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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虚报冒领的处罚依据3篇

时间:2022-09-17 19:1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虚报冒领的处罚依据3篇农村虚报冒领的处罚依据 虚报冒领农业补贴犯罪的防控——以高青县小麦种植补贴的发放为例近以小麦种植补贴方式发到农民手中.提高了农民种粮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虚报冒领的处罚依据3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虚报冒领的处罚依据3篇

篇一:农村虚报冒领的处罚依据

冒领农业补贴犯罪的防控——以高青县小麦种植补贴的发放为例近以小麦种植补贴方式发到农民手中.提高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了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但在发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行不规范而出现虚报冒领小麦种植补贴的违法犯罪,并由此引发上访。文◎ 魏兆春+李银萍+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 三农” 问题高度重视,尤其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种植问题。直接一、农业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通过入户走访的形式.对近千户农户关于小麦种植补贴政策的实施进行座谈和问卷调查。发现全县95%的农民对小麦种植补贴政策表示“ 满意” .有98%的农民认为直补政策“ 提高” 了种粮积极性。但对直补政策的落实方面.也存在约有5%的农民“ 不满意” .主要表现为骗取补贴现象较多及政策落实不到位.土地流转后存在着该补而没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小麦种植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 法律意识淡薄,虚报种粮面积骗领小麦种植补贴现象较为突出根据调查的数据,几年来高青县在土地面积不变、工业用地增多、农业用地减少的大背景下,全县小麦种植面积连年陡增.2012年比2011年小麦种植面积增加近6000亩,2013年又比2012年增加近l O O O O 亩.每年增长的相对数字都非常大。调查中发现。监管不到位、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小麦种植补贴等现象在全县各乡镇不同程度存在.成为种植面积陡增的一个重要助推因素。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1) 部分干部利用申报种粮面积的职务便利。用自己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人的名字以虚开户头、虚报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粮食补贴。( 2) 在某些村委成员中。还存在着“ 谁和我关系好。就给谁多报点” 的错误想法。}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256300][ 案例一】高青县黑里寨镇一村委会成员与亲友合伙虚报小麦种植面积达190余亩.冒领小麦种植补贴22000元。花沟镇一农民在其承包的林地四周的边缘播种几行小麦.然后将该林地面积60余亩全部上报,骗取小麦种植补贴6000余元。后该农民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二) 主管部门主动监督意识不够、基层存在“ 搭车收费” 现象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对农民种粮面积申报的审核。均由村干部代为进行,乡镇政府和财政所不去实地核定,存在着“ 上报多少、核定多少” ,“ 上报越多、领取越多” 的现象。财政、农业等主管部门监督机制不完善。发放环节缺乏监督。导致出现挪用、挤占直补资金情况发生。尤其是在村委会环节,补贴存折与密码由村委会统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与农民应该缴纳的水费、电费、合作医疗费等联系在一起,如果农民不缴纳上述费用。就不予上报种植面积、不发放小麦种植补贴存折或以存折上的补贴抵缴相关费用。[ 案例二] 2012年秋季,高青县一村委会在农民缴纳水费( 10元/亩) 、合作医疗费( 80元/人) 时,以不缴纳这些费用。就不予上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方式,强行将小麦种植补贴抵扣。同时。近年来农村修建道路、文化娱乐设施等公益事业发展较快,因缺乏资金。少数村委会存在挪用、挤占小麦种植补贴的情况。这些都与国家无条件将小麦种植补贴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的政策相违背。( 三) 直补政策的不完善,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近年来随着高青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已初具规模。原来在以村集体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开始出现了大量的2014年第6期( 经典案例) ,总第198期万方数据

