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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音乐的分类综述

时间:2022-11-15 10:5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关于中国传统音乐的分类,目前采用的是董维松提出的“四分法”: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本文立足音乐学学科的知识变迁,对传统音乐分类作历时性梳理,并以此对音乐学学科的发展进行观照。

关键词:分类;逻辑;传统音乐

中图分类号:J64文献标识码:A

对某一对象进行分类,古已有之。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他认为“类”是认识网上的网结,并最早提出“范畴”的概念,所谓范畴就是分类、类别之意,现代科学把它归为逻辑学范畴。中国古代《诗经》有“洪范九畴”的说法,“范”指“法”,“畴”就是“类”。现代逻辑学认为分类又叫划分,是把一个概念的全部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小群的一种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现代学科的发展,知识的标准化是必经之路,有人认为,在任何一个学科中,对其研究对象进行科学的、合乎逻辑的分类都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如果一门学科或一个学术领域尚不能对其研究对象进行这种分类,则说明它还没有达到现代科学所要求的水准。分类学不仅仅是单纯地列举出音乐种类的名称,而要在纵与横的关系上得到一种理解的方式,来对存在于某一文化的所有体裁音乐的相互关系作出象征性地转换。可见分类对音乐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传统音乐的分类并非有“传统音乐”概念后才有的,自有音乐之“实”开始,分类就一直存在。中国传统音乐的分类始于春秋时期,《诗经》包含“风”“雅”“颂”三部分,“风”特指郑国一带的民间音乐;“雅”指向文人音乐;“颂”是宫廷用于祭祀的音乐。划分的立足点在“社会阶层”上,这里虽然没有明确的分类概念,但“雅俗之分”是最早的有关中国音乐分类的论述。《墨子·公孟篇》中“诵诗三百”对应的是现代的说唱音乐,“弦诗”对应器乐音乐,“歌诗”是歌曲类音乐,“舞诗”则为歌舞音乐,此时已初步蕴含了以“体裁”作为分类依据的思维。

近代以来,随着音乐学学科的逐步建立,规范音乐研究的话语体系、对传统音乐进行科学分类、理清发展历史脉络成为不可或缺的方面。1928年,国乐改进社成立,该社曾组织进行民族音乐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刘天华在《本社调查部紧要启事(一)》中把当时的中国音乐分为民众音乐、宗教音乐(和尚道士、迎神赛会音乐)、戏剧音乐(京调、秦腔、四弦等)、营业音乐(吹鼓手的音乐)、学校音乐,分类大致反映了当时社会音乐的生活状况。吕骥1948年在《中国民间音乐研究提纲》中首次对民间音乐的范畴作了较完整的界定,把民间音乐划分为八大类:劳动音乐、歌曲音乐、说唱音乐、戏剧音乐、舞蹈音乐、风俗音乐、宗教音乐、器乐音乐。他所说的民间音乐的范畴即是今天说的传统音乐的范畴。分析吕骥的八分法,须先了解分类的四条原则——子项互相排斥;一次划分只能有一个根据;子项必须穷尽母项;划分不能越级。不难看出吕骥在此犯有子项相容的错误,民间风俗与民间宗教音乐有相容,劳动号子既属于劳动音乐又属于歌曲音乐等。当然,吕骥的《提纲》可以说是延安时期受东欧音乐学影响为新音乐创作服务的学术思想的系统总结,在学科建设初期,其对于学科的意义要大于分类本身。

建国后,马可1957年在著作《中国民间音乐讲话》指出:“我们的民间音乐种类繁多,但大致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民歌、说唱音乐、歌舞音乐、戏曲音乐、器乐。”马可以表演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为了避免子项相容,他在吕骥八分法的基础上作了修改:由于劳动音乐主要是劳动歌曲,因此并为民歌类,而风俗音乐可分为声乐和器乐,故将声乐并入民歌,器乐则归器乐类。应该注意,他把吕骥所重视的宗教音乐排除在民间音乐的分类之外,一是可能存在宗教音乐尚被视为禁区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二是马可对民间音乐的分类是对题材和类型的分类,按照“一次划分只能有一个根据”的分类原则,宗教、民俗与体裁并不属于同一个标准,因此,把这两项加以合并或排除。作为一位作曲家和民族音乐理论家,马可仍将音乐创作作为音乐理论研究的重点和中心来贯穿,但他的某些思想认识,已触及民族音乐理论的问题。如关于“中国民间歌曲分类”,马可认为民歌的整理和编辑多关注歌词内容,将之分为生活、爱情等五大类的方法未必是最好的方法,从而提出按不同目的作不同的、有意识的突出介绍某类材料的分类方法的见解,可见他对民间音乐的分类较之吕骥在分类逻辑上更为严谨。

