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诚明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8篇

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8篇

时间:2022-09-18 13: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8篇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例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是为了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8篇,供大家参考。

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8篇

篇一: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是为了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公共财政资金节用裕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是经 1995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 年 8 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 729 号公布修订后的文件,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八章 决 算

 第九章 监 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 8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9 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 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对预算事项合理分类并分别规定的支出预算编制标准,包括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

 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 1 月 10 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制定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关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式;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 条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

篇二: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2014 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文内容及新预算法解读》

 ------------------------------------------------------------------------------

  作者:

  日期:

 2014-12-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的决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进行修改如下: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 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条:“预算、 决算的编制、 审查、 批准、 监督, 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 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 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 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四、 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 勤俭节约、 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五、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 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七、 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 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 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八、 将第五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七条, 修改为:“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和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 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 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 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九、 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 修改为: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相应删去第七条。

  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 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 按基金项目编制, 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不列赤字, 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十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 修改为: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 预算调整、 决算、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 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 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部门预算、 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 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 公开, 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 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用于办理特定事项。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 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但是,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十六、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 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 相互协调的机制。”

  十七、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八、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

 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 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 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九、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批准, 乡 、 民族乡 、 镇本级预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 决算草案, 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十、 将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合并, 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

  二十一、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 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外交、 公共安全、 国防支出, 农业、 环境保护支出,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支出, 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 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 删去第二十条。

  二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 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十五、 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十六、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修改为:“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二十七、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 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 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 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 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 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 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 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 编制本部门、 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收入分为类、 款、 项、 目; 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 款、项, 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 款。”

  二十八、 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修改为: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 (www. 69ls. com)

 等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 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三十、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 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 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三十一、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修改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 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不得隐瞒、 少列。”

  三十二、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修改为:“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 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严格控制各部门、 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

篇三: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预算法》 解读

 预算法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法律, 又被称之为“准宪法” 、 “第二宪法” 、 “经济宪法” 。现行《预算法》 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 2014年8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实质上是通过的对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 的修正案, 法还是1994年的法。新《预算法》 自 2015年1月 1日 起施行。

 该法在完善全口 径预算体系、 细化预算公开、 完善转移支付规定、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等方面都有较大进步。修改后的预算法, 体现了 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 总结多 年来实践经验, 对于建立健全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预算法》 修改概貌《预算法》 的修改概貌1994年3月 颁布、 1995年1月 1日 起施行的《预算法》 , 共有十一章79条。算法》 , 共有十一章79条。2014年8月 修改、 2015年1月 1日 起施行的《<预算法>修改决定》 , 修改之处达82处之多 。

 重新颁布的《预算法》 共有十一章101条。

 《预算法》 修改概貌原《预算法》 中被修改的条文:第1、 2、 3、 4、 5、 6、 7、 9、 13、 15、 17、 18、 19、20、 21、 22、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2、 43、 44、 45、 46、 47、4850515253545548、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60、 62、 63、 64、 66、 69、 71、 72、 73、 74、 75、 76、 77、 78条被修改的条文共62条, 占原《预算法》 条文总数的78. 4%。565758606263

 《预算法》 修改概貌在被修改的《预算法》 条文中, 又可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

 删除的条文:第7、 20、 22、 26、 76条共删除原《预算法》 条文5条, 占原条文总数的6. 3%。( 二)

 形式上调整的条文( 合并、 换位、 条改款)

 :第17、 18、 24、 36、 77、 78条涉及的条文共6条, 占原条文总数的7. 5%。( 三)

 实质性修改的条文:第1、 2、 3、 4、 5、 6、 9、 13、 15、 19、 21、 25、 27、 28、 29、 30、31、 32、 33、 34、 35、 37、 38、 39、 42、 43、 44、 45、 46、 47、 48、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60、 62、 63、 64、 66、 69、71、 72、 73、 74、 75条涉及的条文共51条, 占原条文总数的64. 5%。

 《预算法》 修改概貌原《预算法》 完整保留下来的条文:第8、 10、 11、 12、 14、 16、 23、 40、 41、49、 59、 61、 65、 67、 68、 70、 79条共留存条文17条占原条文总数的21. 6%共留存条文17条, 占原条文总数的21. 6%。修改《预算法》 的决定共增加条文29条, 占修改后的《预算法》 总条文数的28. 7%。

 《预算法》 修改过程中着力调节的十对关系调节的十对关系

 《预算法》 修改过程中着力调节的十对关系一、 法治下的预算与预算下的政府二、 约束预算与预算约束三、 中央与地方四、 人大与政府五、 上级与下级六、 收入与支出七、 一般原则与运行原则八、 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九、 预算稳定与预算调整十、 一本账与一个户

 《预算法》 修改重点

 《预算法》 修改重点1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预算作为管理预算作为管理政府的工具2国家预算→预算国家政府预算政府预算→国家预算( 全口径预算)国3以法律约束预算, 以预算约束政府束政府

 《预算法》 修改重点4预算完整全口 径预算;政府全部收支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四大预算。5确立预算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6预算公开公开内 容全面;公开时间明确公开时间明确;公开主体法定;说明重要事项。

 《预算法》 修改重点7确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一般性转移支一般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8明确中央举债权确立地方举债确立地方举债权9细化政府收入与支出 管理规规范政府程,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预算法》 修改重点1 0细化预算编制、预算审查、 预算调整规程算调整规程11加强权力机关对预算以及政府债务的审批府债务的审批与监督权力1 2确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法律制度制度

 《预算法》 确立的基本制度一、 分级预算与全国预算相统一。二、 全口 径预算体制( 预算完整)

 。三、 统筹兼顾、 勤俭节约、 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四、 预算约束。五、 预算公开。六、 中央与地方分税制。

