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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6篇

时间:2022-09-24 12:0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20211年版) 公布日期: 20222年年0044月月2200日 施行日期: 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6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6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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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 2021 1 年 版 )

 公布 日期:

 2022 2 年 年 0 04 4 月 月 2 20 0 日

 施行 日期 :

 202 22 2 年 年 0 05 5 月 月 1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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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 年 4 月 20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 年 4 月 20 日

 法律 制定 及 发布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自 2022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1 - 目

 录 录 第一章

 总

 则 则 .................................................................................... 1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 4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 6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 10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 14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 1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20

 第八章

 附

 则 则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 一 章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2 -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3 - 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4 -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 5 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5 - 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6 -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7 -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8 -

 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9 - 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

人:XXX 时间:20XX.XX— — 学 习 解 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 课 件 — —

 前 言 / PREFACE《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01020304

 修改的背景过程第一部分—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 — —

 修改背景

 修改背景

 修改过程教育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20年8月28日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研究机构、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召开了职业院校、专家代表座谈会,赴贵州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1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修改的总体思路第二部分—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 — —

 修改思路

 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 — —

 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一

 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十条)二

 一是明确职业教育的内涵。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第二条)二是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实施原则。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实施职业教育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第三条、第四条)三是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

 一是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是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

 一是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第三十四条)二是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定: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进行学徒培训;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三是健全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机制。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第三十六条)五

 一是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技术技能水平;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教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二是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三是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九条)六

 全文学习解读第三部分—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 — —

 (本法共分八章69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 湿地修复(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

解读 2 202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 》

 (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李克强总理要求,要瞄准技术变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方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吸引更多青年接受职业技能教育,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现行职业教育法于 1996 年公布施行,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就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

 教育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 2020 年 8 月28 日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研究机构、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召开了职业院校、专家代表座谈会,赴贵州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1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28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第二部分:《职业教育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坚持目标导向,着力健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创新制度机制,推动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效果导向,着力多方位提高职业教育地位,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局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各地各单位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三部分:《职业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 8 章 58 条,主要对现行职业教育法作了以下修改:

 (一)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二)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十条)

 (三)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一是明确职业教育的内涵。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第二条)二是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实施原则。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实施职业教育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第三条、第四条)三是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

 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四)推动多元 办学。一是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是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一是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

 度。(第三十四条)二是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定: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进行学徒培训;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三是健全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机制。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第三十六条)

 (六)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一是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技术技能水平;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教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二是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三是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

 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 5 月第 2 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九条)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职业教育法》的宣传贯彻落实

 各地要将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近期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作为教育系统“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安排,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一)集中组织学习宣传。2022 年的职业教育活动周,要把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重点,集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要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组织集中学习。要纳入干部培训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宣传。要扩大覆盖面,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等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二)聚焦学习宣传重点。要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相结合,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

 育的决策部署相结合,深刻领悟修法精神,准确把握修法内容。要全面学习了解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的一系列制度举措,重点领会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要求,领会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而不是层次教育的新定位,领会就业导向、多元办学、产教融合等新制度、新举措及其重大意义。

 (三)突出学习宣传实效。要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师生领会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重要内容,从中寻找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金钥匙”,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学习宣传,提高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凝聚各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要通过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抓住重点,扎实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落实法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着力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党对职业教育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着力落实公办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民办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形成落实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要落实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和宏观管理。各地要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依法调整、优化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

 (三)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按照构建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不同类型职业教育横向融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要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高等学校根据实际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职业学校通过“请进来”“送上门”等多种方式,对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方面的教育提供支持。

 (四)切实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要按照法律规定,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构建更加灵活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优势和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育标准、人才需求预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大力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适应性。要落实法律规定,适应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要

 完善学校设置、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等标准和招生、管理、评价制度,完善教育教学模式,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徒制培养的政策体系。要依法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依法面向市场、结合产业需求,自主设置专业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学习制度、选聘专业课教师,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要推动职业学校...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

到颜店新城、天意机械、牛楼小镇等学习观摩,并撰写调研报告。,为组工干部持续"充电蓄这条路既是踔厉奋发、勇于攀登的"登山之路",又是一段砥砺奋进、再创新绩的"超越之路"。党课要"向新走",形式多样"聚能量"。/ 学 / 习 / 专 / 题时间:2022.04.20解读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2年4月20日表决通过—演讲:夏天

 梁漱溟说做学问有八层境界:形成主见、发现不能解释的事情、融会贯通、知不足、以简御繁、运用自如、一览众山小、通透。优选"党代表" 奋进新征程推行"2+N+X"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1名乡镇干部与1名村干部共同包联N名联户长联系X户农牧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怨事,实行"一事一记录一反馈",根据事项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办理主体、方式和办理时间,他们在浩瀚太空的探索里留下了越来越前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

