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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什么级别3篇

时间:2022-09-21 17:2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什么级别3篇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什么级别 理论探讨国有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张双栋大庆石化公司企管法规处黑龙江大庆163000【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状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什么级别3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什么级别3篇

篇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什么级别

论探讨 国有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张 双栋 大庆石化公 司企管法规处 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摘 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状况,结合大庆石化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应做好的工作 进 行 了分析。

 【关键词 】法律顾 问 制度 企业 法律 顾 问是 市场经 济不 断发展 、法律制 度逐渐健 全的产 物 是现代企 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 .我国 国有大型企业基 本上实行了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工作体系,在依 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 了积极 作用。

 一、 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状况 1。国外企业法律顾问情况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 国家 ,企 业法律顾问制度 已经历 了百余 年历程 .成 为现代企业制度 的一个重 要标志。20世纪 7O年代 以来 ,

 美国公司内部管理已相 当规范 ,几乎 所有大公司都设立 了独立 的法 律部,形成了法律管理的完备体系和有效机制,法律顾问制度达到 了完善和成熟的程度。主要表现在 :

 一是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经营决策。

 二是由重民商法律事务转 向重行政法律 事务 。

 三是法律业务与公司主要业务高度融合 。

 四是形成了全方位 的法律风险 防御体 系。

 2.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历程 “企业法律顾 问”的概念早在 1

 9 8 6年颁布 的 全 民所有 制工业企 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就 已出现 ,并被置 于与总会 计师、总 经济师同等的地位。

 1 9 9 7年 .国家经贸委颁布 《企 业法律 顾问管理办法》 .中 型企 业可 以设置企 业法律顾问 ,大型企业可 以设置 总法律 顾问。

 2 0 0 2年 3月 , 《关于进一步做 好企 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 的通知》颁 布 ,企 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我 国正式试行 。

 2004年 6月 .《国有企业法律顾 问管理办法》施行 .对国有企 业法律顾 问、总法律顾 问的设置进行 了明确规定 。

 我 国企业法 律顾 问队伍是在 市场经 济亟需 加强法 制的背 景下 逐步建立 和发展起 来的。在积极参与企业重大经 营决策 、合同管理 、

 资产重组 ,知识产 权保 护和代理诉讼等经营管理活动 中 .为企业经 营管理 的科学化 、规范化 、法制化 ,防范企业经营 中的法律风 险 .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 力等 方面作 出了重要贡献。每年都有大批 人才通 过全 国企业法律顾 问职业 资格考 试 .获得企业法律顾 问执业资格 。

 截止 2009年 10月底,中央企业已有 556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 制度。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的决策层,享受行政副职待遇,全面参 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有 力地保证 了企 业的依法决策 依法经 营和依 法管理。

 =、大庆 石化公司积极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努 力为公 司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大庆 石化公 司的前身大庆石化总厂 1 985年就设立 了法律顾 问 机构 .大庆石化总厂 曾荣获全 国企 (事 )业 法律 顾问工作先进集体称 号 。

 公司重组后,对法律工作十分重视,提出了加强法律控制的理 念,即将法律工作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发 挥法律工作的管理和控制职能。法律顾问坚持围绕公司发展这一主 题,以合同管理、诉讼代理、法制管理三项工作为重点.强化法律 工作的服务,管理和控制职能 ,预防经营风险,为公司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大庆石化公司荣获股份公司法律 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被评为大庆市、黑龙江省、全国 “守合同.重 信用 单位,黑龙江省民主法治示范企业。今年 4月,大庆石化公 司被评 为黑龙江省连续二十年 守合 同 .重信用 单位 。

 1、建立起较为完 整的制度规范 和业务体系 。形成 了与现代企 业制度 和公 司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合 同管理 、重 大项 目论证与服务 、

 纠纷处理 工 商登记 、商标管理 、授权管理等 法律业务管理体 系.

 法律工作领域 不断拓宽 ,法律工作 制度化 .规 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

 2,建立法律工作网络.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基本形成自 上而下 的网络体 系 .初步理顺 了管理关系 。与此 同时 ,公 司大 力加 强法律工作 队伍 建设 .强化 专业培 训、提 高业务 素质 .法律 队伍的 人员数量和专业 素质与公司成立之初相 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

 3。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司交易安全,提高了经济运行质量。

 公司上下 已建立起 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体 系和 工作网络。合 同签 约 率 、履约率、纠纷发 生率、经济技术 法律 三项审查合格率等 主要指 标都比较好 .有效地避 免了法律风险 。

 4.认真承办诉讼案件。2009年,共处理各类纠纷案件 47起.

