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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5篇

时间:2022-09-07 10:4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5篇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方案(最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5篇,供大家参考。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5篇

篇一: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绿色矿山建设 的 工作方案 ( 最新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X〕4号)和省、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道路,全面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形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原则 1.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制,坚持部门协同,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守信奖励、失

 信惩戒等工作新机制,共同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发展取得成效。

 2.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动矿地和谐共享共建。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按照“矿地和谐、绿色发展”的要求,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与农村“三变”改革融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矿山周边居民就业,积极开展互惠互利等惠民活动;大力改善矿山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和谐矿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坚持科技进步与创新。实施科学办矿、科技兴矿,加强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大力推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勘查、开发利用的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实施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强对科技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使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由传统产业向现代化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

 4.建立完善 X 县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按照 X 市 X 年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分解表,X—X年期间,将我县7个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名单见附件1)落实到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合理调控资源开发总量,制定资源开发上限和开发强度,严格落实管理,统筹安排矿业活动,合理设置矿业权,从源头控制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三、目标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要求,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广泛宣传我县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全面启动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和勘查项目绿色勘查。从 X 年开始,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应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地质勘查项目全面实施绿色勘查。

 (三)积极推进生产(在建)矿山达标建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推进生产(在建)矿山的绿色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力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强化“三率”和“三废”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绿色高效利用、安全生产水平。在已完成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矿区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

 (四)X 年底,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7家绿色矿业发展模式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五)X 年底,全面实行绿色勘查,全部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废水处置达标率100%。

 四、组织保障 为顺利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成立 X 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X(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X(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X(县财政局副局长)

 X(县生态文明局主任科员)

 X(县水务局副局长)

 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X(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X(县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X(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X(县科技服务中心副主任)

 X(X 镇武装部部长)

 X(X 镇武装部部长)

 X(X 镇党委委员)

 X(X 镇人大主席)

 X(X 镇人大主席)

 X(X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X(X 镇武装部部长)

 X(X 镇人大主席)

 X(X 镇党委副书记)

 X(X 苗族乡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部长)

 X(X 社区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由县国土资源局代章。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1.领导小组: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需由领导小

 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负责筹备、组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纪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结合职责分工,明确具体人员承担联络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全县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配合省、市级机关做好绿色矿山技术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会同环境保护、工信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现场调查评估验收。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绿色矿山建设验收第三方评估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落实。

 县生态文明局负责负责监督管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

 开采技术方法。

 县水务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

 县安监局在权限内矿山开采设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等监管中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督促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后涉及职责变化的,由职能划入部门承担本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勘查项目、矿山企业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探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督促矿业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绿色矿山建设保障措施 (一)支持政策措施 1.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投放和安排,优先安排其探转采;可以协议有偿方式给大中型绿色矿山配置深部资源。

 2.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按照已批准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

 后让。三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建立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二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强化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资源开发观,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转变过度消耗资源、低效利用资源、牺牲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方式。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落实矿业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对照行业绿色矿山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建设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对检查中存在:建设不规范、未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建设不达标的、未按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对故意拖延时间不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矿业权公示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相关政策支持。

篇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西省地方标准 《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主编站 单位: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陕西省地质灾害中心)

 协作单位:陕西陕煤陕北矿业有限公司

  陕煤集团 神木 红柳林矿业 有限 公司

  陕煤集团 神木 张家峁矿业 有限 公司

  陕煤集团 神木 柠条塔矿业 有限 公司

  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i

 目 目

 录

 一、工作简况 ............................................................................................ 1

 二、标准原则和主要内容 ........................................................................ 4

 三、编制细节 ............................................................................................ 5

 四、知识产权说明 .................................................................................... 5

 五、采标情况 ............................................................................................ 5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 5

 七、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 5

 八、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 6

  1 一、工作简况 为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煤矿绿色矿山建设是重要工作之一。2018 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多部门联合下发了《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到 2020 年,陕西要建成 2 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树立 10 个绿色矿山典范,建成 100 个绿色示范矿山,提升 1000 个矿山绿色建设水平,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随着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建设绿色矿山成为全社会对矿业行业未来发展的普遍共识,陕西省越来越多的煤矿企业已经认识到,绿色矿山建设是企业履行责任、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主动适应国家生态文明要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22 日下达的 2020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陕西省地质灾害中心)承担《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制订任务,陕西陕煤陕北矿业有限公司协作。