 《预算法》 确立的基本制度七、 转移支付制度。八、 举债制度。九、 预算支出 绩效评价制度。十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十、 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十一、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十二、 严格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 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原来的条文:第一条预算的管理,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为了 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健全国家对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回归预算法的理念与宗旨。◆预算法的任务: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剔除了 政府利用 预算进行管理以及预算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内 容。◆预算制度的目 标:

 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条:

 “预算、 决算的编制、 审查、 批准、 监督, 以及预算的执行和的编制、 审查、 批准、 监督, 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解读:明确了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三、 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 删去第二款。将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 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新的条文: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设立中央, 省、 自 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 治州, 县、 自 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乡、 民族乡 、 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原来的条文:第二条、 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 治州, 县、 自 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乡 、 民族乡 、 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 、 民族乡 、 镇, 经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政府确定, 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 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设立中央, 省、 自 治区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提出“全国预算” 的概念。◆为中央与地方关系、 上级与下级预算关系的调整提供总的出发点的出发点。◆与《民族区域自 治法》 相衔接。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四、 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 勤俭节约、 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来的条文: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由一原则“收支平衡” 转变为“五原则加一机制” 。◆预算的整体性、 节约性、 真实性、 绩效性、 平衡性原则 则。◆简单的数字平衡向真实的实力平衡转变。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五、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都应当纳入预算。”解读:◆全口 径预算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政府的全部资金行为都处于预算的约束之下, 彻底根除“预算外” 概念。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六、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 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解读:

 全口 径预算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七、 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 修改为: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安排用 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 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 、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原来的条文:第四条单位, 下同) 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 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明确国家基本预算的使命、 保障、 层级、 范围。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八、 将第五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七条, 修改为: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和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 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包括地方本级支出 、 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 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原来的条文:第五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 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 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明确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的范围与构成。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九、 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 修改为: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 相应删去第七条。原来的条文:原来的条文:第六条第七条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 社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 向特定对象征收、 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用 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 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 按基金项目 编制, 做到以收定支。

 ”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的筹集前提:

 依法。◆政府性基金的筹集期限:

 一定期限。◆政府性基金的筹集对象◆政府性基金的筹集对象:

 特定对象。◆政府性基金的筹集方式:

 征收、 收取、 其他方式。◆政府性基金的用 途:

 专项用 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

 按基金项目 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以收定支。特定对象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 十一、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与《企业国有资产法》 相衔接。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 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 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一)

 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 二)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 三)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 四)

 其他国有资本收入。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

篇四: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预算与预算法 ( 一)预算是什么? 传统教科书定义: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 家年度 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财政 收入 的来源和数量 、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 ,反映 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简言之:预算 是法定的国家财政收支计划。

 。

 国家预算 政府预算 公共预算

 1 x 2020-8-31

 1 、预算 不只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国家的钱袋子”

 政治权力的核心

 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

 2 、预算是 连接政府与国民的纽带 ,是社会各

  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利益博弈与分配

 了解一个国家看预算就可以

 2 x 2020-8-31

 3 、预算 是一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 , 也是一 国社会治理政府的工具 小布什: “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3 x 2020-8-31

 现代预算的作用,就是给国家的预算体制上装上一个“刹车装置”,用来防止司法部门和官员独断专权,黑箱作业,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侵犯公众权益。只有把人民的钱袋子牢牢看住了,才能看住政府,政府才被关进笼子里。

 4 x 2020-8-31

 4 、预算 是立法机构对政府的授权,也是政府对立法机构的责任状

  政府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预算

  前提:分权

  重点:

 预算约束

  缺乏预算约束的政府是危险的 。这样的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可以随时随地构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 5 x 2020-8-31

 (二)预算法是什么?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民主的财政是法治国家的 基石

 “宪法之下,万法之上” “经济宪法”

  预算法的作用:

 控制公权力滥用 6 x 2020-8-31

 二、预算法的修仃与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于1994 年3 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过

 1994 年3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 自199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根据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的决定 》 修正, 自2015 年1月 月1 日起施行

 7 x 2020-8-31

 三、新预算法的六大亮点

 一是立法宗旨的突破,从“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到“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凸现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

  原预算法的立法目标为“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这种强化政府管理权力的管理型预算已经与当今时代的新形势严重脱节。

 8 x 2020-8-31

  新预算法明确提出“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的立法宗旨,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 法治型预算制度 ,这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由此实现了预算法 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

  同时新预算法 把原来规定中的“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内容去掉 ,进一步明确新预算法的 功能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 ,监督政府如何“花钱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9 x 2020-8-31

  二是实行“全口径预算”,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

  在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只有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里,存在大量游离于监管外的各级政府的“ 第二财政 ”,这部分“小金库”成为了法外之地和滋生腐败的温床。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并具体指出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等四项内容。这将把长期以来游离于监管外的收入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杜绝 “小金库”腐败的可能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10 x 2020-8-31

 三是规定“预算全公开”,推进预算民主。

  预算法提出要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及对于政府的举债情况的说明,应该 在规定期限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全社会公开说明 ,对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也应向社会公开。

 预算公开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本质特征 ,公开是监督的基础,通过预算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于财政预算的知悉权,强化公众对预算活动的监督,通过“晒预算”实现预算民主,建设阳光型政府。

 11 x 2020-8-31

 四是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明确预算责任, 强化对预算的硬约束。

  新预算法规定 各级人大要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并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对于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绩效也明确规定了审查要求 。

 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

 预算安排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收支政策 是否可行;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 是否适当;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 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

 12 x 2020-8-31

 五是明确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原预算法没有把转移支付纳入管理范围,导致当前转移支付存在大量的管理漏洞,引发了“跑部钱进”、资金滥用、滋生腐败 败

 等问题。

  新预算法明确提出要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着重细化了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 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13 x 2020-8-31

