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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3篇

时间:2022-09-12 12: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3篇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项纪律149条负面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总结吸收党的十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3篇,供大家参考。

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3篇

篇一: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项纪律 149 条负面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使用了许多新表述,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六项纪律共 149条负面清单。

 一、政治纪律方面负面清单(9 个方面 28 条)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

  治资本。

 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4.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6.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17.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18.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

  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20.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 2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4.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26.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

  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2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2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组织纪律方面负面清单(7 个方面 37 条)

 第一方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第二方面:搞非组织活动 8.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

  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10.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11.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1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方面: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1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16.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1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四方面: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

 2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

  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2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发展党员 2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2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第六方面:侵犯党员权利 2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方面:游离、脱离组织 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33.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35.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37.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三、廉洁纪律方面负面清单(8 个方面 39 条)

 第一方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第二方面:违规收送财物及接受宴请和活动安排 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10.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三方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1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等。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1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或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17.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1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第四方面: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2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 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24.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2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六方面:公款旅游 27.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8.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29.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30.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七方面:违反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公务交通工具等管理规定 3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3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3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34.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35.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3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38.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方面:搞权色、钱色交易 39.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四、群众纪律方面负面清单(4 个方面 16 条)

 第一方面:侵害群众利益 1.超标准、超范围向...

篇二: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dquo;实际神” 邪教组织活动特点及危害

 一、

 “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产生 1、 “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产生。

 “实际神” 邪教组织, 是由一个叫赵维山的人于 1993 年创立的一个新派别。

 赵维山, 男, 现年 57 岁,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 原邪教组织“呼喊派” 的骨干, 现滞留美国。

 1993 年,原邪教组织“呼喊派” 被打击处理, 漏网的赵维山在“呼喊派” 基础上成立“实际神” 邪教组织:

 首先, 自 称教主。

 赵将其原来的灵名“能力主”改名 为“全权” , 自 诩教主。

 第二, 编造歪理邪说。

 赵维山依照其最早使用的《东方发生的闪电》 书籍, 借用《圣经》 中的一些话语, 在歪曲原意的基础上, 宣扬“能力主” 时间即将结束, 耶稣以女性的形象再次道成肉身显现, 以女身形式第二次来到人间, 即“实际神” 。

 “实际神”又称“全能神” 、 “东方闪电” , 组织内称“全能神” 。

 宗教界人士称之为“东方闪电” 或“闪电派” 。

 “实际神” 盗用基督教名 义, 与基督教本身没有关系。

 第三, 建立和发展组织。

 赵维山以河南省和长垣、 汝阳、 郑州等地为主要活动地, 秘密培训骨干, 建立组织、 发展信徒, 并派遣该组织骨干到外地传播。

 2、 “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活动目 标。

 ( 1)

 在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中发展成员 。

 他们把目 光放在一些私设的基督教聚会点, 拉拢未经登记批准、 不规范的聚会点的人员 参加他们的组织。

 ( 2)

 向我“三自 ” 教堂、天主教地下势力渗透。

 派人进入基督教和天主教教堂, 与其中个别不法人员 相勾结, 拉拢正教中的人员 参加他们的组织, 声称只要是信耶酥看《圣经》 的都可以传。

 ( 3)

 收编其他邪教及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 。采取诱骗等手段, 将那些参加过已经被打击取缔的邪教组织的人员 , 以及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 网罗进去, 进行收编, 参加他们的组织。

 ( 4)发展不信教群众。

 最近, 在教主赵维山的煽动、 教唆下, 一些“实际神”

 成员 一改以上“隐密作工” 的做法, 借助所谓的“2012 年世界末日 说” ,公开走出来散发传单、 上门宣传, 拉普通群众入教。

 3、 为什么说“实际神” 是邪教。

 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看:

 ( 1)

 从宗教本身的规律看, “实际神” 是异端邪说, 它是通过对宗教经典进行断章取义, 根据自 己的想象, 随心所欲地进行发挥和解释, 然后用来欺骗群众。

 ( 2)

