸烟者予以却阻、 制止或处理。

  5、 每年定期开展向职工, 就医者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活动。

  6、 禁止吸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7、 对在院内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 医院所有职工均有权劝阻、 劝其离开禁烟区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篇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601(颁布时间)

 19980615(实施时间)

 20040701(失效时间)

 渝府令[1998]18 号(文号)

 重庆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8 年 6 月 1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的空气卫生条件, 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重庆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 单位负责、 加强引导、 严格管理” 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卫生、 教育、 文化、 环保、 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 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

 托儿所、 幼儿园;

 (三)

 学校的教室、 实验室、 操场等教学活动场所;

 (四)

 机关、 部队(包括武警)、 企业、 学校和科研单位的会议室;

 (五)

 室内体育场(馆)

 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六)

 影剧院、 音乐厅、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歌(舞)

 厅、 少年宫、 音乐茶座(室);

 (七)

 展览馆、 图书馆、 博物馆、 美术馆、 科技馆、 档案馆的阅览、 展示厅(室);

 (八)

 商店(场)、 书店、 邮电和金融、 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九)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 售票厅;

 (十)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本条第(六)

 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九)

 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 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

 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不得摆放烟具, 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 并有权向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对拒不改正者, 由区

 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处1 0 元罚款, 或由检查员按本单位禁止吸烟制度予以处理。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 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

 项规定的, 予以警告,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5 0 0 元以上至1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 文明执法。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1998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1995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原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74 号)

 同时废止。

 内网库(来源)

篇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禁烟管理制度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为大家整理关于医院开展禁烟工作的管理制度的规范,医院是公共场所,应该保护医院的环境卫生,提高医生,病人的工作,生活环境,下面是这篇医院禁烟管理制度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范例一

 1、院质控小组人员进行每月抽查、每季检查,重点检查科室禁烟制度落实情况。

 2、院质控小组须认真贯彻医院禁烟制度,负责所属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发现病人或家属吸烟,及时劝阻,保证禁烟区内无人吸烟、无烟头。

 3、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科室当年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现象,则该科室不得参加本年度科室评优工作。

 4、医院全体职工应带头禁烟,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名单交办公室,月末给予扣发50—100 元/次的处罚。

 5、各科室所属区域内禁烟区要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头,对于当月出现三次以上违规者及科室,扣除当月奖金。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范例二

  为了减少吸烟的危害,保障医院职工和患者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在医院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控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明确。

 2、本院职工、患者及家属一律不得在院内所有诊疗区域、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3、吸烟者只能在设有吸烟标志的固定场所(吸烟区)内吸烟。

 4、医务人员禁止穿工作服吸烟(无论是否上班时间)。

 5、医务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敬烟,同时告知就诊者及家属不要在医院内吸烟,也不得向他人敬烟。

 6、在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工作场所,不得摆放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7、院内无烟草广告,不接受烟草厂商的赞助,不购买、不使用和不接受标有烟草广告标志的物品。

 8、院内小卖部及自动售货机不销售香烟。

 9、全院控烟监督员(保洁员、保安员),要求挂牌上岗,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经常检查巡视,及时劝阻和纠正违规行为。

  10、参与控烟、劝阻他人吸烟,全院职工人人有责。

 11、利用多种形式,在院内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12、医务人员要掌握控烟的方法和技巧,并能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使全院的吸烟率逐年下降。

 13、把控烟工作纳入到相关的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医务人员能指导患者戒烟,并能为患者推荐适宜的戒烟药物和控烟用品。

 14、控烟工作列入科室质量管理评比内容。控烟办公室对全院各科控烟情况做定期检查考核,控烟不力的职工个人不得参加文明职工评比,控烟工作不好的科室不得参加文明科室评比。15、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发现在非吸烟区吸烟,发现第一次吸烟行为,扣发当事人 50 元绩效工资,扣发当事人科室 200 元绩效工资。科室和个人不得参与文明科室和个人的评比。发现第二次同类行为,处罚力度为上述的三倍。发现第三次同类行为,处罚力度为上述的 5 倍,同时扣发当事人年终奖 1000 元,并进行全院通报。在非吸烟区发现烟头或/和摆放烟具等与香烟有关的物品,扣发发现地科室的绩效工资 100 元,再次发现处以三倍和五倍的处罚。发现地在两个或多个科室之间,则所有相关科室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医院每年举办一次控烟文明个人和科室的评比活动,对文明个人和科室进行表彰和奖励。扣发的费用用以作为奖励

 的费用。

 医院控烟领导小组职责

 1、执行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关于全面禁烟的规定。

 2、为促进我院创建“无烟医院”活动的开展,医院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控烟工作会议,对全院控烟工作进行总结、指导和监督。

 3、负责制订控烟年度计划。

 4、根据控烟年度计划,落实各项计划工作。强化控烟意识,正确引导全院职工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

 5、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烟制度,定期对全院各科室控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指导控烟工作小组和控烟监督员工作,协调各科室控烟工作。

 7、考核各科室控烟工作,并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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