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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1-04 19:15: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篇(全文完整)

最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 省人民*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地方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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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第六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促进省际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七十条 省人民*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七十二条 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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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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