 从社会学界定邪教的标准看, “实际神” 实行的是教主崇拜,而通常的宗教是偶像崇拜。

 ( 3)

 从社会危害性看, “实际神” 控制人的思想, 搜刮民财, 妖言惑众, 宣传“末日 ” 之说。

 ( 4)

 从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看, “实际神” 要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权, 建立天国的国度, 作王掌权。

 二、 “实际神” 邪教组织宣扬的歪理邪说“实际神” 邪教组织盗用《圣经》 内容, 恶意曲解, 编造《话在肉身显现》 一书, 作为这一组织的经典之作。

 主要宣扬:

 1、 宣扬神的三步作工。

 该组织利用《圣经》 中将历史划分为三个时代的理论, 称神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名 称, 作的工也不同: ( 1)

 律法时代。

 在这个时代, 神的名 字叫 耶和华。

 称耶和华在以色列建造了 神在地上作工的根据地, 颁布了 诫命, 他作的工都是让人能够守住他的道, 遵行他的律法, 是在经过败坏很浅的人身上作工, 谈不到什么变化性情,也谈不到什么生命长进, 只是借着守律法来将人约束控制。

 ( 2)

 恩典时代。

 说是到了 这个时代, 神的名 字又改成了 耶稣。

 耶稣道成肉身是来十字架完成救赎工作的, 使人类结束律法时代, 开始恩典时代, 耶稣只是完成了 求赎工作, 并未将人的败坏性情都脱去。

 ( 3)

 国度时代, 也就是他赵维山这个神的时代, 称神再次道成肉身, 即“全能神” , 开始最后的末世作工。

 称“全能神是宇宙生命之王, 已坐在荣耀的宝座上审判世界, 掌管万有, 管辖世界” 。

 人们“只有相信第三时代的、 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的神才能得救” 。

 为了 使信徒相信所谓“造成肉身的人子” ,宣称“神在每个时代都显明他不同的作为” , “神能显神迹奇事, 但是

 工作时代不同了 , 所以他不作那些工作了 ” , “末世神来了 主要是说话,借着说话方式来转变作工方式, 来除掉人心目 中耶稣的形象” 。

 2、 编造“五类人” 说。

 “实际神” 邪教组织将人类分为“五类人” :第一类人叫 “众长子” , 称他们是从神来的, 是创世以前神所生的, 历世历代从未到过人世。

 “众长子” 都是神“在末世拣选的, 都是在末世降生” , “众长子有我的素质, 有我的荣形, 能达到见证我、 荣耀我、 活出我, 更能打败撒旦、 羞辱大红龙” 。

 第二类人叫“众子” , 指原是“不洁净的” , 但能及时顺服“全能神” 的, 必须要达到十个标准:

 真心录求、 理智健全、 良心敏感、 真心敬拜、 真心事奉、 甘心顺服、 爱神爱不够、 奉献一切、 为神花费一切财物、 为神花费毕生精力。

 第三类人叫“子民” , 即通过神的“发声” , 被征服过来, 达到第二类十个标准的。

 第四类人叫 “效力的” , 只信耶稣, 长期抵挡“全能神” 的。

 第五类人叫“灭亡的” , 即一直不信“全能神” , 抵挡到底的, 将在硫磺火湖中永远受刑罚。

 3、 要求人类绝对顺服 “全能神” 。

 该组织要求信徒对于神只能是“绝对的服从, 不能有一丁点儿自 己的意识” , “对神所作都百依百顺, 没有任何怨言, 不论断, 不分析, 更不研究, 以至于你们都能对神顺服至死, 像羊一样任神牵、 任神杀, 没有一点怨言” 。

 教导信徒“不用头脑衡量神现在的说话工作” , 要“直接顺服” , “任神摆布” 。

 同时鼓吹灾难来临, “全能神” 的话“就是权柄” , 不能改动, 否则“必遭我击杀” 。

 还诱惑称“我为你们预备很多取之不尽, 用之不完的东西, 想用吗? 进来享受!