 选择陕西陕煤陕北矿业有限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协作,主要是由于该公司所属的红柳林、柠条塔、张家峁等骨干煤矿均已经入选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名单,具有绿色矿山建设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和数据。而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开展了大量陕西境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技术工作,促进了绿色矿山建设。

 本地方标准制定任务下达后,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 (陕西省地质灾害中心)组织成立编制小组,明确编制内容。编写小组人员在查阅国内相关标准和规范、收集全省部分绿色矿山企业资料、听取政府管理部门意见和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规范。

 规范起草小组成员为范立民、彭捷、迟宝锁、李成、孙魁、蒋泽泉等 10 余人。范立民同志为本规范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技术分析、规范起草工作,迟宝锁、彭捷同志负责规范起草过程中与其他现行标准规范衔接的技术工作,仵拨云同志负责编写“编制说明”撰写工作,其他同志参与规范起草相关工作。

 本规范制订是参考现有煤矿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煤矿建设情况,充分调研、征询意见、综合分析研究,以咨询研讨等形式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编制工作从 2020 年 7 月开始,2021 年 3 月完成工作组讨论稿,起草过程中,2020 年 7 月~12 月项目组先后在榆林讨论了四次,起草组及起草单位技术人员参与了讨论。

 1.2020 年 7 月-2020 年 12 月 收集我省煤矿企业相关资料,分析煤矿开采方式、煤矿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采取的措施,综合研判煤矿生态环境保护、矿区灾害现状,充分听取矿山企业和政府对智能矿山、煤矿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的意见和建议。

 查阅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

  3 制标准》 (GB 18599)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煤矿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T 29444)《煤矿绿色矿山评价指标》(GB/T37767)《选煤厂安全规程》(AQ 1010)《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Z/T0287)《煤矿地下水监测规范》(DB61/T1247)《保水采煤技术规范》(DB61/T1295)等。综合分析发现,我省煤矿绿色矿山建设缺少统一规范,对从矿容矿貌、矿区绿环、开拓方式、生产布局、采煤方法与工艺、回采率、减排保护开采技术、煤炭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矿区防灾减灾、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矿山建设、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缺少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统一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既要求宏观层面的政策把握,更需要微观层面的技术支撑,包含理念方法、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制度管理等多个层面。对于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受到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局限性的影响,无法靠自身力量完成。因此,适合于陕西省的煤炭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对于省内煤矿企业来说有着较强的内在需求,编制陕西省煤炭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显得尤为迫切。

 2.2020 年 12 月-2021 年 2 月

  4 起草小组根据资料分析,听取多方面意见,拟定提纲,分工协作,于 2 月 30 日完成了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1 年 2 月-2021 年 5 月 起草小组对工作组讨论稿进行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工作组讨论稿。

 4.2021 年 6 月-2021 年 8 月 提交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陕西省地质灾害中心)组织审核,审核完成后提请陕西省地质调查院组织内审。2021 年 7 月 22 日陕西省地质调查院组织进行了内审,邀请地质、采矿、煤矿设计、矿政管理及标准化研究方面的五位专家对规范进行了评审。项目组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大幅修改完善,删除引用 DZ/T0315 的全部附录,删除了绿色矿山评价指标打分表,将“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提纲”修改为“绿色矿山建设自检纲要”。

 二、标准原则和主要内容 本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从陕西省地质、采煤技术发展现状的省情出发,结合实际,保证标准的适用性; 2.科学分析,合理布设,保证标准的目标准确性; 3.积极参考国内相关标准,选择国内外先进技术方法,保证标准的先进性。

 本标准共分为 5 个章节。分别为 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建设要求。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系煤炭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自检的纲要。

  5 三、编制细节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化导则 第 1 部分:规范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20)执行。

 本 文 件 借 鉴 了 《 煤 矿 绿 色 矿 山 评 价 指 标 》( GB/T37767-2019)、《 煤炭 行业 绿 色矿 山 建设 规 范》( DZ/T0315-2018 )、《 煤 矿 绿 色 矿 山 建 设 规 范 》( DB41/T1664-2018 )、《 煤 矿 绿 色 矿 山 建 设 规 范 》(DB37/T3846-2019)等相关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从矿容矿貌、矿区绿环、开拓方式、生产布局、采煤方法与工艺、回采率、减排保护开采技术、煤炭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矿区防灾减灾、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矿山建设、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本规范给出了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自检纲要,进一步明确了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四、知识产权说明 任何单位使用本规范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该单位。

