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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3篇

时间:2022-09-15 19:1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3篇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3篇

篇一: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文件)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定边籍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学生家庭困难情况,真正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

 核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 30%。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㈠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㈡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㈢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㈣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㈤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㈥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㈦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㈠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㈡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㈢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㈣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㈤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㈠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㈡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㈣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㈤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㈥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㈦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级各类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由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级各类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区认定工作组负责人要

 布置好所管辖的基层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每年 4 月份,各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区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基层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于 4 月 30日前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2)和电子汇总表(附件 3)。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通过有效途径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各种有效信息途径资助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且本人已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定边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定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学生姓名

 性

  别

 近期照片 是否孤儿

 出生年月

 监护人姓名

 与学生关系

 所在学校

 年

  级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家庭年人均收入

 家庭成员 及关系

 家庭情况 详

 述

 附件 2: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近期 照片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纯收入

 主要经济来源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所在学校

 班级

 家 庭 成 员 称 呼 姓 名 身体 情况 工作单位 工作性质

  家庭经济状况

 初步认定小组意见

  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 姓名 性别 是否孤儿 出生年月 监护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所在学校 年级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年人均收(元)

 贫困类别

  备注:1、贫困类别(分一般贫困生和特困生);2、特困生放在前面汇总。

篇二: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脱贫攻坚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际情况,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

 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在认定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做到“应助尽助”,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需尽量资助。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要将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九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

 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摸排、评议、认定、分档工作。

 第十条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学院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 XX 省规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至 XXXX 年 XX 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已分别提高至 561 元/月和 3580 元/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3146 元)。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3 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或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贫困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贫困学生;

 (2)城镇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职工的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致使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影响其学业的完成;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8)当年受重大灾害的贫困家庭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的退伍军人子女;

 (1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11)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同时,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材料依据扶贫部门发放的《XX 省贫困户登记卡》认定。

 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含《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应提供父(或母)退伍证及户口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5、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8、农村建档立卡子女,需提供当年的建档立卡证明。

 第十三条经学校查实,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严重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

 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进行资助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宣传,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在新生入校时及每学年结束之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并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相关材料。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

 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学生提交的材料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取隐性的方式,尽量避免大张旗鼓地进行评议,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各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审核复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直观地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六)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电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建立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

 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资助,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获得 3500 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每生每年获得 3000 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每生每年获得 2500 元以上资助。在评定资助时,按照学生困难档次,优先进行考虑。

 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将其移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取消后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山西省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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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12 月

 265 浅谈贫困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张美艳

 陈 平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摘要:随着高校大规模扩招,大学生贫困问题日益突出,贫困大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国家奖助学金在解决贫困大学生家庭经济问题的同时也凸显出在认定中的不和谐现象。

 关键词:贫困认定;调查;评选;资助政策 中 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551(2017)12-0265-01

 1 贫困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评定结果不公正

 在贫困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由于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评选细则不详尽,个别班级没有严格的评选标准,而采用集体投票的方式,最终导致部分学生不了解申请学生家庭情况,误认为除了班上几个特别贫困的同学,其他同学家庭经济状况相差不大,所以在民主评议时,打分比较随意,最终评选结果不能体现学生真实的家庭情况,甚至出现“平分、瓜分”助学金现象。

 1.2 资料造假,出现“伪贫困生”

 贫困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评定重要条件是学生家庭状况和在校期间表现。学生在校表现辅导员和评议小组可以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学生真实情况。但对于家庭状况由于受到学生家庭居住地比较分散等各方面的影响,辅导员和评议小组不能亲自调查申请学生的真正家庭经济状况。致使一些学生投机取巧,伪造家庭贫困证明或者夸大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导致最终认定和评选出现“伪贫困生”现象。