 ”

 三、 “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组织体系及活动特点 ( 一)

 “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内 部结构。

 该教建立了 较为完备的六级组织, 即: 1、 “监察组” 。

 为国内最高组织层次。

 2、 第二层次为牧区。目 前, 该组织在国内共设立了 辽宁、 湖广、 西南、 江苏等 10 个牧区。

 3、

 第三层次为区。

 2008 年, “实际神” 组织对江苏牧区进行了 重新划分。

 4、第四层次为小区。

 小区通常设带领 1 名 , 配搭 1 名 , 讲道工 2 名 、 事务长 1 名 。

 5、 第五层次为教会。

 教会设带领 1 名 、 执事 4 名 。

 执事又分为:生活执事负责传达通知、 了 解信徒的思想状况等工作; 福音执事负责教会传福音等工作; 联络执事负责接送来人、 传递信件等工作; 保管执事负责保管钱财、 书籍、 磁事、 光盘等工作。

 6、 第六层次为小组。

 教会下设若干个小组, 设组长 1 名 。

 除以上几个层次外, 各级组织内部还设有发展成员 、 后勤保障、 宣传制作、 指挥联络、 财物管理等分工明确的专门机构。

 教会级以上的组织中, 都设有各类“接待家庭” , 并对“接待家庭” 作了 严格的规定。

 有专门保管钱物的“接待家庭” , 不允许安排住人; 有专门培训人员的“接待家庭” ; 有专门住人的“接待家庭” 。

 ( 二)

 “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活动特点。

 1、 不使用 真名实姓。

 相互间利用假名 、 起“灵名 ” 进行联系。

 2、 区以下带领一般用 女性。

 3、 居无定所。

 该组织无固定的活动时间, 经常变换聚会地点, 聚会均采取临时通知的办法, 并设立多处接头地点, 由专人带路前往, 聚会期间不许外出, 不准与外面回电话, 设专人放哨。

 4、 掩护重点人员 。

 该组织明确规定要做好三个掩护工作:

 本地人要掩护好外地人; 老年人要掩护好年轻人; 姊妹要掩护好弟兄。

 5、 单线联系。

 教会之间只允许上下级的单线联系, 不允许有横向联系。

 6、 要求每个成员 都要有“智慧” , 万一被抓,就装疯卖傻, 拒不交待。

 该组织还要求成员 上不告父母, 下不告配偶及子女。

 并规定, “谁出卖弟兄姊妹、 出卖教会, 都要按犹大处理; 如果谁出卖教会或成了 犹大, 那就永远开除, 彻底灭亡” 。

 (三) “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传教形式。

 “实际神” 邪教组织传教和发展成员 的工作, 主要是通过传福音和教会进行的。

 1、 一线传福音。

 一般传福音的人都不是本地人, 都是到外地去“开荒” 的, 这部分人对“实际神” 十分痴迷和信仰, 不顾一切地离家出走,是“实际神” 的忠实信徒。

 2、 二线传福音。

 二线传福音是相对一线传福音而言, 在地域上相对自 己的居住地较近, 地域跨度不大, 出走相对有困难的。

 3、 教会。

 教会是指“实际神” 的地方组织体系, 是“实际神” 的基层组织, 它依托、 隐藏于基督徒之中, 更具稳定性和隐蔽性, 是“实际神” 发展扩张的基础。

 四、 “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危害 1、 “实际神” 邪教组织对党和国家的危害。

 “实际神” 邪教组织污蔑称“中国是最崇拜撒旦的国家, 因此遭我诅咒” , “中国是被我诅咒的国家, 是大红龙的后代” 。

 要他的信徒们 “用生命挡住大红龙的枪口 ,振作起来, 舍去生命, 舍去一切, 不惜个人的得失, 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展开一场鱼死网破的决战, 将大红龙灭绝, 建立全能神的国度” 。最近, “实际神” 教主赵维山多次下发指令, 宣传“现在大红龙惶惶不可终日 , 宗教界更是混乱不堪, 国度福音扩大迎来了 最佳时机” , 煽动信徒走出来与“大红龙” 作战, 矛头直指党和政府, 对国家安全、 政权稳定已经构成了 严重的威胁。

