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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6篇

时间:2022-09-24 11:5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1年12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6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6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

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已经 2021 年 12 月 22 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 年 3月 3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 2022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3 日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 年 10 月 31 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5 月 16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1 年 12 月 22 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2 年 3 月 3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教学、科研用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基层组织参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养犬行为按照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实施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级养犬管理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将养犬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以及养犬登记的变更、注销、年检;

  (二)建立智慧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做到相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设置并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四)禁养犬的处置,弃养犬、流浪犬的收容;

  (五)受理、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犬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工作;

  (二)对犬只进行检疫并建立档案;

  (三)病死犬的收集、暂存、移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对犬只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只咬伤人员救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财政、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权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和犬只免疫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通过开展知识培训、规范养犬行为、提供志愿服务、协调养犬纠纷等方式参与社会养犬管理活动。

 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

  第十六条 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

  外地养犬人携犬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按照下列时限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一)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接种犬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期届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场地;

  (三)无遗弃犬只的记录;

  (四)五年内无因养犬违法行为被没收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

 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个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居留证;

  (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犬只全身电子照片;

  (五)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发放犬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反馈理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的养犬登记证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经办理犬只准养证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九十日内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换领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的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养犬人丧失养犬条件的,应当自丧失养犬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饲养的犬只死亡、丢失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确认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置场所,并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并上缴财政,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所饲养的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人持犬只绝育证明的,减半收取养犬年检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证、居留证及十五日内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当符合本市规定;停留时间预计超出一个月的,应当到停留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犬只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停留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备案手续。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不具备饲养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具有养犬条件的单位、个人或者犬只留检场所;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七)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

  (八)携带清除粪便的用具,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九)携带犬只外出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十)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只戴嘴罩(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十一)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

  (十二)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十三)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证件和犬牌;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四)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

  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划定的区域范围、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时限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禁入标识。

  第三十二条 犬只干扰、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均有权对犬只采取紧急必要处置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诊疗机构和其他人员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卫生防疫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收容遗弃犬、流浪犬、养犬人自愿送交的和有关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检验、免疫、观察等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做好收容留检犬只的饲养、诊疗等工作,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 对收留的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收留档案。

  依据犬只信息能确定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符合返还条件的,通知养犬人,养犬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有效证件认领,犬只认领人应当承担犬只收留期间的饲养费、诊疗费等必要费用;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

 无法查明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应当在智慧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发布犬只招领公告,告知在十...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

----------------------------------------------- 省政府部门文件《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 定 了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12月28日(2021年 年 12 月2 8 日印发)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SDPR—2021—0490005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输 入 (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 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牧动卫发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 市畜牧兽医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输 入 (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根据新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决定对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人(过境)易 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 下简称《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 25 号附件: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人 (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 管理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年 12 月3 1 日印发)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79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2 期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2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3 (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 (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

  4 衣消毒室; (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 (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 (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 (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5 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 (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

  6 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

 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 (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三章 审查发证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 。

 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7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

  8 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

  9 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

  10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 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

 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 2010 年1 月 21 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调整的动物疫病不包括

 白肌病

 2. 目前我国农业部确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不包括

 奶牛结核病 3. 动物诊疗活动中的防疫要求不包括

 做好动物福利工作

 4. 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是

 A、 人民政府

 5.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规定动物饲养场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

 500m

 6.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 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大中型动物的隔离检疫期为

 45 天

 7.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调整的对象是

 A、 执业兽医

  8. 负责执业兽医监督执法工作的是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9.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所称的动物诊疗活动不包括

 动物人工授精

 10. 不符合动物医院法定条件的是

 D、 出入口设在居民住宅楼道内

 1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不包括

 E、 依靠科学、 依法防治

  12. 我国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

 C、 四级

  13. 猪病中属于农业部发布的《一、 二、 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的是

 A、 猪瘟

  所含成分含量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15.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档案不包括

 动物诊疗病历档案

 . 兽用生物制品不包括

 A、 抗生素

  17. 兽药内包装标签应注明的事项不包括

 、 销售企业信息

 18. 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物为

  D、 莱克多巴胺

 19. 我国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 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 将病原微生物分为

  C、 四类

  20. 盛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冻干样本主容器的胶塞玻璃瓶必须采用的封口方法为

