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诚明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6篇

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6篇

时间:2022-09-15 19:1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6篇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6篇

篇一: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 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提高家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现结合教财[2007] 8 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贫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本、 专科学生。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实行民主评议、 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坚持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任组长、 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 学生工作处分管贫困生工作的副处长、 各院系( 部)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 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院系( 部)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学工科科长为副组长、 辅导员 为成员 的认定工作组, 负责本院系( 部)

 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 部)

 以年级( 或班级)

 为单位, 成立以学生辅导员 任组长,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 中,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 ( 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 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年级 ( 或班级)

 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 名 单在本年级( 或班级)

 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贫困、 贫困和特困三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附加层次。

 1、 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认定为一般贫困。

 2、 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 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认定为贫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 老、 少、 边、 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 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⑤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⑦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 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认定为特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④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⑤直系亲属患重症, 需长期自 费治疗的;

 ⑥来自 老、 少、 边、 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⑦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⑧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⑨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 因自 然灾害、 家庭变故、 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 仅靠自 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5、 经查实,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不予援助:

 ①购买 MP3、 MP4 等高档娱乐电器、 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②节日 假日 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③抽烟、 酗酒经教育不改;

 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通宵上网;

 ⑤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扶贫助学科、 院系( 部)

 认定工作组、年级( 或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 将按照各自 的职能分工, 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为:

 1、 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并于每学年 9 月 份开学第一周交本院系( 部)

 认定评议小组处。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 可只提交《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 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由学生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 构成的户 籍证明。

 ③家庭成员 患重症的, 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 下岗证、低保证、 残疾证)

 , 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⑤家庭遭受灾害的, 应提供学生户 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 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结合认定标准、 学生日 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本年级( 或班级)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院系( 部)

 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以及家庭成员 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 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 院系( 部)

 审核 院系( 部)

 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 公示 院系( 部)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 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

 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 部)

 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 部)

 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

  处扶贫助学科提请复议, 学生工作处扶贫助学科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将做出调整。

 5、 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 院系( 部)

 将贫困学生名 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扶贫助学科, 学生工作处扶贫助学科负责审核后将汇总名 单交由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认贫困结论。

 各院系( 部)

 再根据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结论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并于每年 9 月 30 日 前将贫困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报学生工作处扶贫助学科备案。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 各院系( 部)

 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 同时寄送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第十一条

 每学年九月 份开学时, 各院系( 部)

 启动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院系( 部)

 每学年定期对全校贫困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扶贫助学科随时对全校贫困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 取

  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院系( 部)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各院系( 部)

 要及时做出调整, 并报学生处助贷科备案。

篇二: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科技大学贫困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 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实现资助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科学化, 提高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财[2007]8 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贫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或因家庭遭遇不测等原因, 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贫困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本、 专科学生。

 第三条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学生、 班主任、 辅导员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坚持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 学生工作处处长、 校团委书记为副组长, 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的学校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学校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 院团委书记为副组长, 辅导员、 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 负责本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

 为单位, 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

 任组长,班、 团干部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

 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八条

 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 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 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 或收入较低, 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3、 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 家庭人口较多, 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 诊断书等证明)

 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 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基本无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 城乡 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5、 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 18-55 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6、 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 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等证明);

 7、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8、 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 交通事故、 重大疾病等)

 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九条

 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 将贫困学生分为:

 一般困难、 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层次。

 1、 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2、 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 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 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 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 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 烈士子女;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 直系亲属患重症, 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 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 因自然灾害、 家庭变故、 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 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 可申请认定临时经济困难。

 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不予援助:

 (1) 购买高档手机、 高档 MP3 等电器、 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 节、 假日或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3) 抽烟、 酗酒经教育后仍不改正;

 (4)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通宵上网;

 (5)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认定为贫困学生, 已取得贫困学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 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明显改善, 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 家庭因修建或购房、 购车、 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 委培生、 插班生、 借读生等计划外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 学院认定工作组、 年级(或专业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认真、 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为:

 1、 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学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并如实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并于每学年 9 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院认定评议小组。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 可只提交《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 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3) 家庭成员患重症的, 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 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 低保证、 残疾证)

 ,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5) 家庭遭受灾害的, 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 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结合认定标准、 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 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 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将做出调整。

 5、 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 各学院将贫困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资助中心负责审核后将汇总贫困学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各学院再根据认定结论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并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贫困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 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 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第十三条