 2、 对社会的危害。

 “实际神” 以所谓“现在脱离家庭, 脱离父母,妻子、 丈夫、 儿女的, 便是进入灵界的开始” 为名 , 以人要绝对顺服神,否则必遭神击杀等进行恐吓威胁, 致使一大批信徒整日 忙于 “传教度人” 、“吃喝神话” 、 奉献财物, 他们有工不做, 有田不种, 有学不上, 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特别是一些痴迷分子长期流窜在外, 从事职业邪教活动, 致使田地抛荒、 家庭破裂等现象日 趋增多。

 该组织还通过散布谣言、 宣扬世界末日 等妖言邪说, 制造社会恐慌气氛, 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五、 如何识别“实际神” 邪教 1、 看信仰对象。

 “实际神” 信仰的是“全能神” , 是所谓第二次道成肉身的人子, 是真正操纵该组织的赵维山。

 2、 看宣传内 容。

 “实际神” 宣扬的是所谓“三步作工” , 宣称现在己经进入国度时代, 信仰耶稣已经过时了 , 末日 审判即将开始。

 3、 看使用的书籍。

 “实际神” 使用的书籍有《话在肉身显现》 、 《基督的发表》 、 《跟着羔羊唱新歌》 、 《东方发出的闪电》 、 《复活的生命》 《国度的赞美》 、 《全能神你真好》 等, 全部为无印刷厂家的非法出版物。

 4、 看传教的方法。

 “实际神” 一般采取先摸底、 探路, 再根据对象情况进行传教, 传教中大多数使用非法手段。

 5、 看活动的方式。

 “实际神” 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经常变换聚会地点和时间, 活动手法极为诡秘, 信徒之间不知姓名 , 骨干分子经常变换。

 六、 防范“实际神” 邪教的基本方法 1、 广大群众要自 觉防范和抵制“实际神” , 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要不听、 不信、 不传。

 不听“实际神” 的歪理邪说, 不相信其骗人的鬼话, 更不要帮着去传播。

 对不怀好意的人给予的小恩小惠, 要提高警惕, 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自 己的亲友、 邻里有人信了“实际神” 邪教,要提醒、 帮助他们及时回头, 免遭其害。

 二要勇于检举揭发“实际神” 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实际神”非法活动, 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当地党政组织报告; 发现有外地“实际神” 人员 来本地非法传教、 串联活动的, 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或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三要主动接受反邪教宣传教育

 结合生活中的典型事例弄清邪教组织的险恶用心和罪恶本质, 从而增强抵制邪教侵蚀的能力。

 四要破除封建迷信思想。

 要正确对待生老病死, 切忌“病急乱投医” ;要树立科技致富、 勤劳致富思想, 通过自 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2、 信教群众特别是信仰基督教的群众, 在与“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斗争中要做到:

 一要到政府批准的堂点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 不得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更不能参加邪教活动。

 二要认清“实际神” 邪教本质, 提高识别能力, 增强免疫力, 看好自 己的门、 管好自 己的人、 办好自 己的事, 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尽力教育挽救那些误入迷途的“羔羊” 。

 三要善于发现“实际神” 的非法活动, 并及时报告宗教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处理。

 3、 涉“实际神” 邪教人员 要努力做到:

 一要充分认识“实际神” 邪教的本质和危害, 经教育后要自 觉脱离“实际神” 邪教组织的束缚, 参加合法宗教活动、 过正常人的生活。

 二要在讲清自 己参加“实际神” 活动问题的基础上, 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藏匿的“实际神” 《话在肉身显现》 等非法出版物及宣扬“实际神” 内容的光盘、 磁带、 传单等上交公安机关, 并讲清来源。