 D、 金属封口

  21. 动物进行新陈代谢、 生长发育和繁殖分化的形态学基础是

 A、 细胞

 22. 组成胸廓的骨骼包括

 A、 胸椎、 肋和胸骨

  23. 关节中分泌滑液的部位是

 C、 滑膜层

 24. 组成腹股沟管的肌肉是

 腹内斜肌与腹外斜肌

 25. 给马钉蹄铁的标志位置是

  D、 蹄白线

 26. 固有鼻腔呼吸区黏膜上皮类型是

 假复层纤毛柱状上皮

 27. 肾外表面坚韧的结缔组织膜构成

 D、 纤维囊

  29. 与其他家畜相比, 犬阴茎的特殊结构是

 A、 阴茎骨

 30. 家畜受精时, 精子必须首先穿过

 放射冠

 31. 在临床上, 给羊静脉输液常用的血管是

 C、 颈外静脉

 32. 收集胃、 肠、 脾、 胰血液回流的静脉血管是

 A、 肝门静脉

 口咽部侧壁

  34. 硬膜外麻醉时, 将麻醉剂注入硬膜外腔的常用部位是

 E、 荐尾间隙

 【没有明确动物, 大动物在荐尾间隙(第一尾椎前后), 小动物在腰荐间隙多,要是明确了动物种类, 就好确定答案了。】

 35. 不属于眼折光系统的结构是

  B、 虹膜? ? ?

  36. 具有结缔绒毛膜胎盘(绒毛叶胎盘)

 的是

  B、 牛

 37. 血红蛋白包含的金属元素是

 E、 铁

 38. 动物第一心音形成的原因之一是

 A、 房室瓣关闭

  39. 呼吸过程中的有效通气量是

 、 肺泡通气量

 40. 恒温动物体温调节的基本中枢位于

 E、 下丘脑

 41. 急性肾小球肾炎时, 动物出现少尿或无尿的主要原因是

  B、 肾小球滤过率降低

 42. 能被阿托品阻断的受体是

  C、 M 受体

 43. 胰岛中分泌胰岛素的细胞是

  B、 B 细胞

  44. 下丘脑-神经垂体系统分泌的激素是

 B、 抗利尿激素和催产素

  45. 褪黑素对生长发育期哺乳动物生殖活动的影响是

 A、 延缓性成熟

  46. 直接刺激黄体分泌孕酮的激素是

 C、 黄体生成素 47. 动物不能自身合成、 必需从饲料中摄取的氨基酸是

  A、 赖氨酸

  48. 构成生物膜的骨架是

 D、 脂质双分子层

  49. 酶的比活力越高表示酶

 Km 值越大

 50. 动物采食后血糖浓度

  E、 先上升后恢复正常

 51. 真核细胞生物氧化的主要场所是

 A、 线粒体

  52. 被称为机体胆固醇“清扫机” 的血浆脂蛋白是

 高密度脂蛋白(HDL)

 53. 禽类排出氨的主要形式是

 C、 尿酸盐

 54. 葡萄糖和脂肪酸分解进入三羧酸循环的共同中间代谢产物是

 B、 乙酰 CoA

  55. 具有细胞毒性的血红素代谢产物是

 游离胆红素

  56. 胶原蛋白中含量最丰富的氨基酸是

 脯氨酸

 57. 动物疾病发展过程中, 从疾病出现最初症状到主要症状开始暴露的时期称为

 前驱期

 58. 动物发生转移性钙化时可以出现

 C、 血钙升高

  59. “槟榔肝” 的发生是由于

  D、 慢性肝淤血伴随肝细胞脂肪变性

  60. 不常发生白色梗死的器官是

  D、 大脑

  61. 构成肉芽组织的主要成分除毛细血管外, 还有

 D、 成纤维细胞

 62. 左心功能不全常引起

  B、 肺水肿

  63. 动物一氧化碳中毒时, 血液呈

 E、 樱桃红色

 64. 寄生虫性炎症病灶内特征性的炎性细胞是

 、 嗜酸性粒细胞

 65. 引起炎症局部疼痛的炎症介质是

 、 缓激肽

  66. 卡他性炎发生的部位在

 、 黏膜

  67. 动物发生急性传染病时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

 败血症

 68. 鳞状细胞癌组织中的癌细胞来源于

 A、 上皮组织

  69. 支气管肺炎的始发病灶位于

 细支气管或肺小叶

 70. 青霉素类抗生素的抗菌作用机理是抑制细菌

  细胞壁的合成

 71. 适用于熏蒸消毒的药是

 甲醛溶液(福尔马林)