 避免和挽 回经济 损失 1800万元 。法 律顾 问注重将案件处理与 改进 管理紧密结合 .针 对案件暴露 出的漏洞和薄 弱环 节 .从经济 、法律 、 管理的 角度作 出分析 研究 ,提 出改进管理 的建 议。

 5、积极 参与经营决策 。三年来 .法律部门共参 与重大生产经 营决策 6O余次 .在工程项 目管理 .项 目论证 、重大资产处置 重 大合同谈判 、重大 诉讼 案件等方面 .为领 导提供 法律意见 300余条 ,

 为公司预防法律风 险、保障交易安全发挥 了积极 作用。

 6,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领导干部依法决策、

 依 法经营 、依法 管理 的意识进一步确立 .结合业务学法用法 的依 法 治理机制正在逐步形 成。

 三、实行法律顾 问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1.企业决策层的法律意识 以及对依法的认识程度 .是法律顾 问能否成分发挥作用的关键。从大庆石化公司法律部门的工作情况 可以看出 ,领导重视 ,法 律顾 问的工作才能有所作 为。

 2.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成了制约法律顾问工作上台 阶上水平的一个问题。总法律顾问应当是懂法律、懂经营、懂管理 的复合 型高级 管理人才 。用这一标准来考察 ,企 业法律 顾问队伍 目 前 的整体 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 现实需要 3 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还需要充 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主观能动性。现在,企业法律顾问还只 是习惯于传统上的工作模式,法律工作难以融人各项业务工作。

 4.职称问题影响着法律顾问积极性的发挥。《国有企业法律顾 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 行办法》 ,对企 业法律顾问评定职称做 出了具体 规定。但 这些规 定 在 国有大 中型企 业中并未完全得到执 行。

 四、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必须进一步提高法律 工作水平 国家实行总 法律 顾问制度 ,为企 业法律顾问工作提供 了历史 性 机遇。法律顾问必须 自觉加压 .应对挑 战 .加快发展 ,全面开创 法 律 工作的新局面 。建立既与国际接轨 .又充分体现特色 的法律工作 业务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方式和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 伍 形成新的法律工作格局。

 在业务发展方面。按照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法律业务覆 盖经营管理主要环节 .形成完备的法律管理制度体系。

 在 队伍建设方面 。法律顾问队伍的数量 素质和专业技能适应 法律工作和经营管理需要 .注重培养具备领导才能,精通法律 .熟 悉生产经 营 ,熟练掌握外语知识 的复合型人才 。

 在企 业整体 法律素质方面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 教育 ,有针对性 地强化 员工岗位法律知识培训 和考核 ,提高 员工法律 素质和运用法 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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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什么级别

资法规〔 2009〕 52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 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各市国资委( 办):

 《安徽省实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 已经省国资委 2009 年第 5 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 十日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第 6 号)

 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法规〔 2008〕 95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相当 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 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的人员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二)

 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 三)

 经企业聘任或任用, 在所任职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 四)具备与拟申请职业岗位等级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工作能力, 了 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业务, 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 五)

 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 外语等级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 经个人申请, 单位考核合格, 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 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的人员 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 疑难法律事务,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 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

 岗位资格满 5 年;

 ( 二)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 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2 年;

 ( 三)

 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2 年。

 第九条

 申 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的人员 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 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 5 年;

 ( 二)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 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5 年;

 ( 三)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 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

 委托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 会( 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 会), 负责评审

 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员 会负责省属企业一级、 二级、 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全省其他国有企业一级、 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资委 ( 办)应当组织成立评审委员 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专科学历、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 3年,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 1 年, 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 , 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 位资格相当 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 一)

 符合本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 , 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 由所在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 三)

 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请表》 ;

 2、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以来的业务总结材料;

 3、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4、 学历、 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 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5、 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原件经认证核对无误后交还申请人, 复印件留存备档。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 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申 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 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召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会议前, 由领导小组确定评审委员 会主任委员 1 名 , 副主任委员 1-2 名 , 委员 若干名 , 组成不少于 9 人的评审委员 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 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委出 席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 会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 进行无记名 投票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 中途退场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 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 会委员 和参与 审议的领导小组内部人员 与评审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省、 省辖市评审委员 会依照本细则分工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各省辖市国资委( 办)

 应当在每年度评审工作完成后的 30 日 内, 将评审工作的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书面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 一)

 通过评审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名 单及其基本情况;

 ( 二)

 参与评审的专家名 单及基本情况;

 ( 三)

 评审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情况及拟处理意见;

 ( 四)

 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取得企业一、 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 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 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 应认真调查核实, 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 进行讨论认定, 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降低其职业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 一)

 违反职业操守, 恶意串通, 损害企业利益;

 ( 二)