 五、采标情况 本次制定时检索查询了省内绿色矿山建设领域的相关规范,未发现与本规范作用对象相近的省内规范。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本规范为技术性规范,目的是推进绿色煤矿建设和煤矿

  6 生态文明建设,本规范性质为推荐性标准。

 八、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篇三: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政府主导、矿山主建,标准领跑、政策扶持,部门联管、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省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自 2022 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70%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后1 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其中,90%的菱镁和大中型建筑砂石土类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综合管理能力逐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三、建设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绿色矿山创建条件包括: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证照合法有效的矿山;二是矿山剩余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计算可采年

 限不低于 3 年;三是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已整改完毕;四是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五是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含水源保护地)。

  (一)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创建工作,通过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目标管理,2022—2024 年全省每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 100 家。

  (二)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进度管理,截至 2024 年底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70%。具体分年度创建进度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绿满辽宁工程推进工作专班备案(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

  (三)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已建成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绿矿规划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标准。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全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菱镁矿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考评标准,完善菱镁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菱镁矿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市政府要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矿山实地监管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要求的“三率”标准,逐步提高“三率”水平。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量,重点推进铁矿、硼矿、菱镁矿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废石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三废”利用效率。指导矿山企业健全完善能耗核算体系,增加降尘、减噪、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支持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鼓励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绿色开发水平,并在绿色矿山创建中实施历史遗留的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引导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山在生产、运输、贮存等全过程采取降尘减噪措施,积极利用太阳能、风能、压风机余热等清洁能源,

 提高节能减排效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

  (三)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落实恢复治理责任。指导矿山企业对生产区、生活区合理分区,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矿山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边开采、边治理”监管,严格落实矿山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四)积极引导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慧矿山,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和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提高矿山企业在地质测量、资源储量、采选、运输、节约与综合利用、生

 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五)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联合动态监管。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企业,依规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取消相应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

  五、工作安排

  从 2022 年 4 月起,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

  (一)动员部署(2022 年 4 月—5 月)。各市、县级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本地区的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级分解建设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和创建矿山名单。4 月底前,各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 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

 行业规范有关要求,编制规划期不超过 3 年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实行清单化管理。5 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2—2024 年创建绿色矿山台帐》报省工作专班。

  (二)组织创建(2022 年 6 月—2024 年 10 月)。各地区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其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逐年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及时将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 12月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工作专班。2023 年和 2024 年创建绿色矿山名单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 2 月底前向省工作专班备案。

  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评、申报初审,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遴选推荐后,于每年 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核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对符合标准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遴选工作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由市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认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作储备管理。

  (三)总结验收(2024 年 11 月—12 月)。市、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作专班。省工作专班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政策措施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落实土地矿产、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合理有序扩大生产。同时,依法采取约束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如期完成创建任务。

  (一)支持政策。

  1.土地矿产支持政策。

  (1)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

 约利用水平。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各地区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

  (2)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对于绿色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允许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后增加的符合入库标准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实行承诺制容缺受理;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前,在采矿权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采取“以函代书”方式为项目审批、核准提供前置要件,不需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办理省级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审批业务中,由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 号)相关规定审核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2.财税支持政策。

  (1)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可以提前使用已经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但不得影响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省政府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奖励制度,对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 15 万元,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 10 万元。由省级绿色矿山晋级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补充奖励矿山企业5 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

  (4)市、县级政府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智慧矿山建设等方面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奖励制度。

  3.金融支持政策。

 (1)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矿山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重要参考。

  (2)鼓励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赴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购重组,促进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约束措施。

  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市、县级政府在组织联合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且根本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矿山建设是绿满辽宁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工作专班下设绿色矿山建设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绿色矿山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及建设工作目标,统筹协调绿色矿山遴选评估和督导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引领矿业领域相关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创新,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篇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色矿山建设规划

 1第一章

  前言 第一节

 规划的背景 为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 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实现《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年)》 中确定的“到 2020 年基本建立绿色矿山格局” 的战略目标, 国土资源部于 2010 年开展了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 同时, 要求取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称号的矿山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 编制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安徽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开展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在依法办矿、 规范管理、 综合利用、 技术创新、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 土地复垦和社区和谐等九大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各项指标要求, 有效地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 安徽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本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及其实施细则(1996 年 8 月29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5、《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专项规划》(国土资源部

 2国土资发〔2011〕 184 号);