  72. 毛果芸香碱的药理作用是

 抑制胃肠平滑肌收缩

 73. 咖啡因的药理作用不包括

 兴奋中枢神经系统

 74. 动物专用的解热镇痛抗炎药是

 氟尼新葡甲胺

 75. 具有增加肠内容积、 软化粪便、 加速粪便排泄作用的药物是

 B、 硫酸钠

 76. 用于治疗动物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药物是

 洋地黄毒苷

 77. 对动物钙、 磷代谢及幼畜骨骼生长有重要影响的药物是

 、 维生素 D

 78. 解磷定用于解救动物严重有机磷中毒时, 必须联合应用的药物是

 阿托品

 79. 胃腺细胞中, 细胞大而圆, 胞质呈嗜酸性染色, 分泌盐酸的细胞是

 壁细胞 80. 胃腺细胞中, 细胞呈柱状, 细胞质为嗜碱性染色, 分泌胃蛋白酶原的细胞是

 主细胞

 1. 鸡输卵管中分泌物形成蛋壳的部位名称是

  、 子宫部 82. 鸡输卵管中分泌物形成浓稠的白蛋白的部位名称是

  膨大部

 83. 消化液中由主细胞分泌, 能被盐酸激活并发挥作用的成份是

 C、 胃蛋白酶 84. 消化液中能与维生素 B 结合成复合体, 并促进维生素 B 吸收入血的成份是 B、 内因子 85.

 消化液中能降低脂肪表面张力, 增加脂肪与酶的接触面积, 并促进脂肪分解产物吸收的成份是 A、 胆盐 E、 胰脂肪酶

 86. 紫外线照射可能诱发皮肤癌, 所涉及的 DNA 结构的改变是 C、 DNA 变性 E、 DNA损伤 87. 加热使 DNA 的紫外吸收值增加, 所涉及的 DNA 结构的改变是 D、 DNA 重组 C、 DNA变性 88. 鸡感染了 新城疫病毒, 临诊见有观星姿势, 组织病理学观察见有非化脓性脑炎, 脑血管周围有大量炎性细胞浸润, 该疾病炎症病灶中渗出的主要炎性细胞类型是 【B、 淋巴细胞】

 89. 犊牛感染了化脓性棒状杆菌, 剖检见肾脏有明显的化脓灶, 组织病理学观察见病灶局部有大量的炎性细胞浸润, 该疾病炎症病灶中渗出的主要炎性细胞类型是 【C、 中性粒细胞】

  90. 动物机体抵抗力较强, 且经适当治疗, 多数急性炎症局部的结构和功能均可恢复正常, 此情形炎症结局最可能是

 【C、 完全愈合】

 91. 动物机体抵抗力低下, 或病原微生物侵入机体的数量多、 毒力强时, 炎症局部的病原微生物可通过自然通道或组织间隙向周围扩散, 此情形炎症结局最可能是

 【E、 淋巴道扩散 】

  92. 犬, 8 月龄, 患大肠杆菌病, 兽医采用肌内注射复方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剂量为每千克体重 20mg 磺胺嘧啶钠和 4mg 甲氧苄啶的用药方案, 该联合用药最有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是

 【C、 相加作用】

 93. 猪, 3 月龄, 患链球菌病并继发肺炎支原体感染, 兽医采用肌内注射青霉素钠治疗 (每千克体重 3 万单位), 并同时肌内注射盐酸土霉素(每千克体重 15mg)

 的治疗方案, 该联合用药最有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是

 【B、 协同作用】

 94. 犬, 2 月 龄, 为预防外科手术后的细菌感染, 兽医在犬日 粮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500mg/kg 日 粮)

 10 天, 根据药物的使用剂量、 时间, 最有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是

 【B、 结晶尿】

 95. 犬, 2 月龄, 患细菌性腹泻, 兽医在犬日粮中添加恩诺沙星(200mg/kg 日粮)

