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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总结报告3篇

时间:2022-09-23 20:2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法律顾问总结报告3篇政府法律顾问总结报告 某市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调研报告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法律顾问总结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

政府法律顾问总结报告3篇

篇一:政府法律顾问总结报告

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调研报告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 作为专题讨论, 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 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

 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 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 规范性文件拟定、 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 信访与行政调解、 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 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

 农工党 xx 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 xx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 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 xx 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一)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xx 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早在 2011 年就专门制定了《xx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相较于 2014 年《xx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出台, 以及包括 xx 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 2012 年之后出台。

 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 规范化。

  (二)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 全省有超过 xxxx 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

 xx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

 形式, 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 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

 经普遍推进。

  (三)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 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 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 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 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其中, 包括 xx 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 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在全国属于首创, 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 例如以 xx 市总工会、 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 劳动法律师进企业, 规范企业用功制度; 以外经贸局、 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 xx 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 以交通委、 司法局牵头, 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 还有街道、 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

 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 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 xx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 有广度、 有效果” 的特点。

 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 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 xx 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 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体会时, 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 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 教授, 在各自

 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

 但是, 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 的状态。

 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 的代名词, 逐渐形式化, 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 、 “形式化” 问题, 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 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 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 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 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

 另外, 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 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 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

 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 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 法院是做出判决的, 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 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 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

 因此, 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 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 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

 这样, 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 出现“只顾不问” 的状态。

  2. 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

 政府

 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 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

 益、 社会秩序、 综合治理、 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

 从政府而言, 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 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 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

 这样, 政府决策程序本身, 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 无法兼顾。

 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 久而久之, 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 加剧了“只顾不问” 的问题。

  3. 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

 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 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

 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 属于体制外的队伍。

 因此, 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 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 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 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 没有充分的信任。

 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 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 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 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

 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 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

 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 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 即在提供服务、 花费时间、 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 如果没有报酬, 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 那么资深律师、 法学教授而言, 呈现“荣誉” 、 “头衔” 的成份会更多一些, 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 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 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

 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

 是无偿的, 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 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 比较看中的是律师、 教授的资历, 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 复杂的今天, 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 建筑房地产、 知识产权、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 都需要术业有专攻; 而“万金油” 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 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 有用有效的, 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 名气大的律师。

 例如, 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 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 而各个部门, 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 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 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 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

 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

 这里, 主要是因为:

  1.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 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 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 也会太过主观。

  2. 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 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 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 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 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 因素。

  (四)

 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 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 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

 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 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 透明化。

  目前 xx 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 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 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 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 透明化的运作, 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 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

 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

 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 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 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 需要引起重视:

  1. 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 按照相关规定, 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

 这样, 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 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而实际情况是, 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 称号, 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 就会出现利益冲突, 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 中, 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

 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 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 也就会出现。

 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 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 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出现利益冲突, 政府如何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 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 如果归纳成一点, 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三、 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 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

 从政府层面;

  1. 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1)

 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

 政府聘请政府法律

 顾问参照市场标准, 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 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

 这样, 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 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 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 评价、 验收。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 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 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

 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

 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 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

 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 在资质职称、 从业年限、 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 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 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

 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

 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 专业对口选定、 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 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

 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 控制法律风险, 规范政府行政。

  (4)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

 结合定量、 定性考核标准, 实行优胜劣汰, 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 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 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 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

 继续细化、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

 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 保密协议, 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 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列入到

 考核范围, 对其专业度、 准确度、 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 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 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

 涉及政府重大决策、 重大公共事务、 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 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

 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 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 重大公共事务、 重大社会危机事件, 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 专业律师、 高校法学教授、 司法部门 (包括公、 检、 法)

 进行集中法律会诊、 会商。

 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 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 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 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 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

 问题, 或者涉及 xx 市对外交往、 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 多采取“嵌入式” 、“常态化” 、

 “成果化” 的工作方式。

  第一, 事前“法律评估” ——对政府事务审批流程中, 引入法律风险“评估评测” , 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评估报告” , 分析与评估政府事务的法律风险, 供政府部门参考;

  第二, 年度“法律体检” ——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 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 , 出具体检报告, 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 提出修正、 完善、 预防等建议。

  第三, 事后“法律审计” ——参照“财务审计” 方式, 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 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 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 进行“法律审计” 。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 考虑重大、 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 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重点问题集中会诊, 常规问题常态跟进, 有的放矢。

 这样, 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 的内容空洞化、 形式化, 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 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 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

篇二:政府法律顾问总结报告

1 页 共 5 页 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

 20xx年即将过去,在区司法局和义桥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xx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 建立机制、有序推进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本村将依法治村作为村委工作的重要准则,将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首先成立了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由村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其它三委班子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其次制定了新农村法律顾问实施方案和责任目标,建成村、组、户三级网络管理,实行村包组、组包户服务模式,形成了全村上下共创共建的良好局面。第三抓好综治办、调解委、帮教小组等组织建设,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确保新农村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 创新模式,活动多样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实现多赢的创新工作方式。本村将法律顾问工作与中心工作、信访工作、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主要有:

  (一)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本村利用广播、画展、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普及《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与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村民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今年2月15日本村邀请了镇司法所和镇安监办的工作人员为全村个私企业的老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会主要讲解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通过培训使企业老总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系统地了解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促进企业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年来,本村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 56 份,开办法律讲座 7 次。通过宣传使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依法管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法律顾问积极帮助本村依法规范各项管理工作,见证了 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其次及时化解因婚姻家庭、劳务关系、交通事故、宅基地等引发的纠纷矛盾,引导村民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象杭州皇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工在正常工作中、突然离职岗位,甚至没上班、到该月月底还向公司领导要回全月工资。可该公司对该职工在进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订签了劳动合同手续、按合同协议该职工无条件能拿到全月工资。最后、双方通过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该公司对其职工双方调解后、该职工也认识到自己的做法和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法律的、也心服口服该拿自已的工资微笑地离开杭州皇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例二:在今年4月份本村连片拆旧工作中、我们按照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一户一宅为原则的文件精神下、本村三委干部和涉及97户拆房的紧密配合下、仅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把本村97户120间大小危旧老房顺利地全部拆