 每年九月 各学院根据大学生资助中心工作安排启动贫困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贫困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学生方可提出贫困学生确认申请。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 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 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贫困学生认定。

 第十六条

 对勤奋好学、 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以及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贫困学生在资格认定、 等级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七条

 除勤工助学、 临时困难补助及奖助学金外, 各类、 各途径资助原则上以当年度确认的贫困学生为资助对象。

 第十八条

 对每年认定的贫困学生, 学院将进行跟踪调查, 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 取消其贫困学生资格, 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贫困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资助。

 1、 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或缓交者除外);

 2、 未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第二十条

 已取得贫困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 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考虑资助。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贫困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除不予资助外, 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1、 违反校纪校规, 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 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 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 者;

 3、 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 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引入预警机制于动态管理中, 除第二十一条款有关规定外,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给予预警。

 1、 学习主观不努力, 考试(查)

 出现不及格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2、 在校期间被发现有抽烟、 喝酒、 请客、 持有高档手机、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 购买高档 MP3、 CD 机或电子词典等、 佩戴金、 银、 玉石等首饰、 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染发、 做头发、 理奇形怪状发型、 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与其家庭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象等。

 对进入预警阶段的贫困学生, 各学院应加强教育。

 经教育不改者学院将视情节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及相应资助, 并将异动情况及时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体贫困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 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 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篇三: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1 -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首要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扶贫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 2 -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定期和动态调整相结合,加强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信息比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校、院、专业班级三级认定工作机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和募集的资金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 8 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

  - 3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 30%。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

  - 4 - 刚性支出、债务等情况。

 第十四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六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章

 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甲等)和一般困难(乙等)两个档次。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生: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 5 -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九)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属于父母一方因残疾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家庭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定期认定一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及时启动认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

  - 6 - 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填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其中:第 1至 7 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 8 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第 1 至 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对照认定依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定性分析等方式,准确把握学生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和困难程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在此基础上充分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统筹、监督和指导,认定工作组对各班民主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要认真地组织审核,如有异议应征求班级民主小组意见,并做出调整。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

  - 7 - 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和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师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督促相关学院进行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困难生认定建议名单及困难等级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批。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应及时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 8 -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首要环节,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XX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四: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法律规范、精确

  地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公正、公正、合理地安排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国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身上,依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仔细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本专科(不含高职、其次学士学位)同学。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同学是指同学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同学。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亮

  与爱护隐私、同学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同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认定工作。

 组 长:梁国平 副组长:邓成奉 组 员:仇

 宇

 王海榕

 陈

 力

 谭昌勇

 张丽梅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 六条

 学校同学资助中心详细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同学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同学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同学代表担当成员的 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详细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同学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同学代表担当成员的 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同学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成员包括党员、团学干部及一般同学,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的方法

 第九条

 认定实行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再借助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状况对认定进行修正的方法。即将同学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分别赐予不同分值,再将该两个方面分别赐予不同的权重,得到同学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6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40%

 第十条

 家庭经济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做为衡量同学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长期患病、家庭患病自然灾难或突发大事等因素。同时依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赐予不同的分值(详见《绵阳师范学院同学家庭经济状况测评指标体系》)。学校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所占比重为 60%。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测评

 各学院依据学校要求组建若干认定评议小组,依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以及参照《高等学校同学行为准则》

 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品德修养、学习态度、遵纪守法、讲究卫生、勤劳俭朴等方面的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实行无记名在《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表》上打分方式,得出家庭经济困难同学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所占比重为 4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的程序

 第十 二 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每学年行一次。其中,对一班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班级经济困难同学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学校同学资助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仔细、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 三 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用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同学要照实填写《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 四 条

 每年的 3 月初,学校同学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经济困难同学资格认定的同学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申请

 表》,并负责收集申请同学的《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有特殊状况的须供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 五 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同学提交的《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运用《绵阳师范学院同学家庭经济状况测评指标体系》,为申请同学做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 六 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同学日常消费、同学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状况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在《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表》上打分,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 七 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申请同学家庭经济测评值、民主评议测评值,运用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测评计算公式,得出家庭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第 十 八 条

 各学院收集、整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表》,并妥当保管。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资格的确定

 第 十九 条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占在校同学人数的 10%、20%、10%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名单,并将名单电子版报同学资助中心。其余为家庭经济一般。

 其次 十 条

 学校同学资助中心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同学资助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同学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状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其次 十一 条