 10 天,根据药物的使用剂量、 时间, 最有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是

  【E、 软骨变性】

 96. 犬, 15 月龄, 初步诊断为感染性皮炎, 用恩诺沙星肌注治疗 3 天, 疗效差, 经实验室确诊为表皮癣菌感染, 应改用的治疗药物是

 C、 酮康唑

 97. 犬, 4 月龄, 生长缓慢、 呕吐、 腹泻、 贫血, 经粪便检查确诊为蛔虫和复孔绦虫混合感染, 最佳的治疗药物是

 B、 阿苯达唑

  某肉鸡场病死鸡, 剖检见营养状况良好, 肝脏肿大, 颜色淡黄、 油亮, 切面结构模糊,有油腻感, 质脆如泥。

  98. 该鸡肝脏的病变为

 A、 脂肪变性

 99. 将此肝脏作石蜡切片, HE 染色后, 镜下可见肝细胞内有

 E、 大小不一的空泡

 100. 若将肝脏作冰冻切片, 证明该病变应采用

 A、 PAS 染色

 101. 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培养, 通过肉眼可观察到的是

 菌体集落

 102. 革兰氏阳性菌细胞壁特有的组分是

 肽聚糖

 103. 细菌抵御动物吞噬细胞吞噬的结构是

 A、 荚膜

 104. 细菌的繁殖方式是

 二分裂增殖

 105. 具有抗菌作用的细菌代谢产物是

 细菌素 106. 细菌具有黏附作用的结构是

 菌毛

 107. 用于分离细菌的粪便样本在运输中常加入的保存液是

 E、 无菌甘油缓冲盐水

 108. 种蛋室空气消毒常用的方法是

 A、 紫外线

  109. 猪肺疫的病原是

 多杀性巴氏杆菌

 110. 裸露病毒保护核酸免受环境中核酸酶破坏的结构是

 囊膜

 111. 用鸡胚增殖禽流感病毒的最适接种部位是

 绒毛尿囊膜

 113. 具有血凝素神经氨酸酶纤突的病毒是

 新城疫病毒

  114. 属于半抗原的物质是

 青霉素

  115. 在动物机体局部黏膜免疫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抗体是

 IgA

 116. 属于中枢免疫器官的是

 、 胸腺

 117. 递呈初次接触抗原最有效的细胞是

 B 淋巴细胞

 118. 属于典型的细胞毒型(II 型)

 变态反应是

 青霉素过敏反应

 119. 新生动物通过母源抗体而获得对某种病原的免疫力属于

 天然被动免疫

  120. 从细菌或病毒中提取蛋白成分制备的疫苗属于

 亚单位疫苗

 121. 可用于体外抗原或抗体检测的免疫学技术是

 补体结合反应

 122. 检测敏感度可达到皮克(pg)