 选调生作为党的生力军,绝不能做纸上谈兵的"客里空",不能当"沉默的羔羊",要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同"坐而论道清谈"作斗争的先觉意识,强化同"秀而不实浮夸"作对抗的斗争精神,当好成长路上的"问道者"。下载附件(78.76 KB) 揽慧星以为旍兮,举斗柄以为麾。问题出在哪里呢?花里胡哨的意见建议很好提,哗众取宠的表面文章也很好做,但往往都没有认真考虑实际情况,可行性很差。章节内容第一章 《职业教育法》出台背景CONTENT第二章 《职业教育法》立法进程第三章 《职业教育法》主要修改内容第四章 《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第五章 《职业教育法》全文逐条学习

 顺应数字时代的要求提升互联网党建引领力为了画好这幅画,黄公望每天奔波在富春江两岸,观察山峰连绵、烟云变化的情况,并随身携带好纸和笔,遇到好景便随时画下来。身为驻村工作队中的一员,为了尽早能与群众"打成一片",我不放过任何可以下乡入户的机会,逐渐由一名开始走访时插不上话的"记录员"变成了能与群众顺畅沟通的"交流员"。,于实干P A R T 0 1《职业教育法》出台背景

 ,,从实际全方位体检,严格发展标准。曾经的航天,是一个美好的"梦想",而如今,距中国人首次进入太空已经过去整整19年的时间了,从"一人一天"到"三人半年",这背后是一代又一代航天人的前赴后继、攻坚克难出台背景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年均向社会输送1000万毕业生,年培训量达1.5亿人次左右。如何把职业教育在“大”的基础上做“强”,着力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成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改的重要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设立目的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共产党是一个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谈及读书,必然少不了党史这本"教科书",党史学习必须学得深、学得透、学得好,从波澜壮阔的百年征程中汲取精神养分,投身崭新征程,在实践历练中"耕海踏浪",在栉风沐雨、担当使命中不断成长。感、幸福感更强。现在,特色林果园、农作物种植区、养殖园区、街边小店里,处处可见搬迁农牧民辛勤劳作的身影。慰心灵,涵养人生"三情怀",发挥好模范作用,带动身边人。提议修订2020年5月,葛道凯代表提出议案,希望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人大代表提议修订《职业教育法》

 ,不变的是我依然对赛道上的竞争保持着一如既往的激情,依然没有忘记自己的梦想和使命。艰苦环境、繁琐工作、群众问题既是难关更是增长才干的"试金石",要直面基层工作的难点、堵点,寻找"一针见血"的突破点。,书写了中国人的年度精神其实,广大干部每天也在与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周旋,但归根结底还是自己跟自己的周旋。修订意义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李俊认为:完善职业教育内涵,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02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国家立法层面强调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有助于破解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偏见。01《职业教育法》修订意义

 作为网格员,她是基层政府服务管理的"眼睛""抓手"和"触角",寒来暑往,她的身影穿梭于大街小巷,披星戴月,她的声音回荡在楼间街坊。基层是青年成就自我的"练兵场",人民群众是考察成果的"检验员"。""原来如此,现在搞懂了,谢谢你!"提问的居民露出了满意的微笑。党建+"模式,构建"党委带动、支部推动、党员互动"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P A R T 0 2《职业教育法》立法进程

 为了保障大家的日常生活需求和物资供应,镇上立即建立了"下单代购+无接触配送"、"村民微信(电话)下单+村委会统计+集中定点采购+志愿者上门配送"等配送模式,成立了20余支物资配送小分队(三)由于党的领导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建设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这就要求党建工作始终走在前头,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推出"功能整合、要素融合、供需契合从"博鳌讲话"中汲取"天工人巧日争新"的"变革之力"。立法进程2021年6月7日职业教育法时隔25年首次大修,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担当"为细节,绘就"履职尽责、为民服务"的公仆画像。但是,你永远灿烂地面对镜头,音容笑貌里藏起无数的汗水与付出。,都需要基层干部去解决"舒经活血散",畅通循环"经络"。立法进程2022年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提请会议审议。

 只有沉到基层亲身经历,才知道贫困绝不只是一串串数字,而是一个个有苦有甜的家庭。他在微信里说到,"现在的干部都这么尽心尽力,为你们点赞!",为新时代中国特色下载附件(6.97 MB) 立法进程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获得通过。