 因疏忽或重大过失, 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 三)

 连续 2 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申 报和评审过程中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 请人, 经查证属实, 取消其参评资格。

 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 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弄虚作假的, 由省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评审人员 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司法

 法律

 评审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9 年 4 月 10 日 印发

 共印 110 份

篇三: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什么级别

b str a c th lf b rei鲫co u n tries, g en era l le g a lc o n su lta n t is c a lle dc h ie fle g a lc o n su lta n t o rc h ie fe x e c u tiv ele g a lo f f icer w h o is inc h a r g eo fo v e r a ll c o r p o r a tele g a la f f a irs a n disresp o n siblef o rc o r p o r a te g e n e r a ld ir e c to r o r c h a ir m a n o f th e b o a r d . G e n e r a lle g a lc o n su lta n c ysy ste mh a s b e e n ar ip e sy ste ma b ro a d . W ith th eO o b a liza tio na n dm a r k e tc o m p e titio ng e ttin gm o r e a n dm o r eintensif ied , g enera l le g a lco n su lta n cysy ste m ,w h ic hf o c u se s o ng e n e r a lle g a l co nsu lta nt, is p la y in gam o r ea n dm o r eim p o rta n tr o lein so c ia la f f a irs.G e n e r a l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sta r te d r a th e r la teinC h in a . A lth o u g hitr e c e iv e d so m e a tte n tio n ,th esy stemis r e str ic te db yf a c to r s su c h a sim p er f ectio n , lessc o n c e r n f r o mle a d e r s a n du n q u a lif ie dp e r so n n e l. D u eto th ela c k o fscie n tif icle g a lr iskc o n tr o lm e c h a n ism ,h u g elo sse s in sta te- o w n eda sse tsa r ef o u n de v e r y w h e r eD u r in gth ep r o c e sso f w r itin g ,th en a r r a to r f o u n d ,resea rch f o rg e n e r a l le g a l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in C h in a isju stin th e in itia lp h a seo fe x p lo r a tio n , to o m a n yp ro blem s疵la idh e a d f o rf u r th e rstu d ya n da rey e a r n in gf o rso lu tio n s. T h isth esis tr iestom a k e co n clu sio n s a n dr e v ie w s f o r th ec u r r e n t situ a tio n o fg en er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sy ste minC h in a , a n d , b ym a k in gc o n n a sto f d o m e stica n df o r e ig nla wsy stem , ex p o u n dth e n e c e ssity a n d im p o r ta n c e o fe sta b lish in g g e n e r 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insta te- o w n ede n te r p r ise sin C h in ainu sp ex 2tso fr isk sf a c e dw ithb yC h in e seen ter p r ises,m o d e m co rpo ra te sy ste m esta blish m en t, en terp rises m a n a g em en t str e n g th e n in g ,sta te- o w n ed a sse ts lo ssp rev en tio n . M ea n w h ile, th eth esispo intso u tex istin g p r o b le m ssu c h a ssy ste m ,co n ce p tio n ,m e ch a n ism , sta f f q u a litya n de x p e n se sin sta te- o w n eden terp risesin C h in a . Inv ie wo fm a tte r s m en tio n eda b o v e , th en a r r a to rc o m e su p 、 析thtr a in o fth o u g h ta n d id e a s ine ig h t a sp e c tsf o rim p ro vem en ta n d so lu tio n f o rg e n e r a lle g a l co n su lta n cy sy ste min sta te- o w n ed e n te r p r ise sin C h in a to m a k e th e th e sis aref eren cea n dale sso n f o rp r o m o tio no fp e r f e c tio no fg en er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sy ste minsta te—o w n edenterprises.T h e th esisex p o u n d sth e n a r r a to r ’ S v ie win f o u rp a r ts. T h ef irstp a r t m a in lyex p o u n d sth eg e n e r a lsitu a tio n o fg e n e r 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inenterprisesinC h in a . It in tro d u ces th em e a n in go fe n te r p r ise le g a lco n su lta n ta n den ter p r ise g en era lle g a l co n su lta n t, th eh isto r ic a l C O u rseo fc h a n g ea n dd e v e lo p m e n to fenterprise g en era l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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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户明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也不包含为获得云南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明而使用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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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趣墨连日

 序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源于20 世纪6 0 年代末期的美国, 7 0 年代传入欧洲, 至8 0 年代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

 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产生较晚, 19 9 7 年国家经贸委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才首次提到“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 而直到5年后的20 0 2年7 月 , 才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人事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七部委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在中央国有企业中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 20 0 4 年5月 国务院国资委下文肯定了在国家重点企业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积极意义和成果。