 级水平的免疫学技术是

 放射免疫分析技术

 123. 感染动物症状消失后, 仍长期或终身携带病毒并不定期排毒的感染类型是

 持续性感染

 124. 100 头仔猪中有 40 头发病, 其中 20 头死亡, 其病死率为

 A、 20%

  125. 属于免疫学诊断的实验室检测方法是

 A、 凝集试验

  126. 我国动物传染病防疫工作的指导方针是

  B、 预防为主

 127. 怀疑奶牛发生疯牛病, 实验室确诊的方法是

 D、 脑组织病理学检查

  128. 除马以外, 马鼻疽的最易感动物是

 骡

 129. 生产中对动物皮毛进行炭疽检疫应用的方法是

 Ascoli 反应

 130. 仔猪梭菌性肠炎又称

 仔猪红痢

 131. 急性型猪巴氏杆菌病病理剖检的重要特征为

 纤维素性肺炎

 132. 接种猪水疱病病料后, 可致死的实验动物是

 A、 1~2 日龄小鼠

 133. 猪细小病毒病主要发生于

  初产母猪

  134.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临床类型不包括

 A、 皮肤型

  135. 分离培养牛出血性败血病病原的常用培养基是

  B、 鲜血琼脂

  136. 以食道黏膜糜烂并呈线状排列为病理特征的牛传染病是

 牛病毒性腹泻

 137. 分离新城疫病毒, 病料接种 SPF 鸡胚的部位是

 尿囊膜

  138. 以呼吸困难, 咳出带血的黏液为特征的疾病是

 传染性喉气管炎

  139. 实验室诊断禽霍乱的最适病料是

 心血、 肝

 140. 出现双相热、 肠道急性卡他性炎和神经症状的犬传染病是

 、 犬瘟热

  141. 兔病毒性出血病的典型病理变化是

 肺出血, 肝淤血

  142. 家蚕核型多角体病不会出现的病症是

 A、 脓蚕

  143. 蜜蜂美洲幼虫腐臭病具有诊断意义的症状是

 B、 烂虫能拉丝

 144. 猪是猪带绦虫的

 A、 中间宿主

 145. 锥虫的免疫逃避机制主要是

 A、 抗原变异

  146. 确诊寄生虫病最可靠的方法是

 B、 病原检查

  147. 动物驱虫期间, 对其粪便最适宜的处理方法是

 C、 生物热发酵

  148. 寄生于羊的大型肺线虫是

 B、 胎生网尾线虫

 【AB 均为大型肺线虫, 难到要根据大小确定。】

 149. 狄斯蜂螨的发育过程中无

  D、 若虫

  150. 细粒棘球蚴多寄生于家畜和人的

 肝脏和肺脏

 151. 华支睾吸虫成虫寄生于犬、 猫的

 胆管

  152. 猪疥螨的寄生部位是

  B、 表皮

 153. 泰勒虫的“石榴体” 阶段见于牛羊的

 淋巴细胞

 154. 犬巴贝斯虫寄生于犬的

 A、 红细胞

 155. 犬恶丝虫寄生于犬的

 心脏

 156. 蚤对犬、 猫的最主要危害是

 吸血和传播疾病

 157. 寄生于兔肝脏的艾美耳球虫是

 B、 斯氏艾美耳球虫

 158. 鸡皮刺螨的发育阶段不包括

 、 蛹

  159. 马副蛔虫幼虫移行期引起的主要症状是

 咳嗽

 160. 甲基汞进入机体后的靶器官是

 A、 脑

 161. 不具有雌激素活性的环境污染物是...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2〕6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重新修订的《洛阳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洛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洛政办〔2015〕26 号)即行废止。

 2022 年 7 月 15 日

 洛阳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

 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等按照国家

 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 日内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1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 10 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口蹄疫:14 日内在本省及周边 4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3)小反刍兽疫:21 日内全省有 3 个以上省辖市(包括济源示范区,下同)发生疫情,或全省有 10 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4)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 H7N9 亚型流感:21 日内全省有 2 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 5 个以上 10 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10 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2)口蹄疫:14 日内全省有 2 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 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猪瘟、新城疫: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的。

 (4)小反刍兽疫:21 日内全省有 2 个省辖市发生疫情的。

  (5)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且波及 3 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6)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 H7N9 亚型流感:21 日内本市有 2 个以上5 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或 1 个县区内出现 5 个以上 10 个以下疫点,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2)口蹄疫:14 日内本市有 2 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的。

  (3)猪瘟、新城疫: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 5 个以上县区疫情暴发流行的。

  (4)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 5 个县区内发生且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

  (6)小反刍兽疫:21 日内本市内发生疫情的。

  (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 H7N9 亚型流感:21 天内 1 个县区发生疫

 情;在常规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2)口蹄疫:疫情在 1 个县区发生的。

  (3)猪瘟、新城疫:疫情在 1 个县区暴发流行的。

  (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县区暴发流行的。

  (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负责做好控制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1.2 市政府设立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市级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洛阳银保监局、市邮政管理局、洛阳海关、洛阳火车站、洛阳北

 郊机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市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市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置相关的资金及物资。市应急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严格纪律,明确职责。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变动要一周内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3.1.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授权,发布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市通报疫情。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市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市境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2)市财政局: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人员防护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市委网信办: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稳妥处置涉突发动物疫情网络舆情,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网上宣传普及。

  (6)洛阳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传入传出。禁止进口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境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并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及时收集、分析国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7)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扑杀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8)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市场销售畜禽类食

 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市商务局:发生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农业农村、洛阳海关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1)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与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推广,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12)市林业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组织专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路线。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主动预警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协调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13)洛阳火车站: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输,并防止疫病扩散。

  (14)洛阳北郊机场: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输,并防止疫病扩散。

  (15)洛阳银保监局:指导各保险公司按照政策开展畜禽保险业务,监督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险赔付工作。

 (16)市邮政管理局:做好动物产品及制品寄递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规范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活体动物寄递;严厉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军队、武警、司法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做好本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

  3.1.4 县区级政府要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

  3.2 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地要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洛阳海关、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4.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院校,...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22年全文

dash;—《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全文学习 ——汇报:XXX 时间:XX月XX日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P R E F A C E

 国家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这不仅是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有效手段,还是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加快构建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体系不健全、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情况还时有发生,既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也存在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入食品链条、污染环境等风险。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在系统总结无害化处理成效和经验,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广大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专门制定本《办法》,力求进一步完善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职能,《办法》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记者问

 《办法》分为总则、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三是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办法》重点明确了哪些规定?答记者问

 《办法》的处罚规定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等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二是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三是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罚。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规定?答记者问

 《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认真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办法》解读宣传。组织做好《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分级分类对从事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办法》的宣传,引导畜牧兽医行业广大从业者知法懂法守法。二是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研究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务求实用和可操作。三是强化全程信息化监管。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快实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相互印证,形成全链条可追溯管理,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效能。四是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推动解决《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办法》什么时候施行?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答记者问

 总 则收 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01020304法律责任 05附 则 06

 01

 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 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播动物疫病。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畜禽死亡等情况,编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用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02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通道;(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通过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充相关材料。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二)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三)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四)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五)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对车辆、相关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二)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渗漏,应当妥善处理后再继续运输;(三)做好人员防护和消毒。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相关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03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设计处理能力应当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量,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和运载能力应当与区域内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财政进行补助或者由委托方承担。

 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无特殊风险物质的证明。

 04

 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溯管理。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设施装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一)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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