 1.3 评选过程中不良风气的出现

 在贫困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评选时各高校通常采用以班级为单位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定。评定过程难免存在评定小组与某位申请同学私交甚好,认定结果会因为 “朋友义气”而有失公平。另外由于资助名额有限,在认定和评选中个别同学为了得到资助,恶意诋毁同学、以权谋私、破坏班级团结,不仅不感激国家、学校、辅导员和班上学生为他们争取的资助,反倒认为是他们应得的。

 2 贫困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

 2.1 制定严谨而又多元化的评选制度

 针对国家奖助学金相关政策,各省资助中心,各高校均制定了较为细化的评选细则。目前各高校对贫困生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制定的贫困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制度相对来讲也较为完善。但在实际认定和评选工作中会发现很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较特殊,而且各高校之间、各学院之间、各个班级之间学生的基本情况也是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认定和评选中应在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班级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在确保认定和评选制度严谨的情况下,还要加入适合自己学生的多元化的认定和评选标准。

 2.2 加大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

 做好贫困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前提是重视资助政策的前期宣传。在每年评选工作之初,资助中心和辅导员都要针对全校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相关资助政策的宣传。辅导员更应该及时、细致的把政策文件传达给每个学生。因此,认定和评选之初辅导员应召开全体学生会议,宣读和传达资助相关规定和政策,如果学生对政策有任何疑问辅导员可以当面对学生进行说明,而不是由班委干部向全班同学进行传达。只有学生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了解透彻,才能保证整个认定和评选工作的有序开展。

 2.3 制定科学合理的认定和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基础性工作是贫困生认定,贫困生认定工作能否做好将直接影响到国家资助政策宗旨的实现程度。在贫困认定工作中辅导员必须全程参与和监督,如果完全放手交给班委干部或者班级评议小组,采取全班打分或者投票的方式进行,看似公平公正,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申请学生的自尊心,导致个别心理素质较差、心理负担较重但又真正贫困的学生不愿参与认定和评选。因此在认定和评选中应该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评选实施细则。

 3 做好贫困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伴随着高校中独生子女学生人数的增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学业、情感、就业等问题的增多,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由于家庭教育、个性、经历的差异,又受到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贫困的现象,成为家庭和心理“双贫困生”。个别贫困生甚至产生了自卑心理、人际交往障碍、厌世、焦虑等状况。针对这类学生在解决他们的家庭经济问题的同时,更需要的关注他们的心理需求和思想教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敢于面对贫困,面对困境。

 3.2 建立和完善贫困生及国家 奖助学金学生档案

 为方便每年贫困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应建立并完善贫困生及奖助学金学生档案。辅导员可以学生入学时提交的个人信息档案为基础,结合每学年班级评议得出的贫困生信息档案情况,通过日常与贫困学生之间的交流和了解,整理和汇总学生家庭信息和贫困状况。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一个比较全面的、系统的贫困生信息档案库。档案库里细化到每个贫困学生的生源地经济条件、个人家庭情况、家庭人均收入、学生在校表现等信息。每年评选时辅导员和评议小组可以结合申报学生自己提交的个人申请和信息库里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再结合相应认定评选实施细则进行认定,让整个评审过程更加严谨、科学和规范。

 3.3 建立动态的跟踪调查制度

 加强对获得奖助学金同学的监督工作,首先要继续监督和核实贫困生有无弄虚作假情况和挥霍浪费奖助学金情况。其次注意这部分同学在获得奖助学金后的在校表现情况,要求这部分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活动,遵守校规校纪,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最后还要与这些贫困学生和获得资助的学生的家长加强沟通和联系,确保家长知道学生的受资助情况和资助金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学生的奖助学金能够妥善使用。

 参考文献

 [1]王树华.高校资助政策体系中贫困生认定难点及对策探究[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76-78. [2]王向锋.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J].教育探究,2011(1). [3]郭立昌,陈天利.浅析高校贫困生认定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J].文教资料,2011(4):215-217. 作者简介:张美艳(1987-),女,汉族,黑龙江大庆人,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教师,助教,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学技术学理论;陈平(1983-),男,汉族,吉林洮南人,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教师,助教,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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