 20 0 7 年2月 , 国资委发文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经济背景和及其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将在提高中央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抵抗法律风险能力上以及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关于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 许多国有企业并没有认识到企业法律总顾问在企业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 由于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 甚至导致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笔者想结合自己曾经在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和法律服务的经验, 对该制度进行一次较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以期能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尽绵薄之力。一、 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概况( 一)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区别什么是企业法律顾问?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在19 9 7 年5月 3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找到答案, 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 将企业法律顾问定义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由企业聘任并经

 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 因此, 企业法律顾问又被称作企业的“内部法律人” 。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以下特点:首先, 企业法律顾问是根据企业的需要, 配备的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及相关人员; 其次, 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的人员必须先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 设置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要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以保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活动, 从而起到预防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作用。提到企业法律顾问这个概念时, 我们不得不提一下与企业法律顾问字面十分相近, 但内容差别极大的另一个概念, 即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总顾问, 在国外被称为首席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执行官, 他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

 在我国, 根据目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 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与企业的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 总经理助理、 总会计师等处于同一序列。

 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 依法经营管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 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总体上看, 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如下鲜明的特色:第一, 工作责任十分重要。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于相对复杂、 疑难的法律事务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权作出最终的决定性处理意见。

 同时, 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对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安排作出全面部署的职权和责任。第二, 工作方式特殊。

 。

 企业总法律顾问必须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并针对具体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同时, 在企业管理决策过程中, 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被充分重视和采用, 从而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高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第三, 职责地位较高。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是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高级参谋和助手, 是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而正是由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地位较高, 因此, 对于从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员要求, 也2

 就要比从事一般职务的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

 他要求从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 法规, 熟悉党的政策、 方针, 同时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此外, 企业总法律顾问只能就职于被聘任的企业, 而不能兼任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当我们了解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其相应的特点后, 让我们再来看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首先, 两者在企业的职位不同。

 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相当于企业的副总、 总会计师、 总经济师等, 属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而企业法律顾问一般不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只对企业交给的具体法律事务负责, 其地位如同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其次, 两者的作用和地位不同。

 企业总法律顾问能参与企业重要事项的经营决策, 其意见至关重要, 甚至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对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方针、路线,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企业法律顾问往往不能参与企业高层的决策, 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利, 更谈不上一票否决, 甚至对于某些企业来讲, 企业法律顾问就是一个可有可无或者形同虚设的职务。

 在管理过程中, 企业总法律顾问能事先介入,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能系统、 全面的进行法律风险控制,而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能事后才能介入, 多数情况下从事的是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 对于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所起作用较小, 往往只能起到事后补救或完善的作用。( 二)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历史沿革19 9 7 年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是我国在部门规章中首次明确提到总法律顾问这个概念, 该办法为总法律顾问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即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还提出了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及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初步设想。20 0 2年7 月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人事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七部委联合下文《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

 明确了企业法律总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机构, 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进行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培训, 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同时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命条件及人选的产生办法, 并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制定的意义,同时决定在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和重点国有企业实行试点工作。20 0 4 年5月 11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20 0 4 年6 月 1日实施,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 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 权利、 职责等, 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这次试点工作的成果, 对我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具有重大意义。

 该办法出台之后, 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20 0 7 年2月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即( 国资发法规[ 20 0 7 ]32号文), 要求中央企业提高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建设, 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

 同时还指出, 在20 0 7 年底前未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 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 三)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出台的背景1. 我国以立法形式明确国有企业总法律总顾问我国从20 世纪8 0 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时至今日, 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19 9 7 年5月 ,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到由国家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规范发展的阶段。

 20 0 2年7 月 18 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要求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使得企4

 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已达10万多人。

 20 0 4 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的出台, 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明确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该办法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果作出了总结和肯定, 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 权利、 职责等。2. 国际市场呼唤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 T O ,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国家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 大企业集团, 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 加强国有资产的权益保护, 需要更加有力的企业法律制度建设, 同时国家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 拓展海外市场,中国企业在经营管理决策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 越来越复杂, 因此, 中国企业需要建设适应参与世界竞争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而该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就需要总法律顾问制度来提供法律保证。二、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企业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不可避免的都涉及到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目前尚未有比较权威的定义, 站在各行各业和不同的角度, 都可以对商业风险作出解释。

 笔者认为, 商业风险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不确定性; 二是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的可能性。

 企业的这种不确定性和可能性, 可能是由于外部因素如政策、 法律、 国际环境等所导致的, 也可能是由于企业并购、 上市、 经营管理等因素造成的。

 商业风险包括投资风险、 运作风险、 政策风险, 决策风险、 法律风险等, 而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最终几乎都表现为法律形态, 为依法防范法律风险,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企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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