 土地流转的情况。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种植大户.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土地流转。对流转土地的小麦种植补贴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有的发放给原农户.有的发放给流转后的承包经营户。因发放对象的不统一.高青县也发生了多起农户上访事件。[ 案例三] 高青县一村委会发动村民与一种植大户签订承包协议.将2000余亩土地集中流转到种植大户手中,用作发展优质面包粉小麦项目。按约定村民每年收取承包费1200元/亩.但对于小麦种植补贴的归属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导致双方矛盾重重。引发群众上访,既阻碍了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又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 执行政策方式“ 粗放” ,出现“ 平均分配” 补贴现象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村委会存在执行政策简单化倾向.将全村的土地按照缴纳农业税时的“ 记税面积”简单的进行统计和上报,不管村民种植什么作物.全体村民将小麦种植补贴平均分配。导致种植小麦的农民没有领到应得的补贴.没有种植小麦的农民却得到了补贴。平均分配小麦种植补贴现象虽然不多,但在高青县9个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种看似公平实则违反政策规定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设立小麦食补贴的初衷.也容易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 五) 政策宣传教育不深入。工作方式简单化引发社会矛盾国家种粮补贴政策规定,农户了解粮食直补政策、监督粮食直补工作的途径主要是通过“ 公开信” 、“ 登记表” 、“ 公示榜” 、“ 一折通” 、“ 举报电话” 与“ 公开网” 。但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多数群众不会使用电脑,“ 公开网”基本是形同虚设.其它几条途径也多是依靠村委会来实施,很多都是图形式、走过场,公开的渠道不够畅通。有的村民对国家制定的惠农政策不清楚、不了解.主动到村委会探听虚实、寻根问底,以求消除疑惑.但部分乡镇、村委会执行国家直补政策简单化,认为是为农民办好事.补贴多少都行。甚至少数村干部站在为农民“ 施舍” 的立场上,农民只要接受就行了,对群众的询问敷衍应付.群众对此很有意见。感觉里面大有“ 文章” 。影响了干群关系.引发了社会矛盾。二、惩治冒领农业补贴犯罪的策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小麦种植补贴案件中.注重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扩展思路。开拓创新。通过惩治和预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 对涉及小麦种植补贴的案件坚持从重处罚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小麦种植补贴的贪污及渎职失职案件,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及时查处.构成刑事案件的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建议相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该类案件保持高压态势。对相关部门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对于普通骗取小麦种植补贴的案件.从立案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批准、起诉打下基础。在量刑建议书中建议法院严格适用缓刑。截止目前。实刑率占到该类型案件人数的85%。广大粮农认识到小麦种植补贴是国家的惠农政策,骗取补贴属于犯罪行为。并认识到他人骗取补贴其实是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使广大粮农自觉抵制骗取行为,并大胆监督、举报骗取行为,在全县形成了良好的风气.从根本上改变了“ 赚国家便宜无所谓的” 错误认识.为今后杜绝该类型犯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 充分发挥犯罪预防职能。构建以派驻检察室为中心的一线预防监督体系首先是发挥乡镇、街道纪检部门与派驻检察室联合监督作用。构建职务犯罪预防网.推动小麦种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是做好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熟悉情况、掌握实情的优势,由村民代表起到法律宣传员的作用。再者是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控申、民行检察等部门开展专门的送法下乡活动.将预防和惩治骗取小麦种植补贴犯罪的法律宣传教育手册尽可能多送到村民手中。( 三) 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机构和部f-J J J n强监督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目前,农业、财政、银行、9个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修订、完善公示、发放、领取等方面的相关制度40余条。调整、充实一线工作人员20名,从制度、人力方面堵塞了漏洞,在源头起到了预防作用。三、预防冒领农业补贴犯罪的途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惠农扶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政策方2014年第6期( 经典案例) ,总第198期万方数据