 例如在撰写党史学习教育主题文章时,不要干巴巴地使用"如何学好党史""怎样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等难以引起读者兴趣的标题载人航天工程是一项高风险的重大科学实验活动,每一个环节都影响成败,每一次操作都事关航天员的安危,航天人始终秉承着"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十六字方针,以严慎细实的作风山"丢给下属;更有甚者,工作推动不走心,只定政策不执行、只做传达不落实,遇事就打起了"太极",踢起了"皮球"......这些干部俨然一副"甩手掌柜"的模样。"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做好群众的"知心人",设身处地了解群众的"急难愁盼",关心群众的"柴米油盐",让群众的"表情包""呐喊声"变成干部工作的"方向盘""指示灯"。P A R T 0 3《职业教育法》主要修改内容

 那时我复读高三,一个人在学校附近租房住,醒来时看到母亲正在忙碌着做饭,大约是上午时分过来,没有预想中的责骂,我反而更加惭愧,扪心自问"为什么学习?"为亲人为大学为事业,好像似是而非拿事用心干,锻造勤勉务实、干就干好的扎实作风。克己为民、肝胆照人的优良作风深深影响着党和国家的发展,也激发了我们勤政爱民、奋发向上的不懈动力。,做到哪里有需要、哪《职业教育法》主要修改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突出就业导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2、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3、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贯通。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天地之大,黎元为先。我们党之所以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始终践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随后谭校长带我介绍单位的主要领导们,了解单位主要架构、主要业务工作,坐到自己的工位上熟悉着各项老干部政策,我不禁称赞国家对老干部的好政策。"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扬实干之作风、树立实绩之导向,在事业上有"闯劲",在工作上心无旁骛,在奋斗中功在不舍,能够有跋山涉水、勇攀险峰的决心《职业教育法》主要修改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4、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其重要办学主体作用。5、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6、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想起民歌《两只小山羊》。,同频"产业链条"精准引才、系紧"乡情纽带"同步招在这段时间里,三位宇航员踔厉奋发、锐意进取,先后开展了多项科学技术试验与应用项目,为中国探索和发展航天事业提供了关键密钥。女儿的生日愿望是"祝妈妈在太空平安顺利";您出舱后,面对镜头对女儿说,"摘星星的妈妈回来了"。P A R T 0 4《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

 打好"提前仗",备足"战前粮",提高调研"效率"。学无止境、向新而行,年轻干部要以"勇于闯""敢于干"的魄力不断探索,驱动创新"双轮",不断"登高望远",为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下足"谷马励兵"的真功,干事创业"挥汗如雨"。这些耳熟能详的亚洲国家谚语,都告诉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合作共赢之路,摒弃零和博弈的思维和方式。《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一、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公众以往的认知中,职业教育定位模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内涵作出完善: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定位,就是为产业发展提供有能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李俊认为,完善职业教育内涵,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积而薄发",广大年轻干部要以细致为支点,撬动全面发展的"大转盘",滴水穿石,久久为功,扎实提升自己"能干事"的信心。4月21日,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在海南博鳌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发表题为《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的主旨演讲。"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从您的严谨认真中,我读懂了您的克己奉公。金山党工委通过加大热线、网格考核比重,突出先行发现、满意度等指标,不断提升网格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二、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 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譬如,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习近平在讲话中提到,"面对重重挑战,我们决不能丧失信心、犹疑退缩,而是坚定信心、激流勇进。"布谷啼播春暮日,栽插种管事诸多。""一颗服务心,万般关爱情。,绝对不能有"越红线、试边缘、打擦边球"的思想《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去讲的‘产教结合’具有滞后性,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经常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中,企业与学校之间类似‘朋友帮忙’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很不稳定的。” “融合”就是要成为一体,企业与学校共同投入、共同制定人才方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达到共建共赢。为了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

 疫情压力。在基层治理中,党的领导不能缺失、不可替代,但也不能光靠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力量,还得充分发挥群众的自治能力,这不仅能帮助协调解决社区治理的部分事务全员核酸检测不仅仅是排查有无阳性病例,还方便了居民的出行、保障了居民的安全,我们高度重视此事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以保驾此次检测。"在乡村振兴主战场上,基层干部要以"创新"为开疆拓土的"犁耙"。"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四、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需要更多的场地、设备和耗材,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2021年底时曾透露一组数据: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整个高等教育的20%左右。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规定...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新修订

一 页 共 二十二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 修订)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12 号 发布日期:2022.04.20 实施日期:2022.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 年 4 月 20 日

  第 二 页 共 二十二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 三 页 共 二十二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 四 页 共 二十二 页 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第 五 页 共 二十二 页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 六 页 共 二十二 页

  每年 5 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第 七 页 共 二十二 页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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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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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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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

  第 十一 页 共 二十二 页 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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