 六是允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有限“开 闸”地方举债。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受到海内外的高度关注,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当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整体的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而财政支出刚性较强,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进一步加大。

 新预算法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行地方政府举债,并规定除满足预算法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对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14 x 2020-8-31

 四、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法制定的依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 社会 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15 x 2020-8-31

 (二)全国预算与地方预算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16 x 2020-8-31

 (三)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 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这将把长期以来游离于监管外的收入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杜绝 “小金库”腐败的可能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17 x 2020-8-31

 (四)预算的范围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 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 18 x 2020-8-31

 (五)预算的内容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 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 “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包括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下同) 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 “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19 x 2020-8-31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包括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下同) 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 “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20 x 2020-8-31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 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 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21 x 2020-8-31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 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 22 x 2020-8-31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3 x 2020-8-31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 规范、公平、公开 ,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 “ 财政转移支付 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 主体。

 。

 24 x 2020-8-31

 (六)预算管理职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5 x 2020-8-31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26 x 2020-8-31

  “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 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对依照本条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

 依照本条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 处理情况报告 , 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27 x 2020-8-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 28 x 2020-8-31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 ,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9 x 2020-8-31

 (七)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 资产)有 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 功能分类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 经济性质分类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

篇五: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治实践业已表明, 政府官员存在扩大预算规模的倾向和激励。

 为了 抑制政府规模的无原则的扩大, 防止政府成为无法控制的/ 利维坦0, 应该从法律层面规定人大对于预算的修订在量上不能做加法。

 另外, 至于人大就预算项目进行具体调整是否还要受到其他方面的约束的问题。

 我想结论是肯定的, 因为一方面, 人大在项目 调整上至少要受到与预算支出有关的法律的约束, 因为在与预算支出有关的法律已经存在的情况下, 立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法律所必需的预算予以否决或者进行不合理的删减, 将会造成 预算与法律两种国家意志的矛¼另一方面, 为了 保证政府运行的效率, 人大就预算所做的修正需要限定在一定的层次, 需要在制度层面给政府以一定的自由裁决权。

 毕竟, 预算编制权力为多数国家的行政权所专有。人大过分地干预可能会影响到预算的编制权, 并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国家长期计划的实施。

 最后, 有关避免公共决策无所适从局面发生的表决程序的设定问题。

 关于预算修正的表决程序, 5预算法(修订案)6规定: / 对交付表决的预算草案, 有修正案的, 先表决修正案, 再就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0。

 但我们也注意到, 在存在预算修正案的情况下, 在修正案提出之后, 如果修正案只有一件, 或者相关的修正案之间不存在冲突之处, 直接就修正案进行表决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是, 一旦存在多项预算修正案而相关的修正案之间又存在冲突, 如果没有事先明确规定的表决程序, 修正草案的表决就会出现类似于/ 孔多塞投票循环悖论0的无所适从的局面。

 为了避免这一点,5预算法6需要明确规定此时的表决程序。

 至于具体如何, 需要专门的研究。

 当然, 需要指出的是, 预算决策无所适从发生的可能性不是预算修正权所独有的。

 政府提出的预算可能被议会和人大全部否决, 由于往往不存在可供替代的选择方案, 此时也会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在我们国家已有的实践中, 就曾出现过有的县市预算未被同级人大通过的情况。

 在省(自 治区) 一级也出现了 决算未被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所适从的情况。

 由于行政机关提出的预算, 作为公法案代表着政府在未来一年内的计划, 预算无法通过,政府整体职能便会停止运行。

 历史上比较典型的是 1996 年克林顿政府的预算草案被国会否决而引致联邦政府关门的严重政治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 在不存在预算修正权的制度规则下,问题的解决是非常困难的, 除非相关各方进行相互的磋商。

 现在, 在人大拥有修正权的情况下, 5预算法6可以在表决程序上规定, 若人大未能提出修正案, 就视同政府预算草案已经被通过。

 这样, 就能克服预算整体被否决而人大又不提出新议案的不作为的行为。盾。谈5预算法(修订草案) 6中/ 预算调整0的相关规定徐曙娜(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所谓预算调整, 就是经过立法机构批准的预算法案在实际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经过调整和变更, 一般包括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

 全面调整, 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整个宏观经济或者经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对预算进行全面的修正和变更, 全面调整一般很少发生。

 局部调整, 是指经过立法机构批准的预算法案的某个部分因为需要而进行的调整和变更,局部调整是经常发生的。

 从理论界看, 局部调整一般包括动用预备费、 预算的追加追减、 经费流用和预算划转。56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 年第 3 期

 一、我国现行5预算法6对/ 预算调整0的一些相关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现行5预算法6是这样定义预算调整的, 预算调整是指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 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或者使原批准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 不属于预算调整。

 从这个定义看, 现行5预算法6将动用预备费、 经费流用和预算划转都不列入在预算调整的范围内。

 只有预算追加追减中的一种, 即赤字扩大时才确认为预算调整( 因为支出增加或者收入减少或者债务增加最终都表现为赤字的扩大) 。

 现行5预算法6规定只有5预算法6定义的预算调整才需要人大审 批。

 而对于其他的非5预算法6定义的理论上的预算调整( 包括预备费的动用、预算划转和经费流用, 以及预算追加追减引起的收支平衡或者收支盈余) 都无需人大的审批。这说明现行5预算法6赋予人大对预算调整的真正权限只有对赤字的控制上, 而对预算结构的调整和其他情况是没有任何监督权力的。

 人大职能监督会引起赤字的预算调整, 其他的预算调整都脱离了 人大的监督, 这就造成实际工作中预算的严肃性遭到了 最大的挑战。

 / 一年预算, 预算一年0、/ 预算两张皮0等现象普遍存在。

 具体来讲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存在着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 (1)超收支出随意性强, 监督乏力。

