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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14 16:1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青政办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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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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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18.06.28?

  【字

  号】青政办发[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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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18.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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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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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8]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

  青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加快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14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60种,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1.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2018年年底前公布湿地保护名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市政府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负责落实,不再详列)

  2.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探索开展湿地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

  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区(市)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对国家和省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要通过划定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专业化队伍,在重要湿地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1.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和其他国土空间调查结果,将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区(市)、街道(镇),作为湿地保护的硬性指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湿地生态功能评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湿地生态健康状况的评定标准和湿地鸟类监测技术规范,对全市湿地生态功能和价值进行评估。(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1.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湿地用途管理。探索湿地合理利用,科学有序发展湿地生态旅游,推进湿地污水处理示范区建设。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发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区(市)及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约谈和预警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对向湿地区域排污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等行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各区(市)要加快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谁破坏、谁修复”制度。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责任主体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区(市)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探索实施“湿地银行”制度,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和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破坏和

  征占用湿地成本。(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区(市)政府要根据资源状况,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加快保护体系建设,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养还滩、生态补水、污染控制、盐渍化土地复湿和综合整治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对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的集体土地,可通过征收等方式转为国有,也可以通过入股等方式,把湿地的使用性质固定下来,统一保护和经营。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湿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贯彻落实《青岛市湿地保护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新建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和湿地公园,完善少海、唐岛湾2个国家级湿地公园,基本建成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公园为主的保护体系。推进退化湿地恢复工程,重点改善大沽河、白沙河和胶州湾水质。(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4.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加强生态水量保障,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保障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5.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主要采用生物、生态及工程技术,逐步恢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参照湿地修复绩效评价相关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建立退化湿地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

  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加强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平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及时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价,实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2.完善湿地监测网络。规划建立全市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3.规范监测信息发XXX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湿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科学决策,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二)加快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及宣传贯彻工作,适时建立退化湿地修复、湿地资源有偿使用、湿地用途监管、湿地监测评价等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探索通过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体现湿地生态价值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健全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各区(市)要将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恢复关键技术和修复治理先进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湿地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建立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家库,整合科研力量,加强湿地保护研究和监测,为湿地保护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各区(市)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切实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要广泛深入开展湿地保护全民宣传教育,特别是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制定湿地保护志愿者管理办法,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根据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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