 6、《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 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0〕 146 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0]119 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函[2011]574 号);

 9、《绿色矿山公约》;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函[2012]423 号);

 11、《皖北煤电集团矿塌陷复垦“十二五”规划》;

 12、《安徽矿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五”生产接替规划》;

 13、《淮北市“十二五” 矿产资源规划》;

 14、 收集的矿山其他相关依据。

 第三节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在总结现有矿山建设工作的基础上, 按照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加以编制, 是矿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的专项规划, 是矿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行动纲领; 是保证矿沿着绿色矿业之路发展, 顺利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保证; 也是政府指导和规范矿绿色矿山建设的依据和抓手。

 3第四节

 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一、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矿井田范围, 主要包括井下开采区、 工业广场、 矿山办公生活区、 开采影响范围等, 总面积 21.65km2。

 二、 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 2011 年为基准年。

 规划期限 2012 年~2021 年, 其中近期规划目标年为 2014 年, 中期规划目标年为 2016 年, 远期规划目标年为 2021 年。

 4第二章

  矿山现状 第一节

 矿山基本情况 安徽矿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皖北煤电集团安徽恒源股份有限公司, 是安徽省“861” 行动重点项目之一。

 矿井于 2004 年 12 月筹备;2005 年 6 月开工建设; 2008 年 9 月 12 日矿井竣工投产, 矿区面积21.65km2, 查明储量 13730.46 万吨, 可采储量 7435.4 万吨。

 矿井年生产能力 150 万吨, 产品以肥煤、 焦煤、 1/3 焦煤为主, 是国家提倡的洁净环保用煤。

 矿自 2008 年建矿以来, 坚持以科学技术为先导, 全面开展“安全高效型、 本质安全型和管理精细化、 装备机械化、 培训制度化、 监控网络化” 矿井建设, 大力推行“绿色” 开采项目, 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先后被评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全国煤炭工业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安徽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全国煤炭系统文明煤矿” 等称号。

 一、 矿区交通与自然地理 矿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境内, 其中心距宿州市 35km,距淮北市约 50km, 西接淮北矿业集团临涣矿区。

 矿区内有五沟镇至宿州市、 淮北市、 蒙城县的公路干线和四通八达的支线, 青(疃)

 芦(岭)

 铁路支线从矿区东北部通过, 铁路西连京九铁路, 东接京沪铁路。

 矿区交通十分便利, 具体见图 2-1。

 5 图 2-1

  交通位置图 井田位于淮北平原中部, 区内 地势平坦, 地面标高+26.37~+27.67m 之间, 一般+27m 左右。

 矿区内人工沟渠交错纵横, 浍河流经矿井北部, 属淮河水系, 为中型季节性河流。

 该区气候属季风暖湿带半湿润气候, 春秋温和, 雨量少。

 夏季炎热多雨, 冬季寒冷多风。年平均降水量为 834mm, 雨量多集中 在七、 八月 , 全年蒸发量1400mm, 全年无霜期 208~220 天, 冰冻期一般在 12 月上旬至次年2 月中旬。

 二、 区域社会经济概况 矿位于淮北市濉溪县南部五沟镇, 是临涣矿区的一部分。

 区域经

 6济以农业为主, 盛产小麦、 玉米、 水稻、 棉花、 大豆、 瓜菜等, 当地居民人多地少, 劳动力资源丰富。

 近几年来, 在当地煤炭采选产业的带动下, 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所在地的城镇建设得到迅速发展, 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稳步增长。

 矿在发展中坚持资源高效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 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同时, 不断加大土地复垦、 生态保护的力度,促进了矿山和谐社区的建设。

 二、 矿产资源概况 (一)

 井田范围 矿井田范围北以五沟断层为界, 南、 西、 东三面均以石炭系太原组一灰露头线为界, 南北长约 4.5km, 东西宽约 1.5~5.5km, 面积约21.6508km2。

 矿区范围由 27 个拐点坐标圈定。

 (二)

 煤质特征 本井田煤类以肥煤为主, 次为焦煤和 1/3 焦煤。

 煤层煤质为低中灰份, 低~特低硫, 低~特低, 中等~中高挥发份, 特强粘结性, 中高热值煤; 可选性为较难选~极难选; 矿煤种稀有, 煤质优良, 是我国比较短缺、 市场供应紧张的炼焦或配焦用煤, 是国家鼓励提倡的洁净环保的“绿色煤炭”, 市场销售前景十分广阔。