 一些地方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将预算收入指标故意定得低些, 这样超收余地留得大, 可给政府留出更多的机动资金。

 这样使得一些地方预算在执行中超收规模越来越大。

 由于大多数地方将超收安排不纳入预算调整的范围, 人大无法监督。

 由于缺乏监督, 加上财政部门对超收安排又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 因而往往造成扩大投资规模和重复建设, 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2)专项资金、 专项返还和补助资金使用中问题很多。

 (3)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随意划转、调剂, 影响预算的严肃性。

 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执行中科目之间的资金划转调剂使用, 是经常而大量的。

 经人大审批的预算在执行中频繁划转、 流动, 同时又不必事先或及时报告人大, 那么人大批准的包括各类支出和收入在内的完整预算方案便失去了 应有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½。二、新5预算法修订草案6对/ 预算调整0的修订以及相关改进

 新5预算法修订草案6第六十九条规定五项内容属于人大审批的预算调整范围: 预算支出总额比原批准预算支出总额超过 1%的; 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比原批准预算增加或者减少超过 1%的; 农业、教育、科技、 社会保障等重点预算资金比原批准预算调减的; 原批准的类级科目之间发生资金调剂的; 中央财政国债余额超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限额的。

 新法还在第七十条规定, 前面五款的调整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新法不仅列举了这五款预算调整的范围, 还在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 超收收入的具体用途, 只能用于弥补赤字, 当年需要用于其他支出的, 按照预算调整处理。

 当年不使用的, 则列入下年预算。

 由此可见:

 11 新法对经费流用进行了规范, 使得财政部门不能在预算科目 之间随意调剂。

 21 对预算的追加追减进行了 限制, 而且限制的幅度还很少, 比较各地近几年的做法, 这个幅度是属于严厉的。

 近几年来, 各地都相继出台了 地方预算监督条例或者办法等, 一般也对预算追加追减的幅度进行了 限制, 但一般都限制在 5% ~ 10%, 很少限制在 1%, 对于部门预算的限制就更少看到 1%的, 所以这一点大大提高了 人大对预算调整的实质性监督的力度。572008 年第 3 期

 关于完善5预算法( 修订草案)6 的探讨笔谈

 31 严格规定了超收收入的处理, 新法没有像地方上那样对超收收入规定一定的幅度, 超过这一幅度需要人大审批, 而是直接规定超收收入如果不是用来弥补赤字, 当年使用就必须纳入预算调整方案中接受人大的审批, 这使得不管超收多少, 只要符合预算调整条件就必需纳入人大监管范围, 为杜绝大规模超收收入的存在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41 除此以外, 新法还对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转移支付引起的预算调整做了 明确的规定,尤其指出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引起的预算调整也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报人大常委会审批, 这样进一步加强了人大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监控。三、新5预算法修订草案6关于/ 预算调整0可以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新的5预算法修订草案6的确界定清楚了 预算调整的范围, 一定意义上扩大了 人大监督预算调整的范围, 提高了人大监督的权力。

 但是对于经费流用、 动用预备费、 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的次数和时间等规定上还存在着一些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探讨的地方。

 1. 更低层次上的经费流用也应纳入预算调整方案

 按照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在原批准的类级科目之间发生资金调剂的0才需人大常委会审批。

 新法的三十二条同时规定/ 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编制, 收入编到款, 支出编到项0。

 比较这两条规定, 我们可以发现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只在类级的经费流用才要人大常委会审批, 那么编款、项的政府预算草案又有什么意义, 反正到时候款、项之间是可以不经人大审 批就可以流用, 等于说人大对预算的监督还是限于/ 类0 这个层次。

 这就达不到细化预算的目 的了 。

 从西方看, 一般立法机构对预算调整的监督也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即原先在那个层次上批准预算, 那么这个层次的经费流用一般都还需要立法机构审批, 否则就影响了 立法机构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所以既然我国新法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预算草案必须收入列到款, 支出列到项, 那么收入在款层次上的调剂和支出在项层次上的调剂就应该报人大常委会审批, 从而维护人大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 也确保人大在这些层次上对预算的实质性地控制和监督。

 2. 动用预备费也应纳入预算调整方案

 预备费就是政府的机动财力, 是政府的储备金。

 在西方, 储备金可以设立在政府也可以设立在支出部门, 但设立在政府更多见。

 英国财政部认为部门储备金会削弱政府在安排预算支出时评估各部门竞争性预算申请的能力。

 加拿大则出于简化和集中支出管理的角度设置政府储备金的。

 一般部门储备金都有财政部门或支出部门自行决策。

 而政府储备金的动用是否需要立法机构审批各国也不一样, 有些需要立法机构审批如意大利国会批准的储备金高达全年总支出的 8% ~ 10%, 用于应付新增项目或现有项目 的成本超支; 英国国会每年通过两个或以上的追加拨款, 从储备金或其他项目的减支中解决这些追加支出。

 而有些国家只需财政部门审批即可, 如澳大利亚某部门出现未料到的紧急情况需要追加预算时, 有该部门的部长向财政部长提出申请, 财政部长根据程序决定是否追加及追加的金额。

 从我国的情况看, 动用预备费即储备金是要人大审批还是政府决定即可, 哪个更加合适? 笔者认为在我国动用预备费还是经过立法机构审 批较合适。

 因为一方面我们不像澳大利亚那样是实行完全绩效管理的国家,还没有建立良好的政府内控制度和政府绩效和目 标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 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地方把预备费当作行政首长的财权, 实际在编预算时都已经分配给某个领导或者已经安排实际的用处, 以至于真正发生突发事件时没有资金来安排, 造成了公共应急机制的失灵。