 同时, 要积极检举揭发。

 三要现身说法,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其他“实际神” 人员尽早脱离邪教泥潭。

 · 南通市反邪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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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宋洋’20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完善之解读11年2月25 1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八) >) ,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的4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联的修改共涉及10个条文。减刑条款( 第50条) 、特别累犯( 第66条)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第69条) 缓刑的禁止性规定( 第74条) 、减刑的限制性规定( 第78条) 、假释的限制性规定( 第8l 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6条) 、敲诈勒索( 第274条) 、寻衅滋事( 第293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94条),占整个<刑法修正案(八)>的很大篇幅。如何理解、适用这些修改补充后的条文.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对刑法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解读( 一) 完善了对黑九会性质组织的描述2011年的f删;云修正案( 八) >摒弃了之前1997年‘ 鬲溘>‘ j 罴社会性质组织较为概括和模糊立法模式。肯定并整个吸收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解释的内容.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为法律构成要件写入法条,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 中困政法大学2008扳博士研究生[ 100088】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定区域” 。其大小具有相对性。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是在特定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 一定区域” 不必达到某种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来加以综合判断: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 一定行业” ,指一定的行业领域,如运输业、销售业、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等等,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 非法控制” 或“ 重大影响” 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l 、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6、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二)划分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一般参加三个量2011年第3期{司法实务) ,总第119期万方数据

 刑幅度<刑法修正案( 八) 》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分别对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成员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是根据犯罪分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不同地位而划定的,在立法上更为科学,打击上更加精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可以将组织成员划分为以上三个层次。但刑法规定将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在量刑上作为同一个层次。虽然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均属于主犯,但是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和地位有很大差别。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在量刑幅度上一视同仁并不恰当。《刑法修正案(八)》的这种修改更加符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客观需要。( 三) 提高了法定刑与其他许多罪名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有的刑罚标准明显偏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最高刑是十年,与包庇罪、开设赌场罪、招摇撞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一样;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最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罪等罪名。最高刑均可以判到十五年;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均可判到无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罪,最低量刑幅度即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最高可以判死刑。不难看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危害程度上绝不低于,甚至远远高于上述一些犯罪。但其量刑幅度是最低的。影响了刑法整体的协调性。在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提高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将组织者、领导者的刑期提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顶:将积极参加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期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对比不难看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的刑期未作修改变化,对于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包庇纵容者的刑期均有所提高.究其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特别是对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更要从重惩处,<刑法修正案( 八) >在立法上的这种区别对待正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力体现。( 四) 增设了财产刑(J PJ 法修正案(八))的又一大亮点,就是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了财产刑。“ 打击犯罪必须遏制其犯罪目的得逞”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牟取经济利益.打击涉黑犯罪如果不彻缴黑财.就无法根除其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无法剥夺其再犯能力。涉黑组织极易死灰复燃、东山再起。然而,此前的《刑法) 294条中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设置财产刑.司法机关只能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 聚敛的财产及其收益” 予以追缴.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存续时间较长( 有的发展十年以上),涉足行业领域广,人员更迭情况复杂,其资产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呈现出资产来源复杂化( 非法、合法、非法合法混同等情况并存)、财产主体多元化、资产状况多样化等特点,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加之,我国金融、经济、资产管理机制尚不完备,不少资金流转过程无从查证、资产原始凭证无处找寻。司法机关要证明黑财的性质是“ 聚敛” 而来的非常困难。此外。由于现行洗钱罪规定的过于原则.要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属“ 明知” 难度较大。因此。实践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十分困难.“ 打财难” 已成为制约打黑除恶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另外.从世界范围看,通过财产刑打击涉黑财产是各国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作法。美国、意大利、英国、日本等国均有相关规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本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吸纳并借鉴了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增设了财产刑。加大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的惩治力度。二、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罪名的解读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逃避打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不再直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转而采取“ 摆队形” 、“ 聚众造势” 、“ 地下出警” 等软暴力手法实现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从而达到犯罪目的。有的黑恶势力打法律擦边球。多次敲诈勒索“ 保护费” .但每次涉案金额均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从而逃避打击;有的黑恶势力专门受雇于他人.未达到某种目的,寻衅滋事,采用一些“ 逼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重不致死” 的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中,也充分考虑到了上述问题.通过修改完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息息相关的罪名.来实现对黑恶犯罪的打击处理。2011年第3期同法实务l ,总第119期万方数据