 (三)

 资源储量 矿井查明的资源储量为 13730.46 万吨, 扣除防水煤柱、 断层煤柱、 工业场地煤柱、 非经济储量及开采损失等后, 全矿井可采储量共

 77435.4 万吨。

 截至 2011 年年底, 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为 11772.7 万吨,其中可采储量(121+122+333K)

 7022.8 万吨。

 以目前核定生产能力为 150 万 t/a 计, 矿井尚能服务 46.8 年。

 (四)

 资源赋存条件 矿井田主要含煤地层为石炭系和二叠系, 其中二叠系山西组和上、 下石盒子组为主要含煤层段, 煤层埋藏较深, 一般在-262m~-680m, 可采煤层有 31、 51、 52、 71、 72、 81、 82和 10 煤共计 8 层,可采总厚 15.27m; 其中主要可采煤层为 72、 81、 82和 10 煤, 平均厚度分别为 1.80m、 2.50m、 2.53m、 3.86m, 煤层倾角 4° ~15° 。

 平均可采总厚 10.69m, 占可采煤层的 70.0%。

 31、 51、 52、 71为不稳定煤层, 72、 81、 82煤层属较稳定煤层, 10 煤层为稳定煤层。

 井田内 10煤层基本全区可采外, 72、 81、 82煤层大部分可采, 主要分布于井田西北较深部。

 矿井井田地质构造中等偏复杂, 井田总体构造形态为一北端下降、 南端仰起的近南北向复合式向斜构造, 及五沟向斜。

 井田断裂构造较发育, 落差大于 10m 的断层 19 条, 均为正断层, 其中落差大于50m 的 7 条, 30~50m 的 3 条, 其余均为小于 30m 的断层。

 矿井开采技术条件为复杂。

 井田未发现岩浆岩侵入现象。

 矿井直接充水含水层为可采煤层顶底板砂岩裂隙含水层, 主要补给水源为新生界松散层第四含水层(组)

 和太原组石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组), 是矿井开采的主要充水因素;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

 8开采水平为-440m 时, 矿井正常涌水量 414m3/h, 最大涌水量 500m3/h。太灰可能突水量 629m3/h。

 矿床属半坚硬~坚硬岩类, 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稳定程度为不稳定~中等稳定, 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属中等。根据勘察地质报告, 最大煤层瓦斯含量 CH4:

 13.85cm3/g, N2:15.40cm3/g。

 在实际掘进过程中, 南一采区开采 10 煤层, 相对瓦斯含量和压力较低, 西翼三条下山相继揭露 72、 81煤层, 实际掘进中, 72煤原始瓦斯含量 10.03cm3/g, 压力 1.9Mpa, 81 煤原始瓦斯含量8.5cm3/g, 压力 1.6Mpa, 均大于临界值, 因此, 2009 年 12 月矿井重新评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 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矿 2005 年 6 月开工建设, 2008 年 9 月建成投产, 2009 年 11 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煤监局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 150 万t/a。

 全矿井共划分为西一、 西二、 南一、 南二、 南三 5 大采区块段,目前生产采区为南一采区, 正在回采的工作面为 1021 综采工作面,准备工作面为 1025 工作面和 CT101 工作面。

 矿井采用立井、 石门及主要大巷开拓方式, 采用一个水平上、 下开采, 水平标高为-440m。

 开采顺序为自上而下开采, 回采工艺以综合机械化回采工艺为主, 通过优化采区和巷道布设, 对于构造复杂及厚度较薄的块段或煤层, 采用矸石充填开采等回采工艺, 科学控制工作面采高, 最大程度上的提高了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9矿井主要采用倾斜长壁与走向长壁相结合的综合机械化开采, 按采区前进、 工作面后退的方式组织开采, 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部分块段采用矸石充填开采方式, 同时, 引进国内先进的工作面综采设备、 综掘设备, 实现了矿井的机械化开采。

 五、 土地利用现状 矿井田面积 2165hm2, 区域地形比较单一, 基本上以平原为主,地势平坦, 自然地面标高+26.37~+27.67m。

 在土地利用上, 该矿区是一个人口密集、 耕地面积大、 土地利用率较高的农业耕作区。

 区内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旱地、 农业居民点、水域、 交通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和未利用地等。