 所以笔者58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 年第 3 期

 认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我国的预备费需要规范, 还是应该纳入预算管理, 接受人大的监督,所以在动用时也应该算是预算调整, 编入预算调整方案中, 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审批。

 3. 应明确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的次数和时间

 新法没有考虑预算调整方案通过后, 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再次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一旦预算调整方案通过后, 政府必须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但由于很多不确定因素, 完全有可能政府在后面的预算时间中还需要对预算进行再次调整。

 所以新法应该考虑当预算调整方案通过后政府再次调整预算时, 是否需要人大常委会再次审批。

 如果允许政府再次调整预算,而且再次要求审批, 那么是否应该也有次数的限制。

 因为过多次数的调整, 人大是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审批的。

 所以笔者建议: 新法可以明确预算调整方案一年可以提交两次, 一次在 7、 8月份, 一次在 10、 11 月份。

 因为从各地的情况看, 现在有些地方预算监督法规就规定在 7、8 月份提交预算调整方案, 而另外一些则规定在 10、 11 月份。

 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 7、8 月 份的地方政府认为太早, 因为我国很多政策出台都在 9、 10 月 份; 而 10、11 月份的地方人大则认为太晚, 他们认为这么晚审批预算调整方案, 意义不大。

 所以笔者以为可以两者结合起来, 允许地方政府提交两次预算调整方案。

 4. 应允许人大及其相关部门拥有对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提案权

 新法中有一大亮点就是人大及其相关部门拥有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提案权, 可以对预算草案提修正案, 并对修正案进行表决。

 但是新法并没有提到人大及其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对预算调整方案提修正案, 并对修正案进行表决。

 我国有些地方的地方预算监督法规规定这些地方人大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对预算调整方案提修正案; 在西方, 允许对预算草案提修正案的国家一般也允许对预算调整方案提修正案。

 既然人大拥有预算调整方案的最终决策权, 为了 更好的实现这一决策权, 更好的监督预算调整, 笔者认为应该赋予人大及其相关部门如常委会、 财经委等拥有对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提案权。地方政府该不该发债?) ) ) 对5预算法6修订的一点思考邓淑莲(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我国现行5预算法6第 28 条规定, / ...

篇六: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08-20 20:15:26 | 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 年 1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6 号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9 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 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对预算事项合理分类并分别规定的支出预算编制标准,包括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 1 月 10 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制定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关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式;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和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加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篇七: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规名称】

 预算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预算法

 第 1 条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预算之筹划、 编造、 审议、 成立及执行, 依本法之规定。

 预算以提供政府于一定期间完成作业所需经费为目的。

 预算之编制及执行应以财务管理为基础, 并遵守总体经济均衡之原则。

 第 2 条

 各主管机关依其施政计划初步估计之收支, 称概算; 预算之未经立法程序者, 称预算案; 其经立法程序而公布者, 称法定预算; 在法定预算范围内, 由各机关依法分配实施之计划, 称分配预算。

 第 3 条

 称各机关者, 谓中央政府各级机关; 称机关单位者, 谓本机关及所属机关, 无所属机关者,本机关自 为一机关单位。

 前项本机关为该机关单位之主管机关。

 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 由中央主计机关定之。

 第 4 条

  称基金者, 谓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现金或其他财产。

 基金分左列二类∶

  一普通基金∶ 岁入之供一般用途者, 为普通基金。

  二特种基金∶ 岁入之供特殊用途者, 为特种基金, 其种类如左∶

 (一)

 供营业循环运用者, 为营业基金。

 (二)

 依法定或约定之条件, 筹措财源供偿还债本之用者, 为债务基金。

 (三)

 为国内外机关、 团体或私人之利益, 依所定条件管理或处分者, 为信讬基金。

 (四)

 凡经付出仍可收回, 而非用于营业者, 为作业基金。

 (五)

 有特定收入来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为特别收入基金。

 (六)

 处理政府机关重大公共工程建设计划者, 为资本计划基金。

 特种基金之管理, 得另以法律定之。

 第 5 条

 称经费者, 谓依法定用途与条件得支用之金额。

 经费按其得支用期间分左列三种∶

 一岁定经费, 以一会计年度为限。

  二继续经费, 依设定之条件或期限, 分期继续支用。

 三法定经费, 依设定之条件, 于法律存续期间按年支用。

 法定经费之设定、 变更或废止, 以法律为之。

 第 6 条

 称岁入者, 谓一个会计年度之一切收入。

 但不包括债务之举借及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

 称岁出者, 谓一个会计年度之一切支出。

 但不包括债务之偿还。

  岁入、 岁出之差短, 以公债、 赊借或以前年度岁计剩余拨补之。

 第 7 条

  称未来承诺之授权者, 谓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 于预算当期会计年度, 得为国库负担债务之法律行为, 而承诺于未来会计年度支付经费。

  第 8 条

  政府机关于未来四个会计年度所需支用之经费, 立法机关得为未来承诺之授权。

  前项承诺之授权, 应以一定之金额于预算内表达。

  第 9 条

  因担保、 保证或契约可能造成未来会计年度内之支出者, 应于预算书中列表说明; 其对国库有重大影响者, 并应向立法院报告。

  第 10 条

  岁入、 岁出预算, 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 资本门。

  岁入, 除减少资产及收回投资为资本收入应属资本门外, 均为经常收入, 应列经常门。

  岁出, 除增置或扩充、 改良资产及增加投资为资本支出, 应属资本门外, 均为经常支出, 应列经常门。

  第 11 条

  政府预算, 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

  第 12 条

  政府会计年度于每年一月一日开始,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终了, 以当年之中华民国纪元年次为其年度名称。