  第 2 页 共 5 页 除。圆满结束了年初制订的连片拆旧工作任务和目标。但是、事情的变化常常会出现。有几位年过80多岁的几个老年人流着眼泪一起来到我们村办公楼、说要分配住宅。在此情况下、本村法律顾问领导小组成员给这些老年人用真心、讲真情、磨破嘴巴耐心地给她们讲了我国的土地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村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本村村民过上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幸福生活。通过我们法律顾问领导小组成员用真心、耐心的调解下、终于也说服了这些老年人,也使这些老年人感动了本村法律顾问全体成员的心血和苦干。最后这些老年人满脸兴奋回家。一年来,共接受群众法律咨9次,参与调解纠6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通过新农村法律顾问创建活动以来,我们在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的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第 3 页 共 5 页 年度海洋与渔业局工作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现对我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如下,并附相关指标统计表。我局网站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联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一是及时调整组织机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年,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本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配备了各处(室、站)信息员。年 月份,由于局领导分工调整,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也相应调整变化。现由分管办公室的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积极营造工作氛围。年 月,在我局制定的对局属各职能处室(单位)的年度考核方案中,主动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为营造更为浓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氛围,年 月,我局召开全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召集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信息员以及市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信息员参加,会上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和布置,有力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加强制度建设。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包括:《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中《公开制度》对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公开原则、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办理时限、科室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四是加强公开载体建设。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在 年改版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我局继续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年度市政府系统网站的评测中,我局网站初评分数名列所有65个网站中的第二位。同时,我局根据网站测评反馈的意见,对以下方面做了改进:一是新开发了“在线审批系统”,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在线预审;二是整合网站版块栏目,突出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服务三大类功能;三是美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版面。今年 月份,我局根据政府网站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再次对发布的千余条信息逐一进行了检查,对文字格式和版面编排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力求美观大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至年 月 日,我局共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628条,其中XX年发布的信息393条。在年发布的信息中,政策文件类170条,占全年发布量的43%;工作信息类110条,占全年发布量的28% ;行政执法类37条,占全年发布量的9.5%,人事信息16条,国资管理和政府采

  第 4 页 共 5 页 购7条,其余53条,除涉密信息外,基本上涵盖了本单位全部业务范畴。此外,由于年我局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相应公开目录下的“领导成员”、“机构职能”栏目下的内容也进行了调整,对所涉3条信息内容进行了更新。

  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方面,以本局门户网站为主要窗口,并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公开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截至年 月 日,年度共有2人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提交依申请公开2项,其中我局受理1项,不予受理一项。具体情况如下:网上申请编号 ;申请人林 ;申请事项:尽快把养殖的贝类苗销售出去。由于申请的内容不明确,已回复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重新申请。截止目前还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网上申请编号 ,申请人郭 ,申请事项:我市近海海域环境方面的数据用于学士学位论文撰写。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我局依法受理。申请人随后通过当场阅读、抄录的方式获取申请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单位年度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年度全年未发生针对本单位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1、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提供主动公开信息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

  2、政府信息公开尺度较难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弹性较大,较难把握。

  第 5 页 共 5 页 3、网站建设与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还有差距。政府部门网站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重点仍侧重于信息的简单发布,没有强调公众的参与和配合,考虑民众的信息需要,与民众互动较少,或者与民众互动反应不迅捷。

  (二)改进措施

  1、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加大对局属各处室和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和考核,确保群众关注、关心的信息及时、准确且实质性的公开,切实维护好公众的知情权。

  2、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在现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特别是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

  3、继续做好我局门户网站建设。一是开展“在线审批系统”建设工作,实现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在线预审;二是进一步优化网站,突出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服务三大类功能,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三是严格执行《群众网上留言答复制度》,将与民众的交流与互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篇三:政府法律顾问总结报告

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12 月, 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 聘请了 5 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成立后, 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 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 参与招商引资、 规范性文件审查、 重大经济项目谈判、 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

 、 工作开展情况

 杂, 而且非常紧急。

 但是, 由于时间原因, 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 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 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 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 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个时期以来, 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 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 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 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 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 缺乏积极的参与, 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

 同时, 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 “诉讼型” 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

 这样的情况, 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 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 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

 从到现在已有 7 年时间, 在这 7 年时间里, 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

 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 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 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

 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 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 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 规范化、 科学化的目的出发, 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 建议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

 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 突出服务重点, 注重质量和实效, 为建设法治政府, 维护社会稳

 定, 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

 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 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

 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 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 投资周期长, 涉及法律关系众多, 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

 因此, 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

 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 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 设计法律框架。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 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 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 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2、 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

 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 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

 近年来, 以政府为一方主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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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 例如房屋租赁、 房屋拆迁、 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问题, 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

 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

 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 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 但是, 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 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

 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 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

 体的几率, 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 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

 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 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 很多是法律、 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 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

 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 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 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 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 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 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 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 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 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 要建立激励机制。

 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 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 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

 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

 我们认为, 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 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

 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 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 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 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 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 参谋性和顾问性。

 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 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

 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

 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 热爱政治活动、 懂市场经济、 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 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 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 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 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 工作程序, 纪律要求、 责任追究等, 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 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 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 作为干部晋升、 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3、《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4、《群众路线教育时间活动 党员干部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5、《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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