 工业广场、 场外道路及铁路专用线, 总占用土地面积为 38.2hm2, 其余部分土地在没有采动破坏仍由当地使用。

 截至 2011 年底, 矿区采空塌陷影响面积约298hm2, 最大塌陷深度 3m, 其中耕地面积为 272.25hm2, 住宅用地面积为 25.75hm2。

 主要因位于工业广场北部的首采区(南一区)

 的10 煤层的开采, 形成面积 545589m2的采空区引起地表塌陷。

 塌陷区内村庄已完成异地搬迁安置, 面积 272.25hm2的耕地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补偿费, 其中, 塌陷深度 0.01~1.5m 面积共 155.807hm2, 具备复垦条件的 11hm2已协助当地复垦成耕地, 交给当地居民继续耕种; 3hm2塌陷深度 1.5~3.0m 的积水区具备复垦条件, 矿方已协助当地整理成塘, 剩余 113.443hm2的塌陷积水区待复垦。

 六、 矿山基础设施条件

 10矿井建有主井、 副井各一个, 主井井筒直径 5m, 装备 1 套 7t 双箕斗, 副井井筒直径 6m, 装备 1 套 1t 双层双矿车 1 窄 1 宽双罐笼。井下采区煤炭运输的设备有刮板输送机、 顺槽胶带机及采区煤仓下给煤机, 辅助运输的设备有蓄电池电机车、 调度绞车、 顺槽连续牵引车等。

 掘进工作面的运输设备有掘进胶带输送机、 调度绞车等。

 同时,对运输设备采取了过速保护、 闸间隙保护、 松绳保护、 减速功能保护、信号闭锁、 失压、 过流、 过压检测、 温度检测、 接地故障检测、 功率元件过热和电机缺相等保护措施。

 矿井井下排水系统为在-440 水平设置水仓, 容积为 4500m3, 中央泵房装备 5 台主排水泵, 型号为 SGD200× 6, 每台排水能力为420m3/h。

 矿井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 414m3/h, 矿井最大涌水量500 m3/h。

 在实际生产期间的正常涌水量 110m3/h, 矿井最大涌水量230 m3/h。

 排水系统完全可以满足生产需要。

 矿井采用全负压抽出式机械通风, 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

 主井、副井进风, 风井回风, 风井直径为 5 米。

 通风机房装备 2 台轴流式风机两台, 一用一备, 主要通风机型号为 MAF2100/1200-1A, 配用电机功率 900KW, 转速 991 转/分, 目前运转角度在+48 度。

 目前全矿井无串联通风, 矿井需要风量 6865 m3/min, 实际总进风 8033m3/min,总回风 8091m3/min, 矿井排风量 8340m3/min, 矿井静压 2180Pa。

 矿井建立了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安装了 KJ90 型瓦斯抽采监测计量系统, 能够实现对瓦斯抽采各项参数实施 24 小时监测。

 矿井

 11安装 KJ73N 型安全监控系统, 具有超限报警、 数据监控、 远程断电、交叉断电等功能, 井下共安装监控分站 20 个, 矿井安装使用瓦斯传感器 46 台,一氧化碳传感器 6 台, 风速传感器 9 台, 温度传感器 8 台,烟雾传感器 6 台, 局扇开停传感器 48 台, 馈电传感器 26 台, 远程断电仪 15 台和风门开关传感器 30 台, 主扇开停、 负压传感器各 2 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第二节

 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矿以保护环境、 资源利用和社区和谐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核心, 以绿色生态助推五沟矿发展的理念为引导, 积极探索和践行绿色矿山建设之路, 在依法办矿、 规范管理、 科技创新、 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 土地复垦、 社区和谐和企业文化等九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法规依法建矿,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按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较好地完成了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指标,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采区回采率分别为 80.4%、82.3%和 81.6%, 均高于当年国土部门的核定值, 并在国内同类地质条件下煤炭开采中处于先进水平。

 同时, 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坚持探索, 开展了含水层下矸石充填开采试验研究工作, 可将主采煤层 10煤层开采设计留设的 60-91m 的防水煤岩柱, 缩短到 18.5m 以内, 全

 12矿井...