 ( 一)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其虽然是侵财型犯罪。但是犯罪分子往往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危害性远远大于盗窃、诈骗等犯罪。但原有的量刑幅度明显偏低。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但每次数额较低。不够立案标准,无法予以打击的情况。《刑法修正案( 八) 》第40条对本罪名作出了修改.将构成要件由“ 数额较大” 变为“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将法定最高刑由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将量刑幅度由原来的两个增加为三个.增设了一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加重情节.同时对敲诈勒索罪增设财产刑.每个量刑幅度都强制性的要求了“ 并处罚金” 。( 二) 增加强迫交易罪的罪状描述.扩大惩处范围<刑法) 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特别是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手法不断花样翻新.出现了强迫他人退出竞标、拍卖市场: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权偿还赌债、高利贷等行为,这种行为往往通过签订自愿退出或转让协议等表面合法化的方式来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往往逼得受害人家破人亡。致使一些公司企业破产倒闭。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类新情况,<刑法修正案( 八) >36条对强迫交易罪作出了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袁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岁l 】荦瑁j J u规走为施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三是强制要求判处将罚金。(三)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也不过五年.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几率较高.且近年来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 软暴力” 的倾向越来越突出。许多犯罪分子不再使用暴力威胁、故意伤害等恶性手段。而是改为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向被害人施加压力。既达到了非法目的。又逃避了法律的打击。如有些黑恶势力采取白天跟被害人上班、晚上跟被害人同吃、同住的方式逼要高利贷和赌债:有的黑恶势力受雇于拆迁公司.深夜在被拆迁户家门前放鞭炮、扔砖头、砸玻璃、挖大坑.严重破坏了公民正常的生活环境。给被害人及家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社会影响极坏。对此类恐吓、滋扰行为。民愤极大。但难以打击,为此,《刑法修正案( 八1》充分考虑到了现实中的上述问题,在原有寻衅滋事的四条罪状之后.增加了一款“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特别累犯以及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解读黑社会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指全体犯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与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其他文化现象的总和.包括传统的帮派思想和当代的暴力意识。具有鲜明的反社会险和同化联结性特征。这种强大的精神凝聚力和共同归属感使得各成员对组织极具依赖性,再加上其严密的管理结构,即使对黑社会胜质组织犯罪分子进行了刑事处罚.也不易斩断其组织成员之间、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联系,黑社会( 性质) 组织犯罪具有常习性、职业化的特点。加之黑社会( 性质) 组织对其成员的组织控制.使得黑社会( 性质) 组织犯罪分子较其他犯罪分子更难以教育改造、再犯的可能性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高。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从严打击。不仅体现在刑罚适用上的从严,也包括刑罚执行中的从严.而刑罚执行过程中从严主要体现为在缓刑、茁瑞韶篙释筘适用条件上予"l 一常限制从严把握,对此,<刑法修正案(八)>作了很好的诠释。( 一) 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刑法) 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修正案( 八) >第7条针对特别累犯制度作出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其发展趋势来看.其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反控制力量逐步加强.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反社会性倾向一般比较强.往往不会轻易接受改造.重返社会后易于再次涉黑.并且其犯罪的经验更丰富、手段会更加残忍.其对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安全的威胁将更大。故{:刑法修正案( 八) >将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2011年第3期l 司法实务l ,总第” 9期万方数据

 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增设到特别累犯的范围之中。(二:-)严格限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有组织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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