 针。小麦种植补贴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广大农民群众期盼党和政府将这样的好政策能规范、不变味地真正落实,切实推动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一) 拓宽宣传渠道,增强守法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明白纸、宣传车、公告栏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粮食直补政策重要意义。特别是让种粮农民了解和掌握小麦种植面积自行报告的内容、核实办法、自行报告时间以及自行报告出现漏报、少报和虚报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农民自行报告核实面积这一基础工作的准确、有效。二是要抓好警示教育。通过近几年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及小麦种植补贴案例.剖析套取补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思想演变过程及犯罪的危害,不断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增强其抵御腐败诱惑的能力。三是有针对性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向主管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等进行宣传,拓宽宣传渠道。阐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小麦种植补贴可以构成贪污罪的道理.以及在审核发放小麦种植补贴发放过程中不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违法犯罪发生可以构成渎职犯罪的后果.从而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 创新公示方式.杜绝“ 暗箱” 操作一方面。将土地面积公示由“ 一次” 变为“ 三次” 。即由原来由村民自报、村委会统计公示后上报镇政府审查的一次公示方式.改变为镇政府审查后再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村中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再由农业局、财政局核准后,对核准数据在乡镇、村委会进行第三次公示的方式,并在公示期内随机检查,尽量做到公示内容详尽,一目了然.这样可以防止不公示或公示走形式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要利用好互联网实现公示渠道的多元化。农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的政务网进行粮食直补情况的信息公示。并发放告知单或宣传单通知村民,家中无电脑的可免费利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电脑查询.仅需登录网页输入自己的户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本人以及本村其他村民有关粮食直补的信息.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举报的进行匿名奖励。以便进行实时监督。( 三) 尽快完善直补政策规定,减少因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首先农业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前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农村土地流转的面积越来越大的实际.及时建议上级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将农村土地流转后小麦种植补贴的补贴对象予以明确界定。其次要通过镇村组织向土地流转双方讲明国家政策.从政策制定的目的出发.农村土地流转后小麦种植补贴的补贴对象建议发放给流转后的承包经营户.用以提高他们的种粮积极性。最后要引导土地流转的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对小麦种植补贴归属予以明确.签订流转合同予以确认。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和引起上访。( 四) 充分发挥预防和打击职能。加大治理力度一是构建以村、镇、街道、派驻检察室为中心的一线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熟悉情况、掌握实情的优势,发挥乡镇、街道纪检部门与派驻检察室监督作用,构建职务犯罪预防网.推动小麦种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对虚报冒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充分发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作用。畅通线索举报途径.对举报虚报冒领小麦种植补贴情况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同时要加大对种子公司骗取、套取国家小麦、玉米等种子补贴款查处力度。开展专项行动予以打击震慑.坚决遏制和消除侵害农民利益和损害国家政策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除利用“ 送法下乡” 将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触角向农村延伸外.还要通过深入调研,提前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错误。( 五) 细化监管措施。保障惠农资金安全一是农业部门可以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实现小麦种植补贴的电子化管理,如将每人的户名,身份证号。耕种土地亩数.小麦种植补贴亩数等相关信息建立起一个数据库.一旦出现户名和身份证重合.亩数明显不合理.或者前后几年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则自动报警,提醒相关工作人员注意审核。二是对“ 一卡通” 的发放情况进行梳理.保证农户的“ 一卡通” 由各农户自己持有.防止小麦种植补贴资金被挪用或与其他事项挂钩.对重复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的“ 一卡通” 及时取缔.使惠农资金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户手里。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套取、骗取、贪污小麦种植补贴的行为,及时启动追偿程序.将损失的资金及时予以追缴,切实保障支农惠农资金安全.保护好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圈2014年第6期( 经典案例) /总第198期万方数据

 虚报冒领农业补贴犯罪的防控——以高青县小麦种植补贴的发放为例虚报冒领农业补贴犯罪的防控——以高青县小麦种植补贴的发放为例作者:魏兆春, 李银萍作者单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256300刊名:中国检察官英文刊名:ZHONGGUO JIANCHAGUAN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魏兆春.李银萍 虚报冒领农业补贴犯罪的防控——以高青县小麦种植补贴的发放为例[期刊论文]-中国检察官2014(12) 2014(12)

篇二:农村虚报冒领的处罚依据

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体制管理型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要求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 号) 精神,我们修订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 年 9 月 14 日

 附件: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

 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补助标准按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3 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

 (三)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 预算 下达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渔船数量、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和省定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

 ——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

 —— 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为约束性任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本轮奖补政策到期后,资金测算补助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新一轮政策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补助标准 ——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约束性任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非整县推进项目按照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规模养殖场设计存栏量等。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政策倾斜因素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指导性任务:

 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根据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8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定额补助金额+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非整县推进项目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系数×20%)+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资金规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占比×80%+绩效系数×20%)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 20 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 30 日内下达当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

 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全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 5 月 31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贫困县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

 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为 36个国定贫困县。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驻各市财监处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省财政厅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 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此前印发的《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农〔2017〕114 号)同时废止。

篇三:农村虚报冒领的处罚依据

事业单位审计常用法规及处理处罚参考依据 序号

 违反财经法纪定性与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参考资料

 1 1 (1)隐瞒(财政、其他)收入Х万元。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帐,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或《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1)关于隐瞒(财政、其他)收入Х万元的问题, 1、隐瞒财政收入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于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 2 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第十六条关于“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2、隐瞒其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

 《财经法规选编》1998 年第四集第 208 页 《常用审计法规》第 33 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

 2 2 (2)虚列经费支出Х万元。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关于“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的规定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的规定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关于“事业支出是指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的规定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2)关于虚列经费支出Х万元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关于“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 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 2 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Х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虚列资金增加事业结余。(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对个人进行处罚)

 《常用审计法规》第 34 页 《审计干部法律必读》第 555页 序号

 违反财经法纪定性与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参考资料

 3 3

 (3)截留预算收入Х万元。

 违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政办[1994]116 号)第三条关于“自治区实行财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单位行政性收费收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后、按月缴入自治区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上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规定。或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缴入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3)关于截留预算收入Х万元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收缴应上交的收入”和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全额予以收缴,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对个人进行处罚以及追究责任)

 《财经法律法规汇编》二第 31页、第 14 页 《常用审计法规》第 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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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Х万元未上缴财政。

 违反了《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2001 年 11 月 15 日)第三条第八款关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的规定。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 号)第六条关于“各执收罚款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的规定。

 (4)关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Х万元未上缴财政的问题,

 1、对坐支挪用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于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 2 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2、如要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第十四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的规定进行追究。要求今后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报》2002 年第 2 期第 107 页 《常用审计法规》第 35 页 序号

 违反财经法纪定性与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参考资料 5 5、预算外收入Х万元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第五条关于“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5、关于预算外收入Х万元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问题, 依据 1、对没有坐支挪用的依据 1999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由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规定。要求限期自行上缴财政;2、对坐支挪用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不足 5 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 2 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给予 X%计 X 万元的罚款,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3、如要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第十四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报》2002 年第 2 期第107 页 6 6、基金收入Х万元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 号)第一条关于“基金金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

 6、关于基金收入Х万元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问题, 1、对没有坐支挪用的依据《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 号)第一条关于“基金金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要求于 X 年 X 月 X 日以前自行上缴国库,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2、对坐支挪用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税金、利润、罚款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上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 X%计 X 万元的罚款,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3、如要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第十四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 X 行政处分,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报》1998 年第 1 期第181 页 序号

 违反财经法纪定性与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参考资料

 7 (7)乱收“赞助费”ХХ万元。

 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转发&lt;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gt;的通知》(中办发[1993]18 号)第三条第五款关于“利用特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低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规定。

 (7)关于乱收“赞助费”Х万元的问题,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列》第十八条关于“对收费单位违反收费所得、责令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予以收缴或要求将赞助费退还缴费人,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Х万元的罚款,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乱”治理与收费管理法规汇编》第十页《财经法规选编》1995 年第三集第284 页

 8 (8)收入反映不真实(指单位、部门的预算拨款挂往来)Х万元。

 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照发生数额记账”的规定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或&lt;&lt;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gt;&gt;第十条“真实性”原则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8)关于收入反映不真实(指单位、部门的预算拨款挂往来)Х万元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关于“隐瞒预算收入,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

 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

 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

 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以Х万元罚款并要求补做收入,今后应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财务成果 《审计干部法律必读》第 555 页 《财政法律法规汇编》第 18 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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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处罚依据

 参考资料 9 (9)收入反映不真实Х万元。

 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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