篇五: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乌海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1〕124 号,下称《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2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函》(内自然资函〔2021〕70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棋盘井蒙西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坚持走

  - 2 - 矿业领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通过开展集中连片治理,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高标准完成《规划》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区分主体,落实责任。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棋盘井蒙西地区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2.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治理。根据区域自然环境条件,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地形地貌景观为主要目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恢复植被,实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生产矿山集中、采坑排土场密集、生产布局混乱的区域采用集中连片的方式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其它零散分布矿山要坚持“边生产、边治理,应治尽治”。

 3.坚持整合创新,稳步推进。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树立绿色矿业发展理念,创建区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金,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动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注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稳步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 2022 年底,完成矿山地质环境集中连片治理区综合治理方案的修编,全面实施集中连片治理工程,取得初步成效。编制完成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并组织实施。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工程,全面掌握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总体变化情况。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完成各自绿色矿山建设总任务的 80%以上,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不少于 12 家,全面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年度自查自纠工作,对绿色矿山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问题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绿色矿山,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到 2023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基本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新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1 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6 家。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40%。

 到 2024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新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1 家,全部申报评估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确保 2025 年底前区域所有矿山全部通过验收。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70%。

 到 2025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集中连片治理成效显著,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100%,达到应治尽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规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套制定《鄂托克旗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认真分析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和堵点,明确治理目标、治理要求、治理方式和治理标准,列出治理任务清单,明确实施进度安排,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

  - 4 - 任。规划要符合客观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做到目标科学合理、项目切实可行、资金来源保障、成效不打折扣。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监管。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工程,在专业技术支撑单位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开展重点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区和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的动态监测,全面掌握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总体变化情况。组织开展所有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核查,重点核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治理恢复基金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等,逐个矿山列出问题清单,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生产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2019 年修订)、《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6 号,2019 年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修订)、《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

 1.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管理。坚持基金计提与使用监管并重,督促矿山企业足额计提基金并规范使用基金。

  2.加强生产矿山环境治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可采年限在五年内的矿山,按规定实行闭坑程序,在闭坑前,要按要求对矿区内破坏单元进行相应治理,督促采矿权人或者治理责任主体尽快编制闭坑治理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开采年限在五年外的矿山,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要求治理并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阶段验收,要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四)实施生产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生产矿山问题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统筹外排土场排弃区域和采坑内排时序,形成连片的规模化排土场,统一治理模式和标准,降低矿业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后续矿区转型发展提供条件。“十四五”期间实施棋盘井煤矿区、千里沟煤矿区、黑龙贵煤矿区、黑龙贵石灰岩矿区共计 4 个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方案,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统筹使用方式及监管方式,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开展治理。

  - 6 - 煤矿区集中连片治理工程要充分考虑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项目,渣矸分类集中处置,及时开展排土场矸石自燃防治,借助矿业权整合,打通相邻采坑,统筹采坑内排时序,科学合理设置连片外排土场,集中有序排放,最大限度减少露天采坑和高陡排土场留存数量,减少裸露土地面积,统一排土场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度、覆土厚度及恢复植被措施等,形成规模化排土区域,兼顾区域生态修复需要,同时考虑为矸石、煤泥、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处置预留场地。涉及井工开采的要及时防治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隐患,鼓励利用矸石进行充填开采,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

 石灰岩矿区集中连片治理工程要充分考虑料堆的合理设置、废渣的集中排放和最终采场边坡形态,同一山体要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或者分层开采,相邻矿山要统一开采和排弃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统一治理模式和标准。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

 (五)加快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治理工程。“十四五”期间规划开展鄂托克旗黑龙贵矿区废弃排土场整形工程生态修复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增加地方政府资金引导性投入,多渠道统筹治理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工程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旗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划》时限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六)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我市出台的《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方式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严格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实现矿业转型发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全力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任务,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各项目标全面落实。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坚持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整改方案,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升级改造。到 2025 年,全部生产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加快实施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由原立项审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旗人民政府要完成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形成的露天剥离坑和排

  - 8 - 土场详细调查,明确治理目标,编制治理方案,全面完成露天剥离坑和排土场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推动任务落到实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属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扛起属地责任,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落实治理责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对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对无责任主体的矿山环境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压实治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切实承担起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治理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集中连片治理方案,扎实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督促指导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加大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治理经费投入,统筹利用好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争取中央、自治区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社会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产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经费采取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方式筹措。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细化工作台账,牵头市直部门及时跟进工作进度。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指导,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按照市委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有关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强化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宣传力度,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让全社会了解绿色矿山、参与监督绿色矿山。

 附件: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 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 10 - 附件

 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孔繁飞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韩玉飞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雷·斯仁

 市水利局局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学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庆年

 市税务局局长 金

 山

 市信访局局长 张学凯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挨亮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鄂托克旗旗长王国泉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马二喜分别兼任。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负责人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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