  第 13 条

  政府岁入与岁出、 债务之举借与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 均应编入其预算。

 并得编列会计年度内可能支付之现金及所需未来承诺之授权。

  第 14 条

  政府岁入之年度划分如左∶

  一岁入科目 有明定所属时期者, 归入该时期所属之年度。

  二岁入科目 未明定所属时期, 而定有缴纳期限者, 归入缴纳期开始日所属之年度。

 三岁入科目 未明定所属时期及缴纳期限者, 归入该收取权利发生日所属之年度。

  第 15 条

  政府岁出之年度划分如左∶

  一岁出科目 有明定所属时期者, 归入该时期所属之年度。

  二岁出科目 未明定所属时期, 而定有支付期限者, 归入支付期开始日所属之年度。

  三岁出科目 未明定所属时期及支付期限者, 归入该支付义务发生日所属之年度。

  第 16 条

  预算分左列各种∶

  一总预算。

  二单位预算。

  三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四附属单位预算。

  五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 17 条

  政府每一会计年度, 各就其岁入与岁出、 债务之举借与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全部所编之预算, 为总预算。

  前项总预算岁入、 岁出应以各单位预算之岁入、 岁出总额及附属单位预算岁入、 岁出之应编入部分, 汇整编成之。

  总预算、 单位预算中, 除属于特种基金之预算外, 均为普通基金预算。

  第 18 条

  左列预算为单位预算∶

  一在公务机关, 有法定预算之机关单位之预算。

  二在特种基金, 应于总预算中编列全部岁入、 岁出之基金之预算。

  第 19 条

  特种基金, 应以岁入、 岁出之一部编入总预算者, 其预算均为附属单位预算。

  特种基金之适用附属单位预算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依本法之规定。

  第 20 条

  单位预算或附属单位预算内, 依机关别或基金别所编之各预算, 为单位预算之分预算或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 21 条

  政府设立之特种基金, 除其预算编制程序依本法规定办理外, 其收支保管办法, 由行政院定之,并送立法院。

  第 22 条

  预算应设预备金, 预备金分第一预备金及第二预备金二种∶

  一第一预备金于公务机关单位预算中设定之, 其数额不得超过经常支出总额百分之一。

  二第二预备金于总预算中设定之, 其数额视财政情况决定之。

  立法院审议删除或删减之预算项目及金额, 不得动支预备金。

 但法定经费或经立法院同意者, 不在此限。

  各机关动支预备金, 其每笔数额超过五千万元者, 应先送立法院备查。

 但因紧急灾害动支者, 不在此限。

  第 23 条

  政府经常收支, 应保持平衡, 非因预算年度有异常情形, 资本收入、 公债与赊借收入及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不得充经常支出之用。

 但经常收支如有剩余, 得移充资本支出之财源。

  第 24 条

  政府征收赋税、 规费及因实施管制所发生之收入, 或其他有强制性之收入, 应先经本法所定预算程序。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 不在此限。

  第 25 条

  政府不得于预算所定外, 动用公款、 处分公有财物或为投资之行为。

  违背前项规定之支出, 应依民法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返还。

  第 26 条

  政府大宗动产、 不动产之买卖或交换, 均须依据本法所定预算程序为之。

 第 27 条

  政府非依法律, 不得于其预算外增加债务; 其因调节短期国库收支而发行国库券时, 依国库法规定办理。

  第 28 条

  中央主计机关、 中央经济建设计划主管机关、 审计机关、 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于筹划拟编概算前, 依左列所定范围, 将可供决定下年度施政方针之参考资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计机关应供给以前年度财政经济状况之会计统计分析资料, 及下年度全国总资源供需之趋势, 与增进公务及财务效能之建议。

  二中央经济建设计划主管机关应供给以前年度重大经济建设计划之检讨意见与未来展望。

  三审计机关应供给审核以前年度预算执行之有关资料, 及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

  四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应供给以前年度收入状况, 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及下年度财政措施, 与最大可能之收入额度。

  五其他有关机关应供给与决定施政方针有关之资料。

  第 29 条

  行政院应试行编制国富统计、 绿色国民所得帐及关于税式支出、 移转性支付之报告。

  第 30 条

  行政院应于年度开始九个月前, 订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针。

  第 31 条

  中央主计机关应遵照施政方针, 拟订下年度预算编制办法, 呈报行政院核定, 分行各机关依照办理。

  第 32 条

  各主管机关遵照施政方针, 并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预算筹编原则及预算编制办法, 拟定其所主管范围内之施政计划及事业计划与岁入、 岁出概算, 送行政院。

  前项施政计划, 其新拟或变更部分超过一年度者, 应附具全部计划。

  第 33 条

  前条所定之施政计划及概算, 得视需要, 为长期之规划拟编; 其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34 条

  重要公共工程建设及重大施政计划, 应先行制作选择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并提供财源筹措及资金运用之说明, 始得编列概算及预算案, 并送立法院备查。

  第 35 条

  中央主计机关依法审核各类概算时, 应视事实需要, 听取各主管机关关于所编概算内容之说明。

  第 36 条

  行政院根据中央主计机关之审核报告, 核定各主管机关概算时, 其岁出部分得仅核定其额度, 分别行知主管机关转令其所属机关, 各依计划, 并按照编制办法, 拟编下年度之预算。

  第 37 条

  各机关单位预算, 岁入应按来源别科目编制之, 岁出应按政事别、 计划或业务别与用途别科目编制之, 各项计划, 除工作量无法计算者外, 应分别选定工作衡量单位, 计算公务成本编列。

  第 38 条

  各机关单位补助地方政府之经费, 应于总预算案中汇总列表说明。

  第 39 条

  继续经费预算之编制, 应列明全部计划之内容、 经费总额、 执行期间及各年度之分配额, 依各年度之分配额, 编列各该年度预算。

  第 40 条

  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 在岁入为来源别科目 及其数额, 在岁出为计划或业务别科目及其数额。但涉及国家机密者, 得分别编列之。