 学校同学资助中心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名单报请学校同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同学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同学数据库。若同学存在补考重修、校外租房住宿、违法违纪及浪费铺张等行为则不能纳入奖助学金评审范围。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资格的复核

 其次 十二 条

 每年 3 月初,对上学年学校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办理资格复核手续。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则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复核申请表》,并由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

 其次 十三 条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纳第一次测评得出的分值(X)。若经济困难同学家庭经济测评内容所涉及的状况发生变化,同学应准时向所在学院反映,并供应相关证明,学院据此对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进行修正。同时报学校同学资助中心变更。

 其次 十四 条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测评分值的复核同第四章第十七条,得出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测评分值(Y′)。

  其次 十五 条

 家庭困难测评分值的修正同第四章第十九条,得出复核后家庭困难测评分值(M′),各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名单,推举到学校同学资助服务中心。

 其次 十六 条 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确认程序同第五章的规定,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同学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同学数据库。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管理

 其次 十 七 条

 学校同学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肯定比例的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资格的在校同学,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峻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 处理。

 其次 十八 条

 学校依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在我国助学贷款、我国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赐予优先资助,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同学顺当完成学业。原则上只有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才有资格参评我国励志奖学金、我国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八章

 其 他

 其次 十九 条

 本细则由学校同学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 三十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

 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申请表

 三、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复核申请表

 四、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测评指标体系

 五、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表

 六、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名单

 绵阳师范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

篇五: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社区小学

  2021 年 9 月 1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校的在校小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第七条 以学校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

  . 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 (二)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 (三)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 (四)军烈属困难的家庭; (五)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 (六)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 (七)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八)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第十一条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第十二条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将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申报的初

  . 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组提请复核,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各班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班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篇六: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医学院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郧医行发[2008]32 号)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

 精神, 为更全面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 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做到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现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

 二、 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贫困生认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贫困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贫困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 负责本学院贫困生认定和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 负责本班级贫困生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贫困、贫困和特困三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

 (一)

 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为一般贫困。

 (二)

 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 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为贫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 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农村的;

 2、 父母为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一般贫困家庭但遭受较严重灾害的;

 7、 存在其他家庭经济较严重困难的。

 (三)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 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 烈士子女;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子女;

 5、 直系亲属患重症, 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 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 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四)

 因自然灾害、 家庭变故、 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 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五)

 经查实,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1、 违反校纪校规, 受处分者;

 2、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明显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3、 有不良消费习惯, 经教育不改者;

  4、 可以申请贷款而拒绝贷款的;

 5、 拒绝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者;

 6、 在提供的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四、 认定程序 (一)

 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须如实填写《郧阳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于每年 10 月第一周内交班级辅导员, 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家庭成员患重症的, 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3、 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 低保证、 残疾证等), 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 家庭遭受灾害的, 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二)

 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 在一周内组织评议,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公示 3 天, 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三)

 学院评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在一周内组织审核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班级意见后予以更正)。

 审核通过后, 以适当方式、 适当范围内公示 3 天。

 无异议后, 填报《郧阳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并报学校贫困生认定和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审定建档 贫困生认定和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周内提请学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 对各学院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定, 并将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校贫困生档案信息库。

 五、 资助项目 (一)

 国家及省级资助项目, 按当年所发文件执行。

 (二)

 校级资助项目 1、 特困生生活补助:

 每月充 50 元(按 10 个月计)到特困学生饭卡中, 保证其不因生活影响学业。

 2、 临时困难补助:

 给予遭受天灾人祸或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况的贫困生 200-800 元金额补助, 帮助其度过难关。

 3、 冬季寒衣补助:

 按每生 100-200 元标准购置冬衣、 被褥等, 帮助贫(特)困生御寒。

 4、“阳光助学基金”:

 积极向社会贤达人士、 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与个人、 校内师生募捐建立的专门基金(包括校内工程提成款), 用于资助贫(特)困生。

 5、“郧阳医学院共产党员基金”:

 由学校有条件的共产党员、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以及地方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捐款建立的专门基金, 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六、 资助申请及发放 享受各项资助的学生必须为列入学校贫困生档案信息库的学生。

 国家及省级资助按当年所下发文件要求执行; 校级资助, 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按班级民主评议、 学院评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程序进行。

 资助经费发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造册交计财处发放,并通知学生领取。

 七、 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原有相关办法同期废止。

 国家、 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 则按新规定执行。

推荐访问: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贫困学生 认定 高校

版权所有:诚明文秘网 2010-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诚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诚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