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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办事指南

时间:2022-11-05 20: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问:外地流动人口可办理《婚育证》及生育保健手续?

答:1.外地流动人口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须持原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 十日内到驻地派出昕外管科办公室办理¨昏育证》。

2.外地流动人口怀孕后,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然后到指定医院办理保健。

问:到外地的人员如何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答:离开驻地到外地工作或谋生的人员须持户口本、单位或存档处开具的外出证明(说明外出地点、时间、原因、婚姻状况),未婚人员带一寸照片一张,已婚人员带二寸双方合影一张,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问:育龄妇女如何办理户口迁移?

答:育龄妇女迁出或迁入到某一地区派出所时,须到原户籍地居委会取出《XX市育龄妇女卡》,再到迁入地或迁出地居委会开具《XXX区育龄妇女迁出、迁入通知单》方可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或转出手续。持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未生育者,持户口本、《结婚证》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问:新生儿出生前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1.领取《生育服务证》。凡户口在社区居委会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胎的妇女,年龄必须在23周岁零3个月以上,到女方单位或档案存放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经男、女双方单位(或存档处)盖章,持户口本、结婚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盖章、填卡号,同时办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学习证”到所辖区计划生育培训中心接受培训。

2, 带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生育服务证》和双方身份证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盖章。

3.孕妇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生育服务旺》到指定医院或地段保健医院办理保健蓝本。

4.婴儿出生当日上报居委会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一个月内持《出生证》、《生育服务证》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入户手续,再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5.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女方单位或档案存放处发独生子女申请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单位盖章后,到居委会审核盖章,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问:我国儿童福利院是怎样收养孤残儿童的?

答:儿童福利院的全称应是孤残儿童福利院,它是民政部门在城市举办的以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儿童,同时也收养一部分自费的家庭无力照管的残疾儿童。根据我国1996年底的统计,全国城市现有儿童福利院84所,还有一部分社会福利院办有儿童部和其他收养性单位收养的孤残儿童,共集中收养孤残儿童两万多人。

儿童福利院一般配备有医生、护士、护理员和文化教员,专门负责孤残儿童的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对健全的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使他们在德、智、体各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智、教相结合和供养与康复并重;对流浪、顽劣儿童:实行教养兼施,以造就劳动技能为主;对婴幼儿:实行保育为主,使他们身心健康,正常发育。

问:生育第二胎子女的范围是怎样划定的?

答:(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7)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允许一人)。

问:生育第二子女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再婚一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书;(2)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贴在一张A4纸上;(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贴在一张A4纸上。若丢失,由发证单位出具证明,填上旺号并加盖公章。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保存在街、乡计生办:(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一胎指标原件贴在—张A4纸上,若丢失,由发证单位出具证明,填上证号并加盖公章;(5)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结婚证书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抱养再孕需准备的材料:

(1)同再婚一孩1—5条需要准备的材料;(2)出具近期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的刁;孕证明,贴在一张A4纸上;(3)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抱养证明(或公证书)复印件。

农民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老人需准备的材料:

(1)同再婚一孩1—5条需要准备的材料;(2)公证书复印件;(3)女方其他姐妹的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加按手印;(4)男女双方结婚证书复印件;(5)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6)女方姐妹、姐夫妹夫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报再生育一个子女需准备的材料:

(1)同再婚一孩1—5条需要准备的材料;(2)大妻双方的《独生产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若丢失由大妻双方的父母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涉外婚姻

(1)同再婚一孩1—5条需要准备的材料;(2)外籍一方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并翻泽成中文及身份证明;(3)港、澳、台同胞—方出具的有法律依据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身份证明。

病残儿申报再生育—个子女需准备的材料:

(1)同再婚一孩l—5条需要准备的材料;(2)病残儿病情鉴定晋记表:(3)医院病残儿门诊诊断证明(部队医院及博爱医院开具的证明无效),并附有市级医院证明;(4)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区、且行)。

问: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于患者哪些权利?

答:小久前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详实、规范的法律依据。

(1)病历复印权。《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2)知情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3)共同封存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队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4)参与和观察尸检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5)共同委托鉴定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权利。(6)再次鉴定申请权。《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7)随机抽取专家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 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对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8)申请回避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9)陈述和答辩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工作的医学会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享有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和书面陈述及答辩的权利。(1 0)损害赔偿请求权。《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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