  第 41 条

  各机关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 应分别依照规定期限送达各该主管机关。

  各国营事业机关所属各部门或投资经营之其他事业, 其资金独立自行计算盈亏者, 应附送各该部门或事业之分预算。

  各部门投资或经营之其他事业及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 每年应由各该主管机关就以前年度投资或捐助之效益评估, 并入决算办理后, 分别编制营运及资金运用计划送立法院。

  第 42 条

  各主管机关应审核其主管范围内之岁入、 岁出预算及事业预算, 加具意见, 连同各所属机关以及本机关之单位预算, 暨附属单位预算, 依规定期限, 汇转中央主计机关; 同时应将整编之岁入预算,

 分送中央财政主管机关。

  第 43 条

  各主管机关应将其机关单位之岁出概算, 排列优先顺序, 供立法院审议之参考。

  前项规定, 于中央主计机关编列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时, 准用之。

  第 44 条

  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应就各主管机关所送岁入预算, 加具意见, 连同其主管岁入预算, 综合编送中央主计机关。

  第 45 条

  中央主计机关将各类岁出预算及中央财政主管机关综合拟编之岁入预算, 汇核整理, 编成中央政府总预算案, 并将各附属单位预算, 包括营业及非营业者, 汇案编成综计表, 加具说明, 连同各附属单位预算, 随同总预算案, 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会议。

  前项总预算案岁入、 岁出未平衡时, 应会同中央财政主管机关提出解决办法。

  第 46 条

  中央政府总预算案与附属单位预算及其综计表, 经行政院会议决定后, 交由中央主计机关汇编,由行政院于会计年度开始四个月前提出立法院审议, 并附送施政计划。

  第 47 条

  各机关概算、 预算之拟编、 核转及核定期限以及应行编送之份数, 除本法已有规定者外, 由行政院定之。

  第 48 条

  立法院审议总预算案时, 由行政院长、 主计长及财政部长列席, 分别报告施政计划及岁入、 岁出预算编制之经过。

  第 49 条

  预算案之审议, 应注重岁出规模、 预算余绌、 计划绩效、 优先顺序, 其中岁入以拟变更或拟设定之收入为主, 审议时应就来源别决定之; 岁出以拟变更或拟设定之支出为主, 审议时应就机关别、 政事别及基金别决定之。

  第 50 条

  特种基金预算之审议, 在营业基金以业务计划、 营业收支、 生产成本、 资金运用、 转投资及重大之建设事业为主; 在其他特种基金, 以基金运用计划为主。

 第 51 条

  总预算案应于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前由立法院议决, 并于会计年度开始十五日前由总统公布之;预算中有应守秘密之部分, 不予公布。

  第 52 条

  法定预算附加条件或期限者, 从其所定。

 但该条件或期限为法律所不许者, 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预算案所为之附带决议, 应由各该机关单位参照法令办理。

  第 53 条

  总预算案于立法院全院各委员会联席会议及院会审查时, 得限定议题及人数, 进行正反辩论或政党辩论。

  第 54 条

  总预算案之审议, 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条期限完成时, 各机关预算之执行, 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收入部分暂依上年度标准及实际发生数, 覈实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

 新兴资本支出及新增计划, 须俟本年度预算完成审议程序后始得动

 支。

 但依第八十八条规定办理或经立法院同意者, 不在此限...

篇八: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预算法》 部分 一、 单项选择题 1、 有权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A. 同级人大

 B. 同级人大常委会

 C. 同级人民政府

  D. 上一级人民政府 【答案】

 C 2、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 由(

  )确定。

 A. 上级人大

  B. 上级人大常委会

 C. 上级政府

 D.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协商

  【答案】

 C 3、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 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 由 ( )确定。

 A. 上级人大

  B. 上级人大常委会

 C. 上级政府

  D.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协商

 【答案】

 C 4、 各级政府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 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

 A. 1%

 B. 4%

 C. 5%

  D. 8%.

 【答案】

 B 5、 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的期限是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 )。

 A. 10 日内

 B. 15 日内

 C. 20 日内

 D. 30 日内

 【答案】

 D 6、 根据《预算法》 的有关规定, 有权审查和批准县级决算的机关是:

 ()。

 A.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B.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县级人民政府

  D. 县级财政部门

  【答案】

 B

  7.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 由 ( )确定。

 A. 上级人大

  B. 上级人大常委会

 C. 上级政府

  D.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协商

  【答案】

 C 8、 各级政府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 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

 A. 1%

  B. 4%

 C. 5%

 D. 8%.

  【答案】

 B 9、 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的期限是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 )。

 A. 10 日内

 B. 15 日内

 C. 20 日内

 D. 30 日内

  【答案】

 D 10、 (

 ) 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 划分、 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A. 财政部门

  B. 国库

  C. 税务部门

  D. 海关 【答案】

 B 11、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

 ) 。

 A.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B.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 本级税务部门 D. 本级政府 【答案】

 A 12、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 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A. 15

  B. 20

  C. 30

  D. 45

  【答案】

 B 13、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

 ) 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A. 1

  B. 2

 C. 3

  D. 4 【答案】

 B 14、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 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

 ) 。

 A.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

  B. 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协商处理

  C. 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批准 D. 批准该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答案】

 A 15、 在预算执行中, (

 ) 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A.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B.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C. 行政首长办公会议

  D. 政治协商会议 【答案】

 B 16、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 须经(

  ) 批准。

 A. 国务院

 B. 财政部

  C. 省级人民政府

 D. 主管部门 【答案】

 A 17、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 设置预备费, 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A. 1%至 3%

