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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菁选2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3-16 14:30:1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菁选2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菁选2篇【优秀范文】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249号)及相关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建设工程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汛期未经路局防洪指挥部批准,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6.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施工单位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的。

  7.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盯控把关的。

  8.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营业线限界的。

  9.电化区段停电施工项目,未经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分别确认停电命令,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视情节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誉评价。施工或监理单位受牌后,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路局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牌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全局通报。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含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受指令书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责任单位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令第430号)和*《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改正。构成事故的由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令第30号)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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