1964年,《民族音乐概论》出版,这是“民族音乐理论”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在学术上得以相对定型和推广的标志。这一时期的分类基本采取了马可的五大类分法,但母项称谓用民族音乐取代了民间音乐,并在民歌中增加了古代歌曲,合称“民歌和古代歌曲”。这些改变与一时期的学术思潮密切相关,此时正是“民族音乐理论”学术架构刚刚确立、定型的时期。沈知白提出“民族音乐理论”的学术名称,论述中说民族音乐的概念要比民间音乐宽,其内涵要包括宫廷音乐、士大夫音乐、文人音乐等,但未进行深入性研究。

1980年以来,中国民族音乐学界在音乐分类上产生了一种分类思维上的转变,体现了现代民族音乐学把音乐作为文化来研究,而非作为纯音乐加以看待的基本观念。董维松在《关于中国传统音乐及其分类问题》中把传统音乐分为四类: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把不能纳入这四类的另归为一类,一共五大类。董维松把传统音乐分为“部、下分类、体、系、种”五个层次,每个层中又有“亚层”,五层的分法各有不同的依据和标准。一级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它们产生和流传的“人群层面”,或说从音乐社会学或音乐民族学角度来分类。二级分类以音乐种学的角度去划分,大体分为七类:民歌、器乐、曲艺、舞乐、唱乐、歌舞乐、戏曲。杨民康认为,进一步考察这种分类,把宗教音乐与另外三种阶层化类型加以并置时,产生了分类体系的类项层次不相容的矛盾,换言之,若提出“宗教音乐”类的概念,那么与此平行的应该是“世俗音乐”,民间、宫廷、文人音乐就属于后者。笔者认为,在科技辅助文化研究的今天,各种音乐数据库的建立成为一种热潮,董老师的五层次分类法已渐呈体系化,更加符合21世纪信息时代音乐数据库的趋势。长期以来,民族音乐、民间音乐、传统音乐的概念称谓不清,而用传统音乐来代替民族音乐,是因为这个时期三者在概念上已经逐渐清晰。董先生还把传统音乐界定为在中华民族大地上历代产生并大多流传至今和在历史长河中由外族传入并在我国生根发展的一切音乐品种。

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发起并编撰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使中国传统音乐分类落在了实践的操作层面。1987年,中国艺术研究院曾对所有传统音乐音响有一次划分,体现了以实践为导向的分类目的,但此划分并非学理层面的分类,逻辑关系相对模糊,如古代歌曲、民间歌曲、综合类传统乐种……

1987年,黄翔鹏曾把传统音乐分为四种类型:民俗型、乐钟雅集型、剧场型、音乐会型。分法从传统音乐的保存与发展角度,突显的是各乐种的传承关系与传承方式,力求对传统音乐的保存与发展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四者的排列次序多少表示出由古及今的层次。分类有其合理之处,他力图对当下存活的传统音乐进行观照,并以“参与艺术活动者身在其中的社会结构情况及其活动方式的社会影响情况”为分类原则,且将20世纪变革的“传统音乐”也纳入到体系之中。但此四分法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严格地说这也是一种未穷尽母项的分类方法,如宫廷音乐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未被囊括。

王耀华、杜亚雄认为中国传统音乐应分为四大类: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针对《民族音乐概论》的五分法,杜亚雄指出这是一种不能穷尽母项的错误分法,如佛教“梵呗”、道教“韵腔”、文人“读书调”的曲调构成原则与民歌及古代艺术歌曲有很大不同,不能用“歌曲”这一概念来概括。他们在一级分类中沿用了董维松的分类方法,只是把第五类分别归到四大类中,二级分类更加细化了。具体为: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相对其它的分类方法,它从一种纵向叠置的社会角度,以一种易于表达的方式,较全面的囊括了“共时”和“历时”的传统音乐的内容,并注意到长期来用民间音乐外延取代传统音乐外延,文人、宫廷和宗教音乐几乎无人问津的尴尬境地,强调它们的重要性,并呼吁在教学中加入三类音乐的内容,这是此种分类法的合理所在。