 B. 2%至 3%

  C. 3%至 5%

 D. 5%至 6% 【答案】

 A 18、《预算法》 所称(

  ) , 是指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A. 预算事项

  B. 决算事项

  C. 预算草案

  D. 决算草案 【答案】

 C 19、 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 应当用于(

  ) 的支出。

 A. 补充预算周转金

  B. 上年度结转项目

 C. 下年度需要安排

  D. 上解支出 【答案】

 B 20.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

 ) 审查和批准。

 A.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 财政部

 C. 国务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

 A

 二、 多项选择题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

 )

 原则。

  A.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B. 预算管理与预算外管理相结合 C.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D.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答案】:

 ACD 2、 我国国家预算的组成部门包括(

 ) 。

  A. 中央预算

  B. 部门预算

  C. 地方预算

  D. 单位预算

 E. 本级预算 【答案】:

 AC

  3、 下列各项中, 属于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

  A. 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B. 批准中央预算

  C. 监督中央预算执行

 D. 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案】:

 ABDE 4、 下列部门中, 属于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有(

  ) 。

 A. 审计

 B. 税务

  C. 财政

  D. 海关

  E. 工商 【答案】:

 BCD 5、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 ) 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有关情况。【答案】:

 CDE

 A. 县

 B. 设区的市

  C. 乡

 D. 民族乡 6、 下列有关国库业务说法中, 正确的有(

  ) 。

 A. 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 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B. 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C.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D. 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E.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答案】:

 ABCE

 7、 预算收入划分为(

 ) 。

 A. 中央预算收入

 B. 地方预算收入

  C.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D. 特殊预算收入

 E. 一般预算收入 【答案】:

 ABC 8、 下列各项中, 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 决算草案

  C.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D.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 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答案】

 BC 9、 下列有关预算编制的说法中, 正确的有(

 )。

 A. 我国实行复式预算编制

  B. 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C. 地方各级预算可列赤字, 也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D.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E.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 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答案】

 ABDE 10、 下列各项中, 属于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

 A. 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B. 批准中央预算

 C. 监督中央预算执行

  D. 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 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案】

 ABDE 11、 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 。

 A.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B. 分税制原则

 C. 收支平衡原则

  D. 统一管理原则

 E. 集中支付原则

  【答案】

 ABC

  12、 下列关于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法中, 正确的是(

 ) 。

 A.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B.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C. 未经批准而调整预算的, 由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D.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 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答案】

 AC 13、 预算收入划分为(

 ) 。

 A. 中央预算收入

  B. 地方预算收入

  C.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D. 特殊预算收入

  E. 一般预算收入

  【答案】

 ABC 14、 我国国家预算的组成部门包括( ) 。

 A. 中央预算

  B. 部门预算

  C. 地方预算

  D. 单位预算

  E. 本级预算

  【答案】

 AC 15、 国家预算由(

 )

 组成。

 A. 财政总预算

 B. 部门预算

  C. 单位预算

  D. 中央预算 【答案】

 ABC 16、 国家预算管理(

 )。

 A. 主体是国家

 B. 客体是预算资金

 C. 依据是《预算法》

  D. 完成国家预算收支任务 【答案】

 ABCD 17、 预算外资金(

 )。

 A. 是一种财政性资金

  B. 分配与政府权利相连 C. 分配对象主要来自国民生产总值的剩余产品 D. 与预算内资金之间此消彼涨 【答案】

 ABCD。

 18、 下列哪些属于预算外资金? (

 )

 A.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B. 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 C. 社会保障基金

  D. 国有企业的股息和红利 【答案】

 AC 19、 广义的财政体制管理包括(

 )。

 A. 预算管理体制

 B. 税收管理体制

 C.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D. 行政事业管理体制

  【答案】

 ABCD。

 20、 预算管理体制实质上是处理(

 )。

  A. 资金集散度

  B. 事权集散

  C. 财权集散

 D. 效率高低 【答案】

 AC 21、 决定财力与财权集中与分散程度的主要因素是(

 )。

  A. 国家政权的结构

 B. 国家性质和职能 C.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程度

 D. 国家的经济体制

  【答案】

 ABCD。

 22、 关于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表述正确的是(

 )。

 A. 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的实质上是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 的事权和财权

  B. 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是预算管理体制设计的核心问题

  C. 财权是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的基本依据 D. 一级政府、 一级财权、 一级事权

 【答案】

 AB

 23、 1994 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A. 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划分 B. 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

  C.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D. 原体制中央补助、 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答案】

 ABCD。

 24、 下列各项中, 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

 A.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B.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C. 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决议 D.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答案】

 CD 25、 下列各项中, 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

  A.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 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 C. 具体组织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的执行

 D.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答案】

 BCE

  26、 下列各项中, 属于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 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B. 批准中央预算草案

 C. 监督中央预算执行

  D. 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 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案】

 ABDE 27、 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

 A.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B. 分税制原则

  C. 收支平衡原则

  D. 统一管理原则

  E. 集中支付原则

  【答案】

 ABC 28、 下列关于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法中, 正确的是( )。

 A.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B.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C. 未经批准而调整预算的, 由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D.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 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答案】

 AD 29、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主要任务是(

 )

 A. 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 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B. 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C. 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 合理调度、 拨付预算资金;

 D. 编报、 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 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答案】

 ABCD

  30、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 并遵循(

 ) 原则。

 A. 按照预算拨款;

  B. 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C. 按照进度拨款;

  D. 按照批示拨款。

 【答案】

 ABC 31、 预算支出包括(

 ) 等。

 A. 经济建设支出

  B.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C.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D. 国防支出 【答案】

 ABCD 32、 按监督主体划分, 预决算监督包括(

 )

 A.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 决算进行监督;

 B. 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C.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 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D.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

 【答案】

 ABCD 33、 下列有权书面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的有(

 ) 。

 A. 大会主席团

  ...

推荐访问:预算法追加预算规定 追加 预算 预算法

版权所有:诚明文秘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诚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诚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