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通告-(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7.09.22 1997.09.22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容和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清理被挪用、占用的停车场和公用道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现有各类停车场在 10 月 20 日前进行整顿,重新审批,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停车场,应当立即取 缔。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城市规划设置停车场地点的,必须按照有 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设置和开辟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和城建部门共同审批。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专用停车场。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其他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四、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停车场作非停车场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改变停 车场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共同批准。
五、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停车标志和停车泊位、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执行并公开物价部门 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铺设方砖的人行步道和路边施划黄实线的街路,禁止机动车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公用道 路上修车、洗车。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需在街路临时停放时,有停车场的要停在停车泊位里,在停车场内,服从管理 人员的管理,并自觉缴纳停车费,无停车场和无禁停标志线的路段应顺向靠右侧停车。
八、市区各临街单位,要按"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自备车辆必须进院停放。无院落单位, 需要在门前停放机动车辆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批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 管理。
九、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严禁各类车辆乱停乱放,需要临时停车的可在路边停车泊位 内停车,并实行计时收费制度。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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