袁静芳曾在1992年对中国传统音乐重新做了划分,在她的四大类中,世俗、宗教、祭祀、宫廷音乐作为传统音乐的子项,而民间歌曲、词调、说唱、戏曲、舞蹈音乐、传统器乐归为世俗音乐大类,且首次把祭祀音乐与宗教音乐分开。但详看其中,有不少子项重叠的情况,如祭孔音乐与民间祭祀音乐作为祭祀音乐的子项,但很多的民间祭祀音乐也有祭孔的内容。

薛艺兵曾提出把汉族古代各种音乐从文化结构层次角度分类的构想,将其分为:上层音乐;中层音乐,介于上下之间,音乐或源自民间,或传自宫廷,而又用于社会各阶层,故能杂糅各系而兼备雅俗;底层音乐。此分法考虑到了四分法类项不相容问题,但勉强地把宗教音乐塞进中层位置,流露出分类设想的另一种尴尬和矛盾。

杨民康针对四分法类项不相容、对传统音乐的共时性描述不够清晰的缺陷,提出仪式音乐作为子系统,在中国传统音乐中属于核心地位,应把传统音乐分为宗教音乐和世俗音乐,而民间、宫廷、文人音乐都属于世俗音乐,这样传统音乐由四大类化约为宗教与世俗音乐两大类。

再值一提的是,杜亚雄在2006年撰文以音乐形态本身出发,提出中国传统音乐“单一音乐”的分类思维,希望能从根本上解决以往针对体裁分类的“迷思”,摆脱了文学、流传场合的限制,让每一个乐种尽可能在其中找到位置。将中国传统音乐作为单一音乐,下分声乐与器乐,声乐再分歌曲和吟唱,歌曲续分世俗歌曲与宗教歌曲,世俗再分民间歌曲和文人歌曲等,而器乐分独奏和合奏,再分同类乐器和不同类乐器等。

纵观中国传统音乐的分类,为了顾及传统音乐的全面性与整体性,而又符合分类逻辑,划分的标准逐渐趋于多元,层次趋于立体。传统音乐分类问题的更迭展现了不同时期学术思潮和理论观点,各种分类法的出现也反映了学术渐进,知识累积的过程。从吕骥的“八分法”,我们看到在音乐学学科建设初期,分类法对于学科的意义要大于分类本身;马可的分类,把宗教音乐排除在民间音乐的分类之外,可看出历史文化背景对于学术研究的限制;黄翔鹏的四分法力求对传统音乐的保存与发展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董维松的分类思维从以往以艺术形态为主的五大类分法转变为以社会文化为标准的传统音乐文化阶层,体现了现代民族音乐学把音乐作为文化来研究,而非作为纯音乐加以看待的基本观念;王耀华在分类中注意到了长期以来用民间音乐外延取代传统音乐外延,文人、宫廷和宗教音乐无人问津的尴尬境地,寄希望在学科分类和教学层面弥补传统音乐教育的问题。从以上对中国传统音乐分类的综述,我们看到,它不仅是学术思考的个体活动,也是集体的思辨对象,学科分类的观念不仅是知识生产,也包含学科知识标准化和知识统一的过程。

注: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衢州传统民间器乐生态传承与发展对策研究,编号:2011N151。

参考文献:

[1] [日]山口修:《出自积淤的水中》,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吕骥:《吕骥文选》,人民音乐出版社,1988年版。

[3] 何应灿:《形式逻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4] 伍国栋:《20世纪中国民族音乐理论研究学术思想的转型》,《音乐研究》,2000年第4期。

[5]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民族音乐概论》,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版。

[6] 黄翔鹏:《论传统音乐的保存与发展》,《中国音乐》,1987年第4期。

[7] 董维松:《关于传统音乐及其分类问题的讨论》,《中国音乐》,1987年第2期。

[8] 王耀华、杜亚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方岳民,男,1970—,浙江衢州人,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音乐教育理论,工作单位:衢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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